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视野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相关问题研究

2016-02-01 08:56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责任制检察官办案

杨 志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天津 300499



司法责任制视野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相关问题研究

杨 志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天津 300499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提出新的要求。然而,对于何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其进行明确界定。因此,本文笔者从检察官责任制内涵入手,对司法责任制视野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相关问题进行探究,以期对检察工作有所帮助。

司法责任制;检察官;公诉;应对

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内涵

对于何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其进行明确界定。单从字面意思来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检察官及其所属的办案组织应对其所承办案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制度。然而,司法责任制推行实践中,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内涵并非单纯指在检察工作运行和司法改革推进中,检察官及其所属组织承担责任。该制度涵盖检察官的权利配置和组织运行的基本机制。办案责任制是以检察机关采取的权利配置和组织运行模式为基础的,不同的模式,将形成不同的责任制。具体而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检察官的办案模式,二是对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制约监督机制。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面临的现实困境分析

(一)行政色彩浓厚,检察官独立性受牵制

自2000年最高检下发《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以来,全国范围内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进行的若火如荼。并且2015年,最高检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但是从试点运行实践来看,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办案习惯和思维模式,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优势并未有效发挥,检察官办案责任试行中行政色彩依然浓厚。具体而言,导致试行中行政色彩依然浓厚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检察机关未正确处理“检察一体”的行政体制与检察官司法责任制的关系。相较于审判权,检察权注重上命下从,检察一体的运作模式。如不正确平衡“一体化”运行体制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关系,那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将难以推进。在实践中,部分领导干部责任制意识不强,要么“不放权”,认为有权才有位,放权等于放弃地位,从而仍打擦边球,借着“检察一体”的大旗延续层层报批的行政做法;要么“不放心”,认为检察官的权力一旦大了,就会容易犯错、办错案子,从而把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与滥用检察权混为一谈。①除此之外,目前法规刚性支持不足也是造成此困境的原因之一。自1980年以来,现行法律规定一直沿用“审批制”的规定,其非但没有给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带来足够的法律支持,反而使其陷入依法无据的尴尬境地。

(二)检察官地位不明确,职责权限模糊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核心是放权,其关键是将检察权真正的让与检察官所有,让检察官成为相对独立的权利行使主体。然而,实践中检察官地位不明确,职责权限模糊,难以发挥独立办案的优势。具体表现两方面:一方面,一直以来,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可见,我国检察权的独立是检察院整体外部的独立非检察官个人内部的独立。然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主旨则是将检察权真正让与检察官所有,实现检察官的个人内部独立。由于目前法规并未对检察官的地位进行明确界定,这就造成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对检察官主体地位合法性的质疑,进而直接影响其所做决定的司法公信力。②另一方面,囿于检察官主体定位不明确,造成检察官权责不统一,风险和利益不挂钩。也就是说,在权利未扩大的情况下,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风险。前文中提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求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独立承担责任。《关于完善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目标。那么在此种背景下,主诉检察官的工作强度更大,责任更重,但是由于对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定位不明,导致实践中一些检察官为了规避责任而事事请示报告,这就与检察官办案责任的主旨背道而驰。因此,在司法改革大背景下,明确检察官责任权限,突出检察官地位成为当务之急。

三、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主要构想

(一)明确检察官地位,构建检察官权力清单

实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关键是检察官独立。而根据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在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进程中,谋求检察官独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检察官的法律地位。检察官办案责任的精髓是检察官办案主体的地位,基于此原因,必须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检察官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独立是指检察院整体独立,而对检察官个人独立并未规定。这种现状严重背离检察官办案责任的灵魂。因此,应从制度层面,明确检察官的独立地位,提高检察官的执法权威性和司法尊荣感。(2)制定明确的检察官权利清单。通常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有什么样的职权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各部门职责各异,但都需履行正当程序,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当然察官办案责任制核心是放权,即检察长对检察官放权。但放权必须保持必要限度,不能违背正当程序原则,脱离检察长的领导。检察官的权力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类型、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来决定。面对重大疑难复杂、新情况、关系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等案件,仍需检察长审批或者检委会讨论决定。③同时,应制定明确的检察官权利清单,对检察官的职权及权利行使规定,明确列明,以厘清各方主体的办案责任。

(二)完善检察官选任、培养、考核机制

检察官素质的高低,是影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健全业务能力强,专业素质高的检察官人才梯队,是实现检察办案责任改革的着力点。同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一个长期系统工作,所以应建立检察官人才培养常态化机制。

在检察官选任方面,既要应突出检察工作的专业特点也要符合普通公务员的选拔要求。检察工作的司法性赋予检察官很大的决定权,因此应制定严格的检察官选任制度。首先,应设定严格的选任条件,严把准入关。笔者认为,在确定检察官候选人条件时应从工作经验、工作业绩等多方面综合考虑。例如,参加检察官候选人员不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和遴选考试,还要检察院特定岗位实习一定期限或从事法律专业工作一定期限。其次,应规范选任程序。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遴选程序,使得检察官遴选依法有据。同时,避免采用单一书面遴选模式,应拓宽选任评选环节,将民意测评,能力考查纳入评选环节。④

在检察官培养方面,应加强检察官专业教育培训,更新检察官知识结构,提升检察官法学专业水平。检察机关应加大教育投入,依照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要求,采用多种方式(如交流学习、实践考察等)定期有针对性的学习法学前沿理论和司法实践热点难点问题,从而提高检察官的专业化水平。

在检察官考核方面,应依照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制度设计,建立合理的考核和管理机制,首先,实现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具体而言,应当实现检察人员的单独职务序列,落实检察官员额制,按一定比例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同时,将检察官的职级与行政级别适当分离,以此拓宽检察官的晋升通道。其次,拓宽检察官考核路径。通过开展业务能力比武,评选“优秀公诉人”等活动,构建多元化考核机制。

[ 注 释 ]

①郑青.对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几点思考——以湖北省检察机关的改革实践为范本[J].人民检察,2013(13):36.

②张永会.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06(6):45.

③袁轲.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6(1):45.

④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探究[J].天津法学,201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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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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