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民诉解释》第303条的思考

2016-02-01 08:56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案外人诉讼法竞合

陈 影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6



对新《民诉解释》第303条的思考

陈 影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6

当案外第三人就已生效裁判主张权利时,在实践中存在救济的竞合情形。本文通过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间的关系,探讨新《民诉解释》第303条不应在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强制案外人“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而剥夺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

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案外人

一、问题之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56条开辟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下简称撤销之诉)的路径,[1]2008年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案外人对原生效裁判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提起再审。”当第三人对原生效裁判的诉讼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时,撤销之诉与再审竞合。[2]

根据《民诉解释》第303条第2款:“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先申请执行异议,不可以再提起撤销之诉,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再审,既然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为保护案外人的权益而专门新设的救济制度,为何在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就强制案外人适用再审制度,而剥夺案外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呢?

二、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对比

(一)适用范围广

2007年《民事诉讼法》及相应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只限于对原裁判及调解书确定的标的物主张物权的情形,无法涵盖其他受损的案外人[3]。较之,撤销之诉对原裁判及调解书确定的标的物主张权力,但不限于物权,且撤销之诉还包括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情形。[4]

(二)启动门槛低

案外第三人通常通过申诉的途径申请启动再审,并且再审事由中不包括原生效裁判损害未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权益的情况[5],而且对其受理审查比起撤销之诉要严格的多。[6]

(三)法律效果好

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撤销与改变原生效裁判错误内容的效力。案外人能在一次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获得公正的判决,节省司法资源,也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7]

三、撤销之诉是特殊保护制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总则中,其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8]是为更加全面保护第三人权益的新诉。且它的适用范围更广,启动门槛更低,更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节约司法资源。[9]《解释》第5条中亦规定:当第三人当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时才能申请再审。新《民诉解释》第301条与302条的规定,也肯定了再审程序的兜底性质[10]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应该是特别与一般的关系,[11]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理,应该优先适用撤销之诉。即使考虑到执行程序的特殊性,再审的救济程序为何就可予以抵御。综合二者以上的区别与联系来看,案外人申请再审并不具备制度上的优势。

由新《民诉解释》第303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到《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选择对再审的优先适用,与前述撤销之诉具有优先性明显相悖。[12]若第227条兼考虑原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救济权利,笔者认为,新《民诉解释》第303条,不必在仅由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前提下,强调对再审的优先适用,即使不优先适用撤销之诉,起码不可剥夺第三人选择撤销之诉的权利。

四、结论

撤销之诉相对于再审是特殊保护制度,有其存在的优势和意义,二者竞合时,执行异议后,不应当忽略撤销之诉的的优势,而仅选择再审制度,即使出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而强制当事人选择一种司法救济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应该是首选,应把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作为兜底条款,即在当事人不符合提起撤销之诉的情况下,再去选择申请再审。

[1]郭翔.郭翔讲民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2]王亚新.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再考察[J].法学研究,2014(6):23-25.

[3]江必新.民事诉讼新制度讲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4]王亚新.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再考察[J].法学研究,2014(6):23-25.

[5]谷丽萍.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兼评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之规定[J].烟台大学,2014.

[6]付少军.‘案件再审难’之我见[J].人民法院报,2011-06-11.

[7]杨海燕.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J].吉林大学,2015.

[8]胡悦文.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及执行异议制度竞合时的处理[J].中南大学,2014.

[9]张卫平,任重.案外第三人权益程序保障体系研究[J].清华大学,2014.

[10]江必新.新诉讼法讲义:再审的概念、制度与机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11]江必新.新诉讼法讲义:再审的概念、制度与机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12]张卫平,任重.案外第三人权益程序保障体系研究[J].清华大学,2014.

D

A

陈影(1989-),女,汉族,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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