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委会列席制度探析

2016-02-01 08:56扈会宝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列席委会人民检察院

扈会宝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贵州 遵义 563400



检委会列席制度探析

扈会宝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贵州 遵义 563400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也是检察机关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要事项的核心机构,担负着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议、决定职责。当前,在法治建设和规范司法的新形势下,检委会决策的公开透明,一直受到社会关注,健全检委会列席制度对充分发挥检委会职能作用、推动检委会规范建设、促进检察权正确行驶具有重要意义。

检委会;列席制度;监督

检委会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将民主集中制引入到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议事程序之中,民主集中是检委会制度灵魂,以“民主议事、民主决策、集体负责”这种方式形成对检察长负责制的有效制约和补充,防止单一首长负责制可能产生的考虑不周和独断专行[1],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公民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监督意识的提升,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利以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成为公民关注的重点。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在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时,其公开和透明度一直受到社会高度关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可见,我国建立了检委会列席制度,但列席范围不包括其他检察人员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和相关人员,其范围显然较窄,削弱了检委会会议活动的公开程度[2]。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之上构建科学、公正的决策机构是检委会制度建设的必然选择,而检委会列席制度正是应民主、科学、公正决策之需要而产生。列席制度的完善,对确保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检委会列席制度现状和缺陷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检委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本院或者下级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这就将检委会列席人员范围局限在本院和下级院的内部,而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律专家学者、公安局局长、新闻媒体人士等外部人员既没有明确禁止也没有明确允许,导致各地司法实践不相统一,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各有创新,有的大胆探索,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检委会,有的将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委会,有的将公安局长列席检委会,有的将新闻媒体人士列席检委会,还有的将上级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本院青年干警列席检委会等等。各地探索和创新的背后,必然是检察实务的客观需要,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没有法律明文授权,缺乏法律依据;二是实践不相统一,有损司法统一;三是程序制度不规范,列席人员权利义务不明确。虽然实践中列席制度执行状况看起来很混乱,实际上是一个不规范的问题。

二、建立检委会列席制度的意义

(一)是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的统一

任何一项公权力的运行,都应当受到监督,这是公民履行建议、监督权力的途径。《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检察权的行使应当接受公民监督。将外部监督引入检委会,构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统一的监督制度,是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有效途径,这对提高检委会议事决策的社会认同度和配合执行度都具有积极作用。

(二)是检务公开的深化

程序公开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和核心价值,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活动和事项,包括案件信息公开、法律文书公开以及检委会决策程序、内容等公开,这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内在要求,检委会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处于全封闭的不公开状态,缺乏透明度,与时代发展和司法要求相适应的问题不断暴露[3]。在检委会中引入列席制度,对进一步扩大检察司法业务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具有积极作用。

(三)可以提升检察干警专业化水平

在检委会制度中引入列席制度,将青年干警列席到检委会,干警通过听取各检委会委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等论证、分析,对争议问题的辩论、交锋,能够提高对案件事实的分析能力和对疑难问题的解决能力,能够提升干警的法律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笔者认为,将列席制度引入检委会,将青年干警列席检委会,为青年干警搭建交流学习业务知识平台,提升干警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

三、完善检委会列席制度建议

检委会决策程序上的封闭性,不利于体现检察决策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也不利于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检委会列席制度的引入,对加强检委会议事监督,促进检委会决策公正,提升检委会公信力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所以列席的范围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过宽了可能影响检察权的正常行使,过窄了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本着这样的原则,笔者认为目前的列席范围除了本院不担任委员职务的院领导和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内部相关人员叫外,还应明确规定,检委会在审议非涉密事项或者讨论不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案件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律专家、青年干警列席检察委员会;并将列席人员的权力义务明确;将列席制度法律化。

