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任保险制度对侵权法的冲击

2016-02-01 08:56王梓骅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侵权者王梓责任保险

王梓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 郑州 450000



论责任保险制度对侵权法的冲击

王梓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 郑州 450000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责任保险制度的新兴与壮大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我国的侵权法却遭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侵权法案件在近些年来一直呈现出下降的发展趋势,这一现象引起了不少业内人士的热议。本文将从责任保险制度的角度出发,通过对该制度特征的简单分析,更加合理的揭示出侵权法所面临的危机。

发展趋势;侵权行为;保险;危机

侵权法的存在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伴随了社保制度的不断完善,责任保险制度的迅速壮大,侵权法受到了强烈的冲击,更有业内人士称侵权法或被责任保险制度取代。笔者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究,深入浅出的总结出责任保险制度的影响。

一、关于责任保险制度的要点

(一)责任保险制度之所以会给侵权法带来如此带的冲击是与它自身存在的特征所分不开的。责任保险与一般的保险制度不同。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标的对象上。常见的标的对象往往是人或物,而责任保险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这是一种对责任的保险制度。而且这种责任与法律责任联系密切,往往担保的是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也有一些合理性的限制,例如,被保险人如果对第三方造成伤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给予第三方规定的赔偿,在这种状况下被保险人若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民事类的,将不属于保险范围之内[1]。

(二)责任保险的特殊性表现在多个方面。其一,这类保险所涉及的人员比以往负责。通常的保险多得是被保险者和承保方之间的牵扯,而责任保险还会有第三方的存在。第三方是对于被保险者而言的。被保险者对第三方造成伤害,应负法律责任,如果符合了责任保险制度的标准,承保方就可以替被保险者承担一定的赔偿给予第三方。第三方的利益损失成为被保险者和承保者之间交易产生的必要条件。其二,责任保险虽然给侵权法带来了冲击,但是它自身受法律的影响更大。因为责任保险必须以法律规范为基准,根据法律制定出针对性的合理保险制度,所以责任保险制度依据是在法律的框架之中产生活动。对于赔偿金额方面,更要依据法院判决书等进行评估,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产生交易行为。

二、侵权法的“危机说”

对于法律体系来说,责任保险制度在某一方面而言它填补了一些法律漏洞,甚至为民事纠纷法律减轻了一些压力。从这一角度上看,这其实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然而,从侵权法的角度出发,这也侧面反映出传统的侵权法条例已经与现实社会的发展产生差距,实用性减弱,侵权法的存在意义也逐渐减弱。这就警醒了相关人员,应该考虑到侵权法未来的发展路途了。

(一)对于社会各界对侵权法产生“危机说”,笔者认为其实还没到那种程度,相反,责任保险制度自身也存在各种缺陷,它并不能做到取代侵权法。从哲学的角度看,客观事物不是相对静止的,同理,侵权法在现阶段暴露出了问题,同样也会为了适应社会发展要求进行改变。传统的侵权法为当时的社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现在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发展状况也越来越复杂,侵权法自然是不合时宜的。责任保险制度的出现并且得到了迅速发展就是一个侧面缩影,好比一面镜子照出了侵权法目前存在的漏洞[2]。所以说并不是责任保险制度的出现给侵权法带来了危机,而是这种制度让我们看到了侵权法的漏洞,警醒我们应该为侵权法的发展谋求出路,针对现实发展需要,甚至可以参考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对侵权法进行改革。

(二)放眼其他各国的侵权法,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发展已经完备,他们的侵权法已经完成了传统向现代的过渡,是一套活的法律体系。我国正处在社会发展前进的上升期,这一期间产生的社会问题也变得多样化,侵权法正处在变革的重要时刻。针对上文提到了侵权法所存在的弊病,笔者认为其一,侵权法要改变损失赔偿机制。从责任保险制就可以看出来,责任保险不同于侵权法,在损失赔偿上不单单是受害者与加害者双方,承保方出入其中,使受害方变成第三方。这样一来,受害方与加害方之间的关系变得略微不同了。根据传统的侵权法,一方侵犯另一方的权利,那么侵权者就要依据法律裁决结果对被侵权者实施赔偿,两者关系直接明了,非常简洁。侵权者即使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又是损失的赔偿者。现在社保、责任保险等新事物的出现,让侵权者的角色变得简单化,社保、责任保险可以为侵权者承担一定量的损失赔偿。新侵权法也可以据此制定出新法条,丰富损失承担的对象机制。

三、结语

现代化发展速度是飞快的,新事物、新现象的出现总是超越了法律等社会管理机制的更新速度。侵权法作为一套基础性的法律它的存在意义也需要在自我更新中得到体现。社会保障制度警钟式的出现,我们可以把它当作推进侵权法变革的契机,实现侵权法的自我调整。

[1]秦君宜.责任保险制度对现代侵权法发展的影响[J].经济研究参考,2014(32).

[2]朱凯.侵权法上的惩罚性赔偿[A].载土利明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

D912.28;D

A

王梓骅(1984-),男,汉族,河南郑州人,硕士在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猜你喜欢
侵权者王梓责任保险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赋权每一个人保护自己的脸
挑食的小怪物
探讨国内电梯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
江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缘何“一枝独秀”?
声明
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当立法
医疗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