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研究

2016-02-01 08:56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职业化检察院检察官

王 斌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50



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研究

王 斌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50

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是当代法治国家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司法实践中,建立和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对促进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检察官职业保障的内涵,提出了完善我国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具体构想。

检察官;职业化;职业保障

一、检察官职业保障的内涵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既有上层建筑中体制、意识形态的因素,又包含有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的成分。所谓检察官职业保障,就是国家以检察官职业化建设为目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和全面落实检察官的职业权力、职业身份、职业收入等。检察官职业保障的内涵极为丰富,从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来看,包括检察官职业权力保障、职业身份保障、职业收入保障、职业教育保障、职业安全保障、职业监督保障等内容。职业权力保障就是保障检察官依法行驶法律监督职能,不受任何非法的干扰;职业身份保障就是检察官一经依法选举、任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换,不得随意被免职、降职、辞职或者处分;职业收入保障就是保证检察官在物质生活方面享有与其制度化社会地位相应的制度利益;职业教育保障就是国家应为检察官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让检察官充分享有系统化的职业培训;职业安全保障就是检察官不因依法履行职务而受到任何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等安全威胁;职业监督保障就是国家通过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权力监督与制约规律的法治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检察官自律,保证检察官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职业保障的内涵要求就是在通过对检察官职业给予保障的过程中,确保司法的独立与公正,这是实现公平正义这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客观需要,也是司法价值的终极追求。

二、检察官职业化是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从人类历史上看,专业化的最根本途径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进一步和细致的劳动分工①。法律是一种理性规则,法律的理性可以分为知识的理性和实践的理性。知识的理性主要由法学家来完成,法学家的工作在于把法律上升为一种系统化的、概念化的知识系统。检察官的角色则是通过行使检察权完成法律的实践理性,即把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体的结果、把纸面上的规则转化为生活的规则。检察官作为转化者或者实践者,需要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才能够完成从知识理性到实践理性的转化过程。因此,检察官在将法律知识理性转化为实践理性,进而实现法律的价值整合功能过程中所承担着重要的连接作用。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专门活动,必须要专业化和职业化。一个先进的现代司法制度要获得成功,就有赖于操作这些制度的司法主体的现代化。司法主体的现代化是司法现代化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实现司法现代化的先决条件。因为完善的司法制度只有高素质的司法主体才能赋予其真实的生命力。无论多么完善和公正的法律,最终都是要依赖检察官(法官)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来实现。正如哈耶克所强调的:“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②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司法制度的人的素质不够,再完美的司法制度也只能是理论层面上的。因此只有检察官职业化,才能形成司法主体的现代化,进而促进司法现代化的实现。所以检察官职业化是司法主体现代化的重中之重,检察官职业化是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③

三、检察官职业保障的实现路径

“对一国司法制度的评价,主要是对该国司法官制度的评估”。检察官、法官是社会的良心,检察官对某个具体案件正确行使检察权就是社会正义的体现,同时让人们相信通过法律手段能够得到一个符合社会公正标准的处理结果而愿意寻求法律保护。因此检察官职业化建设在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对于实现公平正义这一司法理念具有重大意义。检察官职业保障是检察官职业化的底线,我们应立足我国司法制度的现实状况,既要克服传统的片面理解职业保障即是提高检察官经济收入的观念,也要防止扩大职业保障的激进思想。作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检察官职业保障体系,以推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一)立法保障

建立和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必须是在宪法、法律的框架下,对检察院的人财物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和司法监督管理体制等进行改革。

首先,以宪法为基本,人大立法为前提。检察官职业保障应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为支撑。近年来,检察工作改革方案、职业化建设意见、检察官职业保障措施等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存在不一致。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与司法实践的冲突是必然存在的,因此单纯依靠检察院自身司法的作用还不够,必须依靠宪法、依靠人大制定修订法律来支持。检察院应依靠宪法保障,向人大提交有关检察官职业保障的立法建议,对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中关于检察官职业保障方面不完善、不配套的内容进行修订。这样的立法体现宪法的意志,反映检察院自身的合理化建议,才能真正“以法律促变革”、“以法律统一观念和意识”。

(二)检察官职业身份保障

检察官职业保障的所有内容里,检察官职业身份保障是首要条件。只有在检察官身份得以最终保护的基础上,才能全面推进检察官职业保障的实现。

1.明确检察官的法律地位,逐步建立检察官任职终身制

检察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将其免职、停职或调转,以保障检察官身份的稳定性。

2.建立规范的检察官免职程序,将其程序法定化

在罢免程序中应纳入听证或申诉程序,给予检察官陈述、申辩权,并设置事后救济程序。以充分保障检察官受免职和处分时申诉说明理由的权利,防止检察官免职、处分上的随意性和不规范行为。

3.建立检察官司法豁免制度

即检察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处断错误受处罚,保证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无后顾之忧。在现在的司法体制中,检察官公正执法所引起的一切社会矛盾和压力全由个人承担,这是不公平的,应由整个检察官群体和整个制度来回应和化解。如果一方面要求检察官对法律保持忠诚,另一方面又让检察官个人来支付制度成本,这与法律程序的理性化是相矛盾的。因此可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中经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部分,通过立法的形式上升为法律规范,从而达到检察官司法豁免权制度化的最终目的。

