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基本原则

2016-02-01 08:56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消费者

李 虎

中船航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0070



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基本原则

李 虎

中船航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0070

一个行业若想要安全健康、规范有序地发展,那监管就是绝对必要的。市场是不可能解决一切问题的。很多行业正是因为监管不到位才会出现很多问题。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一定的监管更是具有非常特别的意义,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能够得到良性发展与创新我们必须要建立起一定的监管红线和底线思维。因此,本文就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基本原则提出了一些见解。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必要性;基本原则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逐渐走进人们的视线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同时也引起了国家政府在内的等多方面的关注。2016年两会《十三五规划纲要》也有提到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国际标准来建立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真正做到互联网金融监管促进人民和社会共同发展。互联网金融,归根结底还是金融,那就肯定需要金融行业的监管。而且金融行业是一个重监管的行业,不仅需要有央行管政策,还要有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负责各自行业的监管。面对快速迭代的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监管十分必要且刻不容缓。

一、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金融。互联网只是提供了手段和技术,并不能改变金融本身就有的风险。让我们站在金融发展的角度来看,金融行业确实被互联网所大大影响,互联网的科学技术和意识形态都在潜移默化地改变着金融,但它的本质是不可能被互联网所轻易改变的。金融实际上是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上发生的的价值上的改变,这些价值与收入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之间所进行的运动和调配就属于是金融交易。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互联网金融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多重风险

(一)道德风险

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运营不规范、挪用资金甚至卷款跑路的风险。还有就是我们并不能很好地把控互联网金融运营平台的团队的职业背景、风控能力、业务水准以及做事态度等方面。另外,市场上虽然也建立了一定的纪律,但是它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并不可能为所有的隐患风险承担责任。我们国家现在存在着大量的有关投资风险的各种隐性或显性的保险产品并且广大的老百姓也习惯了“刚性兑付”,因此风险定价规则可能就没有了效果。眼下这种情况,部分商家就借机推出一些高风险高收入的理财产品期望能够博得消费者的投资,但是一些不良、缺少一定的商业道德的上家并不会把真实的风险隐患告诉消费者。因此这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资金流动性风险

资金流动风险是指客户将资金从某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之间的流动,取现没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这个过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资金流动性风险对于某些客户而言伤害仅次于资金被盗。例如某位客户想要将收益资金全部提现回流进时的账户,结果因平台或是合作方的一些问题没有按时到达账户。虽然资金没有,但实际上却出现了资金流动上的风险。这个风险来源主要有两点:一是平台违规设立资金池,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全盘崩溃,这种情况最容易出现在活期平台或者活期产品中;二是平台技术不过关,短暂出现问题。

(三)信息技术风险

尽管高科技一直在持续不断地高速发展着,但还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暂时还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我们可以从各种新闻媒体的报道中了解到病毒、黑客、诈骗、账户密码不安全、暴力解密等情况都屡见不鲜。信息技术上的缺陷的确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一旦我们的一些重要信息遭到侵害,后果都是不堪设想的。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把重心放在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上

由于信息不对称性以及消费主权的关系,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也容易收到各种各样的威胁和伤害。设置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的意义就是在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因此建立健全有关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隐私法、消费信贷法等,严格督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行为规范是十分有必要的。并且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还要根据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以及存在的风险制定相关的新法律采取新的措施。

(二)以互联网金融创新安全发展为前提适度监管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是过度的监管和干预有可能会阻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新兴产业,未来的路还很长,面对的可能性也很多。因此,既不能使互联网金融安于现状,也不能由监管层搞过多的行政阻碍到相关产业的发展。二者之间应不断加强沟通、消除矛盾,保持着友好和谐、相互协调的关系。

总之,互联网金融作为新时代的产物,作为科技高速发展时代下的新生命,在各个方面都在创新和摸索的阶段。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点就是要正确把握发展与监管二者之间的关系。监管层面一方面不能过度干预另一方面也不能放任其自由发展。

[1]张钱.“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2]孙楠.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D].辽宁大学,2015.

F83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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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虎(1986-),男,汉族,江苏泰兴人,本科,中船航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研究方向:企业管理、经济管理、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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