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委员会议题范围的规范与扩展

2016-02-01 08:56程凤玲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疑难检察长委会

程凤玲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检察委员会议题范围的规范与扩展

程凤玲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为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结合司法改革及检察官放权的实际,严格控制检委会议案的范围,防止检察官将可以自行决定的案件提交检委会审议,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规范检委会议事议案范围,进一步发挥检委会宏观业务指导功能。

议题范围;规范;扩展

在检察官员额改革背景下,如何科学划分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以及检察官的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员额检察官积极性与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内部最高业务决策机关的职能作用,将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核心课题。①检察委员会作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承担着讨论决定检察机关办理的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的职责,是检察权行使中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也是检察权运行的中枢。因此,为防止检察官将可以自行决定的案件提交检委会审议,不断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好“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更好地发挥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规范和扩展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范围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对于规范提请检察委员会议题范围等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简要阐述。

一、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3条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的范围包括10项,其中涉及案件的有4项:一是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重大意见分歧的,以及根据法律其他规定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这里的“根据法律其他规定”,应当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规定。二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案件。三是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四是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主要是本院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的案件,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②归根结底,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类型主要是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抗诉等案件,案件的属性应该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一)提请检委会案件类别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基层院具体实际,提请检委会审议的案件包括两种类型:

1.应当提请的

(1)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拟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2)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3)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的;(4)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5)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就本院正在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拟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的;(6)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7)拟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者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8)刑事申诉复查案件的处理意见与听证评议意见不一致的;(9)重大、复杂的赔偿案件,赔偿复议案件和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终结的;(10)有关法律规定或者检察长认为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

2.可以提请的

(1)有重大社会影响的;(2)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的;(3)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拟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4)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错误,拟决定纠正的;(5)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大案、要案拟作出撤案决定的;(6)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不服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提请本院复议的;(7)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8)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9)检察长不同意承办检察官案件处理意见,要求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10)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指令的;(11)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请示的;(12)上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与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之间有重大意见分歧以及本院业务部门之间有重大意见分歧的;(13)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复查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认为应当变更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14)重大、疑难、复杂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的;(15)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认为需要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16)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经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仍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17)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发现原刑事案件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影响赔偿请求人取得赔偿的重大、复杂案件,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后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的;(18)本院办理的重大、复杂刑事赔偿复议或者赔偿监督案件,以及由本院作为赔偿主体的重大、复杂赔偿案件;(19)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20)有关法律规定或者检察长认为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

需要注意:不应当提请的。(1)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证据应当查清而未查清的;(2)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没有明确意见,或者超过半数委员意见一致且检察长同意多数委员意见的;(3)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根据承办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的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作出决定的;(4)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争议不大,检察长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作出决定的;(5)下级人民检察院就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6)检察长在职权范围内委托副检察长、专职委员、承办检察官作出决定的(确属重大、疑难、复杂,难以决定的,可以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检委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范围

要明确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有哪些,必须要区分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的职责范围。一般地讲,党组会讨论决定的问题主要是党内的重要事项,如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工作,组织人事工作,宣传教育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等等。检察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是行政管理工作,如规章制度、车辆管理、后勤装备、财务、基建工作,等等。检委会要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则主要是如何强化检察职能,加强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提请的重大事项,具体来讲:

(一)应当提请检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重大方针政策;拟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及议案;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重大决定;制定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部署本地区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业务工作;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本院名义制发的业务部门专项工作报告;法律、司法解释和法规规定或者检察长认为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可以提请检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检察院请示以及提请上级检察院复议的事项;审议下级检察院请示的重大事项以及下级检察院和同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的事项;对司法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综合分析报告;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选送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司法解释选题;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对检察委员会决定执行情况督察督办的报告;法律、司法解释和法规规定或者检察长认为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 注 释 ]

①李学武,殷耀刚.检察委员会制度专业化改革之路径[J].人民检察(湖北版),2016.1.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学习资料[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2016.

D

A

程凤玲(1971-),女,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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