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江私有林发展的成因分析及其启示

2016-02-04 18:06刘金龙袁涓文梁文远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清水江锦屏杉木

刘金龙,李 凡,袁涓文,梁文远

(1.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北京 100872;2.贵州财经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清水江私有林发展的成因分析及其启示

刘金龙1,李 凡1,袁涓文2,梁文远1

(1.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北京 100872;2.贵州财经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我国学术界对私有林起源和发展的研究缺乏足够的重视。采用历史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分析清水江流域私有林发展的内在逻辑。研究表明,清水江地区以文书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私有林经营制度体系归因于当地适宜人工杉木林生长的条件,成熟的稀植间作技术体系,产权明晰的长期过程以及产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制度环境。更重要的是必须有贸易的推动,即低成本的贸易通道和稳定强劲的外部市场需求。清水江流域私有林的发展证明了森林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其基层管理实践深受多样的自然条件和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影响。

私有林;清水江文书;成因、启示

一、前言

地理大发现以后,欧洲人来到了美洲、非洲、亚洲和大洋洲,开疆辟土,输出了私有制、工业文明和战争。森林被普遍认同为公共资源,置于公共领域,被开辟为农场、牧场、城市和道路,进而实现了私有化。林学界有一个名词,叫“前沿森林”(frontier forests),也就是指文明和荒野的分界线。东印度公司创立于1600年,在此后的300年间,大英帝国和荷兰王国为了维护帝国的海上霸权,开发荒蛮之地,深入印度、孟加拉和缅甸采伐木材,以满足本国造船工业之需。并为了维护木材的稳定供应,在这些国家建立了从上至下的森林管理制度和现代林业科技体系。然而,殖民时期结束后,留给这些国家的只是残破的山河、恶劣的环境和政府与社区关于森林管理权的无休止的争夺。近400年来,全球森林减少了一半,进入本世纪,世界森林面积依然保持着0.2%的下降速度[1]。森林的减少,导致了生物多样性锐减、水土流失、水资源短缺、气候变化和荒漠化,已经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和许多国家的共同诉求[2]。

400多年前,以中国汉民族视角看,贵州清水江流域处于中国前沿森林,她的东面和北面是先进发达的明王朝的主体,GDP雄踞世界首位[3],科技发达、组织发育、人民富足、社会繁荣、国家强盛,而她的西面和南面则祖居多样的游耕或游猎部落和氏族。在中原人的心目中,贵州就是所谓的“蛮夷之地”,一段时间以来,“天无三日晴,地无三尺平,人无三分银”代表着他们对贵州的基本评价。今天的清水江流域,依然山清水秀,森林茂密,那儿的各族人民与全国人民一道走在小康的道路上。这与欧洲殖民地国家表现出的很不一样,为什么呢?

清水江文书(又称“锦屏文书”)是解开这个谜的一把钥匙。“锦屏文书”涉及山林土地权属买卖、转让、村规民约、环境保护等民间契约,它记载了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明清以来数百年的林业经济史。本文以历史的视角,采用历史人类学的研究方法,以清水江文书为资料,分析清水江流域私有林发展的成因,理解私有林发展的内在逻辑,诠释民族间的融合,梳理中华民族与自然的关系史,发现其在建设生态文明、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的价值。

二、清水江文书

在明清时期,清水江流域因盛产优质木材而闻名遐迩。木材顺清水江而下,经沅江、长江,转入大运河,运抵北京,用于皇家建筑,称之为“苗木”或“皇木”。朝廷命官建立的屯堡和书院,推动了汉文化的传播。来自中原、江南各地的商人,包括徽商、晋商、粤商,带来促进商品生产和经济发展的组织模式。该地区的木材贸易十分活跃,推动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

清水江流域的少数民族将中原文化与自己固有的传统文化结合起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民族文化和商品木材种植、砍伐、复壮和经营的模式。当地少数民族在林木经营过程中,把有关林木买卖、林地租佃、账目收入、利润分配、边界划分、纠纷调解等的信息,用具有严格约束力的契约文书固定下来,由后代子孙收藏并保存了下来。

2003年,当《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在日本出版后,引起学术界与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学者们整理了林契[4]-[5],并划分为山林买卖契约、租佃契约、租山栽杉的租佃契约[6]。从目前收集到的情况来看,锦屏林契最早产生在清康熙时期,最晚在民国后期和解放初期,尤其以清乾隆、嘉庆、道光3个时期为多。锦屏农村大多数农户都保存旧契约文书,多则数千份,少则数十份。林契按载体不同分纸契、石契、布契3种,以纸契为主。书写契约的纸多为草纸、构皮纸等手工制纸。仅贵州省锦屏县就存留各种契约文献资料至少10万份,可见清水江地区私有林发展之程度。

