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完善探究

2016-02-01 08:56吕文博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行政责任证券法民事责任

吕文博

四平市德嘉电子仪表有限公司,吉林 四平 136000



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完善探究

吕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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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里,证券民事责任是非常重要的,是证券法律责任体系完善的关键所在。但是我国对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规范极不完善,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对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完善建议

到目前为止,《证券法》已经在我国颁布实施17年,《证券法》对于完善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证券法》中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形势变化发展需要,我国人大常委会在05年对证券法进行修订,在证券法中对投资者损害的赔偿民事责任制度予以了明确,但是对于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却日益严重,所以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证券民事责任的定义及特征

根据责任性质划分,《证券法》中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主要指的就是证券公司、中介机构以及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如果在证券市场运营的过程中进行内幕交易、欺骗客户以及对证券市场进行操纵,并给证券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投资者)造成损失,那么就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以便作为其违法行为的责任后果[1]。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具有三方面特征:第一,如果没有法律作特殊规定,证券民事责任则通过运用私法中的基本原则;第二,证券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难以替代的特点;第三,证券法律责任体现的是个体本位,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因此它必须优先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一)是转变《证券法》轻民事责任的要求

从现行的《证券法》条款内容来看,涉及到对违反禁止性规定证券市场主体的责任追究内容中,基本都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却十分稀少,这就使得《证券法》民事责任追究存在很大漏洞,这种只注重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的情况,不利于对证券市场行为规范作用的充分发挥,急需进行改变。

(二)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能够对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及损害进行补救,能够有效的保护证券投资者的权益。第二,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制裁不法行为人,从而使证券违法违规的行为得到减少[2]。同时,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畅通股民监督渠道和保障股民监督权,从而增加证券违法行为被发现和查处的概率,增大证券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以达到有效监督证券市场、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之目的。

三、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科学选择立法形式

从立法体系来看,在短时间内出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并不现实,故当前最为有效的方法,即修改《证券法》、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等来逐步完善。尽管在颁布的《证券法》中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且最高院也出台了较为详细的司法解释,法院可据此受理并判决虚假陈述案件,但在《证券法》中却未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内幕交易,刑事处罚规定,是否需承担民事责任等进行规定。为此,需在条件具备时,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指导操作证券交易价格、内幕交易案件的审理。

(二)合理确定受案范围

当前的受案范围主要可分为三类,但由于范围的限制,使得民事责任难以确认,为了使投资者的相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有必要在现行的民事赔偿诉讼受案范围上,不断将其扩大。而在扩大时需注意:证券民事诉讼不是万能的。当前确立证券民事诉讼机制的目的在于给受证券违法行为侵害的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救济途径,从而实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恢复市场信心。当前,虽然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有一套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但却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能。这就需要借助证券民事诉讼来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但考虑到诉讼过度对公司经营行为的不利因素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的状况,可以逐步扩大证券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来解决。

(三)积极完善民事责任诉讼程序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诉讼程序的完善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诉讼机制与非诉机制。而从目前来看,要想完善诉讼机制,一方面可以借助国外某些发达国家现有的行之有效的“诉讼担当”制,具体而言就是要赋予一部分团体诉权,使其可以作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手段;二是可以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具体而言就是允许一部分团体在法律框架下代表众多股民提起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结语

《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对我国现代证券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规范意义和价值。而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却存在诸多问题,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故而,加强研究并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成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要求。

[1]王利明.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J].法学研究,2011,04:55-69.

[2]黎光宇.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构想[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12,04:108-110.

D

A

吕文博(1990-),男,汉族,吉林四平人,硕士在读,四平市德嘉电子仪表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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