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高宗龍朔二年服制爭端的再解讀

2016-02-02 05:24吴麗娱
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 2016年0期
关键词:高宗問題

吴麗娱

唐高宗龍朔二年服制爭端的再解讀

吴麗娱

對於古喪服特别是相關母服和母族親屬服制的原則性變更,是在唐初以後陸續展開的。在唐太宗貞觀十四年(640),對於包括嫂叔服、甥服及曾祖和嫡子、庶子婦在内的幾項服制作出不同於古禮的規定之後,高宗時代,又相繼出現了幾次較重大的服制爭端和變革活動。這些服制變革在性質上大都可稱爲破禮改經,雖然並不一定彼此之間都有關聯,但多是出自政治目的。例如高宗顯慶二年(657)的舅服之變,就是長孫無忌迫於壓力,力圖修復與高宗關係的一種努力*《唐會要》卷三七《服紀》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787頁;並參見拙文《〈顯慶禮〉與武則天》,《唐史論叢》第10輯,三秦出版社,2008年,1—16頁。。在此之後,又發生了龍朔二年(662)關於嫡繼母改嫁服制的爭議以及上元元年(674)武則天提出“父在爲母齊衰三年”。雖然後者已被研究者多次提到;而前者亦有論及*羅彤華《唐代官人的父母喪制——以〈假寧令〉“諸喪解官”條爲中心》,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系等編《新史料·新觀點·新視角——天聖令論集》下册,臺北元照出版公司,2011年,1—40頁。,但關於其原因以及二者間的聯繫和意義,卻並未得到剖析。基於此,本文想就之進行探討,對兩次服制改革的寓意及其與武則天的關係作一些綜合分析與解説。

一、 龍朔嫁母服解官問題的爭論

高宗龍朔二年的服制爭端,在《唐會要·服紀》上記載甚明:

龍朔二年(662)八月,有司奏:“司文正卿蕭嗣業,嫡繼母改嫁身亡,請申心制。有司奏稱,據《令》,繼母改嫁,及爲長子,並不解官。”乃下敕曰:“雖云嫡母,終是繼母,據理緣情,須有定制,付所司議定奏聞。”*《唐會要》卷三七《服紀》上,788—789頁,下引文同。

就是説,按照《令》的規定,以上爲改嫁嫡繼母、爲長子兩項本來是不須解官服喪的,但是由於蕭嗣業“請申心制”的要求,皇帝卻敕令將這件事“據理緣情”,交付討論。於是此事引起朝廷之上的軒然大波。司禮太常伯、隴西郡王博乂等的奏議主張無服。提出:

緬尋《喪服》,母名斯定,嫡、繼、慈、養,皆在其中。唯出母之制,特言出妻之子,明非生己,則皆無服。是以今云(今云,《四庫》本作“《令》著”,是*見《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0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500頁。)母嫁之服,又云出妻之子。出言其子,以明所生,嫁則言母,通包養嫡,俱當解任,并合心喪。其不解者,惟有繼母之嫁。繼母爲名,正(止?)據前妻之子;嫡於諸孽,禮無繼母之文。申(甲?)令今既見行,嗣業理申心制。然奉敕議定,方垂永則,令有不安,亦須釐正。竊以嫡、繼、慈、養,皆非所生,出之與嫁,並同行路。嫁雖比出稍輕,於父終爲義絶。繼母之嫁,既殊親母,慈、嫡義絶,豈合心喪?望請凡非所生,父卒而嫁,爲父後者無服,非承重者杖期,並不心喪,一同繼母。有符情禮,無玷舊章。

按: 討論中的“心制”本來是指在禮制規定喪期之内已“無服”的情況下,只能以不穿喪服的内心哀悼——“心喪”來表達個人極度悲痛的心情,以此度過喪期。例如弟子爲師,及父在爲母均服心喪。前者本是没有成服規定的;後者因父在,爲母服齊衰期只得一年,餘下的時間便以“心喪”來度過。但是心制或者心喪牽涉要不要解官服喪的問題。從現存開元七年(719)、開元二十五年(737)令中都可以見到“諸喪解官”一條,内有“諸喪(或凡),斬衰三年、齊衰三年者,並解官。齊衰杖周,及爲人後者爲父母,若庶子爲後爲父母,亦解官,服其心喪”的規定*仁井田陞《唐令拾遺·假寧令第二十九》,東方文化學院東京研究所,1933年,742—743頁。並見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下册《唐假寧令復原研究》,中華書局,2006年,594—595頁,下引令文同。。可見除了服喪三年者要解官,齊衰杖周(期)以下的幾條也都在“解官服其心喪”的範圍之内。就是説這幾條無論穿喪服多久,也都是要解官的。

關於非生母的服制,古禮已有規定,其中也包括爲改嫁的繼母。《儀禮·喪服》:“父卒,繼母嫁,從,爲之服,報。《傳》曰:‘何以期也?貴終也。’”即服齊衰杖期的一年喪,而且必須是從嫁之子纔有服。賈公彦解釋説:“但以不生己,父卒改嫁,故降於己母,雖父卒後,不伸三年,一期而已。”*《儀禮注疏》卷三○,《十三經注疏》本,中華書局,1980年,1104頁。就是説,最多僅服一年。後來人對此也有爭議。《隋書·劉子翊傳》記隋時“永寧令李公孝四歲喪母,九歲外繼,其後父更别娶後妻,至是而亡”。河間劉炫以無撫育之恩,議不解任。但子翊駁之,認爲《喪服傳》云繼母如母:“是以令云,‘爲人後者,爲其父母並解官,申其心喪。父卒母嫁,爲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其繼母嫁不解官。’此專據嫁者生文耳。將知繼母在父之室,則制同親母。”*《隋書》卷七一《誠節·劉子翊傳》,中華書局,1973年,1651—1652頁。這裏特别提到繼母,意思是説,除了繼母改嫁無服,否則爲人後者也應爲繼母服喪。將劉子翊所引解官服心丧令文與博乂所言對照,知隋令與後來的唐令十分接近,由此可見唐令對隋令的承襲。

