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检验中伪盲鉴别2例

2016-02-01 08:56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视标检查法法医学

庞 俐 陈 敏

滁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安徽 滁州 239000



法医学检验中伪盲鉴别2例

庞 俐 陈 敏

滁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安徽 滁州 239000

外力致单眼损伤,致使单眼视力减退在法医伤情检验鉴定中较为常见,此类案件中伤者往往视力虽已改善,常规视力检查结果却仍然持续下降或者始终较低,对法医检验鉴定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我中心采用伪盲检查法进行检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单眼视力,伪盲,检测

一、案例资料

案例1:张XX,男,45岁。2013年10月24日右眼被脚踢伤。入院查体:视力:右眼0.2,左眼1.2,右眼上下睑淤血水肿,结膜充血(+),眼底见黄斑区水肿,中心反光不明显,局部瘀斑。诊断:右眼外伤:视网膜震荡伤。2014年1月14日查体:矫正视力:右眼0.4,右眼角膜(-),前房(-),晶体(-),眼底:视盘欠清,黄斑区色淡中心反光可见,视觉诱发电位示:双侧P100波分化一般,重现性稍差,双侧各波潜伏期未见明显延长。2014年2月14日查体:矫正视力:右眼0.4。

案例2:盛XX,男,44岁。2013年10月19日左眼拳击伤。入院查体:视力:右眼0.8,左眼:0.2,双眼结膜充血,左眼周淤血,左眼黄斑区渗出,水肿,色素紊乱,中心凹反光弱,视乳头色淡,诊断眼视:左网膜震荡伤。2014年1月19日查体:矫正视力:左眼0.2,无法矫正。左眼角膜透明,前房清,瞳圆,光敏,晶体明,眼底视盘形圆色红界清,黄斑中心反光暗。视觉诱发电位:双眼比较,左眼潜伏期稍延长,幅值降低,提示左眼传导功能稍下降。

二、案例分析

在两例案件中受害人的眼部外伤史是客观存在的,入院时眼部器质性损伤的诊断也相当明确,但经过医院的相关治疗以及90天的恢复期,通过眼科检查,却不能发现足以解释视力减退程度的病理改变。案例1中张XX的眼底检查及VEP检查均未发现明显异常,但其右眼矫正视力却固着0.4。案例2中盛XX的VEP检查虽提示有传导功能稍下降,但其眼底检查未见异常,其左眼视力不可能为0.2,且无法矫正,不符合视力演变的情况,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4.4f条之规定,两例案件的视力损伤程度均已达到轻伤二级水平。这种情况下需要借助于伪盲检查法来检测伤者“盲眼”矫正视力的真实程度。

三、伪盲检测法

伪盲是指受检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的假装视力减退或者是夸大视力减退的程度。案件中伤者往往出于对他人的报复或是对金钱的索取,利用视力检查的主观性,伪造视力的损伤程度。伪盲者的心态往往是:不管你给我带什么镜子我都看不清,我只能看清医院检查记录上标明的视标。

本鉴定中心利用伤者双眼视力的互补作用,以医院检查记录为参考值,通过综合运用“单个视标检查法”、“柱镜重合检查法”以及“暗示检查法”检测单眼伪盲,具体方法是利用投影仪随机播放单个视标,以打乱伤者对视力表行次的记忆。然后将一-5D柱镜片和一+5D柱镜片使两轴重合,此时镜片度数为0,放于健眼,让伤者双眼同时辨认播放的视标,这种情况下伤者健眼能顺利看到较高程度的视标,但经常会假装自己看不清,此时通过语言暗示伤者有说谎的嫌疑,打乱伤者原本的计划,再次检查以确定双眼视力。转动任一柱镜片使之与另一柱镜片垂直,让健眼视物模糊,来检查“盲眼”的裸眼视力,通过多次不停的更换镜片并提问能否看见等问题,来增加伤者的心理紧张度,此时伤者会因为对所戴镜片情况不明,感到谎言可能被揭穿,从而无所适从。经过多次反复检查“盲眼”视力,就可以得出“盲眼”的矫正视力。

此方法利用伤者本身不安、紧张的心理状态,单个视标播放法又打破了其原本的心理计划,击溃了其心理防线,通过转动“健眼”的柱镜片,更换“盲眼”的矫正镜片,以及很难分清的相近视标,利用暗示性的语言,让伤者对给其佩戴的镜片信息不明,从而诱导出伤者“盲眼”真实的裸眼视力和矫正视力。

四、讨论

伪盲检查法属于心理物理学检查,是主观检查的一种,首次检查效果比较好。通过对伤者的心理暗示,打破伤者的心理防线,从而诱导伤者配合检查,得出较为准确的视力检查结果。一般通过对伪盲检查原理及过程的解释,伤者基本都能接受检查结果。而这种伪盲检查法在检验鉴定的实际操作中简便易行,成本低廉,效果稳定。在鉴定中心直接使用伪盲检查,可以很好的验证病例材料的真实性,也解决了多个医院机构检测结论之间互相矛盾,无法采信的问题,可以作为伤情检验结果直接引用。

通过检查,张XX的右眼矫正视力为0.8,盛XX的左眼矫正视力为0.6。对于该检查过程及结果张XX、盛XX均表示认可。

[1]张颐,陈秀琴.实用医技杂志[J].山西省医学会,2007:2093.

[2]夏文涛,邓振华.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08:156-159.

[3]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Z].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1:8-10.

D

A

庞俐(1986-),女,汉族,安徽滁州人,本科,滁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初级职称,法医学专业;陈敏(1976-),男,汉族,安徽滁州人,本科,滁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高级职称,法医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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