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的思考

2016-02-01 08:56沈子轶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检察业务检察工作数据挖掘

沈子轶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99



探索“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的思考

沈子轶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99

检察业务工作秉承法律监督与诉讼监督职能,继承法律的本性,一向被视为严肃、严谨、严苛的业务领域。其天然的与突破创新、变革升级存在性格上的障碍。因此长久以来互联网与检察业务工作之关系并不是那么的紧密。随着互联网应用模式的在各行业的不断探索和行业应用互联网所取得诸多成效,全国各领域、行业都在积极探索互联网+这种模式的积极应用。本文旨在探索互联网与检察业务如何相互融合并产生积极的应用效果。

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

一、正确认知“互联网+”的本质内涵

可以说,“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下热门的词汇,所有的领域与行业都在积极的响应《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积极地在各自的领域、行业中探索应用。在这样的积极氛围下,我们必须要清晰并十分清晰的认知“互联网+”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或是摆脱困境取得突破的唯一,还是适应时代要求而选择的一种技术应用手段。笔者更倾向于将“互联网+”作为一项技术应用手段而存在,或者叫做“+互联网”,虽然在语法造句上不太通顺,但这样更容易让人在理解上不易出现偏差。作为技术应用手段的存在,我们首先要明确这样几句话。1、互联网本身是不能够产生价值的。2、脱离了应用场景,互联网也无法创新应用模式。3、并不是所有的应用都需要互联网。上面这三句话所要表达的意思是:将“互联网”应用到适合的应用场景,发挥更大的功效。

二、检察业务应用互联网技术之探索

检察业务作为以行使法律功能为主导的司法机关,对于其所管辖业务需要保持一个相对的稳定性,并不像某些行业领域,譬如工业、服务业需要不断地提升自身产品、服务、营销等水平来促进企业、行业的发展。对于检察业务来讲,频繁的变动也不利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的标准掌握。针对检察业务的整体来讲与“互联网+”是不存在多少必要的联系,但作为某些单个条线业务来说,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思维还是相当有必要。下面就笔者认为的某些可以运用“互联网+检察”的应用场景作一些阐述。

(一)互联网+检察宣传

作为整个行政组织体系中的重要一个部门,检察机关这些年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和人民对于法律需求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希望了解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希望通过检察机关了解并解决自身的法律诉求。因此,随着互联网的兴盛各类新型宣传途径逐渐成为人们信息获取的主要方式,微博、微信、综合类新闻网站都成为信息获取的主流。尤其是伴随着移动互联的迅速发展,信息产生与接收的渠道更加的迅捷,这些都是传统媒介无法比拟新媒体的劣势。检察机关依据自身的宣传职能,在利用新媒体平台方面可以紧跟互联网发展的脚步。利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组织有序的开辟检察机关的宣传平台。

在利用新媒体作为宣传平台的过程中,应注意几个事项。1、新媒体的受众对象不同于传统媒体,因此在宣传的技巧方面要贴近新媒体的方式,譬如语言、语气、文字结构等等。2、检察机关利用新媒体进行宣传,要转变传统宣传的思维方式,尽快领悟新媒体的思维。3、新媒体注重与受众之间的沟通,检察机关应在保持自身身份的情况下,探索与受众之间新的沟通方式。4、宣传的内容应保持必要的新鲜度。

作为检察机关,在利用新媒体的平台进行宣传工作时,在确保自身身份特征的情况下,积极适应新媒体的环境特点,选择适合的新闻切入点来换取受众的喜闻乐见。

(二)互联网+检察业务

1.互联网+案件数据分析

案件数据分析指对检察机关曾经办理过的案件进行分类归纳、条件筛选、特定方向分析等工作。

检察机关目前经手办理的案件基本上已经实现了办案数据数字化,办案流程网络化,程序监督实时化,每年形成的数字化案卷数量非常大。如此庞大的体量的数字化案件为案件的数字化分析带来了可能。在这里我们不做过多的技术上的讨论,只寄希望通过业务上的探讨让大家理解通过互联网相关技术可以让我们对案件数据看的更加清楚,同时也让沉睡的过往案件对我们更加有效用。