但唐令似乎也有未承隋令的地方。據博乂等議,雖然唐令中包括所生母在内的出母及生母和非生的嫡、養母在内的嫁母服,都是在“俱當解任,並合心喪”,也即“齊衰杖期”和心喪的範圍内,卻未言繼母改嫁如何,爲人後者也没有提到繼母問題,這當然造成了蕭嗣業爲改嫁嫡繼母行服無依據的問題。故博乂等請求對凡非生母的嫡、繼、慈、養等的出母、嫁母一律看待,皆不行心喪。只是承重者完全無服,非承重者可按“杖期”成服,但也不行心喪三年,即不用解官。可見討論中主要涉及出、嫁母問題。另除了母服之外,奏議中還牽涉出對令文其他連帶問題的批評,這些問題都在後來的令中陸續得到糾正。特别是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令中同條都規定“若嫡、繼、慈、養改嫁,或歸宗三年已上斷絶者,及父爲長子、夫爲妻,並不解官,假同齊衰周”,意即凡非生母改嫁,包括出母卒,都不用爲之解官服喪,而是只須按照令所規定的“凡齊衰周,給假三十日,葬五日,除服三日”就可以了。證明以龍朔討論爲基礎,關於非生母的出、嫁母服制基本上是解決了。

二、 關於繼母改嫁服制爭論的原因分析

對於這次論辯的内容及其後的變化,羅彤華已著文一一分析並圍繞禮令關係加以論述。她指出:“官人爲父母守喪,不是單純私領域的行爲節制,還牽涉是否執行公務,喪嫁多長等公領域的範疇。唐《假寧令》‘諸喪解官’條就在規範官人遭喪時的解官、心喪、給假問題。”並指出其中制度自漢晉南北朝以來不斷試行、調整而逐漸演變,諸多細節又隨着唐政府的歷次修令而作了更動。而龍朔二年因蕭嗣業嫡繼母改嫁案引起的一次全面檢討,解官、心喪問題影響最大。特别是對於出、嫁母服制和官人是否解官和服心喪的問題,到開元二十五年令纔有最明確而合理的標示,顯示母子人倫關係逐步得到定位*羅彤華《唐代官人的父母喪制——以〈假寧令〉“諸喪解官”條爲中心》,1—40頁;説見39—40頁。。

對於羅彤華的諸多討論,涉及唐制度的吸收和具體實行情況,此處毋須重複,本文要進一步追究的只是龍朔爭議發起的過程和原因。

與此有關,首先要弄清的是提出服喪請求的同文正卿蕭嗣業。蕭嗣業其人官職不低,同文正卿即鴻臚卿,龍朔二年改名*《唐六典》卷一八《鴻臚寺》,中華書局,1992年,505頁。,是正三品的鴻臚寺長官銜。可以知道的是,現史料蕭嗣業之名最早出現的時間是貞觀二十年。其時李勣討伐薛延陀至烏德鞬山(亦作欝督軍山),大战破之。“其大首領梯真達官率衆來降,其可汗咄摩支南竄於荒谷,遣通事舍人蕭嗣業招慰部領,送於京師,磧北悉定。”*《舊唐書》卷六七《李勣傳》,中華書局,1975年,2487頁;《資治通鑑》卷一九八,中華書局,1956年,6238頁。之後則有顯慶二年(657)閏正月,“副都護蕭嗣業發回紇等兵自北道討西突厥沙鉢羅可汗”*《資治通鑑》卷二○○,6301頁。。顯慶三年二月,“蘇定方攻破西突厥沙鉢羅可汗賀魯及咥運闕啜,賀魯走石國,副將蕭嗣業追擒之,收其人畜前後四十餘萬。甲寅,西域平”*《舊唐書》卷四《高宗紀》上,78頁,下同。。這個副將就是副都護。同年“鴻臚卿蕭嗣業於石國取賀魯至,獻於昭陵”。則蕭嗣業恐怕就是在追擒賀魯之功後被任爲鴻臚卿的。《大唐故開府儀同三司鄂國公尉遲君(敬德)墓誌銘并序》載顯慶四年四月遲遲敬德的葬禮,即有“仍令鴻臚卿、琅琊郡開國公蕭嗣業監護,光禄少卿殷令名爲副”的記載*周紹良主編、趙超副主編《唐代墓誌彙編》顯慶100,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292頁。。

之後,蕭嗣業參加了攻打高麗的戰爭。龍朔元年正月“戊午,以鴻臚卿蕭嗣業爲扶餘道行軍總管,帥回紇等諸部兵詣平壤”。四月又與任雅相、蘇定方等“及諸胡兵凡三十五軍,水陸分道並進”,同年九月打敗高麗班師*以上參見《資治通鑑》卷二○○,6323—6324頁。。十月又以鴻臚卿爲仙蕚道行軍總管,與鄭仁泰、劉審禮、薛仁貴等攻討來犯的回紇和同羅、僕固。次年三月即有“鄭仁泰等敗鐵勒於天山”的記載*以上參見《資治通鑑》卷二○○,6326—6327頁。。因此至少從顯慶三年至龍朔二年蕭嗣業的官職一直是鴻臚卿。只是期間他有不少時候是被派出在外及領兵作戰,龍朔二年八月有可能是他剛剛還朝不久*按: 從史料記載中又見到咸亨四年(673)“上遣鴻臚卿蕭嗣業發兵討”弓月(《資治通鑑》卷二○二,6372頁)。郁賢浩、胡可先《唐九卿考》(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424—425頁)一書考證這是他再任鴻臚卿。此外,《舊唐書》和《資治通鑑》都記載調露元年(679)冬十月,單于大都護府突厥阿史德温傅及奉職二部相率反叛,遣(《通鑑》職名内有鴻臚卿)單于大都護長史蕭嗣業、將軍花大智李景嘉等討之,與突厥戰,爲賊所敗,嗣業配流桂州(《舊唐書》卷五《高宗紀》下,105頁,並參《資治通鑑》卷二○二,6392頁)。説明蕭嗣業雖非武職,但實常任將帥。在調露元年以前,還是立有大量戰功的,與始終在朝中供職的省寺官員有所不同。。

龍朔年間蕭嗣業既是統兵將帥,在京城的時間應當不多。龍朔二年八月距離其在西部討伐回紇的時間不過幾個月,而蕭嗣業竟在此時提出要爲已出嫁的嫡繼母服心喪的問題。上文已説明,有司奏和博乂等議明確指出令中其實没有涉及繼母嫁服。繼母不是生母,何況又是已經再嫁,服與不服禮制上其實並無大礙,討論中旁及的出母服更在其後。既然如此,本無須爭論,蕭嗣業個人行服的請求也算不了什麽大事。那麽爲何高宗竟然鄭重其事將此事交付禮官,以致諸多朝官都參加了辯論,而反對蕭嗣業解官的人又是如此之衆呢?

