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背景下著作权侵权的裁判标准

2016-02-01 08:23曹文龙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管理性盈利性新技术

曹文龙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



新技术背景下著作权侵权的裁判标准

曹文龙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摘要: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总会出现不少新型著作权侵权案件。日本裁判所在认定被告是否侵权时,多将管理性与盈利性作为裁判标准。然而,不管是最高裁判所,还是东京高等裁判所,对相关案件的判决都引起了巨大争议。本文认为,这些都是选用标准不科学造成的,改以物质帮助性与主观放任性作为裁判标准可以很好地解决争议。

关键词:新技术;著作权侵权;管理性;盈利性;物质帮助性;主观放任性

一、新型著作权侵权案件典型案例简介

(一)俱乐部案

该案原告是某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被告是卡拉OK经营者某俱乐部。简要案情如下:被告在店内设置卡拉OK装置,在没有经过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为顾客提供由该团体所管理歌曲的卡拉OK伴奏磁带,供顾客在其他顾客面前演唱。在此过程中,被告准备了卡拉OK磁带与选歌单,被告营业员具体操作了卡拉OK装置,有时还和顾客一起演唱。原告以被告行为侵害其管理歌曲的演奏权为由,起诉到相关地方裁判所,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①

(二)ファイルロゲ案

本案原告是某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被告是在网络上提供P2P共享软件服务的某公司。简要案情如下:被告提供的软件是一款非常初期的P2P软件,免费注册会员首先下载并安装其提供的P2P软件,然后访问被告中央服务器,被告中央服务器显示处在联网状态的其他用户可以共享的文件供其下载使用。在此过程中,被告的中央服务器本身并不储存用户可以用来共享的文件。原告以自动公众送信权和送信可能化权被侵害为由,向相关地方裁判所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②

二、裁判所裁判标准存在的争议

无论是俱乐部案,还是ファイルロゲ案,裁判所皆以被告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具有管理性与盈利性为由,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具体而言,其一,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在被告所管理的场所或者空间内,被告对该行为的发生与否具有支配性。其二,被告从著作权侵权行为中获得了实在或可期的收益。③

然而,这样的裁判标准从始至终就饱受争议。一方面,很难认定被告真正能够管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比如俱乐部案中,被告与顾客之间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也就是说,其无权干涉顾客自发的歌唱行为。④ファイルロゲ案中,因为P2P技术可以定位到会员的IP地址,断言该公司对是否允许某会员上传与下载文件具有管理性无可厚非,但是,就该公司是否侵犯著作权而言,应该查明的却是,其是否对会员所上传与下载的文件侵犯著作权具有管理性。在这个问题上,首先,文件存储在会员的个人电脑中,因隐私权缘故,该公司无法侵入会员电脑识别其所共享的文件是否侵犯著作权;⑤而且,因会员共享文件的海量性,该公司不可能完成对其是否侵犯著作权的甄别任务。另一方面,著作权不等于肖像权,盈利性并不是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⑥举一反例,即可证明以盈利性作为著作权侵权判断标准的谬误。比如,某甲出于恶搞目的,将某乙的文学作品改编成色情文学匿名发布于互联网上。此案中,某甲并未获利,但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改编原作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某乙著作财产权的侵犯。⑦

三、改以物质帮助性与主观放任性作为裁判标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裁判所与高等裁判所判决的争议,都是由其所选用裁判标准的不科学性诱发的。既然如此,解决这些争议的最好办法便是发现更为科学的裁判标准。本文认为,改以物质帮助性与主观放任性作为裁判标准就更为科学。

物质帮助性,是指被告所提供的“物质”(比如俱乐部案中,卡拉OK经营者提供的卡拉OK设备;ファイルロゲ案中,P2P共享软件服务公司提供的P2P服务)对第三人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形成了物理上的帮助。主观放任性,是指被告明知自己的物质帮助可能对第三人侵犯著作权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却放任这样的危害结果产生。总体而言,改以这两项作为裁判标准的科学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物质帮助性与主观放任性的裁判标准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如此一来,既有效避免了裁判所主观归罪的嫌疑,又不会使其矫枉过正地走向客观主义的极端。第二,物质帮助性与主观放任性的裁判标准移植于刑法的两阶层理论,⑧众所周知,刑事领域的裁判标准历来严于民事领域的裁判标准,比如,民事诉讼法中只要求优势证据,刑事诉讼法中却要求排除合理怀疑,⑨从“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法理来说⑩,这样的标准是有利于当事人的,所以,即使以此认定被告侵犯著作权也不会惹人非议。

[注释]

①李扬.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典型案例、学说及其评析[J].法学家,2010(6):53-70.

②同上.

③同上.

④王利明.民法(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7-29.

⑤同上,515-516.

⑥同上,518-519.

⑦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78.

⑧柏浪涛.刑法攻略(第八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3-16.

⑨何家弘.法律英语——美国法律制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97-302.

⑩曾宪义,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47.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72-01

作者简介:曹文龙(1992-),男,汉族,重庆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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