清水江文书,除少量村寨管理、侗苗族医药、婚俗改革规定、官府文件等文书外, 主要是林业契约。林业契约是锦屏等清水江中下游苗、侗林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历史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主要包括山林土地买卖、佃山造林、分成、分山、分银契约。偶有山林管护及村寨环境保护、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及诉讼的文书。

根据王宗勋先生的整理,山林买卖契约通常都包含立契主题、立契人、出卖山林土地缘由、山林土地来源、地名和四至、买主、价格、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中间人和书契人、立契时间、执契人等方面的内容[5]。佃山造林契约格式为契约主题、佃山人、佃山原因、山主、山场来源、山场地名与范围、佃种山林分成、租佃双方权利和义务、中间证人和代笔人、立佃时间和执契人等。 分成契约是佃山造林契约的一种补充性质的契约,大多数的佃山造林契约只是明确了主佃关系,以及主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直到佃户将所佃山场内的杉木栽满及管理3-5年甚或封行成林后,主佃双方又订立杉木股份分成契约。分成契约订立之后,主佃双方都可以自由地处理自己所占的杉木股份,即山主可将杉木或山场连同杉木一起出卖,佃户也可以将自己所得的栽股出卖。但是,若是佃户要出卖栽手股,事先必须“问经”山主,只有山主不要才可以转卖他人。杉木分成契约约定主佃双方共同管护山林或由佃户单方面看护山林,多明确规定“杉木砍尽,地归原主”。

三、清水江流域私有林发展内在逻辑

(一)有利于人工林发展的自然条件

清水江流域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干湿分明、水热同季。降水量在1 250-1 400 mm之间,4-9月降水量占全年的70%,10-3月占全年的30%。山地面积占84.5%,一般海拔高度400-800 m,最高海拔1 344.7 m,最低海拔282 m。曾普遍覆盖着地带性森林群落-亚热带湿润常绿阔叶林,其中楠木、樟木、栗木等均是皇家建筑青睐的木材。土壤为黄壤、红壤,土层深厚,通气透水性能好,加上复杂多样的地形地貌形成的山区小气候,组成优越的自然环境,为曾经广袤的原始常绿阔叶林的形成和近代大面积的人工林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尤其适宜杉木的生长。清江两岸,峻岭崇山,层峦叠嶂,气候温和湿润,土壤肥沃,适宜多种林木生长,是优质杉木的生产地。所产杉木颀长挺直,质地紧密,富有弹性,含脂量高,不易腐烂,用途广泛,是优等的建筑材料。且生长期短,仅十几年即可成材。

(二)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水运条件

清水江流域地处汉族和少数民族居住区、农耕文明和游耕文明的交汇地带。仅锦屏境内有大小河流溪涧147条,总长1 100公里。河流密度为每平方公里土地0.63公里,是贵州省的3.7倍,且分布均匀。境内大小支流汇入贯穿全境的清水江干流。明清时期,木材运输主要靠水运。稠密的水网,有利于木运和舟楫,为木材的流送和集散提供了优良的自然环境。清水江自锦屏县茅坪镇下流入天柱,天柱的坌处镇曾经是木商交易之所,客商云集于此。顺流而下,来到远口镇,这里江面宽阔,是清水江木材的重要集散地。远口镇曾建有两湖馆、宝庆馆、衡阳馆、江西馆、贵州馆等诸多会馆,开设木行木栈,专事木材交易。由远口顺下五里的云潭湾,水域面积达千余平方米,为停放木排的最佳处所。平时潭内水平如镜,每遇洪水,上游漂下的木材被回水卷入潭中,均在此停滞,少有下漂。再向下,船只、排筏停靠瓮洞,经“黔东第一关”关上村、湘黔交界的分水溪,入三湘,汇沅江,直入八百里洞庭。