根據歷朝以來的慣例,官員的服喪雖然有制度規定,但實行與否要服從國事的需要。《禮記·喪服大記》關於喪期内對國家政事的服務有曰:“君既葬,王政入於國。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絰帶,金革之事無辟也。”*《禮記·喪服大記》,《禮記注疏》卷四五,《十三經注疏》本,1581頁。古代卒哭是在下葬之後舉行的儀式。這裏意思是説,在下葬卒哭之後,無論是君王還是大夫,都可以繼續爲國家服務。如果遇到“金戈之事”,就可以無所回避地去爲國作戰了。這一點,演變爲歷朝各代相沿的起復奪情之制。而“卒哭”後來也被規定爲三月或者百天。事實上有不少官吏的復職甚至不到三月或百天*參見拙文《卒哭小考》,《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8集,商務印書館,2013年,247—271頁。。當然這一起復奪情,大都是針對需要爲父母解官服三年喪的情況。即使是非要服喪不可,蕭嗣業也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職務,向朝廷請求不服喪,何況是與自己、與家族已經没有任何關係的出嫁嫡繼母呢?更奇怪的是朝廷不但没有按照慣例執行起復奪情的規定,反而是借此掀起了關於服制的辯論。

那麽這樣做的原因是什麽呢?推測起來,我想不外乎有兩種可能。其一種可能是蕭嗣業已經厭倦了在外金戈鐵馬的生活,希望借此因由留在家中,不再被派出。回家行喪既可以顯示孝道,又可以擺脱出外的辛苦甚至是危險,是一個最説得過去而不讓朝廷怪罪的理由。當然另一種可能更説得通,就是由於喪服問題影響任官,比較敏感,蕭嗣業遇事自覺提出來,機緣湊巧,迎合了朝廷的某種需要,故拿出來討論。

那麽,究竟是什麽需要使得朝廷有必要在喪服問題上大做文章呢?有一點很清楚,那就是官員若服喪則必須明確是否解官回家。我們知道唐代官員的銓選官闕少而選人濫始終是一道大難題。開元十八年(730)侍中兼吏部尚書裴光廷曾爲此作“循資格”,“定爲限域。凡官罷滿以若干選而集,各有差等,卑官多選,高官少選,賢愚一貫,必合乎格者,乃得銓授”*《通典》卷一五《選舉·歷代制》下,中華書局,1988年,361頁。;“而賢愚一概,必與格合,乃得銓授,限年蹑级,不得踰越。於是久淹不收者皆便之,謂之‘聖書’”*《新唐書》卷四五《選舉志》,中華書局,1975年,1177頁。。循資格因銓選不能從人才出發而遭詬病,但基本原則行於有唐一代。且制度雖似建於開元,實則問題至少高宗之際已經形成。《唐會要》載顯慶二年(657)黄門侍郎知吏部選事劉祥道就上疏説:“今之選司取士,傷多且濫,每年入流數過一千四百人,是傷多也;雜色入流不加銓簡,是傷濫也。古之選者不聞爲官擇人,取人多而官員少也。今官員有數而入流無限,以有數供無限,遂令九流繁總,人隨歲積。謹約准所須人,量支年别入流者,令(今)内外文武官一品以下、九品以上一萬三千六百四十五員,舉大數當一萬四千人。”這樣的人數以三十年爲計,每年五百人即足夠補充。而現實的情況卻是當年入流的人數一千四百,“計應須數外,恒餘兩倍。又常選者仍停六七千人,更復年别新加,實非處置之法”。故其疏提出:“望請釐革,稍清其選。”雖然當時中書令杜正倫亦言入流者多,是爲政之弊,但“公卿以下,憚於改作,事竟不行”*以上見《唐會要》卷七四《選部上·論選事》,1580—1581頁,下開耀元年條引文同。。可見在高宗初年入選官員過多已經很讓朝廷頭痛,事實上總章中參選的每年已達万人*《唐會要》卷七四《掌選善惡》總章二年司列少常伯李敬玄條,1593頁。。所以總章二年(669)四月一日,便由裴光廷之父、司列少常伯裴行儉“始設長名牓,引銓注期限等法。又定州縣升降官資高下,以爲故事”*《唐會要》卷七四《吏曹條例》,1596頁。。到了開耀元年(681)四月十一日,又以“吏部兵部選人漸多,及其銓量十放六七,既疲於來往,又虚費資糧”,下敕“宜付尚書省集京官九品以上議”,但是問題雖經爭論卻並没有解決,這便是後來裴光廷建立循資格,企圖完善銓選制度的原因。而論者研究唐朝“守選”制形成的原因,也多會注意到高宗時期選人衆多的现象。*陳鐵民《唐代守選制的形成與發展研究》,《文史》2011年第2輯,129—186頁;説見133—134頁。

蕭嗣業爲出嫁嫡繼母服喪的爭議就發生於這段時期之中。可以想見,雖然解官服喪並不一定能緩解多少僧多粥少、官職稀缺的問題,但或者正因職位少,所以遇到母服的問題就比較敏感,而蕭嗣業自然也就不敢不報告朝廷,請朝廷定奪。當然如能讓其解官,是比較順遂、符合朝廷需要的。如借用此時機,彌補制度的缺失,將所有嫡、繼、慈、養等非親生的出母、嫁母都納入服“心喪”解官,就意味着可以無條件地擴大母服解官服喪的範圍。而蕭嗣業既是三品貴官,又是常常外出的領兵將帥,試想這樣的人都要按制度解官服喪,那麽還有什麽人有理由遇此類情況不解官呢?所以以蕭嗣業做“法”,無疑有着號召作用和典型意義。

