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请求权的体系及功能研究

2016-02-01 08:56王秋瑩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自由权请求权行政法

王秋瑩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58



行政法上请求权的体系及功能研究

王秋瑩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58

请求权原本就是对民事权利的一种分类,而且这种分类与人身权、财产权是并列的,只是前者是按照权利发挥作用的反思,而后者则是按照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形式来决定。笔者在本文中就行政法上的请求权的体系以及功能进行简要分析,以期给相关研究者以有益借鉴。

行政法;请求权;体系;功能

通过请求权的概念装置可以让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而请求权已经成为整个民法体系的重要基础,在行政法中,行政机关承担着两种义务,一是针对公共利益的义务,二是针对相对请求权的义务,并且只有行政机关违反针对相对人请求权的义务,相对人才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理论概述

(一)公权利

有国外专家学者将公权利分为了三种,其一,自由权,所谓自由权就是请求国家权力的不行使,或者是排除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由行为的干预;其二,收益权,收益权通常会被分成权力保护请求权、利益满足请求权以及高等教育权。其三,参政权。在国内也有学者将公权利分为了参政权、受益权和自由权三类,并且将三者进行了详意细分析叙述。参政权中包含了选举权、被选举前、条例的制定以及议员、首长、官员的解职请求权等等,受益权则包括宪法上的受益权、作为具体请求权的公权以及行政上的不服申诉权等,除此之外,公权还包含了行政程序的参与权、行政介入请求权等等。

(二)请求权与公权利联系

请求权与公权利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公权利本身是一种实体权力,具有实体和程序两种性质,而请求权是一种向他人要求获得一些东西的权利请求权本身具有实体法律中的权利和程序法中的诉权的含义。请求权的权能包含了所有的公权利,而且除了请求权之外,还有支配权、形成权等,比如,支配权主要包含自由权,公民的自由权如果被侵犯,公民就可以申请行政机关撤销其违法干预行为。也就是说,行政法中的请求权大都是公民为了贯彻公权利而向相关的行政机关所提出的请求,一般来说,公民的请求不近而已通过法院向行政机关提出,而且可以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的分类

(一)给付性请求权

给付性请求权是最具有原始意义的请求权。根据给付的内容可以将其分为作为请求权和一般性的给付请求权。其一,作为请求权是请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权利。以德国的为例,其可以给予行政机关两种义务,课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义务,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义务,而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具体的行政行为的种类法院给予了明确的指示,而至于如何作出具体的行政管理行为,则由行政机关决定。对法院的判决也是依照案情的裁判程度而定,如果行政机关还有裁量权,那么法院就可以为其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裁量权,法院就课予行政机关作出某一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二,一般性的给付请求权是请求行政机关给予除了具体的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的给付权力。而依照给付的基础理论的不同又可以将其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原始的给付请求权,由基本权利导出的对国家的财物给付的请求权。二是分享权是国家已经已有的先行行为,但是却拒绝他人的特定给付,此时,其他人便可以要求国家给予其相同点给付行为。

(二)行政合同上的请求权

现阶段我国法律中已经存在了很多行政合同。比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环境自愿协议、行政强制执行协议等等。在民法中,合同请求权本身包含了履行请求权、返还给付请求权以及减少价金请求权等。另外,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主管部门或者获得了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了协议的,由过错方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公法上无因管理请求权

无因管理是民法制度是某人没有经过委托或者没有其他根据的为业主提供挂了行为。管理行为如果符合了业主的主观意思或者履行了公共服务的义务,那么无因管理就是合法的,管理人拥有补偿其支出的请求权。

(四)行政程序参加请求权

行政程序参加请求权的产生是伴随行政程序的出现而出现的,是要求参与行政机关意志形成的权利,包含了听证请求权和保密请求权。行政听证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其一是正式的听证,其二是非正式的听证。前者是行政机关在作成处分的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给听证的机会,从而让当事人提出更多的证据的程序。而后者则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处分时,仅仅给当事人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机会,不需要基于记录来作出处分。

三、结语

行政法上的请求权本身源自公权利,而请求权作为公权利的类型,其可以分为原权型请求权和救济型请求权。各种请求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从而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68.

[2]朱岩.论请求权[J].判解研究,2003(6).

D

A

王秋瑩(1994-),女,云南人,海南师范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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