(一)明确纪检监察负责人固定列席检委会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监察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参加检察委员会,不是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可以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将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列席到检委会,其立法目的是通过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或者列席检委会会议,对检委会委员行使职权、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防止检委会成员在讨论案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情形发生。笔者认为: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列席检委会是必要的,其理由有三:一是将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列席检委会,将监督引入检委会会议,实现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二是将检委会决策置于监督之下,有利于决策的公正、透明;三是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列席检委会,必要时可以对会议遇到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纪律方面的问题作阐释。由于该条例未对纪检监察人员参加和列席检委会的具体职能义务进行详细规定,实践中纪检监察人员列席检委会大多流于形式,未履行监督职能、发表监督意见。为了加强对检委会议事决策的监督,建议将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列席检委会制度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是检委会委员的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明确其与其他检委会委员不同的职责,在召开检委会会议时,首先由其宣读检委会纪律要求,重点强调发言顺序、民主集中等问题;二是对于列席检委会会议的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建立列席人员案件保密制度,建立列席纪检监察人员对检委会审议过程执行廉洁自律情况发言制度,建立会前作要求,会后作点评的制度;三是建立纪检监察人员列席检委会责任追究机制,对于纪检监察人员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依照制度追究其监督责任。

(二)建立上级院列席下级院检委会制度

最高检《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派员旁听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审查会议记录等形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意见》规定了上级检察院派员旁听下级检察院检委会会议制度,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流程和程序规范,实践中上级人民检察院旁听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会议开展很少,为充分履行上级院对下级院检委会的指导监督职能,提升下级院检委会的决策能力和水平,保障下级院检委会正确行使检察职能,建议一是由省院统一制定上级院旁听下级院检委会会议的工作规范,明确规定上级院旁听下级院检委会会议的启动程序、操作流程、发言规范;二是以制度形式明确旁听人员的权利义务,规范旁听人员的职责,旁听人员可以对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可以提供专业咨询;三是明确规定旁听人员不得参加检委会具体案件和具体事项的表决,不得对下级院检委会决定作出影响,不得干涉下级院办理的具体案件。

(三)建立青年干警列席检委会制度

检委会委员多大具有较强的法律基础和司法实践经验,其法律知识相对丰富,看待问题、分析问题的角度和思维面较广,而青年干警由于从事法律工作时间较短,接触的案件较少,大多青年干警工作单一,只接触本部门的案件,对其他业务部门的案件不了解,然而,上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来自于不同部门,具有复杂、疑难等特点,将青年干警列席检委会,可以让青年干警近距离观看检委会委员运用法律知识和逻辑思维对案件进行分析、讨论、决策,对提供青年干警业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青年干警检委会制度:一是在列席范围上,笔者不赞成所有上检委会的案件都通知青年干警列席,对于案件争议不大,只是依照程序必须召开检委会处理的案件,没有必要通知青年干警列席检委会,对于哪些案件需要通知青年干警列席检委会,可以由检察长决定;二是建立青年干警列席检委会权利义务告知制度,防止案件秘密泄露;三是建立青年干警列席检委会发言制度,在案件承办人汇报完案情后,可以由列席干警发言,避免只列席不发言的形式主义,列席干警通过对比自己对案件的分析和检委会委员的分析,发现自身的不足,达到真正学习提升目的。

总之,完善检委会列席制度,对提高检委会正确履职能力,提升检委会决策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列席人员范围上是否还需要扩大,笔者认为根据司法实务的需要,还需继续探索,对于公安机关负责人、法院院长是否可以列席检委会,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是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如果将被监督者列席检委会,由于公安机关负责人、法院院长,位高权重,社会影响力较大,难免会对检委会委员行使职权造成影响。

[1]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Z].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2008.2.

[2]段天威.基层检委会规范化问题的研究[J].实务探索,2015.09.

[3]程凤玲.加强规范化建设 提升检委会工作[J].法制博览,2015.06.

D

A

扈会宝(1987-),男,汉族,贵州正安人,法学学士学位,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猜你喜欢
列席委会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传达学习省两会精神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纪实
新形势下检委会改革的路径思考
应赋予人大会议列席人员言论免责权
中韩渔委会就2017年相互入渔安排达成协议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告诉权探究
学生特别委员列席校党委会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职权设定的演进与更新
标委会召开2014年全体会议暨标准审查会
地方人大列席人员制度的规模困境及其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