但是讓蕭嗣業爲出嫁嫡繼母解官服心喪的做法卻遭到大多數朝官的堅決反對。據博乂等言:“依文武官九品以上議,得司衛正卿房仁裕等七百三十六人議,請一依司禮狀,嗣業不合解官;得右金吾衛將軍薛孤吴仁等二十六人議,請解嗣業官,不同司禮狀者。”博乂等認爲“令文疏舛,理難因襲”,因此請求“依房仁裕等議,總加修附,垂之不朽。其禮及律疏有相關涉者,亦請准此改正。嗣業既非嫡母改醮,不合解官”。結果“詔從之”,可見在皇帝下詔將問題交付有司“議定奏聞”後,至少有約七百餘人參加了討論,其中主張不解官者占據了約達96%的壓倒多數,贊同者相比之下寥寥無幾,以至於皇帝最終不得不否定了解官的意見。

爲出嫁繼母解官服喪遭到大多數官員反對很可以理解,這裏不僅是官員本身對母服問題不認同,而且服制本身也關係到官員的切身利益。問題在於,當時雖然尚無“循資格”的各種嚴格規定,做官的限制也許會少一些,但是一般官員的參選和入流顯然也是要經過選拔和競爭的。而如果是按照這個新劃定的範圍執行母服的話,那麽他們在任職當中,自然解官的概率無形中就會增多。特别對於中下層文官而言,好不容易獲得的官職就這樣憑空失去,實在是有些得不償失。按照規定,一旦解官,便不再發放俸禄,即使喪期結束,官職也不能自動恢復,由此不但可能從此喪失晉升機會,甚至會斷絶生活來源,因此解官服心喪無疑是會影響官人任職和前途的。雖然遇到喪事,官員或有起復的規定,事實上唐朝官員遇到喪事也大多熱衷起復,甚至將起復當成是一種待遇;但唐初文官起復受到限制,機會本來比武官就少。如高祖武德二年(619)正月、九月制令都有“文官遭父母喪〔者〕聽終制”;武則天長安三年(703)敕:“三年之喪,自非從軍籍者,不得輒奏請起復。”*《舊唐書》卷一《高祖紀》,8頁;《唐會要》卷三八《奪情》,688—689頁。蕭嗣業的事,更斷絶了隨意起復的可能。所以擴大母服不得人心,無論如何都不能令人接受。從以上人數對比,可以知道當時朝廷上官員們的反應有多麽激烈,幾乎可以認爲其事已演爲朝廷大臣和官員對朝廷意向的一次公開反抗。而正是由於他們的表態,使朝廷收回了成命——由司禮太常伯、隴西郡王博乂主持的奏文,實際表達了反對派官員的意見,最終局勢得到扭轉。而新的嫡、繼、慈、養改嫁母的規定,在非生母和生母之間劃了一道界限,這樣不但順乎人情,執行起來也比較方便,所以在後來的禮、令之中,也是作爲原則來執行的。不過朝廷想借此解決官闕少的矛盾,緩解選人太多的壓力,事實證明是達不到效果也不得人心的。

三、 對母服爭論背後原因的進一步推測

以上的推測只是一種可能,並且也許只是一種直觀的原因或契機。蕭嗣業即使起過作用,也只是歷史上偶然事件的緣起者和匆匆過客。但此次事件在朝廷之上掀起如此重大的風波,又幾乎顛覆了上古禮中早已成爲定制的經典禮條,那麽是不是還會有其背後更重要的原因呢?

討論及此,須注意此事發生的龍朔二年八月,正在武則天參政不久。據《資治通鑑》顯慶五年(660)冬十月條有“上初苦風眩頭重,目不能視,百司奏事,上或使皇后決之。后性明敏,涉獵文史,處事皆稱旨。由是始委以政事,權與人主侔矣”*《資治通鑑》卷二○○,6322頁。。顯慶五年是龍朔元年的前一年,表明武則天彼時已參決百司奏事,開始權侔人主,且進一步從後臺走向前臺。《舊唐書·高宗紀》載同年六月,皇子旭輪(睿宗)生:

秋七月丁亥朔,以東宫誕育滿月,大赦天下,賜酺三日。八月甲午,右相許敬宗乞骸骨。壬寅,許敬宗爲太子少師,同東西臺三品,仍知西臺事。九月……戊寅,前吏部尚書、河閑郡公李義府起復爲司列太常伯,同東西臺三品。*《舊唐書》卷四《高宗紀》上,83頁。

這些記載表明,當時武則天剛剛生了第四個兒子旭輪,就是後來的睿宗。而這個時候的宰相,仍然是武則天初册皇后時的李義府、許敬宗。從以往的研究可以知道,二人不僅從一開始即投靠武則天,協助其當上皇后,打擊貞觀顧命大臣,使之遭到貶逐甚至誅殺;更重要的是爲之撰作《顯慶禮》,“增損舊禮,並與令式參會改定”,“時許敬宗、李義府用事,其所損益,多涉希旨”*《舊唐書》卷二一《禮儀志》一,818頁。,使《顯慶禮》在諸多方面,成爲表達武則天意旨的産物。而直至龍朔二年,許、李二人仍任事爲宰相,無論宫内朝中,都表明事局不二,武則天正在由内而外操控權力的得意之秋,朝政也在她的掌握和關照之下。

