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改革视域下防止检察官利益冲突问题探析

2016-02-01 08:56王兴兰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利益冲突检察官检察

王兴兰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399



检察改革视域下防止检察官利益冲突问题探析

王兴兰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399

本文拟对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的实践和做法进行归纳,分析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现状,同时借鉴一些国家防止利益冲突的成功做法,探讨防止检察官利益冲突机制的构建,促进检察官更好地处理好现实社会中所面临的各种利益冲突,规范检察官行为和司法权力运作,维护司法的公正。

检察改革;检察官;利益冲突

一、防止检察官利益冲突的基本理论概述

“利益冲突”常见于生活中各个领域,在政治学和法学上具有特定含义。有学者将利益冲突界定为“公职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私人利益之间的抵触或违背。”①“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冲突指个人被赋予的公权力所代表的利益与自身拥有的私权利代表的利益产生矛盾所引发的纷争。检察官身份的双重性决定了利益需求的双重性,即代表公职的公共利益和作为社会公民的私人利益。两种利益有时一致有时又会产生冲突。因此,必须建立起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输送的隔离墙,确保检察权公正运行。

二、国内防止检察官利益冲突的现行制度和实践

我国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内容主要分散于各类党纪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关于回避制度、体制外兼职、公务员离职后的行为限制的规定是则以立法形式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检察官属于公务员,也有部分检察官属于党员,上述有关利益冲突的规定当然制约着检察官的行为。

关于防止检察官利益冲突的专门制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利益冲突回避。《检察官法》第十九条②和第二十条③以及《回避暂行办法》对有关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事项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二是兼职行为限制。根据《检察官法》第十八条④和《检察官道德准则》第二十八条⑤、第三十条⑥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法律顾问,不得进行营利活动等。

三是财产申报。目前,关于检察官财产申报的问题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检察官道德准则》第三十二条⑦只是规定了检察官有如实申报收入的义务。

四是礼品、馈赠处理。根据《检察官道德准则》第二十九条⑧的规定,检察官不准收受或者接受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亲朋好友、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或者他们所在单位的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的礼品或者馈赠。

五是离职后行为限制。《检察官法》第二十条对离任检察官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进行了两年的时间限制,对担任原任职检察院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则进行了终身性限制。《检察官道德准则》第三十三条对退休后的检察官的行为提出了要求。

三、我国防止检察官利益冲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规定不全面,且部分制度法律位阶不高

除回避制度与从业限制外,对于普遍存在的财产的申报和处理、礼品的馈赠和处理等事项只在《检察官道德准则》有笼统的规定。《回避暂行办法》与《检察官道德准则》规定比较笼统,且法律位阶不高,不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和效力。《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防止利益冲突的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属于党内文件,约束对象仅限于党员,对检察官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相关制度未得到充分落实,缺乏有效监督

目前,我国虽然颁布了部分法律法规,但是相关配套的执行措施还不完善。另外,公众参与监督不够广泛,媒体的监督力量没有得到规范、充分发挥,人大等监督机制未有效运行,使得对国家公务人员(包括检察官)利益冲突的监控都难以到位。

(三)对违反利益冲突的行为惩戒乏力、问责不到位

目前,检察队伍中经商、收受礼金等一些违反利益冲突的行为屡见不鲜,在现实中,即使出现这类行为,只要没查出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问题,一般也只是通过内部纪律处分、批评教育等方式促其改正,问责制度落实不到位。

四、我国防止检察官利益冲突机制的构建

(一)进一步完善回避制度

建议参照目前上海的规定,对于配偶或子女在本市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等可能影响检察权公正运行等职业的,不能遴选为入额的检察官,同时,对于任职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实行一方退出机制。为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由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在选任前对相关事项进行考察,并且对于任职后的检察官要每年进行相应的督查。

(二)建立检察官财产申报制度

详细规定检察官财产申报制度,比如要求检察人员在入选检察官之前,应及时向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申报财产,申报内容可包括本人拥有的不动产、汽车、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财产等,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情况和可能与检察官职务有利益冲突的投资事项。同时,任职中的检察官也应定期申报财产,对不按时申报的做出相应的处罚。

(三)加大对违反检察官利益冲突行为的惩罚力度

应对检察官经商、收受礼金等一些违反利益冲突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可增设“收受礼金罪”,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收受他人财物,不管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和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据此定罪处罚。

(四)在法律框架下确立防止检察官利益冲突制度

适时出台防止利益冲突的专门法律,将检察官的有关行为纳入规范对象。或者在修订《检察官法》时加入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或者制定专门的《防止检察官利益冲突实施细则》,明确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具体事项;明确利益回避、公开和处理的程序;明确检察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有关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的业务交往界限等,防止利益输送行为;明确法律后果;同时确立专门的监督执行机构比如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负责监督相关法律的实施。

[ 注 释 ]

①孔祥仁.危险犯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58.

②<检察官法>第十九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③<检察官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④<检察官法>第十八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⑤<检察官道德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参加营利性或者可能借检察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⑥<检察官道德准则>第三十条规定,不兼任律师、法律顾问等职务,不私下为所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⑦<检察官道德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妥善处理个人事务,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如实申报收入;保持与合法收入、财产相当的生活水平和健康的生活情趣.

⑧<检察官道德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不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案件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及其所委托的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凭证以及干股等;不参加其安排的宴请、娱乐休闲、旅游度假等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活动;不接受其提供的各种费用报销,出借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贵重物品及其他利益.”

[1]张和林,王栋,李元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理论与实践——以广东省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例[C].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14:37.

[2]本书编委会编.反腐败:防止利益冲突的理论与实践反腐败:防止利益冲突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暨第四届西湖廉政论坛文集[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2.

[3]钱锋.防止利益冲突机制与司法廉政建设的思考[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2-2-7.

[4]杨晓磊,徐玲.对我国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一些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4,10.

[5]吴玉娟.防止利益冲突机制的立法思考[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6.

[6]杨汉平.防止利益冲突 维护司法公正[N].人民法院报,2012-5-30.

[7]罗昌平,秦天宁.防止利益冲突廉政立法探[J].法治论丛,2011,1.

[8]刘懿彤.防止利益冲突"问题的域外经验与中国实践[J].中国检察官,2015(03).

[9]朱向东,侯玉梅.我国亟待出台防止利益冲突法[J].廉政文化研究,2012(4).

[10]徐伯黎.新西兰:用制度打造出“一方净土”[N].检察日报,2015-3-3.

[11]徐伯黎.加拿大:踩腐败红线者立马下台[N].检察日报,2015-4-21.

[12]徐淳.美国防止利益冲突相关法律[D].湖南大学法学硕士论文,2012.

D

A

王兴兰(1985-),女,汉族,山东招远人,法学硕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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