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上诉审程序制度比较与借鉴

2016-02-04 21:00段俊杰
山西青年 2016年17期
关键词:权人判例法典

段俊杰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21



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上诉审程序制度比较与借鉴

段俊杰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西安710021

刑事诉讼上诉审程序是对不服原审法院裁判的当事人所设置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权利救济程序,能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的途径与机会。第二审程序的启动与撤销及上诉审的审理模式,对于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和保护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从以上两个方面,对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上诉审程序制度作一比较,以审视我国的立法,进而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

刑事诉讼上诉;上诉审程序

一、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启动和撤销

为了规范第二审程序的启动与撤销,同时也为了保护上诉权人的上诉权,两大法系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上诉权人提起和撤销上诉皆作了明文规定。

(一)法典法系

法典法系启动刑事第二审程序,以上诉权人提起上诉为要件。只要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权人按照法定的方式提出,并且具备法定的上诉事由,上诉审法院就应当启动第二审程序。对于提起上诉的方式,法典法系主要国家都要求以书面方式提出。在法国,上诉申请需要由书记员、上诉人本人、律师、诉讼代理人或者特殊代理人签字,在押上诉人可以书面的形式向监狱长提出上诉。

在法典法系,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撤销以上诉权人撤销上诉为要件。撤销上诉是上诉权人在上诉期限内或开庭前对已提起的上诉撤销回来。在法国,被告人要撤销上诉,需要最高司法法院刑事庭庭长或巴黎上诉法院法庭审判长裁定确认。当然,法典法系也有少数国家没有对上诉的撤销进行限制,在俄罗斯,上诉权人有权在审判庭开庭之前撤回自己的上诉或抗诉。

(二)判例法系

大多数国家对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启动,要求上诉权人提起上诉除了必须具备法定上诉事由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以外,还要求按照法定的方式提起,即以书面的方式或者填写专用表格。在美国联邦司法系统内,被告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的书记员提交上诉通知书。对于控方有权提起上诉的情形,检察官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法院提交上诉通知书。其目的在于向原审法院表明上诉的意愿。另外判例法系有些国家对于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的启动,不以上诉权人上诉为必要条件,而以要求必须事先经过批准或许可为要件和必经程序。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对刑事法院或高等法院裁判的上诉,必须事先经过许可。[1]其上诉申请书应由上诉人或其事务律师签名,如果上诉人获得了初审法官的书面证明而无需上诉许可,只需提交“上诉通知书”。

在判例法系,被告人撤销上诉均可以导致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撤销,法律对此并没有作出限制。以美国为例,对于已经上诉法院批准受理的案件,被告人随时可以撤销上诉。依照该条的规定撤销上诉后,复核程序即告终止,刑事上诉法院不得继续对案件进行复核。英国也有类似的规定。

(三)两大法系比较

对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启动,相同之处表现为法典法系国家和判例法系部分国家都是以上诉权人必须具备法定上诉事由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为必要条件,且在形式上要求以书面形式提起。第二审程序的启动以上诉权人提起上诉为要件,与第二审程序为上诉权人提供权利救济程序的目的相适应。要求提起上诉须以书面形式,这既是考虑到诉讼效率,同时也是防止上诉权人滥用上诉权。不同之处在于判例法系还有部分国家,对于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启动,不以上诉权人上诉为必要条件,而以必须事先经过批准或许可为要件和必经程序。这主要是考虑到提高上诉审的诉讼效率和质量,发挥其司法审查职能,防止上诉权人的权利滥用。

在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撤销方面,相同之处表现为两大法系国家均要求以上诉权人撤销上诉为必要条件,且法典法系少数国家和判例法系多数国家对上诉权人撤销上诉权没有作出限制。这主要是基于对上诉权人自主行使上诉权的保护与尊重。不同之处表现为法典法系多数国家对于上诉权人撤销上诉在时间上和程序上作出了限制,如要求撤销上诉必须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或上诉法院开庭前,且须经上诉法院批准同意。而判例法系多数国家对此并没有法律上的限制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法典法系国家更侧重于对上诉权人实体权利的保护,而判例法系国家更注重上诉权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

二、刑事诉讼上诉审审理模式

当刑事案件进入上诉程序时,如何处理上诉审与初审之间的关系,往往会影响到上诉审的审判对象、审理方式和审理范围。因此必须有一定的整体格局来规范上诉审与初审之间的关系。

