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国杰法治德治思想探析

2016-02-01 22:06龙静云
伦理学研究 2016年6期
关键词:德治国方略德治

龙静云

罗国杰法治德治思想探析

龙静云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罗国杰思想体系中的重要一域。笔者认为,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罗国杰关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国家治理思想能够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思想道德建设提供思想资源和重要参考。在此文中,笔者从罗国杰关于法治与德治思想的内涵界定、关于法治与德治关系的论述、关于如何落实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治国方略及其重要意义的思考三个方面,对其法治与德治思想进行探析。

罗国杰;法治;德治

我国著名伦理学家罗国杰在其学术生涯中,以其厚重的社会责任感、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辩证的哲学视野对法治与德治的内涵、关系及其二者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及其重大意义进行了深入思考与理论阐发,故而,在其思想体系中,法治与德治关系问题成为其思想理论中的重要问题域。

一、罗国杰对法治德治内涵的科学界定

在新中国历史上,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最早是由时任中国共产党总书记和国家主席的江泽民提出的。2001年1月10日,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要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1](P196-202)。在同年的“七一讲话”中江泽民又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1](P277)。自此,学术界对此展开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但鲜为大众所知的是,“以德治国”之所以能够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视,并与“依法治国”一起上升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与罗国杰先生长期的学术研究和急切呼唤有直接联系。因而,自江泽民的讲话发表以后,先生撰写了一系列论文,还出版了《以德治国论》的学术专著,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德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了自己的解释,丰富了学术界的讨论。

先生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依照我国宪法、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实施国家治理。他明确指出:“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2]换句话说,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内容是以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对社会成员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和惩治,实施国家对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的有效规约与治理,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在这里,先生所说的法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的法治,它根本区别于中国古代的法治和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其次,先生所强调的以法律制度进行国家治理,这从根本上强调了我国宪法的“根本大法”作用,是“依宪治国”思想的具体运用。第三,先生所说的法治体现了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人公地位,将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行寄托于广大人民群众身上,正是先生法治思想的内在精神指向。第四,先生认为法治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实用性,是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的。因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我们特别强调,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是一种‘法治’经济。必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2]这就确立了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权威地位和作用,认为只有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又好又快”发展。

在回答什么是法治的基础上,罗国杰先生重点探讨了什么是德治的问题。他说:“我们所说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是在继承和弘扬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优良成分、抛弃其糟粕的基础上,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强调选拔干部必须德才兼备的重要性,以及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应当以身作则、注意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德治”。”[3]在另一篇论文中,先生进一步细化了他的这一思想,指出:“第一,我们所说的‘德治’中的道德,是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的新道德。第二,我们所提倡的社会主义的‘德治’,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重视对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关心和爱护,并善于从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出发,引导和提高到对社会、集体和国家的关心,从而在人民群众的内心中形成一种崇高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形成一种明确的善恶、是非、美丑、荣辱的正确标准。第三,我们所提倡的社会主义的‘德治’,强调在选拔干部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领导者和公务员应当以身作则、注意发挥垂范的作用。第四,我们所说的‘德治’,是在肯定‘法治’的重要意义基础上的‘德治’,是把‘德治”和‘法治”看做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德治’,这是我们的‘德治’和中国古代儒家‘德治’的重要区别之一。”[4]从上述论断中,我们看到,先生对“德治”内涵的理解包括以下几个层面:首先,德治是建立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的德治,这是一种新型的德治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根本利益,体现了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宗旨。其次,强调为官者要“为政以德”,做到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以德治国的根本和关键问题是‘以德治党’,加强执政党自身的伦理道德建设。”[5]在此基础上注重对于社会成员的道德教化和熏陶。第三,德治是强调法治作为一项治国方略基础上的德治。第四,德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五,德治的终极目的,是通过加强我国的思想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素养,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优越的文化土壤和人文环境。

由上观之,先生对于德治内涵的理解和表述是全面、科学的,其中,尤其是把“以德治党”这一十分敏感和严峻的问题纳入“以德治国”的范畴,认为以德治国的根本和关键是“以德治党”,这是需要学术勇气的,也是富有新意的学术创见,它充分体现了罗国杰先生关注生活、关注现实需要的实践向度和本色。正如葛晨虹教授所言:“他提出的以德治国,能够成为治国方略和其一以贯之的学术关怀有关。”[6]

二、罗国杰对法治德治关系的不懈探索

罗国杰先生对中西方思想家关于德治和法治思想或理论都有一定的批判吸收,其中尤其是荀子的“隆礼重法”主张先生尤为厚爱,认为正是荀子“第一次全面、深入地阐明了‘隆礼’和‘重法’、‘德治’和‘法治’必须密切结合的思想,把从西周以来的治国理念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7]因而先生关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一方面是在批判继承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基础上形成,因为正是荀子赋予先生以深厚的理论给养和深刻启迪;另一方面,也是对西方法治理论和法治经验进行总结和扬弃的一种结果。因此,对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先生认为二者相互区别,但又不可分割,辩证统一。“只有把法治与德治紧密地结合起来,把法律惩治和道德教化有机地融合起来,并使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才能使国家真正地长治久安。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和鸟之两翼,不论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都不可偏废。”[8]

