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法解释限度

2016-02-01 10:25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彭 维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7



试析刑法解释限度

彭维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7

摘要:刑法适用离不开刑法解释,但刑法解释不是可以肆意为之的,解释者必须遵循一定的限度。刑法解释的限度关系着保障自由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平衡。犯罪定型是刑法解释的真正限度。

关键词:刑法解释;罪刑法定;解释限度

2013年6月,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规定,“严重污染环境”包括造成严重污染环境之危险的情形。从字面上看,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是指对环境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不包括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危险行为。这一解释实际已经突破了刑法文义解释的范畴,超出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笔者不禁要问,刑法解释到底有没有限度?如果有,那么刑法解释的限度是怎样的?

一、刑法解释限度的内涵与价值

(一)刑法解释限度的内涵

刑法解释限度是指刑法解释所能达到的具体、客观的程度和范围,具有内在规范性、客观性与确定性的品质,应是质的限度与量的限度的统一体,是事实与规范关系性的限度。①该观点是学界对刑法解释限度的内涵作出的比较全面的解读,科学概括了刑法解释限度的三大特征,具有可操作性。目前学界对于刑法解释限度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于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众所周知,刑法解释的目的是对刑法条文内涵作准确的界定,刑法解释限度就是为了给刑法解释找到一个正确的尺度标准,保证刑法解释结论的合理性,防止刑法解释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确保刑法的统一适用。

(二)刑法解释限度的价值

不同的人对同一刑法条文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刑法条文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解释结论,为刑法解释明确限度标准是必不可少的。

1.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

刑法解释就像打羽毛球一样,打羽毛球也很多种打法,但是如果打法运用不当,球就有可能超越边界。刑法解释也有多种方法,但是如果解释方法运用不当,就有可能逾越刑法解释限度。刑法解释的结论本身有一个应然的“框”,解释方法运用不当,解释结论超过这个应然的“框”就是错误的,只有在框内的刑法解释结论才是准确的。司法人员解释刑法时,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按照合法、合理的原则进行,必须遵循一定的解释限度,才能保证刑法解释结论的准确性,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促进刑法的发展。

2.实现能动司法与罪刑法定原则有机统一

刑法的适用必然伴随着司法人员的理解,刑法的适用乃至罪行法定原则实施的效果都会受到司法人员个人的人身阅历、知识水平和办案经验的影响。因此,有必要明确刑法解释的限度,使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动性得到约束。有人说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也有人说刑法解释是刑法的生命。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解释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刑法解释的限度,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解释中得到落实。如果司法人员恶意对法律进行曲解,超出刑法解释的限度,必然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法解释限度之争

(一)可能的文义范围说

日本学者木村龟二等人认为,刑法解释应该以法律条文的文字为基础,主张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限度应以条文所表现的语言可能含义作为标准,其限度在于是否超过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该学说目前也是德国学界的通说。我国也有部分学者主张将刑法语言可能具有的含义作为刑法解释的限度。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分则解释原理》一书中也指出,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并没有超出刑法用语的文义,是在其“射程”之内的解释,类推解释则是在刑法用语文义“射程”之外的解释。

表面上看,可能文义范围说似乎很有说服力,但是该学说具有很多缺陷,就决定了该学说难以承担起区分刑法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限度,难以确保刑法解释结果在一个应然的框内。其一,每个人对同一词语的理解可能会不同,同一词语随着时代的变迁会产生不同的语义。例如:在日本旧刑法中,仅设处罚窃取“物”之规定,而无处罚窃取“电气”之条文,在其始兴期间,日本曾发生一件窃取电气案件,第一、二审法院,均解释电气不属于物,进而认为法律既无处罚窃取电气之明文,因而判决被告无罪。②可见,法官均认为,将“电气”解释成“物”超越了语义的范围。但该案后改判有罪,此时“物”的观念不在限于有形之物,“形而下”之物也被看成是“物”。其二,可能的文义范围本身需要一个界定的标准,而刑法解释限度本身又是一个标准,如果不能确定文义可能的范围,就难以确定刑法解释的限度。

(二)国民预测可能性说

日本学者西原春夫、大谷实等学者持此观点,他们认为条文可能的语义范围,仅具有区分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的意义,刑法解释的限度应以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来判断。张明楷教授指出,如果刑法解释结论让一般的国民大吃一惊,这样的刑法解释是有问题的。张教授也指出,为了保障人权,不致阻碍国民的自由行动,不致使国民产生不安全感,就必须使国民事先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必须事先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③

笔者认为,一般国民对于刑法解释结论能否预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来检验刑法解释是否正确。但是该理论学说存在的明显缺陷。其一,该学说本身就是一个抽象的标准,不便于实践操作。刑法解释的限度本应该是一个具体、容易操作的标准。如果建立一个抽象的标准,司法人员在适用过程中又要依靠个人的主观认识来作出自己的判断,无疑又会引发新的问题。实践当中,一个有争议的案件,要具体量化一般国民的预测以供司法人员来参考,这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其二,虽然公众的认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判断刑法解释的合理性与否,但是由于公众欠缺法律专业背景和对案件事实不够充分的掌握,对于一些正确的刑法解释结论,公众可能认为是错误;对于一些错误的刑法解释结论,公众反而可能认为是正确的。

三、犯罪定型说—刑法解释的限度

犯罪定型说主张,刑法解释的结果是否超越了必要的限度应以该结果是否在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定型范围之内作为判断标准,超过犯罪定型范围作出的刑法解释是被禁止的。犯罪定型说以犯罪构成要件是不法行为为依据,主张刑法解释限度在于犯罪定型,是一种客观、具体的标准,符合刑法规范整体性、系统性的要求,这与其他学说有暗合之处,“犯罪定型观点是以社会心理为基础的同时,还以一般人的经验法则作为其实质的基础”。④不可否认的是,犯罪定型的观点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如何在司法实务中准确把握犯罪定型这一限度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笔者认为,犯罪定型说强调形式的明确性,由此可能忽视了犯罪行为的实质特性及法益侵害性。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意味着犯罪必须是由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以犯罪定型应当定位为规范性类型,必须进行实质判断,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要准确把握犯罪定型,要探寻事物的本质。事物本质的发现必须立足于法律工作经验和社会生活实践,运用归纳和演绎的综合推理方式,通过事实和规范的比较来获得。以盗窃罪和受贿罪为例,盗窃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讲,“财物”是有形的物体,司法实务将电信资源、QQ币等无形之物也作为盗窃的对象,这显然是将财物的概念进行了扩张,但这未超出解释限度。从犯罪定型角度来看,财物的本质就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东西,无形之物并没有超出财物的本质类型。但是在受贿犯罪中,如果将接受性贿赂的行为解释为受贿犯罪,会超出了财物的本质内涵,这样的解释便超出了解释的限度。

[注释]

①龚振军.刑法解释限度理论之关系论纲[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4):14.

②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211.

③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0.

④[日]团藤重光.刑法纲要总论[M].东京:创文社,1990:171.

[参考文献]

[1]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龚振军.刑法解释限度理论之关系论纲[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4.

[3]苏永生.刑法解释的限度到底是什么[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54).

[4]孙磊.论刑法解释的限度[D].郑州:郑州大学,2011.

作者简介:彭维(1990-),男,汉族,湖南茶陵人,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刑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17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