(一)法典法系

在法典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上诉审审理因审级构造的不同而可以分为单一式和复合式两种模式。

1.单一式审理模式。单一式审理模式是指一国刑事诉讼上诉审仅实行复审制,即上级法院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事实进行重新审理,完全不受一审判决中有关认定的限制。[2]审理的程序基本上是对一审程序的重复,即“无视前审之审判结果,就案件之审判而论,完全以全新之方式重新再行审判之方式”。实行二审终审的俄罗斯、西班牙和土耳其等法典法系国家即属于这一模式。根据《俄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有关规定,上诉审机构在第二审中不受上诉或抗诉理由的拘束,对所有的被判刑人,不论其是否提出上诉或被抗诉,都要把案件作全部检查。

2.复合式审理模式。复合式审理模式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此类国家刑事诉讼二审上诉审实行复审制,三审上诉审则实行事后审查制。以法国为例,上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原则上采用“复审制”,上诉法院要对案件事实重新调查。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补充、提供新证据和提出新的理由,从而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救济。但作为终审的法国最高法院,刑事庭却并不对第三审案件进行实体上的审判,而只是考量原判决是否正确地适用了法律,如认为法律得到了正确适用,则驳回向其提出的上诉;如认为法律未得到正确的适用,则撤销原

裁判,并将案件发交另一法院重新审理,这实际上就是事后审查制。二是以日本为代表,该国刑事诉讼二审上诉审实行续审制,三审上诉审实行事后审查制。所谓续审制,是指上诉法院以初审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对调查过的证据不重复调查,承认其效力,但对初审中并未提出或并未被法院认定的新的证据可以调查和认定。

(二)判例法系

在判例法系国家,虽然三审终审制在刑事诉讼领域中普遍推行,但在对刑事诉讼上诉审审理模式所作的规定却存在一定的区别。美国实行单一式审理模式,即不论二审还是三审均实行事后审查制。基于对初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尊重和陪审团制度的影响,认为事实的裁判者是陪审团,而不是上诉法院,因此所有相关的证据都应当提供给陪审团,以便陪审团做出准确的裁决。所以美国的上诉审实行严格的事后审查制,上诉审法院不仅不允许当事人在上诉时再提交新证据,也拒绝对初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进行重新审理,另外在上诉期间原则上也不停止初审判决的执行。英国实行复合式审理模式,在英国,刑事法庭审理不服治安法院判决的案件的方法就是较为典型的复审制。所有被治安法院判决有罪的被告人都可以对其量刑判决向刑事法庭提起上诉。刑事法庭所要决定的问题并不是原先的量刑判决是否合理,而是原先的量刑判决是否是刑事法庭所要作出的量刑判决。如果不是,刑事法庭将会作出其所认为恰当的量刑判决来取代原先的量刑判决。上诉法院对不服刑事法院定罪或判刑的审理采行“事后审查制”,原则上不接受新证据,而仅仅审阅上诉过程中提交的材料,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如果是不服定罪而提出上诉的,控诉律师也应出庭陈述意见。

(三)两大法系比较

相同之处表现在,在第二审审理模式上,法典法系实行两审终审和部分三审终审的国家与判例法系的英国刑事法庭审理治安法院所作判决的上诉采用复审制。在第三审审理模式上,两大法系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都实行事后审查制。不同之处表现在法典法系国家对于第二审,除个别国家实行续审制外,基本实行复审制。判例法系国家除英国刑事法庭审理治安法院所作判决的上诉实行复审制外,多数实行事后审查制。由于复审制的基本特征是不受上诉事由的限制,在上诉审法院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全案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再次审理。因此,这一上诉审审理模式与法典法系国家在第二审案件的审查范围方面实行全面审相适应。在事后审查制度下,上诉审法院则是先审查上诉理由,然后在上诉理由范围内审查原判决自身是否存在瑕疵,再视瑕疵情况而决定发回重审或改判。这一审理方式与判例法系国家的第二审案件的审查范围侧重于法律审相适应。但对于第三审审理模式上,两大法系实行三审终审的国家基本都采用事后审查制,这与其第三审审查范围实行法律审相适应。

[1]陈瑞华.比较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赵长明.法家法治思想及其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J].陕西教育(高教),2015(09).

D915.3

A

1006-0049-(2016)17-0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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