4.建立合理的检察官退休制度

我国检察官的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如男性检察官延长至六十五岁退休,女性检察官延长至六十岁退休。因为“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④,经验与年龄往往是成正比的。这个年龄的检察官办案、生活经验丰富,正是发展检察事业的另一个黄金期。

(三)检察官职业安全保障

司法实践中,时而有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因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而指责、谩骂、殴打检察官的现象,甚至还出现当事人故意伤害检察官的事件,因此,检察官在办案的过程中,难免会有顾虑。从而阻碍了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实践中,部分法院法庭的设置上,未对检察官设置专门的通道、旁听席与公诉席间未设置护栏等,都对检察官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对于殴打、谩骂检察官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保障检察官职责的有效履行。

(四)检察官职业经济保障

检察官职业保障的理想架构仅是一种体系与制度的创设而已。在一切制度与意识形态都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情况下,只有经济上的独立才是检察院摆脱地方控制,全面行使检察权的关键。如果经济不能充分发展,国家财政不足以提供检察院的物质保障,那么检察官职业保障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从实现。对于中国目前现状——正如有学者所说:“目前我国地方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通常由地方自己任免,自己管理,一切待遇都由地方提供。这一制度客观上造成了地方检察院被当作地方的检察院,地方检察院的检察官被当作地方的检察官”。依照马克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人权与财权的失缺在逻辑上就必然导致司法权的非独立性——即“司法权地方化”。针对于此,重要的是检察院要抵制地方化的影响,这关键在于深化检察体制改革,摆脱司法与地方权力在人事、财政、个人关系上的密切联系。

1.在检察院人事管理上,探索建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科学规范检察官职位,将检察人员按照不同职位层次进行管理,明确规定职位的工作职责及担任该职位所需要的资格条件,健全分类管理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畅通检察人员竞争、保障渠道,建立严格的检察人员准入、晋升、考评、保障等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办案机制。一是职业独立,检察官与其他国家官职严格区分,不得相互转任。二是检察官职务独立,检察官具有行使检察权的权限,检察官职务独立允许并要求检察官在履行职务时保持独立性,逐步健全和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检察官业务监督制度、检察官的惩戒制度和培训制度等,对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严格依法进行。

2.在检察院财政管理上,改革检察院经费依附地方的保障体制。将检察院运作的经费从地方相对独立出来,建立中央财政保障体制,由中央财政单独预算,摆脱地方经济对检察工作的困扰。

3.改善检察官物质待遇。“就人类天性而言,对物质有控制权,就等于对意志有控制权。高薪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成本,这一成本的匮乏,将很难获得良好的收益(公正的裁判)”⑤。一般国家对司法官(检察官与法官)都实行高薪制,就法官制度而言,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年收入与副总统待遇相同,各州法院的法官都与同级政府长官的地位和薪金待遇相同;英国大法官的年收入高于首相;日本最高裁判所所长的薪金与内阁总理大臣、国会两院的议长相等。⑥检察官作为一种特殊职业,要得到社会的尊重及较高的职业保障,必须具备其他行业不可替代的职业素质,这样才能使“厚其待遇、隆其地位”的要求在社会上得到认可与信服。《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职业收入问题虽作了规定,但实际上,地方检察院的经费主要来自于地方财政,在我国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检察院,检察官的工资和相关津贴较低,经济困难,生活清贫,致使很多优秀的人才不愿意选择检察事业,或者转行做律师或其他职业,检察人才流失现象也比较严重。对检察官的职业收入给予制度保障,让检察官能够拥有维持体面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所必需的基本物质条件,才能增强检察官的正义感和使命感,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

(五)检察官职业教育保障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类矛盾凸显,犯罪率不断上升,案件量剧增,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手段不断更新,案件复杂化,这对检察工作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挑战。检察官的生涯是一个不断汲取知识、更新理论的过程,检察官职业化其一途径即是加强对检察官的职业培训,同时也是检察官职业保障的重要内容。各国都十分重视对检察官的培训及继续教育。如美国各州都设有司法官培训和研究中心,负责对新任司法官进行上岗教育,对现任司法官进行知识、观念和方法论的更新教育。英、法等国形成了一套系列完整的培训制度,如转业培训、适应培训、就业培训、更新培训和进修培训等,实现了教育培训一体化、培训制度规范化,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司法实践。

为完善检察官职业教育保障体系,完善检察官继续教育制度,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建立健全与检察官选任相配套的检察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逐步实现以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为主的转变,从临时性培训为主向规范化培训为主的转变。同时要加强对检察官经济、管理和科技等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检察官职业培训应由三方面构成:(1)法学普及教育,主要是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的教育。(2)职业培训,要对检察官进行职业岗位技能培训,即提高检察官解决检察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的能力。(3)法学继续教育,主要是新理论、新技能的补充和更新。这三个方面是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构成完整的检察官职业教育保障体系。

[ 注 释 ]

①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29.

②Evan Haynes,The Selection and Tenure of Judges,Newark,NJ,National Conference of Judical Councils,1944 J.p5.

③张珉.论司法现代化的职业表征法官职业化[J].新疆大学学报,2004(6):52.

④[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478.

⑤毕玉谦.中国司法审判论坛(第1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4.

⑥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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