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苏格拉底之死谈起

2016-02-01 08:56周靖清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安提戈涅苏格拉底公正

周靖清 严 鹏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从苏格拉底之死谈起

周靖清 严 鹏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从每个人的视角来理解法律,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每个时代的法律总是有着时代的烙印,它无法逃脱时代的背景对它的桎梏。我们在诠释法律时,该保留一份警惕,更多需要的是一种看待法律的观念姿态。我们从法律学者那儿获取的一些对法律的看法,也不过是在叙说一种让别人接受他自己的理论的话语,而他们的叙说,也只不过是在自己观念姿态的驱使下铺垫、展开的。

法律的确定性;法治;公正

在历史长河中,一个故事有多种读法,我们既可以将它读成妙趣横生的人物传记,也可以将它读为机智乖巧的论辩记载,还可以从历史的背景下去批判反思,如果从法律学理来理解它,它又可以成为法律制度的哲学阐释。

一、苏格拉底之死与安提戈涅悲剧的思考

苏格拉底是古希腊的贤哲,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70岁。就在那年春天,他被控告犯下两条罪状:渎神、腐化和误导青年。经审判,苏被判处死刑。临刑前,老朋友克力同告诉苏格拉底,朋友们决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已经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认为雅典的法律不公正而且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就是愚腐。苏格拉底则提出了他不应越狱的理由:如果人人都以法律判决不公正为理由,那么社会国家岂能有个规矩方圆?法律判决的公正固然重要,但秩序同样重要。经过与克力同的一番“探讨”,苏格拉底最后还是选择了死亡。可悲的是,时隔不久,雅典人最终发现自己的“良心和智慧”,认定苏格拉底审判是一大冤案。①

回到克力同和苏格拉底这两人身上看看。我们可能会发觉,在逻辑上,苏格拉底的态度恐怕是可取的。苏格拉底说,古雅典的国家式规则的确不怎么样,可它毕竟是法律,既然是法律就会产生服从它的义务。而克力同在承认它是法律的同时,却以为可以反其道而行之,并不以为有了法律就有义务。这就会使我们有些困惑地想到:法律和义务是连接在一起的,怎么可以有法律而没义务?

这里涉及西方法学理论的一个历史悠久的独特观念:用一种应当的“法律”来评判现实的“法律”。克力同虽然没有拿出一个“应当”的东西来批判古雅典的国家式规则,可是,在他的态度里,却隐含着一个意思:有一种东西高过了现实的法律,是现实法律的标准,如果后者违反了前者或者不符合前者的要求,那么,后者也就没有了效力,没有了义务的设定。

如果说苏格拉底没有看到这个高于现实法律的东西,那克力同应该看到了。同样,希腊悲剧家索福克勒斯笔下的安提戈涅也看到了。

“当克里奥国王禁止人们为安提戈涅的兄弟浦雷尼克举行葬礼,因为他生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安提戈涅明知她的行动会使自己面临死亡的危险,但她还是勇敢地向这种法令提出了挑战,并且按照希腊宗教所规定的仪式安葬了她的哥哥。当国王要求她说明理由时,她论辩说:在埋葬她的兄弟时,她所违反的只是克里奥的法律,而不是不成文法律:它们既不属于今天也不属于昨天,永恒地存在着:我不怕激怒任何人,为了捍卫它们。”②从安提戈涅的言语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在克力同的言语中隐含的内容:有两种法律秩序,而且其中一个高于另一个。两个悲剧的人物,基于对法律两种不同的看法,面对法律,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决定。如果说苏格拉底之死,是死于不公正的制定法,死于雅典陪审团、主审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死于自己对当时法律的绝对服从,那么安提戈涅的勇敢反抗则表明她选择了另一种看不到的——在她心中高于制定法的“永恒法”。可是,我们不禁要想,法律是什么?有确定的标准吗?每个人心里都该有自己对的法律标准和评价吗?法律是每个人讲的故事吗?

