论性犯罪的主体与对象

2016-02-01 08:56关咏心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性犯罪加害人强奸

关咏心

大连民族大学,辽宁 大连 116600



论性犯罪的主体与对象

关咏心

大连民族大学,辽宁 大连 116600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犯罪中,性犯罪的比例最大,其中,青少年的性犯罪问题更是占有了很大的比例,尽管随着时间的发展各级政法机关依法严惩了一大批强奸、轮奸、猥亵幼女、猥亵妇女及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在我国的一些落后地区还是存在着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些活动严重损害人民心理健康,扰乱社会秩序,因此惩戒性犯罪也成为了各司法机关的重中之重,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向,本文主要就被害人方面展开讨论。

性犯罪;被害人;类型;原因;解决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对于性犯罪有明确概念以及法条解释,而是细分具体的罪责,例如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该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被更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包庇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其中强奸罪是各地方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

那到底什么是性犯罪呢?性犯罪分为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解释,广义的性犯罪是指一切受道德、法律等社会规章制度所严厉禁止的刑事犯罪行为,而狭义的性犯罪是指与满足性冲动的行为。它既有心理学的含义,也有社会学的含义。而性犯罪就是表现在社会性生活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民性自主性自由选择权的一种故意犯罪。性犯罪具有两个特点:第一,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或猥亵儿童,第二,以散播淫乱思想,散播淫乱制品,使用药或暴力胁迫等方式引诱他人进行性交行为,并且应受到刑罚。

一、性犯罪被害人(以强奸罪为例)

(一)性犯罪被害人的类型

在社会发展中,性一直以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人类繁衍生息的重要途径也是人类自有的本能,因此要维护社会的长久发展以及历史进程的推进应当维护性秩序,在我国性犯罪并非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由各个具体的罪责组成的,但在如今的社会生活中性犯罪又是一种很常见的犯罪类型,因此对于性犯罪的刑罚处罚极为重要。

由于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而社会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也就在不同时代存在着不同的法律规章制度,在当今我国,以强奸罪为例,它的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妇女、儿童也可以是男性,由于现如今女性犯罪的比例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为保护男性被害人的利益,因此刑法修正案九中将猥亵侮辱妇女罪更改为猥亵侮辱罪,扩大了行为对象的范围;强奸罪的定罪身份是男性或者女性;它的危害行为是有性器官的结合;它的危害结果是发生了违背意愿的性行为;并且应当看是否存在违法阻却是由。

被害人分为真正强奸的被害人和非真正强奸的被害人,真正强奸的被害人是指能最大限度满足强奸构成要件比如暴力胁迫违背被害人意愿以及性自主的强奸案件,具有一定典型性;非真正强奸的被害人是指可能因为暧昧等原因而并不能确定是否真正违背了被害人意愿的强奸案件。

真正强奸具有几个特点:突袭、偶遇、无辜、反抗、旁证、报警、完美取证,突袭是指加害人是以突然袭击的方式侵犯被害人;偶遇是指加害人与被害人相互之间互不认识在被害人毫无准备的状态下进行侵犯;无辜是指被害人是无辜的,她并不知道自己会引起加害人的注意而受到侵犯,我们不能责怪她;反抗是指被害人在受到加害人侵犯时奋起反抗,是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但最终仍旧陷入危险境地受到强奸;旁证是指有目击证人目睹事件发展可以为其作证上述陈述;报警是指被害人逃脱之后报警向警方加以说明;完美取证是指警方在受到被害人报警后进行取证例如提取体液等方法来证明被害人被侵犯事实。从而通过这些办法抓获加害人。

真正强奸的被害人无疑是最值得同情的被害人,会得到社会的普遍同情与帮助,因此法官,审判人员也认为被害人应当受到公正的对待,加害人应受到严厉的刑罚处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真正强奸的被害人在强奸案件的审判中是占有有利的位置。

非真正强奸是指在受到侵犯的过程中由于现实因素可能缺乏一部分基本特征而不能被证明为真正强奸,在当今社会中很多强奸案被界定为真正强奸是有很大困难的,属于非真正强奸,这也使得被害人被界定为非真正强奸的被害人,也就是说这类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无法受到真正强奸被害人一样的同情等待遇,因此会处于不利位置可能会受到公众的部分质疑使得权利无法受到真正的保护。

非真正强奸的被害人可以被分为有责任的被害人和无责任的被害人;约会强奸的被害人和熟人强奸的被害人。

根据具体实施情况的不同以及被害人在案件中责任作用大小的不同,被害人被分为以下几类:加害人完全责任;被害人的责任小于加害人的责任;被害人的责任等于加害人的责任;被害人完全责任,第一种是无责任的被害人,后几种都是有责任的被害人。无责任的被害人是指在案件中并没有违背法律或公序良俗的行为引起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有责任的被害人是指行为不当或给加害人产生错误的意思表示使得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有责任的被害人也叫作促成型被害人。

