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视域下的反腐廉政组织研究
——基于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与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

2016-02-04 12:46李凯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20
山西青年 2016年4期
关键词:廉政公署反腐

李凯*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20



比较视域下的反腐廉政组织研究
——基于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与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

李凯*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20

摘要:腐败问题是政治生活发展过程中的一颗致命的毒瘤,当局执政者们只有不断进行控制和修正才能保证政治生活的延续。新加坡与香港对腐败治理都有其独到之处,对比两地反腐体系,笔者发现两地都有一个完整、系统、分工明确的反贪污组织。通过CPIB与ICAC比较分析,探寻两地反腐成功经验,以期在国内反腐机构建设中能有所启示。

关键词:反腐;贪污调查局;廉政公署

一、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与香港廉政公署的缘起

(一)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背景

新加坡是一个治理腐败问题效率较高的国家,民众强烈政治意愿遏制了腐败问题的发展,对于腐败受贿的人,无论地位高低,民众及政府都不会容忍。1952年新加坡所有关于贪污受贿腐败案件都是由警察局内部的一个反贪科负责,制止腐败问题缺乏群众基础。同年CPIB成立,成为一个独立的组织,负责调查和预防腐败重要独立机构。1959年以后,人民行动党执政后,腐败情况发生改善。1963至1965年,新加坡总理直接管理贪污调查局。1965年到1968年之间,贪污调查局管理权再次移交到司法部长的手中,直至最后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直接由新加坡总理掌管。20世纪90年代,贪污调查局得到较大改善,其成员职位得到确立。进入21世纪,贪污调查局逐步获得了民众支持和获得多方面的认可,为加强民众认可度,设立自己的旗帜标识,加强对调查贪污腐败案件的操作能力并改善调查技术。也逐渐成为世界其他地区学习效仿的榜样。

(二)香港廉政公署的背景

香港廉政公署作为专门独立的反腐机构,主要是为维护香港的公平正义。廉政公署最早追溯于1952年香港港务处反贪污部,该机构是香港英国政府警察系统内部的一个纪律纠察组织,当时对腐败问题处理不当,造成贪腐严重。二战后,英国占领香港,为解决贪腐问题当时的港英政府也采取相应措施,但结果证明腐败现象依然猖獗。当时香港集聚了一股强大的社会舆论,给政府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公众要求政府治理打击腐败行为。直到葛柏案成为导火索,使得大批民众抗议政府。因此,政府也迅速展开行动,在1973年的立法会议上,宣布成立一个独立的反贪污组织。香港廉政公署于1974年正式成立,通过执法、预防及教育的方式打击贪腐行为,并取得不凡成绩。

二、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与香港廉政公署的结构职能比较

(一)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结构职能

1970年起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直接隶属于总理办公室,相关法律规定总统任命局长、副局长和适当数量的局长助理及特别调查员,可以设立不同级别的助理局长和特别调查官。新加坡是一个内阁制的国家,贪污调查局虽然由内阁总理掌管,但是主要人事任免提名等权力都是由总统掌控。从组织架构来看,贪污调查局下设有三个部门:

行动部,负责收集整理情报,支撑调查部调查案件的需要。在行动部下设,外勤管理部、支持部和情报部门。该部门在办理相关贪污案件,运用计算机取证、测谎仪器等高科技技术。

公司事务部。包含:人事管理部与人才发展部。负责贪污调查局内部人才选择,人力资源战略的实施和审查;财政行政部。负责贪污调查局财务系统,采购和资产的相关事项;规划、政策与合作联系部。该部门主要负责规划、政策制定以及与企业之间相联系的部门;信息技术部。主要是整合和利用IT技术引进,帮助内部的日常运作,保障贪污调查局的能够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调查部。负责调查贪污受贿的犯罪行为。其中包括两个重要的分支,一个是专门从事公共部门的腐败案件,另外一个是专门从事私营部门的腐败案件。

(二)香港廉政公署的结构职能

香港廉政公署在反腐败问题处理方面取得优秀成绩与其自身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明确是紧密相连的。香港廉政公署的主要结构如下:

香港廉政专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有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主要官员,其中包括廉政专员一职。《廉政公署条例》规定,廉政专员负责廉政公署的指导及行政事务。

行政总部。行政总部负责香港廉政公署内的日常行政工作,主要是组织、协调、分配全廉政公署的资源,为执行处、社区关系处、防止贪污处等提供保障和支持。

社区关系处。负责向香港普通大众市民宣传贪污腐败行为的各种危害,引导市民如何识别贪腐受贿的行为,教育香港市民勇敢对贪污腐败行为进行举报,逐步倡导香港市民培养廉洁品德和公民责任感。