(三)木材贸易

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地带主要在江南、中原和湖广,地势平坦,人口稠密,适合农耕,孕育了中华璀璨的农耕文明。然而,这些富庶地区却缺乏木材,而在农耕文明时代,木材是最重要的建筑材料,尤其是大型建筑。我国早在东晋(317-420年),甚至有可能自东汉(25-220年)就开始栽植杉木,在南宋(1127-1279年)之前大多是零星栽植。自南宋开始, 出现成片造林[7]。主要产区早期在皖、赣等中原腹地,后来转移到闽、湘山区。南宋,杉木木材贸易形成了两条不明显的贸易线:一是据宋代罗愿的《新安志》记载:安徽、江西等地的杉木“岁联为俘,以下浙河”, 销达江浙一带;一是湘桂一带杉木, 东下广东。在明代中叶以前,江西、皖南紧邻江南和中原,杉木开发较早,是中国木材贸易的主要发源地,汇聚了一批从事木材贸易的商人,形成了杉木栽培技术体系和经营能手。随着对杉木需求量的增加,杉木人工林就从皖南、江西、浙江等传统产地向福建、广东、湖南和贵州、四川等地转移。在湖南,据《江华县志》载,明初为奖励移民,发给瑶民榜碟,规定“库水不上,任瑶民开垦种植,不交租,不纳粮”。因此,江华周围诸县瑶民开始进入林区,江华栽植杉木已有600余年历史。由于木材贸易的发展,杉木的种植业得到了促进。到18世纪末,商业资本渗入农业经营,在山区出现了专营种植业的“棚民”“寮户”。这些棚民、寮户就在租得的整片山场经营商业性的农业,其中就有专门种植杉木的[8]。至清代以来,安徽出产杉木的相对地位有些下降。江西在明清两代杉木木材贸易都比较活跃。富庶地区的木材需求推动了木材贸易的发展,为锦屏私有林的发展提供了市场环境。

清水江流域人工造林始于明朝中后期。据锦屏县林业志(2002)记载:万历时(1573-1620年),从居里丹、羊岩和中仰的苗族迁徙而来,定居文斗,“只知开坎砌田,挖山栽杉,不肯迎师就读,搬子求名,问之四礼,皆昧然罔觉”。清朝中期,随着木材贸易的发展,人工栽杉造林成为县内民众重要的生计来源。而早在明代永乐时期(1403-1424年),朝廷因修建北京宫殿而在全国各林区征集“皇木”,锦屏林区属在征之列。身负皇命的皇商遂溯沅江深入到锦屏清水江中下游地区。明朝中后期,江淮地区的资本主义经济兴起,出现较大的商业资本,民商亦随皇商涌至锦屏等清水江流域,以锦屏为中心的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于是兴起。

(四) 独特的栽培技术

锦屏林契如此普遍存在于民间,还得益于安徽和江西等地商人带来的成熟的杉木种植技术。清水江流域杉木人工林栽培技术可概括为炼山整地、育苗造林和稀植间作。杉木人工林经营在技术上兼容了苗族刀耕火种和侗族精耕细作的文化因素[8]。炼山本是游耕民族的传统农耕方式。一般来说,刀耕火种一般可种植2-3年左右,因地力下降而弃耕轮歇12-15年,植被恢复,又可开始新的一轮耕种。而在清水江流域,采用稀植间作杉木栽培技术,即炼山后,种上杉木,套种农作物2-3年左右,杉木基本成林,一般15-20年后即可采伐,再重新种杉套种。这样的土地利用方式与刀耕火种十分类似。

稀植间种是杉木栽培制度中另一重要措施,可能在明代晚期才盛行[7]。据《农政全书》记载, 当时杉木“ 离四、五尺成行” , 大约为每亩300-375 株, 密度都比较大。间作之风盛行时,杉木的栽植密度随之变小。清政府规定,山上间作的粮食作物不课税,推动了林下间作。如清代编篡的《建德县志》载: “ 建德山居十八,田居十二。山则惟植松、杉,植杉者,先募贫民开种杂粮,不取租,三年后,业主以牲酒劳之。”而这样的种植制度很好地把游耕和杉木人工林结合了起来。长短结合的方式解决了买卖双方获取明确的预期成本和收入的问题。而买地、租地、造林、种粮、森林转让等都成为了林契的内容,为锦屏林契内容的丰富提供了条件。