可以知道的是,《唐會要·定格令》有“龍朔二年(662)二月,改易官名,敕司刑太常伯源直心等重定格式”和“至麟德二年(665)奏上之”的記載*《唐會要》卷三九《定格令》,820頁。。由於永徽二年(651)曾修訂律、令、格、式,所以這是高宗朝第二次修格。正如以往學者所指出,相對於“設範立制”的令主要沿襲前朝法令,由制敕删輯成的格是當代法。所以龍朔格應是永徽二年以降的制敕總結。而《顯慶禮》制定以來的相關制敕也在其内,筆者曾爲此討論過禮和格敕的關係,認爲格的製作應當也是武則天參政的必然。儘管同在高宗統治之下,但第二次修格不會是第一次的重複,相反倒完全可能是對它的修正,和對顯慶以來方針政策的總結。武則天在開始親理朝政之初,自需要通過格的編修重新立法,並確立今後之方向,這也可以認爲是她對李唐初期政治的一種“革命”。龍朔二年的爭議,也發生在朝廷下令修格不久,之所以討論母服,很可能也與當時修格而重新立法有關。

關於修格與武后政治的關係,筆者已另文探討*《試析唐高宗朝的禮法編纂與武周革命》,《文史》2016年第1輯,83—115頁。,此處不擬多論。但需要强調只一點,即當時朝政既在武則天及忠於她的大臣執掌之下,如此轟動朝野的大事武則天不可能不知情,也不可能没立場。至少,關於出嫁繼母服的討論隱含着另一種思考,這就是母服和父尊在喪服中的關係,而其中的關鍵就在對待“母”的態度。試想改嫁的嫡繼母從血緣和親疏關係來看已經非常遠了,可以説是母服的邊緣又邊緣。但是如能實現爲改嫁的嫡繼母解官行服,那麽對其他非親生母(包括嫡、繼、慈、養)就都不在話下而必須行服,連帶爲父親厭惡、已不承認夫妻關係的出母也是如此,由此就是有意地擺脱了古禮中母服以父尊而厭屈這一基本原則。因爲正如博乂所指出,“出之與嫁,並同行路”,可見出母也是被考慮在内的。出母是父親在世時就趕出家門的,繼母嫁人雖在父親卒後,但在離絶父親的問題上也好不了多少——“嫁雖比出稍輕,於父終爲義絶”。站在父親的角度上本該服從古禮,但是如果是解官爲其服心喪,就是不考慮父親的立場,也不在意父親若在世的感受。换言之,是母服可以完全不受與父親關係的影響。而這一點,與武后後來提出的“父在爲母服齊衰三年”意義顯然是一致的。所以若是爲出嫁繼母解官服心喪豈非是在精神上實現了母服的獨立!若將兩者聯繫起來,可以認爲這一思想恐怕早有基礎。

目前,我們關於蕭嗣業事件的背後是否也有武后的授意和鼓動並没有直接的證據。但是這種看起來似乎無關大局的邊緣性問題,如果没有權勢者背後的申張和鼓動,不可能在朝廷之上掀起如此的聲浪,也不可能從一個不大的事件演變成一場原則性的爭論,從而激起如此强烈的反應。而從武則天一貫的立場來看,如果説這一事件出自她的動議並非全無根據。

可以進一步證明出嫁母服制與武則天有關的是韋后。《唐會要·服紀》上載:“神龍元年(705)五月十八日,皇后表請天下士庶出母終者,令制服三年。”*《唐會要》卷三七《服紀》上,794頁。《舊唐書·后妃傳》稱“昭容上官氏常勸后行則天故事,乃上表請天下士庶爲出母服喪三年”*《舊唐書》卷五一《后妃傳》上,2172頁。。《通鑑》胡注則説韋后這樣做是爲了“感動帝心,令其念武后也”*《資治通鑑》卷二○八,6593頁。。可見這個出母服主張是爲了使中宗想到武則天。這裏僅言出母而不言其他,顯然是由於出母與父關係最遠,最能顯示母服不由尊降的獨立性,有出母則嫁母也應在内,由是行所謂“則天故事”,可以反證龍朔二年擴大出、嫁母服制的主張確實與武則天有關。

如果這一推測成立,那麽可以知道武則天很早就企圖從喪服問題上顛覆母服的概念,但是武則天爲何要這樣做呢?這一點自然要與她的切身處境聯繫起來。從當時的情況看,武則天雖然被高宗賦予權力,甚至可以説很多時候獲得高宗的支持,但二人並不是立場完全一致,也不是没有大臣反對。史料記載龍朔二年(662)冬十月庚戌,西臺侍郎上官儀同東西臺三品。次年夏四月乙丑,右相李義府下獄。戊子,李義府除名,配流嶲州。至再次年也即麟德元年(664)的十二月丙戌即發生了上官儀爲高宗草詔廢后被殺事件*參見《舊唐書》卷四《高宗紀》上,83—86頁;《資治通鑑》卷二○一,6342—6343頁。。這間接表明武后的權力曾被試圖削弱,雖然她最後成功地剷除了政敵。因爲誠如論者所言,在上官儀事件背後,“隱藏着忠於李唐體制的官員同武則天以皇后身份逐步奪權的激烈鬥爭”*韓昇《上元年間的政局與武則天逼宫》,《史林》2006年第6期,4—52頁;説見41—42頁。。這之中自然也包含着對武則天干政的不滿。

所以武則天主張的正是能夠與高宗平起平坐的權力和地位。《通鑑》於上官儀事末評論武則天已是“政無大小,皆與聞之。天下大權,悉歸中宫,黜陟、殺生,決於其口,天子拱手而已,中外謂之‘二聖’”。這也表明武則天作爲皇后已經企圖打破舊規而不受約束和限制,她也急需破除禮儀上對女性的一貫壓制從而證明其爭權、越權的合理性。因此喪服的母服不以父尊爲厭屈只是一種迂回的思想表達和象徵。但事與願違,此事的結果並没有遵從武后的希望。説明即使在武則天能夠得心應手掌控全局、操縱朝政的情況下,反方的力量還很强大。必須提到的一點是,龍朔中帶頭反對爲出母、嫁母解官服喪的是司禮太常伯、隴西郡王博乂。作爲司禮太常伯,也即禮部尚書的博乂在禮儀問題上站出來説話似乎很自然,因爲這是他的職責所在。但是從另外的方面看就不一定如此簡單了。因爲博乂的另一身份是郡王,他是高祖兄子,是在高祖即位初最早一批封王的*《舊唐書》卷一《高祖紀》,7頁。。雖然本傳言其驕侈不遵法度,不爲高祖所重*《新唐書》卷七八《宗室·李博乂傳》,3536頁。,但他畢竟在顯慶元年(656)和龍朔三年(663)以後都被任爲宗正卿*參見郁賢浩、胡可先《唐九卿考》,252—253頁。,這説明他在皇族中很有身份且有一定影響,他的表態很可能不僅代表個人,也反映了李唐宗室的立場。證明他們對武則天一味爭權和打破朝廷秩序的做法是反對的。以博乂爲首的宗室大臣絶不同意使皇權受到損害和干擾——在這方面,他們事實上也代表了高宗能夠容忍的底綫。而如果是這樣,説明李氏皇族和宗室與武則天的矛盾也許很早就産生了,這種暗存的不滿纔是導致他們在武周建政後公開對抗以及被鎮壓的原因。