通常对我们来说,数据分析就是将现有的数据集合在一起,利用统计学等方法进行规律性、价值性的统计,从而推测出对我们未来有帮助的规律性的行为方式。在统计的过程中,传统的手工式统计已经不再适应现代海量的数据。为此,我们就要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的模式,从硬件设备的架设,到应用软件构建,来为案件数据分析做基础。在基础搭建完毕,还需要通过某些定制化的分析系统来将存在的海量数据按照我们提前设定的某些规则进行自动分析。

对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来说,需要通过制定实际可行的规则来将数据筛选最终得出某些分析结果,并将分析的结果应用到案件决策和日常办公、办案工作中。所以,数据分析的规则是保证分析结果恰当与否的重要保障。

2.互联网+侦查信息数据挖掘

侦查信息数据挖掘是指通过大量的、无序的、看似无价值的信息,利用互联网挖掘技术将信息梳理出来,再佐以相关侦查实际,形成对案件侦查有价值的信息情报。数据分析,是通过已有数据指标进行分析,一般输出结果为趋势图例;数据挖掘,是数据分析的基础支持,简单来说,就是先对原始数据进行业务关联性、时效性、有效性等逻辑性挖掘,其次抽取有效数据,清理、格式化数据,为数据分析提供数据支持。由概念可知,数据挖掘相比数据分析来说更加的复杂,数据来源不确定,挖掘手段多样,目的性不明确,结果未知性更大。从侦查业务来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往大量以传统形式存在的文字、纸张、模拟信号音视频都已经逐步转变为以数字信号存储的形式存在。信息情报的搜集、证据的调取也逐步由跑腿、耳听、眼看、手填、文字存档独立存在转变为集成一体化的形式。譬如说,我们以前调取某人的身份信息需要到公安局翻阅纸质档案,费时又费力。现在直接可以通过公安网络在几秒钟之内就可以查询到,企业相关信息现在也可以通过网络轻易地检索到。所以,这些以数字化、网络化形式存在各类信息都为侦查信息数据挖掘提供了可能。

对于侦查人员来说,在利用互联网辅助侦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1、改变传统固有的一些方式,逐渐学会互联网的特定思维方式。学会互联网思维方式对于现在无处不在的互联网时代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要素。当你身处一个互联网深入生产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的环境,当别人都在以互联网的方式思考问题、行为模式、关系联络,而侦查人员还在以传统的方式来指挥行动,这一定会造成时间与空间上的隔离,影响着侦查的成效与结果。所以学会互联网理解互联网是最关键的第一步。2、注重对平时“无效”信息的积累。“无效”信息并不是根本上的无效,只是受制于时间、空间以及认知程度等方面暂时看似无效。实际上,所有的信息都不会是“独立”存在的,一旦遇到合适的维度和逻辑关联,这些无效的信息便立刻成为有效信息。3、对一些互联网工具的掌握与运用。工具可以使得一些繁琐纷杂的工作变得简单而有趣,多学会一些工具便多一些效率上的提升。

三、结语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互联网应用的大潮已无可避免的来临,面对新的应用手段和对象群体,是迎潮顺势而进还是漠视不见显然已经有了正确的抉择。当然,在应用互联网+检察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应该把握检察工作的基本,夯实检察工作基础。在此基础上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为检察工作服务,为检察工作赢得时效。

[1]夏小荔.“互联网+检察”助涉案未成年人无痕回归[N].南方日报,2015-11-11.

[2]王昉荔.政务微博与政务微信应用比较及发展策略[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2014.

[3]让“两微一端”真正满足民众需要[N].南方日报,2016-7-12.

D

A

沈子轶,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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