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6-02-02 14:03
文史博览 2016年3期
关键词:刑事司法行政执法模式

史 瑞



美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史 瑞

[摘 要]介绍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美国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并从理顺执法体制,优化侦查机制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法律监督权制约行政权;利用大数据,构建大平台等三个方面探究对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启示。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权;模式

一、美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简介

(一)美国的行政执法机构

作为美国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基础的联邦宪法是授权制宪法,联邦宪法的权力来自各州的授权,各州在自己保留的权力内自行制定宪法,所以各州行政执法机构权力划分、行使方式也各不相同。上述情况就导致美国各地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与联邦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也大不相同,我们只能从联邦的角度来探讨美国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才可能有所借鉴。美国行政执法机构有行政执法权的主要有财政部、内政部、国土安全部、司法部、商务部、劳工部、农业部、运输部、能源部、卫生和公共服务部等。

(二)美国刑事侦查机构

美国的警察和检察机关都拥有侦查权,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行使侦查权的政府部门繁多,是典型的警察国家,这不仅体现在警察机构和人员的数量上,更体现在警察的绝对权威上。美国的联邦警察分属司法部、国土安全部、邮政管理局等,执法范围是全国,美国联邦检察机关与联邦司法部合署办公,其下属的联邦调查局是专门的侦查机构。在全国各州,虽然有不同的设置,但总体来看,警察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协助、监督警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在实践中,应公民的要求,检察机关也会直接行使侦查权,以此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而检察官则必须提出更高质量的证据在法庭上将被告定罪,以显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使法院的诉讼程序得以进行,剔除某种不当而造成的法律信仰危机”。

(三)普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所谓普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发现犯罪线索后要从本机构移交给外部机构。下面以美国联邦环保局为例,来探讨这种普通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美国联邦环保局的行政执法官员进行例行的行政督查,对有可能刑事处罚的行为转交给司法部直接提起刑事起诉或者转交给司法部下属的联邦调查局进行侦查,两者的区别在于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如果犯罪事实清楚美国联邦环保局就将案件直接移交给作为美国国家公诉机关的司法部或其下属的检察官办公室,如果只掌握了初步的涉嫌环境犯罪的线索,需要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的,则移交给作为侦查机构的联邦调查局。

(四)特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所谓特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内设刑事侦查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发现犯罪线索后要从本机构的一个内设部门移交到另外一个内设部门。下面以美国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为例。美国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涉嫌食品药品犯罪的线索后要及时通知犯罪调查署的探员,犯罪调查署的探员到场后会对现场的证据情况、是否涉嫌犯罪、犯罪情节的轻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一个预判,如果预判的结果表明线索所涉及的情事已经违反了《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联邦反篡改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调查署的探员将接管该案件的调查工作,正式启动刑事侦查程序,美国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的技术设备专家、测谎仪专家、计算机物证技术员将接受探员的调遣,配合调查工作,相关的证据材料也都在探员的控制之下。在类似于美国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的本身配备刑事侦查力量的联邦执法机构,一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刑事侦查程序就取得了优先权,包括人力、物力、财力在内的行政执法资源都将为刑事侦查活动服务,以保证刑事侦查程序的顺利开展。

二、美国域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理顺执法体制,优化侦查机制

体制是基础、机制是延伸。美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优势之一是美国的联邦政府的机构中许多都内设侦查部门,基本上把侦查权的配置做到了应配尽配,比如在环境保护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税务机构等都内设侦查机构,这样的权力分配自然的解决了行政执法机构有案不移,行政执法机构和刑事侦查机构各自为政,行政执法资源和刑事侦查资源得不到有效整合,无法发挥整体优势的问题。

美国的执法机构的设置、权力的配置可以作为我国学习的对象,因为美国的执法体制经过事实证明了是一种较为廉洁、高效、成本低、对社会运转干预度小的执法体制。不能把侦查权看作横行无忌的洪水猛兽,而应该看成收放自如的制敌法宝,对确实面对的违法犯罪活动比较猖獗、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的行政执法机关赋予侦查权,内设刑事侦查部门不失为一条捷径。

(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法律监督权制约行政权

就美国而言,检察官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过程中享有巨大的裁量权,可以决定案件的走向。

通过确立检察权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力的问题,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于行政机关不移送刑事案件的行为,检察机关有权进行调查,在调查阶段检察机关有调阅权、传唤权、询问权、行政督促权、提出检察建议、提请惩戒权。具体来说,行政督促权是指当检察机关发现行政主体应当移送案件而不移送,或者对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不申请司法机关介入刑事侦查,检察机关有权督促有关行政主体在合理的期限内予移送或提出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不移送案件或不申请司法机关介入的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对其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限期移送案件、通知公安机关介入或主动介入案件。

(三)利用大数据,构建大平台

美国《纽约时报》曾著文称,“大数据时代”已经降临。庞大的新数据来源可以应用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领域,在联合监控、数据分析、通报反馈、线索移交和成果共享等方面发挥作用。国家现在已经出台了构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平台的计划,原来分散于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税务部门的信息要统一整合到统一的网上平台,以打破信息和区域的壁垒和体制机制的障碍,改变过去各自为战、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

我国司法系统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晒在阳光下,同时扩大衔接系统的功能,实现行政处罚公示、移交涉嫌犯罪的案件、侦查机关是否立案的反馈、检察机关移交监督和立案监督、在线法律咨询等版块。国内的有些省份和部门已经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方面做出了探索,但是这些只是功能单一的牛刀小试,对超出管辖区域的衔接或中央垂直管理的执法部门与地方执法部门的衔接就鞭长莫及。综合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在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上就应该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优势,按照不动产登记平台的模式,通过信息平台建设,使得各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可实现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办理、执法动态的交流和业务研讨、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监督机关的最高检和中央政府内设的国务院法制办都应该有所担当,分别代表刑事司法的一方和行政执法的一方,共同推动平台的建设。

[参考文献]

[1]田凯.论行政权的法律监督[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

[2]周佑勇,刘艳红.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适用衔接[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7(2).

[3]王文华.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的界定及立法方式[J].东方法学,2008(4).

(责任编辑:盛天)

[作者简介]史瑞,女,山西平遥人,南开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天津,300350)。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53(2016)01-00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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