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公信力研究

2016-02-01 08:56李晓卿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技术鉴定鉴定结论医疗事故

李晓卿 王 珊

1.山东警察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2.山东省惠民县交通运输局,山东 滨州 251700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公信力研究

李晓卿1王 珊2

1.山东警察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2.山东省惠民县交通运输局,山东 滨州 251700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解决医患纠纷的主要依据,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然而在目前立法框架下,由于鉴定主体的特殊身份、鉴定过程的不透明性以及对鉴定机构的监督不力使得鉴定结论在社会中的公信力降低。本文通过建立健全鉴定人的构成,引入当事人参与制度与听证制度,为合法解决医疗纠纷提供科学的依据,有效提高患者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信任度,维护好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公信力;鉴定主体;医学会;听证制度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也在逐年增多,医患关系紧张已成为社会性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已成为处理医患纠纷的重要手段,它是赔偿与否以及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但长期以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系中存在诸多影响公正性的因素,使其公正性与公信力备受质疑。因此,提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信力对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都至关重要。[1]

原国家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曾介绍,2014年全国各级医学会共接到8000多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中,医方责任有400多起。其中很多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患方当事人,他们没有选择进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选择经法院许可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经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后,许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被推翻,得到的新结论才被当事人所接受,甚至有的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直接选择医疗损害司法鉴定。[2]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信力还不足以使公众信服。本文试图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缺陷着手,分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公信力降低的原因,为构建一个程序更为公正、组织形式相对独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系提供理论依据。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公信力降低的原因

2002年9月1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虽然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做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在鉴定主体、鉴定程序上仍存在许多问题,而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对医学会的监督不力使得患者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结论的公正性抱有否认的态度。

(一)鉴定人员的特殊身份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鉴定人员有着特殊的身份。首先是鉴定人员的组成上,《条例》中规定了鉴定专家库成员除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外,均为本地的专家。可见鉴定专家组的成员一般是当地各医疗机构的专家,而他们可能与被鉴定的医疗机构存在各种联系,与被鉴定的医务人员存在朋友、师生关系等社会关系,这难免会因人情关系而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医学专家既是鉴定人同时又是正在执业的医务人员,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身份也势必会影响鉴定的公正性,降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社会上的公信力。其次,目前医疗技术鉴定人具备专业的执业资格,是医学方面的专家,但其法律知识的局限使他们很难在鉴定中就法律部门作出准确的法律判断。[3]

(二)鉴定过程中的公开透名度不够

医疗事故鉴定的整个过程都处于封闭状态,使得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患者对于鉴定过程及相应专家的意见无法全面了解,当事人对专家的原始意见及合议书也无法考证,不能第一时间了解鉴定的真实情况,降低了鉴定结论的可信度。由于医疗鉴定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交的材料情况不甚了解,患者往往会怀疑医院是否会将全部真实材提交给医学会,医学会又是否能将全部材料交给鉴定员。这些都是患者的合理性怀疑,都是鉴定过程的公开透明度不够造成的。

(三)监督机制不力

医疗专业本身的特殊性使其他行业对其监督是很困难的,此外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与医学会也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医学会对同行医疗行为进行鉴定使得相关部门无法做到真正有效的监督。《条例》中规定了专家鉴定组可以吸收法医参加,目的是想通过独立于卫生行政系统之外的法医人员以司法鉴定人的身份进行监督,从表面上看增强了对医疗鉴定工作的监督力度,但即使有法医参与,在集体鉴定的制度下他们的意见也很容易作为少数人意见被排除,从而失去法医监督的效果,并没有减少人们对鉴定结论真实性的怀疑。

二、完善机制,提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公信力

为确保医疗鉴定结论的公平、公正,减少医疗纠纷,笔者认为应从鉴定主体的科学和鉴定程序的公正出发,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进行重构,完善相关的鉴定规则。

(一)建立健全鉴定人的构成制度

从鉴定人资格的审定、鉴定人的业务培训、职称晋升等各方面进行管理,使鉴定活动独立进行,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不是单纯的医学问题,还涉及到了法律问题,因此专家库里不应只有医学专家还应扩大专家来源,增加法学专家,使医学与法学结合,减少人际关系对鉴定结论的干扰,提高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法律权威性。[4]《条例》中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回避制度:“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中的“其他关系”应该囊括鉴定人与被鉴定的医疗机构存在各种联系,以及与被鉴定的医务人员的朋友、师生等关系,最大限度提高鉴定的公信力。

(二)引入当事人参与制度

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公开透明度不够的问题可以引入当事人参与制度。[5]只有从制度上充分保障当事人参与权的行使,才能使当事人在鉴定前及时正确地提交有关资料、陈述自己意见。当事人参与制度可以有效地约束鉴定人,维护当事人利益。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反驳与抗辩。在现行的证据制度下,应当按照正当鉴定程序,在保证当事人能够充分依法行使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将鉴定材料交由当事人进行质证并告知其举证责任,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社会上的公信力。

(三)依法引入听证制度

依法听证是听取社会意见的一种有效方式,实践中体现为正式与非正式两种方式,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听证是正式听证,如政府听证会。在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也规定了听证制度。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仅仅对自己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没有群众基础,脱离社会监督,主观随意性的现状,使得人们对鉴定结论不信任。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听证。听证制度能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引入听证制度后,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会变得更加慎重,这是对鉴定机构的变相监督,对于提高其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

[1]李情,强美英.完善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思考[J].医学与哲学,2006(1):16-18.

[2]马军.论医患纠纷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1):1-5.

[3]李立.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制度之完善[J].鉴定论坛,2012(2):87-88.

[4]顾帮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性质及其地位[J].中国医院管理,2003(3):24-26.

[5]张淑苹.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法律完善[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5.

D923;R

A

李晓卿(1986-),女,汉族,山东青州人,硕士,山东警察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王珊(1986-),女,山东惠民人,学士,山东省惠民县交通运输局,科员。

猜你喜欢
技术鉴定鉴定结论医疗事故
当事人如何申请鉴定?
特异性扩增技术鉴定龟甲与鳖甲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再申请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标准如何确定
某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骨科案例情况分析
淮河流域大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实践与对策探讨
潘耀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鉴定怎么改进
四川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实践探讨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与鉴定结论的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