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制度

2016-02-03 01:31党致远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代位继承血亲法定继承

党致远

兰州财经大学,甘肃 兰州 730020



浅析我国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制度

党致远

兰州财经大学,甘肃兰州730020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颁布实行,《继承法》的实施完善了我国继承法律制度,使得我国继承制度更加系统,继承法律制度在保障公民财产继承权利的同时,也化解了家庭成员内部纠纷,维持家庭成员内部秩序,对于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在我国继承制度中,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是重要的两种继承方式,我国法律规定中明确了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方式的继承人继承顺序、范围及应继承的份额。

法定继承;代位继承;直系血亲;转继承

法定继承即无遗嘱继承,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①。在国内外立法体例中,亲等继承制与亲系继承制是确定继承人顺序的主要两种立法模式,根据亲属与被继承人关系的密切程度,将亲属划分为若干个亲等次序,与被继承人联系更为亲密的亲等优先继承,这是亲等继承制划分继承人顺序的主要模式。亲系继承制是指以血缘关系的亲疏,来划分为亲等关系,以血缘关系近者为先的继承制度②。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在《继承法》第十条有明确规定,继承人第一顺位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国外其他立法体例相比,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比较狭窄,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确立的。仅划分了两个继承顺序,继承人受限在两个亲等内。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通常受诸多因素影响,首当其冲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其次是传统习俗与社会生活习惯等,如上这些种种条件决定了一个国家立法中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宽窄。

一、代位继承制度

(一)代位继承人的概念与特征

代位继承是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产生,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或曾孙子、女才是代位继承适格的主体,被继承人子女的配偶没有代位继承的权利。这意味着代位继承的成立必须满足:1、有被代位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两个死亡事实发生;2、被代位继承人死亡事实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3、被代位继承人的适格主体仅仅是被继承人的子女;4、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子女的配偶不是代位继承人的主体。

(二)继子女与养子女在代位继承中的地位

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因与被继承人具有血缘关系,而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养子女、继子女与被继承人没有血缘关系是否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继子女如果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他们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此时继子女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与婚生子女同等行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被继承人依据法律规定收养的子女是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此时同样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因法律规定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被继承人的养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养子女和养父母双方之间的关系因法律规定设立,也可经法定程序而解除。

二、转继承制度

(一)转继承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尚未取得遗产时后于继承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所以,转继承又称为连续继承或再继承。如果没有转继承制度,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在尚未取得遗产时就已经死亡,其应继承遗产的份额将成为成为无主财产,避免了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无主财产恰恰是转继承制度解决的问题核心所在。

(二)转继承制度中继承人的范围

例:甲于2000年死亡,名下遗留有房屋遗产,甲生前无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甲的妻子、母亲均在甲之前死亡,甲的父亲于2002年后与甲死亡,甲有一子乙,乙之妻丙与乙于2001年离婚,甲有姐姐一人丁,现乙、丁欲对甲遗留的房屋遗产进行分割,基于上述情况,甲死亡后,甲父是甲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是否依法继承甲房屋遗产份额取得相应物权?甲父死亡后,其应继承甲遗产份额的物权依法转移给他的继承人继承,即甲与甲姐丁?又因甲先于甲父死亡,故甲应继承甲父的份额转移给甲子乙?在这个案例中产生的问题是,转继承关系中,转移的是“继承权利”还是继承遗产的物权?

转继承法律关系中“转继承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说明在我国转继承制度中,转移的仅是继承权利,而不是遗产物权。同样,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代表在继承一开始,继承人即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物权。若被转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做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则被看做被转继承人自始未得到遗产物权;若被转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主张行使继承权利,则被看做被转继承人取得遗产物权,该取得物权的效力就被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我国法律目前无明文规定在遗产分割时,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赋予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直系晚辈亲属继承权利,转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没有取得被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在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子女的子女的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份额。此处的份额被视为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物权份额,不是权利份额。所以,如果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转继承人死亡,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直系晚辈亲属不能再进行代位继承。所以上述案例中甲父死亡后甲不能再进行代位继承,甲父应继承甲房屋遗产份额的继承权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即转移给丁。

三、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我国法律规定中明确了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方式的继承人继承顺序、范围及应继承的份额,二者都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二者之间存在重要的区别。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转继承与代位继承二者的主体范围、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二者继承的客体、二者继承的客体、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的主体包括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者其他法定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范围在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之列。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主体只能限制在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子女、孙子女等。

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尚未取得遗产前死亡的情况下而发生;而代位继承是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而发生。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依赖本身自己对被转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间接的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是本身法定享有对被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继承在法定继承中可以适用,并且在遗嘱继承中也同样适用。而代位继承权则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代位继承的发生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不能通过遗嘱规定。

[注释]

①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②刘荻.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修订与完善[J].法治与社会,2015.9.

[1]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刘荻.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修订与完善[J].法治与社会,2015.9.

D923.5

A

2095-4379-(2016)25-0191-02

党致远(1990-),男,满族,甘肃兰州人,兰州财经大学,2015级经济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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