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应适当引入抗辩机制——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一点思考

2016-02-01 08:56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审判办案嫌疑人

田 波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相对不起诉”应适当引入抗辩机制
——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一点思考

田 波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本文从相对不起诉存在的必然性和不足出发,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对相对不起诉的要求,强调在相对不起诉中适当引入抗辩机制的必要性。

相对不起诉;抗辩机制

“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的,同时也存在诸多不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大方向之下,“相对不起诉”的权威性应该得到强化,从目前“相对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来看,在“相对不起诉”程序中引入抗辩机制是必要的,能促进案件公正办理,是有社会价值的。

一、“相对不起诉”存在的必然性和不足

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从而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有人认为,相对不起诉与法院的审判权相冲突,应该取消,其理由是,相对不起诉是一种实体处份权,相对不起诉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因为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也就是在承认该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了犯罪,并且,相对不起诉也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非刑罚方式转化,这种观点很有代表性,但实际上是错误的,如果取消相对不起诉制度,将更不利于案件公正审理,也不利于法制的完善。相对不起诉存在的理由,一是相对不起诉与法院的审判权不矛盾,因为相对不起诉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程序性司法行为,是对案件作出的程序性处理,而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处理的是法院的审判权,二者是不矛盾的,实际上,没有程序就没有实体,程序是实体的前提的保障,相对不起诉的存在,没有排除当事人启动法院审判程序的权利,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仍然可以通过自诉及申诉等形式启动法院审判程序。而另一方面,任何司法程序的运行都是基于对案件实体的判断,“相对不起诉”程序同样如此,不能因为它具有对实体的判断而认为它与审判行为无异。二是取消相对不起诉将会严重增加法院“诉累”,影响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不利于社会公平;三是取消相对不起诉,将会增加部分案件嫌疑的人羁押时间和案件处理成本,也不利于案件公正合理解决,影响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

目前,相对不起诉制度存在不足有:一是相对不起诉程序的封闭性,影响了相对不起诉的权威性。相对不起诉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关键职能,其口碑是不理想的,纠其原因,是因为程序不够公开,导致了社会上对相对不起诉的无端猜疑,影响了相对不起诉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权威性,并进而导致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的诸多限制,使得相对不起诉适用率低,人民法院及相关当事人多方皆不满意;二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不能参与到相对不起诉决定程序当中,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矛盾的化解。相对不起诉的办案程序是: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将意见报到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作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报主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后再报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我们可以看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全程都没有参与权,也不能对案件的最终决定表达诉求,这是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三是相对不起诉适用程序较为繁琐。层层审批的办案模式,其出发点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发挥检察委员会集体智慧,但与起诉案件的流程相比,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办案流程要繁琐很多,使得办案人员精力受到很大牵扯,也会使办案检察官往往会为了节省办案时间而“一诉了之”,导致法院刑庭工作量增加,也不利于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对相对不起诉的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为推进公正司法、严格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审判为中心更主要的是程序运行的原则和理念上有重大创新,重点是抗辩过程对侦查、批捕和起诉等环节的控制力,无论是否参与法院庭审,侦查、批捕、起诉承办人员都怀着面对庭审质疑的谨慎来办理案件,以审判为中心,既是一整套制度,也是理念的创新,其工作程序是侦查围绕起诉,起诉围绕审判,重点是检察机关发挥对侦查环节的引导监督职能,从应对法庭质疑和辩护人挑战的角度,引导侦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证据链的完整性。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大方向下,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者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没有变,在审判环节,通过对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的严格把关,改变过去“以侦查为中心”和“卷宗中心主义”的办案模式,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围绕庭审展开,在法庭中,案件事实的查明,证据的展示,抗辩意见的提出都将成为对一个案件进行最终处断的关键,它必然带来控辩双方平等的抗辩,从而倒逼起诉与侦查环节,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确保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大方向下,对相对不起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单纯追求程序上存在,其最终目的是追求案件的公正审理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从而体现司法公正的社会效果,这也是相对不起诉的价值所在,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大方向下,相对不起诉制度应该适应新形势要求,改进自身不足,在刑事诉讼环节,起到把关作用,减少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的“诉累”,并促进案件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在相对不起诉中适当引入抗辩机制的必要性

改革的方向,要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现代法治也越来越重视抗辩机制,来实现司法正义的获得,抗辩,就是加入一个新的力量,有助于达到相互制衡的效果,相对不起诉程序中的抗辩具体做法是,一是在保证检察委员会最终决定权的前提下,提供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控辩双方或多方就案件事实作对抗性发言,并将抗辩内容作为检察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的依据,在程序的设置上,应注重双方或多方地位的平等,允许自由表达观点,特别是对于罪与罪,社会危险性等关键问题发表意见。相对不起诉的关键环节,是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控辩意见的表达。二是改变过去相对不起诉程序层层审批的繁琐格局,将“承办人——抗辩——检委会决策”直接对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将起到以下作用:一是该机制的运行,能进一步提高公诉人员综合分析、研判运用证据的能力,促使侦查机关更加规范取证,提高其发现和固定证据的能力,使证据链条更加完整,也有利于检察委员会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有利于及时防止瑕疵案件和错案的发生,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相关当事人的参与,诉求的表达,有利于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及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及法理的理解,减少当事人及家属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和滥用自诉权的问题,从而实现对轻微案件进行分流节约司法资源的初衷。三是抗辩机制的引入,能实现办案的公开,能有效回应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和社会对案件办理的质疑,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相对不起诉权威性的提高,才会减少对使用它的限制,从而这项制度更加有力地运行。

[1]刘培莹.相对不起诉制度有待进一步规范[N].法制日报,2015-9-20.

D

A

田波,男,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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