(五)适宜的社会经济环境

一般来说,游耕民族视土地为公共资源,而锦屏地处汉民族和少数民族的交汇处。理解为什么清水江流域出现如此大规模的林业契约,需要进一步挖掘资料。以现有掌握的历史资料,我们大胆地作一些推测。明朝以前,苗、瑶等民族实施土司制度。鉴于土目的权势,佃户绝不敢霸占田土,抵赖租粮,土目根本不需要契约来保障自己的权利[9]。因此,随着明清王朝在土司地区的改土归流政策的实施,瓦解了当地土司制度,才使文契的必要性逐渐被认识到。租佃、买卖等交易应当早于文契发生的年代。而清水江流域的土地私有制应当更早些。一旦有一定的实力,地主很容易拥有广袤的土地。在明朝从江南随军或从商进入贵州,形成了政权与族权交织在一起的君、臣、布摩三者秉权的政治体制,原来土司、土目是地方事务的最高裁决者,是原住民心中唯一的权威,“罗鬼憨而恋主”“即暴虐不怨”的制度逐渐崩溃后,各级流官政权逐渐深入人心。官员们不但行使征税的职责,并且积极处理各种诉讼活动。而原住民亦开始懂得怎样利用现行的制度去打击对手,获取资源,在他们心中,土目已不再是最高权威。土目之上有各级官府,最高的仲裁权掌握在远在北京的皇帝手中,所以他们知道可以逐级告状乃至京控。这样的社会基础推动了汉文化在清水江的扩张与渗透。随着科举制度在“新疆”的推行,具有更多意识形态“正统性”的绅士阶层开始成长起来,这些接受儒学教育而获得功名的士绅包括土目的后代、普通土民,他们逐步转变了自己的身份,扩大了在地方社会的影响力[10]。汉文和以汉文为基础的林业契约因而被认可为规则。

地主为图木利,雇请当地的游民植树,允许他们在林地内间作粮食,收入以抵工薪。杉木3-5年郁闭后,停止间作,林木归地主管理。当地户无地,只能成为佃农,租赁地主的土地造林,约定间作粮食归佃户,而林木的受益佃户与地主按比例4∶6或3∶7分成。锦屏县林业志(2002)记录了发生在嘉庆三年(1798年)二月二十四日的立契,湖南省黔阳县周万镒、周顺镒俩人,访到文斗下寨姜朝觐家五兄弟,将坐落在地名乌格溪之山租佃栽杉,言定五股分成,主家占3股,周姓兄弟占2股。

到了清代雍正乾隆时期,锦屏的私有林已是十分繁荣,山林土地买卖转让十分频繁,木材贸易和人工造林已成了锦屏地区人民赖以生存、社会赖以发展的支柱产业。从事造林的不但有本地侗、苗人民,也有来自湖南、江西、江苏、福建等地的汉族人民。随着汉文化的大量传入,相应地,产生了大量的山林权属买卖转让和佃山造林及山林管理的契约文书。

四、结论和讨论

(一) 清水江流域私有林是特殊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与适宜的技术和自然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

中华文明在向游耕民族的传播过程中,如何能与当地土著生产技术和社会组织很好的结合,并保持了青山秀水,依然是一个谜。通过对清水江流域林业契约和林业发展实践的研究可以为解开这个谜底提供些线索。中华文明的传播,不只是带来了农耕文化,也带来私有制和商业活动,为杉木森林经营带来了稳定的可预期的收入。清水江地区的少数民族将中原文化与自己固有的传统文化结合起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民族文化和商品木材的种植、砍伐、复壮和经营模式。私有林的发展和林业契约的普及,归因于当地适宜人工杉木林生长的条件,成熟的稀植间作技术体系,产权明晰的长期过程,产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制度环境。更重要的是必须有贸易的推动,即低成本的贸易通道和稳定强劲的外部市场需求。

(二)私有林的起源尚需进一步研究

全球约80%的森林为国有或者共有,而私有林所占的比重极少[11]。私有林的起源尚缺乏科学的研究。可以肯定,作为地球赏赐给人类的礼物,从早期发生在森林的人类活动和进化,到近万年的农业文明社会,森林一直被当做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到了欧洲工业革命发生后,围绕工业区的森林才被大规模私有化。如果判断正确的话,中国私有森林的发生要早于欧洲。中国农业发达区附近的森林,如皖南、浙江、苏南等地,肯定要比清水江流域私有林早。同样可以断定,中国森林私有化要大大晚于农业。因为生产资料的私有要大大晚于财富的私有,而森林私有不只是需要社会分工,也必须具备财富的极大丰富和人口增加导致森林资源稀缺,同时财富要向少数人集聚,这些人能够有能力实施大型的建设工程。

(三)森林是自然资源,基层管理实践深受多样的自然条件和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影响

森林不只是被自然环境所规定的简单的林木,她深受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影响。林地作为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治经济制度最重要基础之一。土地制度的变迁,往往具有长期的政治、经济影响,也深受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锦屏林契反映了基层的森林资源管理和利益分享、人与人的权力关系和运作规则,以及支持这些关系和规则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体系。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往往愿意站到当地社区一边,将林权纳入到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复杂系统去思考,梳理出可能对森林经营和社会公正安排有影响的因素。唤醒决策者和公众理解林权安排可能对森林经营和社会公众的影响,能够对森林经营和林区社会公正构建更为理性的土地和自然资源管理安排、社会发展政策和法律框架[12]。

