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患关系中尊重患者自主决策权

2016-02-04 08:41拓*
山西青年 2016年16期
关键词:自主性医患原则

刘 拓*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在医患关系中尊重患者自主决策权

刘拓*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尊重自主性原则这一被广泛认可的现代生命伦理的基本原则,在构建现代医患关系中应该被医患双方认可并贯彻执行。在当下这个多元化社会中,医生与患者应该理性地展开平等的对话,以达到在治疗当中充分发挥医患两方面的积极性,以达到治疗的最优化。

尊重自主性;知情同意;医患关系

现代生命伦理的根本原则之一是尊重自主性原则。它根源于自由主义道德与政治传统所强调的个人自由和选择自由。自主性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要求人们有对行为计划进行思考的能力,二是要求人们有实施计划的能力。尊重他人的自主性意味着适当地承认他的观点及能力,包括承认他拥有某些观点的权利,承认他所做出的选择,及以他自身价值观和信仰为出发点而从事某些行为的权利。

一、尊重患者自主决策

尊重自主性原则要求凡是涉及到他人的行为都要事先获得当事人的认可,所有思维能力健全的成年人都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行为具有自决权,例如当讨论思维能力健全的患者是否具有权力拒绝医生所要实施的一项医疗干预时,尊重自主性原则要求医疗机构和医生认真听取并解答患者的疑问,尊重患者本人的选择,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要求医生在进行治疗前,必须把关于治疗的全部信息都透露给患者,让他能够充分地理解这些信息,同意治疗方案。知情同意旨在保护患者的主体性和自主性,这也是《赫尔辛基宣言》、《纽伦堡法典》等主要生命伦理学文献的核心精神。

在现实中部分患者出于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的原因,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对一些已经普遍施行的医疗手段持不接受的态度,比如耶和华见证人的信徒。耶和华见证人是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末在美国发起的圣经信仰,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性宗教团体。由于宗教信仰的原因这个宗教团体的信徒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不接受输血。在日本甚至发生过一起由于医生给作为耶和华的见证人信徒的患者在手术中输血所引起的诉讼。原告甲野花子是一名家住在千叶县的家庭主妇,在1963年成为耶和华见证人信徒。1992年7月28日原告到东京大学医科学研究所附属医院就诊,医生诊断甲野花子患有肝癌,需要接受手术治疗。当日患者就同医院缔结了关于手术治疗内容的诊疗协议书,诊疗协议书中特别说明患者因为信仰原因不接受输血,同年9月14日医院为患者进行了肝脏右叶肿瘤切除手术。由于肝脏这个器官的储血量很大,所以肝脏手术通常需要输血,在这次手术中医生照例为花子进行了输血。手术后,苏醒的患者在精神上感到非常痛苦,认为医生侵犯了自己的自主决策权,将医院与医生告上法庭。受理此案的日本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庭于2000年2月29日作出的判决认为医生为病人施行手术,其目的在于维护病人的生命健康,是医生基于自己职业所应尽的义务,但当病人出于宗教信仰明确表示拒绝输血时,病人的这种意见决定权作为人格权的内容之一应该得到尊重,法庭支持并维护了患者自主决策的权力。

二、建立良好医患关系

这一判决引起了医院和医生关于在医疗实践中是否以挽救病人的生命为最高价值判断的困惑。长期以来医生同患者处于一种主动——被动型的医患关系。在这种关系模式里医生掌握全部的治疗权,医生的地位优于患者,以主导地位自居,患者只是被动的接受诊治,如同家长对待未成年的孩子。医生要求患者接受自己的价值判断,这不但使患者丧失自主性,而且使患者没有机会去思考医生所作的价值判断是否合理。同时“家长制”的思维模式片面强调医生作为施救者所要遵守的原则,忽视了情境、关怀,一再地贯彻统一化的标准和现行的思维方式,忽视了多样性和差异性,以及不同群体的利益,尤其是妇女和弱势群体的权益。而尊重自主性原则所要求的知情同意对于这种“家长制”医患关系提出了挑战。

除了这种“家长制”的主动——被动型医患关系,在医患关系的分类中还有两种关系分别是:指导——合作型医患关系和共同参与型医患关系。指导——合作型医患关系的患者往往能自主表达自己的病情,医生与患者之间存在相互合作。医生比较注重患者对治疗的要求和意见,医患之间关系融洽,有利于治疗效果地提高。指导—合作型关系无疑比主动——被动型医患关系迈进了一步。但这种医患关系医生任然站在主导地位治疗患者,要求患者合作,而这种合作是以尊重和听从医生的指导为前提的被动合作。共同参与型医患关系的主要特点在于医生与患者相互关系中有近似相等的权力和地位。患者不处于被动地位,而是主动同医生配合,参与到治疗中来,向医生提供自己对病情的准确叙述,反馈治疗效果,以帮助医生做出正确的判断,医生能够认真听取患者的反馈,采纳患者合理意见。在这种类型中,医患双方是平等的,医患间有近似相等的权利和地位,诊治中有两方的积极性,有利于患者建立良好心态,消除隔阂,提高诊治效果。

尊重自主性原则也需要面对部分特殊情况,例如当我们面对未成年人、危重病人以及丧失思维能力的人时,应当如何确保知情同意。不同文化对于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解决办法,在我国的医疗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监护人同意和病人亲属同意,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需要对患者负起人道主义责任,尽可能督促患者监护人和亲属选择最佳的医疗方案。在一些情况下,医生不能听任当事人做出错误的选择,而应当竭尽全力进行说服工作,与患者或监护人和家属耐心讨论治疗方案,以便作出最佳的选择,必要时也应采取“紧急避险”的策略。这种一切从患者利益出发的选择也是尊重自主性原则的应有之义。

在现实医疗实践中,建立良好医患关系需要根据患者的差异选择相应的模式。要尊重患者、尊重患者的权利,鼓励患者参与诊治过程。同时医生又不能放弃责任,要给予患者及时和有效指导,坚持治疗原则。充分发挥医患双方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治疗的高效化、最优化。

[1]卢风,肖巍.应用伦理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卢启华.医学伦理学[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

[3]赵西巨.医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刘拓(1988-),男,回族,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伦理学。

R-052A

1006-0049-(2016)16-0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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