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改造记录规范性研究

2016-02-03 23:00张晓菲丁卫杰YuanTianZhangXiaofeiDingWeijie
山西档案 2016年4期
关键词:监区立功狱警

文/袁 田 张晓菲 丁卫杰 Yuan Tian Zhang Xiao-fei Ding Wei-jie

罪犯改造记录规范性研究

文/袁 田 张晓菲 丁卫杰 Yuan Tian Zhang Xiao-fei Ding Wei-jie

Research on the Standardization of Prisoners' Correctional Records

罪犯改造记录是刑罚执行和狱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材料,对于减刑、假释有着重要的参考凭证作用。而罪犯改造记录的不及时、不规范、不真实却令其难以利用。规范罪犯改造记录要从完善制度、专人管理、规范制作,双向核准、保证真实、避免篡改,积极公示、定期封存、防微杜渐出发,从而更好的为减刑、假释工作提供参考凭证,同时也为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规范监狱执法行为、预防司法腐败奠定良好基础。

监狱;罪犯改造记录;规范性

罪犯档案管理分为正档与副档。正档由狱政管理科负责管理,集中保存于专门档案室。副档动态性强、使用频率高,由罪犯所在监区或分监区负责管理。罪犯刑满释放或者死亡后会将正、副档材料合并,由狱政科统一保管。罪犯改造记录一般作为服刑改造情况记录装入罪犯档案的副本中。无论是作为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作为观测监狱管理水平的标尺,还是作为防止监狱腐败的藩篱,都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

一、罪犯改造记录及在减刑、假释中的作用

罪犯改造记录即特定化罪犯改造记录,是指监狱实施刑罚执行和狱政管理中专门规定的罪犯改造记录,例如罪犯服刑记分表、罪犯综合评定表、罪犯体检表、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作息表、罪犯会见记录、罪犯特殊表现记录、罪犯立功记录、罪犯违纪记录、罪犯收押记录、罪犯调整处遇记录、罪犯转监记录、罪犯释放记录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5号)明确规定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减刑、假释案件一向以“确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作为重要依据。如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或者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1]这些信息都留存于罪犯改造记录中。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中“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2]

如潘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追缴犯罪所得18万余元。2015年2月,清河监狱为潘某提出减刑4个月的建议。检方出示证据,包括其狱内消费记录。记录显示,早在2013年底,潘某的消费卡内已有2万余元,但其直到2014年底才向女儿提出希望缴纳罚款意愿。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属于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最终裁定不予减刑。[3]

可见,罪犯改造记录对于减刑、假释有重要参考凭证作用。而现实却是障碍重重,难以利用。

二、罪犯改造记录采信的障碍

(一)不及时

监狱档案管理工作一般都是有狱政科专门保管档案正本,而动态性较强的副本由监区来进行管理,无专人管理。与此同时,(实施罪犯改造的)狱警工作压力大、警力不足、频繁夜班而极易忽视罪犯改造记录的及时性,导致罪犯减刑、假释材料缺失。

(二)不规范

无罪犯改造记录管理的明确规定,格式、语言都较为随意,规范性遭到质疑。在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过程中难于使用。“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如此反复核查甚至是提讯罪犯,消耗大量沟通成本,难于使用。造成重复劳动,既浪费时间又浪费人力。

(三)不真实

目前程序规定难以保证罪犯改造记录的真实性,如前所述材料缺失还可以退回监区补充,试想监区如何补充材料呢?经常是由(实施罪犯改造的)狱警突击完成,难以维护记录的真实可靠性。同时,管理上的漏洞极易造成腐败,(实施罪犯改造的)狱警利用职权便利随意填写补充相关材料,罪犯改造记录的真实性何在。

