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检察自侦工作前景探析

2016-02-01 08:56周树元韩江涛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庭审法庭审判

周树元 韩江涛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天津 301800



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检察自侦工作前景探析

周树元 韩江涛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天津 301800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提出,对我国多年来形成的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带来的巨大影响,检察自侦工作作为刑事侦查工作的一部分,也将面临这一挑战。新形势下,庭审对抗加剧,证据审核也更加苛刻,这就要求自侦部门改变“由供到证”的侦查理念,通过强化证据意识、加强取证科技含量、提升侦查员素质等方面的努力,逐步建立“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以此推动检察自侦工作在新形势下规范、高效的开展,确保查办案件能诉得出、判得稳。

以审判为中心;检察自侦;非法证据;庭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起诉和辩护等各个环节都要围绕审判开展,判决结果的形成完全依赖于法庭。这对我国司法体制中长久以来形成的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将产生重大影响。而检察自侦工作更是在侦诉一体模式的呵护下长大,面对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的推进,自侦工作在今后的刑事诉讼中势必面临更多困难与挑战。

一、以审判为中心对检察自侦工作提出新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是指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以法院的庭审和裁决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确保案件质量,防止错案的发生。

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指审判在公诉案件刑事诉讼程序中居于中心地位,只有经过审判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二是在审判中,庭审成为决定性环节,特别是重在第一审的法庭审理。2015年2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尊重司法规律,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意见》较为详细的阐述了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确立了审判的中心地位。

在依法治国大前提下的司法制度改革,正式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相对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侦查部门在未来的工作中势必要面临的更多的问题与挑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直接言词原则将被提倡和强化,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鉴定意见等将最大化的在庭审中做出,并且庭审的裁决将以庭审中直接得到并认可的言词和认定的其他证据综合判定。简而言之,“案件的事实认定要在法庭上形成,证据要在法庭上查明、确认”。经过多年的执法规范化建设,虽然非法取证现象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传统的“由供到证”、“立案即定案”的侦查模式还是很难避免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非法行为。

二、新形势下检察自侦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以侦查为中心积习的影响

我国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就权力分配而言,公检法权力平等,不存在审判权高于侦查权或者侦查权高于审判权一说。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权过于膨胀,“立案即定案”、“口供至上”、“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思维和侦查模式仍然影响较大。在法庭审理阶段,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法庭调查模式并没有实质性改变,笔录仍然是法庭审理的基础,法官在庭审中的审查成为对侦查证据的再次确认。在这种背景下,侦查员办案过程中往往具有较强的追诉倾向,容易形成“涉案人员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内心确认,因而容易在取证过程中突破强迫性讯问和说服性讯问的合理边界,滋生非法证据。证据的瑕疵将导致在庭审阶段形成非常被动的局面。

(二)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将更加凸显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中,侦查阶段据以定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传闻证据,在庭审中将重新面临质证。理想的案件庭审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的前提下的,即被告人如实供述,证人如实作证,由此得出的裁判结果是最接近自然事实的。而在现实的庭审现场,情况往往并非如此。言词证据本身客观性较差,而且当事人由于心理的变化,当庭做出不同于侦查阶段陈述可能性极大。被告人为了规避法律的惩罚,在对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时往往倾向于利己方面,而证人在法庭供述时,可能受到威胁、利诱等因素的影响,做出虚假证言。由此导致当庭审查的结果往往有别于案件的自然事实。

(三)公诉部门将强化对自侦工作的规制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庭审中的控辩对抗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加强,证据的审查也必将更加严格,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阶段。这就必然迫使公诉部门进一步提高公诉质量,强化其对侦查部门的引导和规制功能。检察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同属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最后一道关口,必将最大限度地确保进入审判程序的证据具有完备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不但审查起诉环节将加大对证据的甄别和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甚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工作的开展和取证。在庭审阶段,侦查员、鉴定人都有可能被要求出庭接受询问,以“情况说明”的证明方式已不适应新的庭审要求。

三、检察自侦工作前景探析

(一)强化证据意识,确保证据的稳定性

职务犯罪侦查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是侦查工作的现实需求,也是避免侦查过程中滋生非法证据、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途径。基于检察自侦工作的特点,初查阶段是立案前的必经程序。为此,实行精细化的初查是案件成功的重要基础。在初查过程中以收集和固定物证、书证为主,以获取言词证据为辅,在不惊动嫌疑人的前提下,审慎地搞好外围调查工作,客观、细致、全面地收集证据。在取证过程中自觉树立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识,坚决杜绝“毒树之果”,注意法律文书的使用,确保证据获取的合法性。对直接影响立案、定罪以及可能影响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据及时收集和固定。在传唤嫌疑人后,贯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这既是确保讯问过程的合法性的有效途径,又是对侦查人员的有效保护。

(二)强化技术侦查等证据采集手段,做实做牢证据链

现阶段形势下,侦辩的对抗性愈来愈强,而职务犯罪手段却愈加隐蔽化,以传统方式发现犯罪线索和获取证据的难度加大。侦查人员应在思维上拓展空间,目光不应仅局限于口供、书证、证人证言等传统证据形式,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的技术优势,结合现实和虚拟空间,全方位,多角度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及时高效的固定证据,通过对获取信息的分析梳理有价值的信息。例如,现在智能手机被普遍使用,通过对嫌疑人的手机分析我们就能获得大量的信息。通过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股票软件,购物软件等可以发现嫌疑人的财产信息,通过手机中的关系网络,如微信、QQ等可以了解嫌疑人的社会关系及联系对象,通过旅行软件、打车软件、导航软件以及手机自身的定位功能等,能获取嫌疑人行动轨迹。这样就能更全面的掌握嫌疑人的信息,为案件侦破提供帮助。

(三)提升侦查人员素质,积极应对出庭等新挑战

自侦部门应有针对性的培养不同方向人才,例如财会、金融、外汇、证券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等方面,以确保及时高效的获取证据,避免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靠获取嫌疑人的口供来突破案件。

[1]樊崇义.“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目标和实现路径[N].人民法院报,2015-1-14.

[2]陈光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几个问题[N].人民法院报,2015-1-21.

D925.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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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树元(1969-),男,汉族,天津人,本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科,科长;韩江涛(1979-),男,汉族,天津人,本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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