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摹仿笔迹”的初探

2016-02-01 08:56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笔迹特征鉴定结论笔迹

郭 甜

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河北 邯郸 056000



“自我摹仿笔迹”的初探

郭 甜

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河北 邯郸 056000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向前飞速发展,各类经济案件越来越多,作案手段愈加狡猾,近几年摹仿笔迹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称之为“自我摹仿笔迹”。它主要表现在自我签名的摹仿上,既属于摹仿笔迹,又不同于一般性质的摹仿,这是由其特殊的动机和形成过程所决定的。本文通过对自我摹仿签名笔迹的初步探索,分析此类笔迹的特点和变化规律,以找到这类笔迹的检验要点,为识别和鉴定自我摹仿笔迹提供一点思路和方法。

自我摹仿;书写习惯;笔迹特征;综合评断

摹仿笔迹鉴定是文件检验实践中的常见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向前飞速发展,各类经济案件越来越多,作案手段愈加狡猾,近几年摹仿笔迹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值得我们警惕:即书写人刻意摹仿自己的笔迹,在笔迹中故意显露出摹仿笔迹的一般特点,我们称之为“自我摹仿笔迹”。本文通过对自我摹仿签名笔迹的初步探索,分析此类笔迹的特点和变化规律,以及检验要点,为识别和鉴定自我摹仿笔迹提供一点思路和方法。

一、自我摹仿笔迹的含义和研究依据

自我摹仿笔迹,是指书写人在特定的动机下,以自己书写的字迹材料为摹本,采用临摹、忆摹和套摹等摹仿手法故意控制书写技能进行书写所形成的笔迹。自我摹仿笔迹是以同一人的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为基础,摹仿书写人在摹仿过程中对自己的签名式样不仅在视觉形态上熟知,对完成签名的动态过程也熟悉,造成自我摹仿笔迹与被摹仿笔迹十分相像,又与摹仿人的正常笔迹不同。在实施摹仿的过程中,摹仿人由于受到了心理过程、书写技能、固有书写习惯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必然会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书写习惯特征,这就是通过笔迹检验确认摹仿事实,乃至认定摹仿人的基本依据。

二、自我摹仿笔迹的特点

一方面,由于自我摹仿笔迹的摹仿人和被摹仿人是同一人,体现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其笔迹概貌特征、整体布局等特征相符;笔痕、笔顺特征基本完全一致,特别是一些复杂笔顺、特殊笔顺特征;起收笔动作没有明显差别,连笔的环绕方向、转折角度、连笔形态等细节特征无明显的差异,体现了同一人的笔迹特点。另一方面,自我摹仿笔迹,由于采用了摹仿的手段,必然存在摹仿笔迹固有的某些特征。

由于摹仿人自己的书写技能和习惯已经动力定型,不存在技能和习惯的矛盾,在摹仿自己笔迹的过程中,不必唯恐走样,可以说是“轻车熟路”,所以某些运笔也显得较为流畅、自然,形快实慢的摹仿笔迹特征表现不突出。

三、自我摹仿笔迹的检验要点

(一)结合案情分析自我摹仿的可能性

自我摹仿书写的目的在于设置“圈套”,在案件证据方面的矛盾表现为如果按“圈套”作出鉴定结论则与其它可靠的证据形成本质性的矛盾,而通过识破圈套作出的鉴定结论则与其它可靠的证据形成链条。在受理鉴定时,应当详细了解案情,特别是了解当事双方就签名及整个文件形成过程的陈述,嫌疑人的经历、身份、年龄、文化、书写技能、业余爱好等。

(二)结合笔迹特征识别自我摹仿笔迹

通常我们在摹仿笔迹鉴定的理论中,摹仿笔迹一般被认为是他人摹仿,其中鉴定难度较大的是仿真性强的练习摹仿笔迹,而自我摹仿比练习摹仿更真,隐蔽性更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识别检材的难度。

自我摹仿笔迹,属于摹仿笔迹,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摹仿笔迹,因其摹仿人与被摹仿人都为同一个人,所以不存在书写习惯和书写技能的矛盾,这种摹仿笔迹主要是靠书写人主观上故意表现出摹仿特征来实现的。自我摹仿笔迹形成的检材笔迹与被摹仿的样本字迹比较,两者既出现“大同”规律,又出现“小同”规律。根据物证笔迹所反映出来的摹仿特点确定自我摹仿事实。

(三)综合评断,判定自我摹仿事实

为了最后确认摹仿事实和摹仿人,应将比较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断。摹仿笔迹特征成分存在多元性,既有摹仿笔迹的特点,又有被摹仿人的笔迹特征,还有反映摹仿人书写习惯的特征。

自我摹仿签名笔迹的检材与摹仿人笔迹比较会发现“大同”与“小同”规律,这说明故意伪装自己的签名或自摹签名,都不可避免在细节上反映出自己固有的书写习惯特征。这些签名细节特征的相符,是认定书写人的最主要的根据,这类符合点虽然数量不多,但它的价值高,与摹仿人自身的书写习惯存在本质的内在联系,也是摹仿人在伪装时易被忽视和难以控制改变的。差异点主要是摹仿走样或故意拉长笔画、降低书写速度和变换书写技能和习惯所造成的一些明显的特征。所以,在与怀疑为摹仿人的笔迹比较时,必须反反复复、认认真真地研究笔迹方方面面的特征,特别是侧重那些细节的深层次特征。鉴定人要多从细节特征上下功夫,要把不易被摹仿而又容易暴露作案人自身书写习惯的笔迹特征必须鲜明地得到体现和反映,才能使最后的鉴定结论更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1]邹明理.论自我摹写笔迹及其鉴定[J].中国司法鉴定,2003(03).

[2]张公正.关于摹仿笔迹鉴定之探索[J].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1).

[3]贾玉文,邹明理.中国刑事科学技术—文件检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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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甜(1980-),女,河北邯郸人,研究生,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文检工程师,研究方向:笔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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