當然武后究竟是借龍朔出嫁繼母服問題作一試探,來了解官員們對其主張的態度;還是以此爲開端,受到啓發而在上元中最終提出母服三年的問題還不得而知,但其事與武則天的關係恐怕很難否認。當然就此而言,多數官員顯然對其做法並不買賬,也没有完全懾服於武氏的威力。這一點只要看看兩派官員的數量對比就知道了。何以如此?或許是因爲事情本身不得人心,或者是由於有宗室大臣做主,官員們也看清楚皇帝的意向未必支持皇后,且法不責衆,所以敢於聯合起來反對。

四、 武則天母服改革的最終落實與開、天新政

如以上推測成立,則龍朔二年(662)事件在武后干政擅權路上也只是一個小小的插曲,母服問題在當時最多只是一種迂回的表達,但是在此之後,事態即更明朗。麟德二年(665)第二次修格結束;與此同時,封禪的活動業已開始。武后於同年提出“封禪舊儀,祭皇地祇,太后詔配,而令公卿行事,禮有未安,至日,妾請帥内外命婦奠獻”的要求,獲得批准*《資治通鑑》卷二○一,6344頁。。次年,武后即與越國太妃燕氏分别作爲亞獻和終獻助祭封禪社首,通過具體行動展示了帝后一體,父天母地,進一步表明了皇后對國家神聖禮儀和朝政運作的參與支配。

此後,武則天的干政不斷遭到大臣的反對,特别是咸亨元年(671)許敬宗死,宰相劉仁軌、郝處俊等主政,極力反對高宗使天后“攝知國事”,認爲是欲“傳位天后”、“持國與人”*《舊唐書》卷八一《李義琰傳》、卷八四《郝處俊傳》,2756、2797—2798頁;《資治通鑑》卷二○二,6375—6376頁。,其結果自然是對武后希圖進一步主政和獨裁製造了障礙。但武則天卻在與宰相對抗的同時即頒佈其施政主張,上元元年(674)提出的“自今父在,爲母服齊衰三年”,是北門學士爲其所定施政綱領中最爲核心的一條*《資治通鑑》卷二○二,6374頁。。據《唐會要》所説,其上表直擊古禮關於男女、夫妻的尊卑倫常觀念,明指“至如父在爲母止服一期,雖心喪三年,服由尊降”的不合理,提出“若父在爲母止一期,尊父之敬雖同,報母之慈有缺”*《唐會要》卷三七《服紀》上,789頁。。所説雖似關乎孝道,但中心是反對母服因父尊壓屈。這裏母權的申張與后權的凸顯是一致的。拉平父母服制的年限以及將母服擴大不過是象徵帝、后權力的並立和對等,通過服制抨擊傳統,爲自己的干政和取得侔於皇帝的至尊地位張本,所以兩次服制的提出可以認爲是同出一轍。

對於天后提出的這一條款,《通鑑》説是“詔書褒美,皆行之”,《唐會要》也説是“遂下詔依行焉”,但是真實的情況是“當時亦未行用,至垂拱年間(685),始編入格”。説明此條雖然已由高宗詔敕批准,卻並没有真正當作制度頒行,在武則天將它編入《垂拱格》以前,也没有太多法律效力。不過武則天此條和龍朔二年(662)事件有相同的企圖,兩者不無關係。如前所示龍朔二年最初提出的意向也是擴大母服,而博乂的説法,證明所生和非所生的嫁母出母都在討論之内。最後的結果也是按照生母和非生母劃綫,生母的出母、嫁母是仍按齊衰杖期,解官服心喪;但凡非所生的嫡、繼、慈、養母出和改嫁不解官服心喪的問題後來已編入令文,所以武則天不再提非生母的出母、嫁母問題,而是專從生養勞瘁的角度討論母服年限,抓住了母服的根本。

無論如何,在武則天提出父在爲母服三年以後,唯有中宗初韋后試圖走相同路綫。而或許是母服的問題涉及武周革命和太多政治因素,所以直到開元初期還一直爭論不已。《唐會要》同門載開元五年(717)左補闕盧履冰上言,認爲武則天的父在爲母服三年“雖則權行,有紊彝典”,提出“今陛下孝治天下,動合禮經,請仍舊章,庶協通典”,反對將母服三年列入常制。但是刑部郎中田再思卻認爲上古以來,服制重輕從俗,升降不一。對於三年之制,鄭玄和王肅就因分别主張二十七月和二十五月而各有異同;關於繼母出嫁,也有全服與從之乃服的區别。這裏兩者聯繫在一起,再一次證明了龍朔二年爭議與武則天的關係。至於父在爲母三年,他認爲既然“行之已逾四紀,編之於格,服之已久”,又“何必乖先帝之旨,阻人子之情,虧仁孝的(之?)心,背德義之本”呢?同時連帶提出嫂叔、姨舅之服,“並太宗之制,行之百年矣”,如果對之加以否定,便是“陋今而榮古”。結果是雙方各執一詞,“紛議不定”。此後盧履冰再度上疏,説明“臣開元五年,頻請仍舊。恩敕並嫂叔舅姨之服,亦付所司詳議,諸司所議,同異相參”*參見《唐會要》卷三九《定格令》,789—790頁;《舊唐書》卷二七《禮儀志》七,1023—1026頁,下同。。可見爭議原是秉承玄宗旨意,且亦從母服延伸到對貞觀以來喪服制度的全面檢討。