二、什么是法律——对法律的理解

(一)你,我,他视角下的法律

在今天,如果打开一些一般性的讲解法律知识的书籍,可以发现,里面首先会对一个“法律的概念”津津乐道,它们向读者自诩把握了开启法律现象的金钥匙。它们宣布,这个概念已把“什么是法律”说得再清楚不过了。那么,我们再去设想不同的法律视角是否是多余的呢。答案应该是否认的,因为每个社会角色的不同,他们由于经历、教育、兴趣、环境以及接受知识的能力的差异,在认知法律时总会形成不同的潜在被依赖的背景观念,再加上每个人对外在事物的价值状态不同,由此就会导致对什么是法律的不同视角的观察和理解。

回到上面的两个故事里,从苏格拉底的视角,对他的判决是不公正的,但是,不公正并不等于不是法律的判决。确定的法律的标准不是“公正”而是“官方制定的规则”。既然是法律的判决,对公民就有约束力,公民同时也有服从的义务,因为,法律本身也有自身的公正要求——社会秩序。然而,从克力同与安提戈涅的视角看,没有公平正义,则不能被称为法律,认定法律存在的标准,必须是包含公平正义的要素。于是,没有公正,也就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服从的义务。从苏格拉底的审判法官和克里奥国王的视角来看,法律可以出现在那些官方制定的规则中,也可以出现于法律的精神、原则中,但是它必须得到忠实的维护,因为它代表着自己时代的正义。

或许,我们该问的不是法律是什么,而是法律对于我们来说是什么。德沃金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它是一种谈及政治的阐释性的、自我反思的态度,它是一种表示异议态度,使每个公民都应该想象什么是他的社会对原则的公共承诺,而在新的情况下这些承诺要求的又是什么。这就是法律对我们来说是什么: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们旨在享有的社会。”③

(二)法律的确定性与法治

那么,法律是确定的吗?从每个人的视角来理解法律,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是理解本身的问题还是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呢。在一些西方学者看来,这是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他们认为法律制度本身就充塞了矛盾的对立的原则,这些矛盾和对立与我们对规则和判例的理解无关,它们就像花草树木一样,自然而然的存在在那里。美国学者哈斯纳斯说道:“法律里面到处可以见到相互矛盾的规则和原则,所以,全部人,都可以利用巧妙的法律推理得出各种各样的法律结论”。如果法律制度真的是充满了矛盾,那么,我们就不止是面对见仁见智、公说婆说的问题,我们还要面对无法摆脱的无法找到一个肯定的法律答案的困惑,那么法律岂不是只是在向我们展示它“斯芬克斯”的神秘微笑?

由此,我们不得不想到另外一个与法律制度息息相关的问题——法治。如果说法律是多元的,法治就无法回避多元的问题。法治一个重要的意义在于规制政府的行为,它的前提就是法律要有明确性、肯定性和可预测性,并且之间没有矛盾,没有这些,根本就无法约束政府的权力,更不要说法律的权威。当人们都可以从不同的理解,甚至在法律本身的矛盾中得出不同甚至对立的东西时,政府岂不更是可以说,我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是只受我理解的法律约束,别人理解和找到的不是真正的法律!?在法治里,假如一个人宣称只有自己的法律结论才是唯一正确的法律结论,那么,他不正是在偷偷以法治为面纱,实施专制的统治,正是变相地贩卖人治吗?依这样一种思路,我们不是应该肯定:法治需要多元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哈斯纳斯所说的话的目的是不是在提醒我们,在法律、法治的制度下,是需要一种民主对话的精神,通过民主对话的方式解决法律上的争议,把那些被压抑了的、被边缘化了的愿望释放出来,而不能在法治下实现唯我独尊。

(三)另外一种思考

不可否认,从柏拉图到霍布斯再到现代,我们终于发觉每个时代的法律总是有着时代的烙印,它无法逃脱时代的背景对它的桎梏,至善至美的法律大厦是可望不可及的。虽然法律有它不可否认的优点,但是我们在诠释法律时,在对法律怀着崇敬之情时,应该保留一份警惕,或许也是有必要的。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或许更多需要的是一种看待法律的观念姿态。苏格拉底、安提戈涅的故事从法律角度看,也许本身并不存在绝对正确,绝对错误,绝对真理和绝对谬论的品质。从这种角度出发,我们从法律学者那儿获取的一些对法律的看法,也不过是在叙说一种让别人接受他自己的理论的话语,而他们的叙说,也只不过是在自己观念姿态的驱使下铺垫、展开的。

三、不是结论的结论

在这篇文章中,笔者是从法的确定性角度来思考的,这个思考并不全面的。像苏格拉底、安提戈涅的故事,很有必要从法律本体论、认识论上思考并回答这样几个问题:恶法是不是法的问题,以及实定法与自然法的关系问题,然后再以此为基础来思索正义的实现问题。但是由于篇幅所限,对于这些问题,无法一一作答。虽然是一种遗憾,但是也今后努力的方向。因此,希望能通过深思熟虑后再补交这份答卷。

[ 注 释 ]

①<柏拉图全集>.

②[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

③[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64,366,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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