锦屏林契告诉我们,森林是一种自然资源。笔者强调这一点,并提升到战略层面,它对中国很有意义。中国数千年的农耕文明是基于家庭为中心,微型农作系统测度上的。精耕细作是特色,反映到林业上,呈现出“小规模”“种植”“精细培育”“副业或者生活情趣”*①如诗“宁可食无肉,不可居无竹”。。然而,小农经济及相依的文化对管理诸如森林、海洋、水域、草原、荒漠等大尺度自然生态系统似乎办法不多,甚至有些破坏力。时至今日,客观地说,总体上讲,我们依然采用中国传统农耕文明的思想,糅合了一些西方绿色革命的思想管理我们国家的森林。绝大多数森林*②这儿森林的概念,不包括经济林、四旁树。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农业(包括果园、竹林等各种经济林园)的陆生生态系统类型。它集财产、环境、森林文化等有形或无形价值为一体,具有复杂性、综合性、不确定性等多方面的特点。同时人类尚没有全面认识森林生态系统过程。只有一小部分森林可以纳入种植业的管理体系,改良基因,精耕细作,与纤维加工企业联合经营土地(林木),追求生产力的提高和较高的经济回报。这样的作业方式,在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体系中只能适合真正的市场主体。然而,在我国这样的作业方式被解释为是“现代化”的,国家在力主推动,造成了我国大量采用这样的作业方式,但是效率实际上很低,以致我们的森林质量在不断下降,蕴含的生态和文化价值在流失。我们要追求的是这两种方式的互相补充,互相支持。

[1] FAO.Global Forest Resources Assessment 2015,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Rome, 2016.

[2] 刘金龙,董加云,李凌超. 国际森林问题的分歧及其诠释[J]. 生态经济,2013(9):67-71.

[3] Maddison A. The world economy : historical statistics[M]. Development Centre of the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2003: 41-58.

[4] 徐晓光,龙泽江. 贵州“锦屏文书”的整理与研究[J].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1):51-59.

[5] 王宗勋. 从锦屏契约文书看清代清水江中下游地区的族群关系[J].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1):60-64.

[6] 吴大旬.清朝治理侗族地区政策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

[7] 黄宝龙,蓝太岗.杉木栽培利用历史的初步探讨[J].南京林业大学报,1988(2):54-58.

[8] 潘文斗.江华林区调查报告[J].湖南林业科学, 1983(3):23-29.

[9] 潘盛之. 论侗族传统文化与侗族人工林业的形成[J].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9-14.

[10]温春来,黄国信.改土归流与地方社会权力结构的演变——以贵州西北部地区为例[J].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9(5):77-78.

[11]刘金龙. 对中国集体林区产权改革诸问题的认识[J]. 林业经济,2006(8):12-16.

[12]刘金龙. 云南省南华县彝族松茸山林权安排和利益分配机制[J]. 林业经济,2010(4):59-63.

[责任编辑:龙泽江]

Understanding root causes of and implication to private forests development at the Qingshui River Basin of Guizhou Province

LIU Jin-long1,LI Fan1,YUAN Juan-wen2,LIANG Wen-yuan1

(1.SchoolofAgriculturalEconomicsandRuralDevelopment,RenminUniversityofChina,Beijng,100872,China;2.SchoolofPublicAdministration,Guizhou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GuiyangGuizhou,550025,China)

There is a lack of academic research on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private forest. In this paper, historical anthropology research methods is used to understand the inherent logic for the evolution of private forest tenure system in Qingshui River Basin.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document-based forest management system in Qingshui River Basin is attributed to suitable geographic conditions for Chinese fir plantation, the mature sparse intercropping technical system, the long-term process of property right clarification and property right protection-oriented institutions. More importantly, there must be low-cost trade and stable demand driven by external markets.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forest in Qingshui River Basin indicates that local forest management is obviously affected by various natural conditions and complicated political, economic and social factors.

private forest; Qingshuijiang document; root causes and implication

2016-07-1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项目“分权改革对地方森林治理变迁的影响研究”(项目编号:71673288);中国人民大学重大项目“发展干预、自然管理与乡村转型——基于行动者导向理论的解读”(项目编号15XNL022)。

刘金龙(1966-),男,江苏盐城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林业经济与政策、自然资源管理、社区发展;李 凡,女,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林业经济管理;袁涓文,女,贵州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自然资源管理和传统知识;梁文远,男,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林业经济管理。

F326.29

A

1674-621X(2016)04-00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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