爭議的焦點和中心其實還是圍繞對武則天遺留制度是否吸收和認可的問題。這之中反映出一個矛盾,就是武則天關於父在母服的提出是在高宗朝,那麽兩者是否可以完全分離?由此也涉及武后主張的性質以及母服的評價問題。如田再思即辯稱父在母服三年之制“出自高宗大帝之代,不從則天皇后之朝”。而盧履冰再上疏則針鋒相對,不但陳述“上元中,則天皇后上表,請同父没之服,亦未有行。至垂拱年中,始編入格,易代之後,俗乃通行”即高宗未行而武則天時纔入格通行的過程,藉以區分兩者關係;且以婦女的“三從”之道和父在母服一年本是“天無二日,民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的一統之法反駁之,强調如果隨從末俗,顧念兒女之情,“臣恐後代復有婦奪夫政之敗者”。可見母服三年是被當做“婦奪夫政”的一個中心。

盧履冰既將此條與武周篡唐結合,又上表進一步論述其危害。表中明確指出這一服制的實行完全是在武則天建政之後,是由於“天皇晏駕,中宗蒙塵。垂拱之末,果行聖母之僞符;載初之元,遂啓易代之深釁”。他還將此事與“孝和非意暴崩,韋氏旋即稱制”以及玄宗最後平定武韋之亂聯繫起來,當作是武后以來亂政的淵藪,認爲玄宗既然“定社稷於阽危,拯宗枝於塗炭”,就應認識其危害而取消之。左僕射元行沖也同意他的説法*《資治通鑑》卷二一二開元七年閏七月條(6736頁)稱:“左散騎常侍禇無量以履冰議爲是。”則似乎是將元行沖當成禇無量。,指出實行父在爲母齊周的“尊厭”之法“可以異於飛走,别於華夷”,反之則是“事不師古,有傷名教”。甚至也連同否定了太宗以來的服制改革,認爲姨舅嫂叔之服,通應“依古爲當”。

然而這進一步的爭論並没有達成一致,反而“自是百僚議竟不決”。值得注意的有一點,即以上史料並没有説明盧履冰二次上疏的時間,但據疏中“所司惟執齊斬之文,又曰亦合典禮。竊見新修之格,猶依垂拱之僞”的説法,知據新格成就不遠。這個新修之格,應當就是開元七年(719)三月十九日,由宰相宋璟、蘇頲、盧從願等領銜修成的《開元後格》*《唐會要》卷三九《定格令》,822頁。,可見爭論至少已持續了一、二年之久。新格保留了《垂拱格》的“父在爲母三年”。直至開元七年八月二十六日,玄宗下敕曰:“惟周公制禮,當歷代不刊,況子夏爲傳,乃孔門所受。格條(《唐會要·服紀》上作“格令”)之内,有父在爲母齊衰三年,此有爲而爲,非尊厭之義。與其改作,不如師古,諸服紀宜一依《喪服》文。”*《舊唐書》卷二七《禮儀志》七,1031頁;《通典》卷八九《齊縗杖周》略同,2451頁。以敕改格,依行古制一年之服,關於服制的爭論纔暫時告一段落。

玄宗朝代的格條吸收《垂拱格》的内容,本身就説明武后時代的影響並不是能輕易清除的。這裏玄宗的敕中,僅説父在爲母三年是不符合尊厭之義的“有爲”之作,卻並没有明確批判武后“將圖僭篡”的用意,説明玄宗對此還是有一定保留,或者説對其中的説法還有斟酌。當然這並不妨礙他對此條之入禮仍采否定態度。這是因爲從玄宗初即位到開元七年的一段時間中,關於武韋篡權干政的歷史還活躍在人們的記憶之中,前事不遠,連同以往母服的改革爭辯過程,也深爲某些大臣所知曉。故當著服制作爲武則天奪權手段被重新提請注意,特别是與玄宗初期平定武韋的功績和目標聯繫在一起時,皇帝便不能不警惕。何況對於武則天的否定和批判與此期的政治方向是一致的,所以玄宗最後的詔敕也認可了這一事實。

儘管如此,並不能表明這一做法有太多實際意義。因爲一來是無論如何李、武政權有千絲萬縷的聯繫,高宗時代由武則天所定制度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其實很難被完全棄置,何況武周政權又進一步予以强化。二來畢竟時過境遷,“行之已踰四紀”,則長期的制度頒行,在人們也已經形成了習慣。加上無論是太宗時代的服制變革,抑或武、韋時期的母服增擴,僅從服制的角度,它們都順應人情,特别是與北朝以來重視外族和母家的習俗相符,所以也易於爲人們所接受。這一點筆者在過去已作論述*關於北朝以來重視外家和母族的情況,筆者已在《唐前期喪服改禮中的帝王意志與北朝風習》一文中予以討論,《唐禮摭遺——中古書儀研究》,商務印書館,2002年,496—520頁;並參拙著《終極之典——中古喪葬制度研究》第七章,中華書局,2012年,557—571頁。。服制的影響即盧履冰所説“易代之後,俗乃通行”,“竊見新修之格,猶依垂拱之僞,致有祖父母安存,子孫之妻亡没,下房筵几,亦立再周,甚無謂也”。此即爲子孫之妻行三年之服。可見《開元格》已經繼承了《垂拱格》,而且制度改變了官民日常生活。甚至玄宗開元七年明下敕令後,情況也没有糾正多少。史稱“自是卿士之家,父在爲母行服不同: 或既周而禫,禫服終三年者;或有依上元之制,齊衰三年者”。混亂的思想一如以往,加上朝令夕改,一紙詔敕並没能解決人們的疑惑,反而是“時議者是非紛然”*《舊唐書》卷二七《禮儀志》七,1026、1031頁。。

