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缺陷及法律对策研究

2016-02-01 08:56陈小蓉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安全法监管部门职责

陈小蓉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缺陷及法律对策研究

陈小蓉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从法律角度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进行分析研究,了解安全监管体制在法律保障的困境,从法律角度提出建议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法律对策主要从确立统一监管主体、细化监管部门职责、明确全程监管模式等三方面入手,为我国制定食品安全法令,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供更多的理论基础。

食品安全;立法模式;监管体系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困境

我国因为近代史的发展,1978年我国才出现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萌芽。1979年,中国出台了第一部关于食品安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2015年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现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入了一个发展期,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主体不适宜

我国现在适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实行的是多部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国务院设立,是最高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①这样的监管体制表面看上去面面俱到,实则是人为的将食品安全监管程序割裂,在实际操作中一个食品安全问题往往会涉及多个部门的权责划分,这样的“多头分段管理”的监管体制带来的是责任主体不明确,监管低效,出现执法漏洞。

(二)监管职责不清

我国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定法条规定粗略,设置的监管责任简单,违法标准缺失,监管部门职责不清。对于如何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如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如何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均需要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执行部门制定细则来确定。

(三)监管程序不完整

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完整的监管体制不仅包括食品安全问题预防、食品生产、流通、消费阶段的监管,还包括监管过程中产生、收集、保存的信息公开、监管责任追溯、监管过程中的外部监督等问题。但在我国仅仅实现了初步的食品安全问题预防、食品生产、流通、消费阶段等多方面的监管,在其他方面的相关制度则处于缺失状态,导致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独木难支。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公开制度缺失,导致整个食品市场信息不畅,消费者与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知情权益严重受损;监管责任追溯力度弱,因为违法成本低,导致大部分企业为一时之利屡教不改,或改头换面重新开始,食品安全违法问题无法根除;监管体制外部监督缺失,我国的舆论监督体制尚不完善,媒体本身缺乏监管,为了噱头大肆夸大宣传甚至人为制造噱头,导致引起了社会群体的一时喧哗,却没有长期跟踪报道,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后续处理问题却不了了之,很难对监管部门和被监管企业起到外部监督作用。

二、法律对策研究

(一)统一监管模式

确立统一的监管模式。根据我国独有的政治经济制度,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造成如今的困境不能仅仅归责于监管主体多头并进的原因,因为我们看到除了德国设立了统一的监管部门取得良好城之外,美国、日本均采取的多部门监管模式,也取得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效果③。因此我国应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之上做修改,也可以借鉴美国权责划分采用的是按照食品安全问题类型划分责任归属,强化中央与地方的政令畅通,毕竟中国地大物博,地方治理还需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妥善解决。

确认全程监控原则。借鉴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的“预防”原则,注重在原有解决问题,强调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事先控制”而非“事后追责”,对事物“从农场到餐桌”建立统一的全面的监督管理。立法不仅包括食品生产及流动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地方还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法规,在整个立法体制内保持整体性和连贯性,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都在法律视野的监管之下。

(二)细化监管部门职责

我们应该在统一的监管模式之下,细化监管部门职责。首先,要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最高地位,保证其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有足够的权威可以分析食品安全问题,划分监管部门权责、追究监管部门责任;其它卫生行政部门致力于细化其监管范围内的食品质量监督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增加可操作性。

在如今的法制化背景下,从法律角度细化规范监管部门职责是非常具有可行性的。首先从制定法律制度方面,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细化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监管责任等;其次从实施法律制度方面,增加监管部门责任范围,比如工商管理人员进行日常普法讲法活动,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严格执行年检制度,提高产品抽样检验与总体样本比例;借鉴欧盟在食品安全制度改革措施,通过立法重新划分了食物链中各方的责任。总之,我国可以通过细化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履责途径,明确各主体间的责任等方式,实现在食品安全市场上各方利益体实力相互制衡,保证我国法律法规畅行,保障公众生命和健康的安全,重树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

(三)完善监管制度

首先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信息公开制度,为缓解食品安全信息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现有的监管模式中各部门实现信息协调共享,定时向公众发布最新的食品安全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利用网络建立有效的受众广泛的信息公布平台,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法定途径向政府机关申请信息公开,了解关于食品安全的信息;要明确

政府信息公开的部门、责任及责任追究和维权渠道的建设。

其次,建立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追溯制度需要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协调合作,如国家食药局、工商局等部门开展活动如对企业进行抽查选择优秀企业当标杆、加大诚信的宣传力度等以推进追溯制度的建立,并在实践基础上总结经验将追溯制度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致力于形成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影响的长效机制。

最后加强外部监督。在如今社会,人民群体和网络的力量是巨大的,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必须要有成熟的社会舆论的监督作保障④。法律法规引导规范新闻自由的社会风气,便利新闻传播;注重发挥媒体力量,科学客观报道。

[ 注 释 ]

①曹莹.<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四大亮点[J].科技与法制,2010(9).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③孙杭生.美国的食品安全规制体系和措施[J].生产力研究,2007(1).

④贾冬雷.论社会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影响[D].苏州大学硕毕业论文,2010:9-12.

[1]曹莹.<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四大亮点[J].科技与法制,2010(9).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孙杭生.美国的食品安全规制体系和措施[J].生产力研究,2007(1).

[4]贾冬雷.论社会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影响[D].苏州大学硕毕业论文,2010:9-12.

F203;D

A

陈小蓉,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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