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商誉权的法律属性及内容

2016-02-01 10:25刘宇荣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法律救济

刘宇荣 丰 叶

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2.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也论商誉权的法律属性及内容

刘宇荣1丰叶2

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2.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企业商誉权与名誉权在性质、适用范围、保护力度上都有较大差别,对于商誉侵权问题,不应适用法人名誉权的相关规定,而应在立法中赋予法人商誉权,明确商誉权的法律地位,使这种既得“关系”利益①得到更完善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商誉权;商誉侵权;法律救济

商誉是企业商品与服务在生产流通过程中,每个人零散的经验转化形成的一种集合式的社会评价,这种评价会给企业带来新的商机,也会让顾客产生与自己需求相适应的期待,所以商誉对企业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但由于学界对商誉权权利属性和内容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使得商誉权的保护范围十分模糊。

一、商誉权的法律属性

(一)“名誉权说”

该说认为商誉权属于法人名誉权的一部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民通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法人名誉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即可对企业商誉给予有效保护,使商誉侵权得到很好的救济。但由于商誉权与名誉权性质不同,所以等量齐观的保护抹杀了企业商誉的独立价值。一方面,名誉权是典型的人格权,对于其保护的初衷来源于宪法第三十八条对于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法人的名誉应当体现的是法人的品格、声誉等非商业行为。而对商誉权保护的初衷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积累的财富,它更倾向于财产权,是对法人商业行为的社会评价。另一方面,名誉权与人身不可分离,不能抛弃不能转让也不能进行评估,但企业商誉权却可以转让,商主体发生转变并不影响企业商誉的存在和保有。所以将商誉权归入名誉权之中进行保护不甚妥当。

(二)“无形财产权说”

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商誉形成了特定主体超越同行业其他企业获利的能力,该权利客体具有财产性质。但笔者认为,企业商誉权遭到损害,不仅仅会对其财产利益造成影响,其精神利益也将遭受损失。例如,深圳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优盘”商标退化案中,由于该企业管理不当,同业竞争者、其他计算机从业人员将“优盘”商标作为移动存储器的通用名称加以使用,长此以往,优盘作为通用名称被公众所认可,最终导致该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

(三)“商事人格权说”

商事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了维护其人格中包含经济利益在内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特定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事权利②。该观点认为,商誉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内容,商誉不能离开商主体单独存在,所以其以人格权为基础,以财产权为主要内容,故应归于商事人格权。但也有学者认为,商事人格权这一概念将人格权赋予了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内容,造成了逻辑上的混乱,人格权中无论如何都不应体现财产利益,商事人格权的表述只不过是知识产权兼人格权的翻版。

(四)“知识产权说”

笔者赞成学者吴汉东和郑新建提出的观点,商誉权应当属于知识产权。一方面,商誉权的客体即商誉,是一种无形的、非物质财产,它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客体在某些方面是相同的,例如可以评估可以转让,商誉的形成取决于经营管理水平、创新理念、员工素质、企业面貌、产品质量、顾客的评价、商家的信誉、商业道德、广告宣传等等,它是日积月累形成的,其本身是一种综合的社会评价,反应商主体总体的商业形象。另一方面,尽管商誉权与传统知识产权有差别,但不能因此否定其知识产权属性,例如,商誉权不需要通过申请,它是自发形成并被社会认可的,商誉权不能被强制撤销,商主体对商誉权的享有也没有时间限制。但传统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享有是作品完成之后,也不需要经过许可,并不是所有的商标都需要注册才能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同样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商号也没有时间上的限制。所以,不能只看到商誉权的特殊性而忽视共性。商誉权之所以符合知识产权的固有属性在于其客体的非物质性。

二、商誉权的内容

(一)商誉保有权

商誉保有权是商事主体对其商誉进行维持和继续享有的权利。商誉权人经过长期努力,为其企业赢得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其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础,基于商誉的特殊性质,其形成有客观性,不受人的主观意志支配,也不因任何剥夺撤销行为而丧失,不仅如此,商誉的好坏也具有客观性,所以商事主体有权利也希望通过“利他”的方式赢得声誉,然后回归到“利己”的终极目的上。

(二)商誉维护权

商誉维护权是指商誉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商誉不受他人随意诋毁、诽谤的权利。我国对商誉权的保护仅仅局限于同行业竞争者之间,但商誉权是对世权,其他个人的诋毁、诽谤行为也可能造成企业商誉权的毁损,所以,企业享有的商誉权应当针对整个社会而言,企业商誉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法律救济,要求权利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三)商誉利益支配权

商誉利益支配权是指商事主体对其商誉进行利用和支配,排除他人的干涉的权利。商誉基于其特殊性质,可以进行评估,可以出资,也可以进行特许经营,以获得更大的利润。

[注释]

①谢晓尧.论商誉[J].武汉大学学报,2001,9,54(5).

②郑新建.商誉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3:59.

作者简介:刘宇荣(1991-),男,汉族,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丰叶(1989-),女,汉族,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2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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