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妻”婚姻中权利法律保护的调查研究*

2016-02-01 10:25杨启明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立法

杨启明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同妻”婚姻中权利法律保护的调查研究*

杨启明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同性恋和同妻都是社会应当给予关注和重视的群体,同妻群体毫无疑问是一个弱势群体,国家应当在立法层面对她们进行保障,并做出改善现在一般社会观念的活动,从社会和人们心理上改善现在同妻和同性恋者的正处的局面。

关键词:同妻;立法;认可

中国正处于各国思潮冲击的阶段,中国人民的思维方式和思想开放程度逐渐与国际接轨。和几十年前相比,中国社会对同性恋越来越理解和包容。但是这种包容度与中国的经济发展程度是不相适应的。这就导致中国出现一种现象:同性恋基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和传统观念的束缚,往往选择和异性结成婚姻伴侣关系。这就导致了“同妻”和“同夫”的出现。当然,笔者在本篇文章主要讨论“同妻”这一群体,并不涉及“同夫”,所以,笔者在以下行文中将通篇论述“同妻”的相关信息。

笔者研究的“同妻”指的是男同性恋(gay)的妻子。男同性恋,指的是对于相同性别的人有性取向与行为的一类人,他们与双性恋不同,他们对于女性并不感兴趣。此外,有些与同性发生过性关系的男性实际上对男性并不感兴趣,同性恋和此类人也不相同。同妻仅指对男性感兴趣的人的妻子,并且这些妻子是异性恋者,否则就不能认定她们为同妻。

据笔者了解,“同妻”的身影出现在各个地方。不论是在大都市还是在小县城,不论是农民身份还是高级白领身份,女性都有成为“同妻”的可能,因为男同性恋不被传统观念所认可,很多男同性恋想要属于自己的孩子,他们基于社会压力和传宗接代的挂念,会选择和异性恋女性结婚。因为绝大多数“同妻”因为丈夫同性恋的身份在婚姻中是得不到幸福和关爱的,所以研究她们的现状对保障这一群体的权益是有重要意义的。

就目前的中国现状而言,很多同妻的家庭充满了冷漠和忽视,且同妻也得不到正常家庭所应当有的性生活。据调查,许多同性恋在其妻子生育之前性生活就很少,而一旦其妻子生育之后,他们和妻子之间基本上就没有了性生活。同妻的婚姻权利很难得到保障。且一旦她们选择离婚,很少有人会选择搜集其丈夫是同性恋的证据,因为她们不愿意揭露她们丈夫同性恋的身份,但是,正因此,导致她们在离婚中权利也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国外一些国家在同性伴侣关系的法律规定上是持认可态度的,比如丹麦,1989年丹麦通过了《民事结合法》,丹麦成为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国家。英国、挪威、德国、比利时、芬兰、瑞典、瑞士和克罗地亚等地也相继成为认可同性伴侣关系,在这样的婚姻制度在,“同妻”是不可能产生的。我国不同国外,不论是制度上的差异还是文化传承的差异都直接导致我国同妻的存在。李银河教授认为同妻现象是一个“最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现象。

笔者通过归纳总结,发现产生“同妻”现象有两个原因:一是制度缺失,而是女性自身因素。

一些同妻在缔结婚姻之前,只考虑自己年龄、家庭、工作等外部条件,而忽略了性格和取向等对于婚姻而言至关重要的因素。另外,一些同妻在婚前是知道自己的丈夫有过同性性行为的,但是她们并没有认为因此就可以认定她们的丈夫是同性恋者,而通常在她们婚后她们的丈夫仍然不会停止同性性行为的,甚至和同性保持持久的性关系。事实证明,因为很多女性对待婚姻的草率态度,她们在和同性恋者短暂的接触之后,就决定和同性恋者缔结婚姻。她们成为“同妻”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她们自身导致的。

张北川教授指出只要社会没有真正接纳同性恋者这一群体,同妻的悲剧就很难消除。目前中国的主流社会对同性恋者的认同较低,导致在中国的婚姻法律制度是不认可同性伴侣关系的。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许多男同性恋者选择进入婚姻,从而导致了同妻群体的产生。另外,由于权利主张的氛围得到迅速扩散,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自己的权利,社会层面对于私人领域更多的是包容和弱化监督,而造成婚姻家庭这一私群体被社会和道德监督的弱化,为男同性恋缔结异性婚姻减轻了压力,提供了条件。

笔者认为“同妻”是一个弱势群体,应当对他们进行法律上做出规定进行保护,笔者认为国家应当在立法、观念等方面对同性恋者进行改善。

国家应当正视同性恋这一群体,而不是将这个群体当成禁区,现在的社会环境是,国家很少在大型节目中涉及,相关题材的电视电影节目也通不过审批,这样的结果是人们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仍然是鄙夷、敌视。国外的一些国家,通过宣传活动和电影电视节目等使得他们的社会对同性恋者更多的包容和理解。如果社会对于同性恋者更多的支持和理解,那么笔者相信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将会选择同性伴侣结合,而不是异性婚姻。这样也将减少同妻的产生。在立法上,笔者希望能够立法支持同性恋者的婚姻,因为同性恋者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如果不能合理的处理同性恋者的伴侣关系,将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婚姻法可以像其他一些国家借鉴经验,认可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结婚、离婚、扶养、救助等行为都和异性婚姻相同的效果,那么同妻这一群体自然就会随之而消失,从而减少相应的社会问题。国家还应当在立法上进行一些倾斜,对于同性恋者选择异性婚姻的情况,国家应当从同妻权利角度出发,进行一些立法活动,保障他们的婚姻权利。

[参考文献]

[1]张健,王龙龙.论“同妻”群体的生存困境与权利保障[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

[2]田欣.当代中国同妻婚姻困境研究—以虚拟社区中的同妻为例[D].华东师范大学,2014.

作者简介:杨启明(1991-),男,江西丰城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061-02

*贵州民族大学2015年度学生科研基金资助项目(15XYS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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