例如在强奸案中,被害人由于实施了一部分带有错误意思表示的引导行为使得强奸者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实施了强奸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几种情况:一个人独自走夜路或者去酒吧;搭陌生男人的车;穿着暴露或是行为举止放纵,这些都会对强奸者产生错误的认识。

约会强奸的被害人和熟人强奸的被害人是根据强奸者和被害人的关系程度来认定的,一般指强奸者与被害人是认识的基础上,并非上述所讲的互不认识的真正强奸,而在当今生活中很大比例的强奸案强奸者与被害人之间是相互认识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认识程度不同分为约会强奸的被害人和熟人强奸的被害人,这两类强奸属于非真正的强奸,约会强奸是指强奸者与被害人是恋人关系而在恋爱过程中发生的强迫性行为,而熟人强奸是指双方关系是同事关系,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师生关系或是刚刚认识的朋友关系的强迫性行为,和真正强奸的被害人比较,约会强奸的被害人和熟人强奸的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占有不利的位置。

(二)以未成年人为例

未成年人群体是我国重要的一类群体,他们在社会生活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未成年人往往力量薄弱,身材娇小,无法与恶势力相抗衡,很容易就成为了被侵犯的对象。近年来在电视新闻媒体上频频被报道各类未成年人被猥亵强奸案例,可见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性侵犯保护方面的法律还不是十分完善,这也让很多不法分子更为猖獗。

在韩国曾经有过一部很著名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电影,叫做《熔炉》,是根据真实案例改编而成,该电影主要讲解一座聋哑学校里校长对孩子们进行惨无人道的性侵犯,孩子们由于力量小无法反抗,并且校长与医生警察社会各界人员官官相护最终被判处很轻,该电影的真实背景是韩国光州一所聋哑学校的校长和另外几名教职员从2000年开始经常对该校的残疾人学生实施性暴力,并且受害学生10余人之多,但该事件在2005年被揭露后,只有学习行政室室长和生活指导教师被警方逮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两年,在该电影上映后并获得了强烈的反响,韩国修改了关于未成年人被侵犯的法律。

然而可怕的是不分国家和地区,总能因地制宜的演练出一场场悲剧,靠的无外乎权钱勾结,官官相护,沆瀣一气。臭名昭著的恋童癖神父奥利弗·奥格莱迪便是典型的集团式罪恶,纪录片《大急救》可谓是勇敢至极,因为这样一部有奥利弗与一些受害人家人昭示的面目实在是令人悲凉,而他至今逍遥法外,只是从美国遣送回了家乡,这又表明了不言而喻的“真相”。

相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而言我认为我国当下最应该做的事情就是弥补法律存在的缺陷,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英国的《儿童十大宣言》里不断强调儿童的安全成长权利,例如小孩子有保护自己身体的权利——“背心、裤衩遮盖的地方不允许别人触碰”,不与陌生人打交道的权利——“不和陌生人说话”,对坏人可以不讲真话的权利——“坏人是可以骗的”等等,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国际上也存在很多共识等等。远观这些法律相对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可见全社会对于儿童的保护,也足以见得伤害儿童的罪大恶极了。

二、性犯罪的加害人(以女性犯罪为例)

近年来,女性犯罪的比例越来越大,甚至有超过男性犯罪比例的趋势,由于在社会生活中女性占有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女性性犯罪问题逐渐受到立法者以及法律工作者的重视,并且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也对性犯罪对象有了一部分的扩充。

女性性犯罪的原因主要可以从社会政治体制和社会经济发展两个方面来探讨,首先是社会政治体制,从古代社会开始贫富差距的问题就是社会一直无法实际解决的问题,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这使得穷人的仇富心理加剧。特别是一部分的女性,她们往往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的地位,并且收入上多半也没有男性高,因此她们的心理会产生不平衡因素,可能最终情绪无处宣泄便选择了犯罪的方式。其次是社会经济发展方面,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女性的角色地位也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变化,逐渐从传统的相夫教子足不出户慢慢转变为参与社会生活的各项,开始与社会接触,但是这种接触也会给她们带来不适,女性为了更好的生活,提升自己便会付出更多的努力,然而现实更多时候会带给她们一部分打击,心理发生了变化,这一定程度上也使得她们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女性犯罪往往是社会发展下的产物,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女性犯罪的形态也不同,我们应提高社会对女性群体的重视,分析原因找出规律并加以引导规范改正,才能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结语

性犯罪作为一个直接危害民众身心和社会发展的犯罪,它的刑罚效果与人民利益的保障有不可分割的关系,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要不断的更新观念,不断的完善法律,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维护社会长治久安,需要耐心以及细致。

[1]蒋蓉蓉.性犯罪刑法规制的反思与重构[D].中国人民大学,2010.

[2]刘芳.中国性犯罪立法之现实困境及其出路研究[D].吉林大学,2007.

[3]刘晓波.论我国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制与完善[D].山东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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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关咏心(1995-),女,大连民族大学法律系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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