也許是新的服制行之已久,逐漸被人們當作生活常態。所以到開元二十年(732)修定《開元禮》,蕭嵩議請依上元敕,以父在爲母齊衰三年爲定,對這條制度的質疑遂告終結。事實上包括太宗、高宗以來的服制也都修入了《開元禮》,“及頒禮,乃一切依行焉”*參見《舊唐書》卷二七《禮儀志》七,第1031頁;《唐會要》卷三七《服紀》上,792頁。。則《開元禮》完全吸收和承認了以往的服制改革,父在母服只是被作爲唐初以來服制變化和改革成果的一條接受,而完全脱去了對最初政治意義的考量,這説明其時玄宗對待服制正像吉禮之祭天,已不太計較其今古同異和學術是非,對行之已久的做法“有其舉之,莫敢廢也”,且使《貞觀》、《顯慶》“二禮並行,六神咸祀”*《大唐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民族出版社,2000年,14頁。——只要是唐代以來的創造和改革,就一概吸收,一切以標榜大唐盛舉出發。説明一個時代有一個時代的關心重點,這決定了不但朝政方向發生改變,而且統治者心態與開元前期相比也已完全不同了。

促使玄宗對服制進一步實行改革的契機是在開元二十三年,玄宗通過藉田赦書,以“宗廟致享,務存豊潔;禮經沿革,必本人情。籩豆之薦,或未能備物;服制之紀,或有未通”爲名,下制“令禮官學士,詳議具奏”*《開元二十三年藉田赦》,《唐大詔令集》卷七四,商務印書館,1959年,416頁。,因此掀起了關於廟享和服制問題的再討論。後者的中心主要是外家服制,不但包括外祖服和姨舅服,還增加了舅母服和堂姨舅服。雖然崔沔等人提出應當按照玄宗開元七年敕一依古禮,有所謂“願守八年明旨(按八年,應即前所説七年八月),以爲萬代成法”的要求。但最終仍在玄宗的堅持下,宰相裴耀卿等奏將“聖制親姨舅小功,更制舅母緦麻,堂姨舅袒免等服”悉數定爲制度,聲明“取類新禮,垂示將來,通於物情,自我自古”,並望“准制施行”,獲得批准*《唐會要》卷三七,796—799頁。。據知開元二十五年頒佈了《開元新格》,此條新定服制無疑會收入在内,此時無論禮、法,新的服制都取得了勝利,且是將外族服制等級範圍進一步提高和擴大。當然言及它的具體原因,筆者認爲可與開元二十三年前後,武惠妃爭當皇后和爭立其子爲太子的背景聯繫起來。由於惠妃之祖爲武則天堂兄弟,乃的的確確的皇家堂姨舅親。因此堂姨舅親和服制的認定,實際上是出自改變武惠妃仇家身份,提高其出身地位的目的*參見拙作《唐禮摭遺——中古書儀研究》,496—520頁;《終極之典——中古喪葬制度研究》第七章,557—571頁。。此舉雖然出自一時,但由於爲此涉及全部的外族長親服制,等於對貞觀以來的改革作了進一步肯定。在此之後,則不再有對此提出疑問和異議者,唐朝的服制改革至此可以認爲是完全在制度上取代了古禮。

還須强調的是,這次爭議因“堂姨舅”的特殊用意而引起,武則天所定“父在爲母齊衰三年”的政治意義也已不在此次爭論之中。這説明《開元禮》制定後,武則天定立的某些制度(特别是高宗時期)已與唐制進一步融合。但是此中還有一點不通之處,就是《開元禮》和令規定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爲母(親生)是在齊衰杖周,即一年服,即使到開元二十五年令文中,仍復如此。由於父在尚且爲母三年,與父已死卻顧念父親的感受而減輕出母、嫁母的喪服,兩者實有矛盾,所以到天寶中,我們便見到如下的規定:

五服之紀,所宜企及,三年之數,以報免懷。齊斬之紀,雖存出母之制,顧復之慕,何申孝子之心?其出嫁之母,宜終服三年。*天寶六載(747)正月十二日赦文,《唐會要》卷三七《服紀》上,794頁;《通典》卷八九《齊縗杖周》,2452頁。

“出嫁之母”仍是包含了出母和嫁母在内。從條文來看,這裏“以報免懷”的説法還是指親生之母。所以明顯是將作爲生母的出母和嫁母服制從一年提高到三年,以與母服三年完全保持一致,因此可以認爲是進一步統一了母服觀念,爲母服的爭論畫上句號。據《新唐書·刑法志》:“至(開元)二十五年,中書令李林甫又著新格,凡所損益數千條。……天寶四載,又詔刑部尚書蕭炅稍復增損之。”*《新唐書》卷五六《刑法志》,1413頁。我們不知道,這個開元二十五年初定、天寶四載由蕭炅“稍復增損”的《開元新格》對於開元二十三年制定的服制是不是完全吸收了,但天寶六載出母服無疑是《開元新格》制定後對母服的再度修正。其來源史料言明是赦文。《舊唐書·玄宗紀》下亦載天寶六載正月“丁亥(十一日),親享太廟。戊子(十二日),親祀圜丘,禮畢,大赦天下”*《舊唐書》卷九《玄宗紀》下,221頁。,證明服紀此條是來自南郊赦文。此赦文題目尚見《唐大詔令集》,但可惜文已不存*《唐大詔令集》卷六八《天寶六載南郊赦》,379頁。。赦文一般多有更新、改良政治的内容,服制顯然也是被當作改革的内容之一頒佈的。雖然,我們不能確知它的意義,但是和開元初年的詔敕比較起來,玄宗顯然已經放棄了與則天時代針鋒相對的情緒,而是更多地從事物發展的理性、客觀規律出發給予調整和定位。説明隨着玄宗的朝廷走向興盛和時代的發展,唐朝政治已經更加開放,或者説不再糾結於某些歷史陳迹及當時形成的具體成因,而有了能夠將唐和武周政治統一看待的新標準和新追求。若此點可視爲開元、天寶以降時勢變化的一種表徵,那麽對於唐朝歷史及統治者思想的變化則會有一些切合實際的理解,也會將它看作是許多時代的轉折之際都會發生的必然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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