首先,作为治国方略,法治与德治是相互区别,各有侧重,但又互相支持,互为依托。“法治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道德的说服力和感召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9]法治就是“依法治国”,以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规制人们的行为,建设法治社会;德治就是“以德治国”,注重发挥德政、德制、德教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其次,法治与德治又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法律凭借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而道德诉诸人们心中的“道德法则”——良心,是人们自觉地遵从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从某种意义而言,在国家治理过程中,法治是治标之策,德治是治本之策。只有做到正本清源,发挥社会主义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养,唤醒人们的“羞耻之心”,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因而罗国杰先生将法治与德治相互关系生动地比喻成“二犹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鸟缺一翼不能飞、车缺一轮不能行,这形象地诠释了法治与德治密切的内在联系,从而在治国方略层面上,强调法治与德治是不可偏废、缺一不可的,二者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是更加全面、更加成熟、更加科学的治国方略。

其次,以法治为坚强后盾的德治不会导致人治。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提出了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一时间,学术界对于”我国要不要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实行德治方略会不会导致人治”等问题进行了热烈探讨。其中一些学者认为,由于我国传统社会的德治方略本质上是“人治”,这与“依法治国”方略是根本冲突的,故而当代中国只能推行法治而不能推行德治。罗国杰先生对这一错误认识进行了有力驳斥与澄清。罗国杰先生认为法治和德治从某种意义来说,都是“人治”,但“由于历史条件和国家性质的不同,人治是具有本质性区别的。古代德治国家之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人治’社会,其根源就在于‘君天下’‘家天下’的国家性质,最高统治者具有无上权威,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推行全凭最高统治者的偏好、意志,故而实质上是‘人治’。而中国特色的德治是以全体社会成员在党的领导下的德治方略,这里的‘人’是指全体人民,而非某一个特定的人。故而,我国的德治与传统的人治是有本质区别的,我国实行德治方略不仅不会导致‘人治国家’产生,而且会与社会主义法治一道共同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造福全体人民。故而,‘以德治国’,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治国方略’上的根本体现。”[10]

第三,把德治作为对法治的补充而构成治国方略绝不是要无限夸大道德的作用。面对一些学者提出的疑虑,如:把德治与法治相提并论是否有可能导致法治的权威性和法治主体地位的降低?将德治与法治并举会不会引发道德至上主义和道德万能论的沉渣泛起?等等,先生特别强调指出:“提出‘以德治国’,不是提出一个与‘依法治国’针锋相对的另一个治国方略,而是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从而共同构成一个内容更加全面、表述更加准确的治国方略”[11]。“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强调‘以德治国’,但决不是也决不能过分地夸大道德的社会作用,把道德说成是‘万能’的,而只是要给予道德在国家的社会生活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以应有的地位,使它与‘法治’并行不悖,并驾齐驱,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2]“对‘德治’与‘法治’的相辅相成关系,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第一,提出‘以德治国’,不但不会对‘依法治国’有任何的削弱,而且必将更有利于‘依法治国’的进一步加强。第二,提出‘以德治国’,不是超越法制,而是在实施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加强道德建设,实施德政和德教。第三,提出‘以德治国’,不是否认‘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而是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治国方略。”[8]

由上可见,罗国杰先生关于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既立足于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具有深厚的历史性,又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治理实践,具有极强的现实感。这也是罗国杰先生对中国特色治国理论的深化和贡献之一。

三、罗国杰对落实法治德治相结合方略主要策略及其时代价值的思考

对于我国如何落实法治德治相结合治国方略及其重大意义,国内一些专家学者做出了理论探讨。但相较于学术界同仁来说,罗国杰先生站得更加高远,他不仅系统探讨了如何落实法治德治相结合治国方略的具体措施;而且分别从理论创新与道德实践;国家治理和个人发展等方面,对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治国方略的重大社会价值进行了全面、系统而深刻的思考。

关于如何落实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问题,罗国杰先生分别从思想认识、领导干部带头实践、开展广泛深入的道德教育、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认为:“第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要把实施‘以德治国’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的要求紧密联系起来,通过各种大众传播媒体,进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互关系的广泛、深入、切实、有效的宣传和教育,充分领会‘以德治国’的精神实质,真正使‘以德治国’的思想和理论深入人心。第二,在党政干部的提升、任免、考核和业绩评定中,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不仅要看‘才’,而且要强调考察干部的道德素质。第三,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要进一步突出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充分发挥道德的‘说服力’和‘感化力’的作用。第四,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以德治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以德治国’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大检查、监督和纠正那些虽不违法但却不道德的行为的工作力度,大力推动全社会的道德建设、道德教育、道德修养和社会道德舆论的引导机制,使‘以德治国’朝着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11]他所提出的这些措施都是非常具体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在论述贯彻落实法治德治相结合治国方略的具体措施基础上,罗国杰先生又对实施法治德治相结合治国方略的重大社会价值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与思考:

首先,从理论创新的视角看,先生认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治国方略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治国方略问题上的一项重大发展、突破和创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理论增添了新的鲜活内容、注入了新的生命力。因为“我们今天所说的‘德治’,是完全新型的社会主义的‘德治’。它既植根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道德传统,又继承和发扬了我党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良传统。它是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高度,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德治’”[10]。“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治国方略的更加全面、更加科学、更加完整的认识和表述,是治国理论的发展,是政治成熟的表现。”[5]

其次,从道德实践的维度看,先生认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重大意义在于其对维系我国社会稳定、民主法制建设、思想道德建设以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产生积极、持久而深远的影响。在他看来,提出依法治国,“在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同时,在重视政治文明和制度建设重要作用的同时,把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民主法制建设能够更加完善、有序地进行”[10]。他十分赞同孔子的关于“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的观点,认为“只有把‘法治’和‘德治’很好地结合起来,使它们二者能够相辅相成,相互调剂,才能保持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长治久安。”[8]不仅如此,“提出‘以德治国’,十分有利于全党全社会积极主动地运用道德特殊具有的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功能,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帮助广大干部群众认清形势,振奋精神,坚定信心,自觉地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全国各族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之中,把个人奋斗融入到实现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奋斗之中,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关系,增强全社会的凝聚力,使我国的经济社会能够在一个稳定、协调、健康的环境中,长期快速地向前发展。”[12]

第三,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视野看,先生认为,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只有把法治与德治紧密地结合起来,把法律惩治和道德教化有机地融合起来,并使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才能使国家真正地长治久安”[8]。“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大变动的时期,旧有的各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十分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2]“加强法治,就是要加强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加强德治,就是要加强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提高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属于思想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尽管属于不同的范畴,但二者却是相互促进的。”[8]也就是说,把二者很好地统一起来,才能经由国家和社会的良好治理而实现善治,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基础和根本保障。

第四,从个体美德的角度看,先生认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重大意义是从外和内两个方面,给现实中的每一个个体指明行为选择的方向,有助于公民美德的形成。这是因为,依法治国是从外部的强制迫使人们遵守法律,做守法护法的公民;以德治国是从个人内心的信念和价值追求激发人们遵守道德,成就个体美德。因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为了实施“依法治国”,必须建立和加强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体系;同样,为了实施“以德治国”,我们还必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的道德体系。”[13]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恰恰是规范个人行为的外部力量和内部力量。就内在的力量而言,它“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2]因而它要求人们:“首先,要求我们的党政干部和一切政府工作人员,率先垂范,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其次,要对全国人民进行认真的、切实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克服‘一手软、一手硬’的现象,并力求使这些教育的内容能够内化到人民的在心中,成为人们的理想和信念。最后,国家和社会还要运用一切激励和惩罚的手段,对人们道德行为,加以赞扬、鼓励和褒奖,对人们的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斥责和惩罚;在党和国家干部的任免中,在对干部政绩的考核中,更要充分考虑他们自身的道德修养、道德品质的状况,以及所属地区、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的状况。”[12]这样,才能消除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些人的精神空虚、思想贫困、心理浮躁的消极状态,进而引导个人“坚定理想信念,塑造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升华人生境界,提高道德觉悟,在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化的潮流中坚定与强化“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做一名合格的“四有”新人。

总之,相较于国内其他一些专家学者对于法治、德治相结合治国方略的思考、探索与概括,罗国杰先生对此问题的探究具有以下特色:首先,罗国杰先生对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方略的思考内容更加丰富、层次更加清晰。其次,罗国杰先生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方略统一于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主体事业之中,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感和创造性。再次,罗国杰先生关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方略的研究,是罗国杰先生完整而成熟的伦理思想体系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它必将成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理论资源和历史智慧。

[1]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罗国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N].人民日报,2001-02-22.

[3]罗国杰.“以德治国”思想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J].高校理论战线,2001(3).

[4]罗国杰.提高对道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法治”和“德治”并重的治国方略[J].伦理学研究,2002(1).

[5]罗国杰.回答以德治国讨论中的几个问题[N].北京日报,2004-01-05.

[6]罗国杰去世,曾提出“以德治国”[N].东方早报,2015-03-12.

[7]罗国杰.荀况政治伦理思想新探——德治和法治的相辅相成[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

[8]罗国杰.文明可以兴邦——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9]罗国杰.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3(7).

[10]罗国杰.再论以德治国的几个问题[J].高校理论战线,2003(8).

[11]罗国杰、夏伟东.论“以德治国”的历史、理论与实践[J].高校理论战线,2001(6).

[12]罗国杰.关于“以德治国”的理论思考[J].光明日报,2001-04-03.

[13]罗国杰.公民道德建设是“以德治国”的重要内容[N].光明日报,2001-10-31.

龙静云,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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