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执法风险的法律控制

2016-02-01 10:25喻春霞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方法

喻春霞

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无锡 214187



论税收执法风险的法律控制

喻春霞

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无锡214187

摘要: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的税务机关及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的过程中潜在的、因为执法主体的不作为或者作为可能会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或者在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故意的过失,侵犯国家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从而引发的法律后果。税收执法风险主要来源于风险管理,在理论上是不属于法律范畴的,但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控制却对税收执法风险的控制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就税收执法风险中的法律控制进行讨论,并指出合理有效的措施。

关键词:税收执法风险;法律控制;方法

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就开始推行法制治国,并且一直在向着这个目标前进。随着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变化,人们的法律意识开始越来越强烈,其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所以社会对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各个部门的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税收的执法的监督与制约也随之不断的增强。所以相关的部门如何降低税收执法的风险,从多个方面进行规避及预防,维护广大纳税人的合法利益,是当下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值得重视的问题。

一、税收执法风险分析

风险主要是指某一特定的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是生产劳动的不确定性。风险管理从20世纪中期在美国产生,21世纪开始被大中小企业应用。税收的执法风险是由风险管理发展而来的,其特点是风险主体立足于本身,然后从假设性的保护角度所提出的风险管理,税收的执法风险管理存在一定的利己的目的性。所以在税收执法的过程中,过多的是强调人对义务的履行,还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的控制却是站在利己的角度上。因此在税收的过程中,执法人员与纳税人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存在一定的不对等。综上所述,税收执法风险并不属于法律的范畴,但是其表现形式与目的都是对执法行为的控制、约束与防范,所以对税收执法的风险就必须从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从政府权利的源泉来看

从建国以来,我国就确定了走社会主义民主道路,并强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并且确立了发展目标,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与核心。因此可以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讲就是国家的权利来源于人民。国家的主体就是国家公民,其政府的统治的对象也是人民,所以政府的权利因为人民的存在而生。国家与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维护人民与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从政府的权利的来源来看,政府的一切执法行为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而执行的,从这个角度上来看,这与先前我们分析的税收执法的过程中其维护执法人员自身的利益这一观点背道而驰,对风险的控制适中都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本身的,因此税收执法风险的控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目前的风险控制并不符合维护人民的利益的条件,与税收执法的风险控制的本质背道而驰。

(二)从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的法律主体来看

从古至今的经验来看,拥有权力的人极容易滥用权力,所以国家机关的执法人员如何控制权力的滥用也是税收法治的核心,也就是在税收工作中执法工作者必须要做到对权利的控制,以预防税收执法的风险。那么,在预防控制中,被控制的主体应该是什么?首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从一个全面的角度来看,就是对税务机关各税务部门两个方面,税务机关所面临的风险在于一个抽象的行政行为,而税务部门则是面临的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另一个方面就是对执行机关的可能出现的风险来进行控制,也就是说控制的主体仅仅是税务部门。从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来看,税收执法风险控制的主体是否包括税务机关呢?换句话说税务机关的抽象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税收执法风险?从税务机关的行政手段来讲,税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立法而非执法,税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执法,所以在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的主体应该指的是税务部门。

(三)从法律中的应然与实然的角度来看

单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对于风险的防范是未知的,尚未发生但是可能会出现的伤害行为进行一种防范、预期,因此在法律上应该属于应然的范畴。但是在税收风险一旦成为现实,有了具体的伤害行为,也就具有了法律中的实然行为。因此在法律的角度上税收执法风险与税收违法行为是有着清楚的界限,所以对于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主要是对行政行为的防范,既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在对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的法律主体上来看,税收执法风险的控制主要是对税务机关和税务部门的控制,而主要的来源也就是对税务机关的抽象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1]。

二、税收执法风险的法律控制

对于税收执法风险的法律控制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讲,从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法律救济三个方面进行法律控制。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立法控制

对税收执法风险的立法控制从狭义的角度上来讲就是对税收立法部门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制定进行控制,大事在税收执法风险的控制中最主要的风险大多来自于税收规范性的文件和政策的制定。本文所讨论的税收风险的法律控制主要的是从其广义的角度上来进行控制的,主要包括对法律法规、部门的规章政策以及税收的规范性的文件的制定等等,所以要减少甚至消除税收法律以及政策的制定上带来的风险,就要在立法监督的角度上进行控制,加强立法监督的力度,加强对立法的合法、合理性的探讨,完善税收法律制定的相关制度。

要完善税收立法控制就必须要加强立法的调研,并且在调研的过程中深入,认真的了解调研方案,深入基层,根据科学的分析不断的将思路和方法进行完善。加强调研的重要渠道就是听取意见,不仅仅是本部门的,还有其他纳税人等服务对象,还要重视听取民意。另外还要建立专业的税收立法专家讨论机制,由于税收制度的专业性很强,所以必须在立法的过程中积极的听取专家的意见,将税收的立法与税收立法研究紧密的结合起来哦,税收制度的确立关乎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在立法中一定要重视立法的适用性,增强立法的质量,为社会人民负责。同时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建立在征求民意的基础之上,只有立法的过程中广泛的吸取民意,尽最大的可能符合公民的意见,在法律的实施的过程中才会更顺利[2]。

(二)税收执法风险的执法控制

现下我国法制治国的策略中对权利的限制,使运用的权利对权利的监督与制约,在我国对权利的使用都会受到其他权利的监督和制约,一旦失去了监督制约,就为出现权利滥用的局面,因此对于税务部门的执法防控相关的部门与单位一定要做好监督,依法行政,对于税收执法的整个过程都要实行有效的监督,严格的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对于税收执法人员,要加强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执法人员自觉守法的习惯,提高其执法水平与责任感。并且在执法监督体制上也要进行有效的完善。

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是对税收执法风险的执法控制的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在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中明确执法行为的责任,建立完善的责任考核与评价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对评价及考核制度也要进行明确的分工到岗,并且进行量化操作,激励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同时还要完善税收执法的全面检查。通过建立全面的执法检查,对日常的执法行为进行严格、规范的监督,对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完善,及时的纠察追错。同时还要加强对执法行政部门之外的监督,对党、人大、政协甚至是群众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等的监督,都是有效的控制执法行为的风险的有效手段。

(三)税收执法风险的司法控制

税收风险的司法控制本质上来讲是对税收执法风险的事后控制。对于风险的控制一般被分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对于税收执法风险的控制也是如此,不仅仅只重视对事前预防与事中的预警,也要加强对风险的事后控制的手段,即人民法院对税收执法的违法行为的追责也是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关的主体的责任的救济方式,这种救济方式不仅仅是一种事后补救的方式,同时也是一种警示,对其他的执法人员的一种警示,以增强执法人员的知法守法的意识。所以加强税收执法风险的司法控制要完善司法制度,最大限度的提高私法制度的执法行为,充分的发挥在税收执法行政行为中前车之鉴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卫红.论税收执法风险的法律控制[J].税收经济研究,2011(1).

[2]陈洪涛.浅议税收执法风险的法律控制[J].法治与社会,2011(10).

中图分类号:D922.22;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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