执行处。主要负责接受香港市民任何涉嫌贪腐的指控和举报并就相关罪行展开调查。执行处下设两个分别负责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的贪污及相关罪行的两大部门。

防止贪污处。主要职能在于防止贪污腐败的发生,始终深信“预防胜于治疗”的原则,从而防患于未然。

(三)两者职能机制对比总结

通过机构设立对比发现两者都有严密的机构设置,并且分工明确,层层细化。从结构外围看,两者层级清晰明了,最为重要的在于两个机构都拥有独立的地位,这就提高了反腐问题处理的可行性。其次,两者都拥有完整的保密机制,使得民众举报贪污腐败行为拥有可靠的保障。另外,两者都能取得广泛的群众基础,这也保障腐败问题得以解决。最后,两者在腐败问题处理方面,都是都取得了优异成绩,分别位居亚洲清廉排行榜的前列,这点是全世界有目共睹的。

三、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与香港廉政公署的法律运行比较分析

(一)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法律运行

新加坡在廉政建设方面,建立了严谨完整的法律体系,使得治理贪腐行为能有法可依。在反贪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是1960年颁布的《预防腐败法》,该法条的建立与实施使得新加坡在预防和惩戒腐败问题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详尽阐述如何治理腐败问题的方法,将贪污腐败行为能够呈现的形态也纳入到这部法律之中,该法典如同监控器严格监视每一处可能发生的腐败。另外,在《预防腐败法》中扩大了对于贿赂的界定,不仅包括如金钱、证券、礼物等形式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其中几乎覆盖全部除工资以外的任何其他经济收入,而且还包括无形的财物,如职务、便利、优惠好处等形式的贿赂。新加坡还设有《没收腐败、贩运毒品和其他严重犯罪所得法》主要内容涉及重要术语的解释、本法的适用范围、犯罪所得的评估、没收的条件、没收程序、对潜逃的贪污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没收,为没收腐败犯罪所展开的调查程序,对被怀疑属于犯罪所得财产的保全制度和托管制度、腐败犯罪所得、开展没收腐败犯罪所得的国际合作等。新加坡还特别制定了《公务惩戒程序规则》,主要是对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渎职或者玩忽职守的公务员如何进行调查和进行行政处分的程序作了规定。以上三部法律法规内容涉及腐败违法行为和腐败犯罪行为的认定、调查程序和实体处理,无论从行政处分到刑事处罚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而构成新加坡反腐败法律体系最重要的三根支柱,形成严密惩治腐败的法网,保证了政府的廉洁和高效。

(二)香港廉政公署的法律运行

香港廉政建设能够取得优秀成绩,离不开香港健全的法律制度。由于香港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成熟的公民社会和坚定的法治理念决定了香港廉政建设的成功。在惩治贪污腐败问题的过程中主要选取以下三部法律文件:1948年出台的《防止贪污条例》后经多次修改,逐步扩大使用范围,加大处罚力度。1971年正式颁布《防止贿赂条例》主要内容就是定义贿赂的含义,制定相应处罚的规定,以及香港廉政公署的权力等。该法典对于政府官员、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人员的贪污行为有不同的界定。其次,1974年颁布的《廉政公署条例》主要是规定廉政公署及其如何进行反腐。需要指出的是在制定条例期间,香港还在英国政府管辖下,条例中第三条、第十条在英国本土并没有过类似的法律条文出现,受到当局争议较大,但后来经过具体实践检验,这两条法例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最后,2000年颁布的《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主要内容是对有关选举的犯罪行为说明,相关处罚的进一步规定,其中一切与选举有关的行为,都受到该条例的约束和监管。

(三)两者法律运行对比总结

通过两者在法律方面比较,均提到了预防与防止等特性。说明治理腐败问题,只有严惩是不够的,同时还要教育民众,提高其法律意识,积极对抗腐败问题发生,做好事先预防工作,提高治理腐败问题的效率。同时能够使得民众与政府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使其提升对政府的信任度。对治理贪腐问题能够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从而避免使腐败问题成为国家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生活的障碍。法律法规不是一尘不变的工具,相反法律应该顺应政治体制的发展和时代需要。两地在反贪污法方面不断修改,能够将更多腐败行为的处理办法纳入其中,腐败问题的处理不能一蹴而就,腐败自身也在不断更新内部要素,从而表现出不同的外在形式,所以在反腐败方面的法律保持自身的升级显得尤为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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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汪江平.新加坡反贪机构组成及经验借鉴.法制与经济,2013(347).

*作者简介:李凯,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64; 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4-01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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