罪犯改造记录在减刑、假释中有重要作用,而实际使用过程中却困难重重,严重影响了罪犯改造工作的实际效果,且极易滋生腐败,对其规范已迫在眉睫。

三、罪犯改造记录规范化策略

(一)完善制度 专人管理 规范制作

犯罪改造记录是在监区的动态管理过程,没有明确规定管理主体及职责范围,一般都是由(实施罪犯改造的)狱警兼职管理。主体、权限不明确,导致其制作不规范。实行监狱记录官制度(本课题另文专述),对于罪犯改造记录的管理要有规范的程序和制度约束。记录官为非罪犯改造团队成员。(实施罪犯改造的)狱警依法承担罪犯改造责任,记录官依法承担记录官罪犯改造记录责任和协助责任,二者协调配合。记录官应为文书、档案管理专业人员,熟悉罪犯改造工作,定期接受监狱系统及档案专业系统培训。有能力依据相关制度,制作规范的罪犯改造记录,提高效率、缓解(实施罪犯改造的)狱警压力,避免重复劳动,符合罪犯改造记录形成过程中的规范性要求。同时,推进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对执法办案和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从制度和技术上确保监督到位。[4]

(二)双向核准 保证真实 避免篡改

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衔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4]罪犯改造记录必须是真实可靠的。真实的历史记录,一方面体现了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的细致入微、有据可查,另一方面也能够激励服刑人员积极进行改造、真心悔过,并争取立功以求减刑、假释。记录官在完成相关记录后,签署姓名,再交由(实施罪犯改造的)狱警复核签名,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制度。[4]双向核准以确保该罪犯改造记录的真实性以及准确性。记录一旦签署即可生效,不可篡改。

(三)积极公示 定期封存 防微杜渐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2]已有规定相关材料的公示是在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如有问题,时过境迁,难以复核修改。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于监狱高墙更应如此。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的要求。在罪犯走出高墙的利益驱动下,监狱执法人员就成了权力寻租的目标,原本刑罚执行和改造的场所,原本为了罪犯悔过、改造的假释政策却成为一些罪犯逃避刑责的合法途径。因此,中共中央政法委要求:计分考核、行政奖励、立功表现等信息,应当在罪犯服刑场所及时公开;拟提请减刑、假释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可将罪犯改造记录公示时间上提前,即记录形成随即定期进行狱内公示,有错误能够及时修改,并且能够对监狱罪犯改造工作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杜绝腐败。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再一律提前进行二次公示。[4]

根据监狱管理实际情况,可以“一月一公示,一季一封存”,定期封存后更有利于罪犯改造记录的良好保存,随时需要使用,再由监狱狱政管理科按照规定审批手续进行调用。封存后各监区有专门地点进行保存,如需借阅要进行登记。专门封存地点由记录官来进行管理,监狱负责提供和保障良好的记录保管环境,以保证其在减刑、假释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证据作用。

加强罪犯改造记录的规范性建设,对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规范监狱执法行为、提升监狱执法公信力、预防司法腐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系2015年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重点项目“减刑假释案件罪犯改造记录的证据学问题研究”XYZ201503及2015年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监狱理论研究科研项目“罪犯改造记录的规范化及证据学问题研究”成果之一)

(责任编辑:闻 道)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EB/OL]. http://www.court.gov.cn/qgfyjxjszyjwzxxxw/ resources/zhuzhan/flfg/20150210/117122.html.2014-04-23.

[2] 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EB/OL]. http://www.moj.gov.cn/index/content/2014-10/12/content_ 6350926. htm?node =7337.2014-10-12.

[3] 何欣.狱方称罪犯积极改造建议减刑 检方:存投机改造.北京晨报[N].2015-04-10.

[4] 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EB/OL]. http://ym.tcdga.gov.cnhtml/ article/10405/170961.shtml.2014-01-21.

G271

A

1005-9652(2016)04-0081-03

袁 田(1981—),女,河北承德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硕士。

张晓菲(1981—),女,黑龙江牡丹江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博士。

丁卫杰(1979—),男,山东威海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助教,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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