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初探

2016-02-05 09:23于慧媛
法制博览 2016年3期
关键词:意义

于慧媛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 100078



增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初探

于慧媛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100078

摘要:加强检察文书的说理性,是促进和谐检务、推动检务公开的重要部分。本文从加强检察文书说理的重要意义入手,分析了目前检察文书说理性存在的不足及原因,相应提出了法律条文引用、法言法语使用、扩大说理的范围等方法以增强检察法律文书中的释法说理。

关键词: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意义

检察文书是检察机关行使职能的一项重要载体,是各级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检察机关在工作中都会大量使用和制作检察法律文书。检察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是指检察官在检察文书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依据的确定、法律依据和案件事实的逻辑结合所作的解释说明。加强检察文书的释法说理,提高检察文书的说理水平,对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促进检务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意义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目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人员不仅要提高自身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质证示证能力,同样也要提升撰写检察文书的能力。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工作的文字化,是出庭支持公诉前的准备,也是出庭后部分思考的补充,所以良好的释法说理能力是检察人员面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所必备的一项技能。

加强检察文书说理,也是提高检察人员业务素质的重要渠道。检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反复的论证与说理,检察法律文书中充分的释法说理,是对检察人员语言表达能力、分析论证能力、法律适用能力的综合考验,可以促进检察人员专业素养的提高,更好的让检察人员在工作的各个环节履行职务,取得良好的诉讼效果。

(二)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加强检察文书的说理,可以让公正司法更具说服力。加强释法说理,可以使检察机关每一个决定都建立在充分论证和缜密思考的基础上。在检察法律文书中,清晰阐释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客观陈述各类证据的取舍判断、以及各类法条适用的根据和理由,这样得出的结论将更具有说服力、公信力,更具有可信性,也更容易被公众接受和认可。

检察法律文书中恰当的释法说理,可以促使公众理解、接受、认同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同时,这样的文书公开后,也是一种重要的普法工具,在让公众理解检察机关的每一个决定是如何作出的同时,也能让公众在阅读的过程中,进一步学习相关的法律内容,促使公众进一步知法、懂法,促进法治社会氛围的营造。

(三)促进和谐检务,化解社会矛盾

检察法律文书是承办人对自己所做的释法说理工作的书面化、规范化的过程。检察法律文书中充分的释法说理,可以使公众更易于对案件的审查结论、作出的相关决定予以接受和认可,通过事实认定及论述,增进公众与检察机关之间的理解和沟通,避免矛盾的产生,更好的化解部分社会矛盾,进一步促进和谐检务。同时,这也是检察机关自我约束的过程,让检察机关更好的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从而进一步约束自身的权利,让检察权更好的在阳光下行使,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二、释法说理存在的不足

目前,检察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在检察法律文书中,虽有释法说理,但说理内容明显不足,缺乏针对性

首先是在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检察法律文书中,各类证据多倾向于简单罗列,缺少有针对性的论述,证据列举的针对性不足。在法律适用方面,对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缺乏说理,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缺乏相应的辨析。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分析除要分析各构成要件外,还应对具体的量刑情节、犯罪事实中较特殊的部分进行论证,从而充分证明法条适用的合理性。在审查结论方面,说理性还尚有欠缺。在检察法律文书中,往往文中会对相关的情节、证据、法条分别论证,但是结论却简单的以“综上,犯罪嫌疑人构成某罪”结束,缺乏各方面论证的整合,使得论证的各方面似分裂的个体,没有被一一整合起来,论述内容缺乏整体性。这一问题在填充式检察法律文书中表现的尤其明显,承办人往往因为有了之前的法律文书,在填写填充式检察法律文书时,往往在承办人意见部分只简单的填写结论,缺少案件相关的内容。

(二)在检察法律文书中,说理的准确性、逻辑性缺乏

叙述式法律文书往往因固定格式的存在,而限制了文书说理的内容,争议焦点在案件事实的认定,说理部分却重在法律适用,争议焦点在法律适用,而事实认定和证据列举却占用了文书大量篇幅,类似情形仍大量存在,导致文书内容,繁简不分。另一方面,说理不深入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导致说理不到位,难以达到较好的说理效果。如检察人员在制作抗诉书时,直接简单陈述了抗诉的内容,往往不能把抗诉的理由、抗诉的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论证的十分透彻,没有把问题“说”到点子上,难以切中要害,影响了抗诉的效果。

(三)语言表述规范有待加强

主要表现为语言表述方面存在错误,语病、语句不通导致言语歧义,标点符号适用错误,经常出现错字、漏字、多字等情况。

三、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探索

(一)准确、具体引用法律条款

检察法律文书本身就是一种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文书,因此在法律文书中释法说理时,应准确、完整、具体的引用法律条文。由于检察法律文书本身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因此在法律文书中引用法律条文时,必须保证条文引用准确、具体,同时要将所引用的条文具体化到案件情节中,依据法律条文分析案件事实,让法条与具体案件事实真正融合到一起,保证当事人清楚的了解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清楚明白,从而增强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效果。

(二)规范使用语言文字

在检察法律文书中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离不开规范的语言文字。通俗易懂的论述、繁简得当的表达、条理清晰的逻辑都将推动检察法律文书中释法说理工作的开展。一是要保证语言文字的通俗易懂,检察法律文书中,尤其是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在陈述案件事实、论述证据取舍等问题时,要尽量的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尽量避免使用过于专业、艰涩难懂的文字,便于普通民众理解文书内容。二是要语言精练,详略得当。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文书的特点将检察法律文书中释法说理的内容有繁有简的排列开,要根据实际案件情况、事实情况,对文书中基本案件事实进行陈述,保证语言简练,对影响案件定性、量刑等关键情节、有争议的法律适用要详细论述。保证文书中,焦点问题突出,详略得当、论述清晰。三是要逻辑性强,条理清晰。首先,要保证用词准确、一致,如在一审案件的审查报告中,要用“犯罪嫌疑人”,而在起诉书中则要使用“被告人”,到了二审上诉环节,则要使用“上诉人”,保证在同一类检察法律文书中,称呼的使用上下准确、一致。其次,在检察法律文书中,保证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分析论述完整,从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情节等按照犯罪事实的顺序,在论述时逐一铺开,保证逻辑清楚,层次清晰。

(三)扩大释法说理的范围

检察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不仅要在起诉书、抗诉书及相应的审查报告文书中进行,同时也应当在不起诉书、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审理通知书等工作环节中使用,扩大法律文书的说理范围,在增强法律文书本身说理性的同时,也要对当事人的异议逐一进行答疑说理,既保证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及说服性,同时又避免了案件引起的纠纷与矛盾,让释法说理的环节在检察法律文书和检察工作的具体环节中,同时发挥作用。

在不起诉法律文书中,充分的释法说理就显得尤其重要。不起诉决定的做出,往往就决定了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将不会继续受到法律的追究,对于被害人一方,往往会不理解、甚至会很激愤,因此要在不起诉文书中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将案件的事实、证据、做出不起诉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充分的论述开来,让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不起诉决定作出原因,以理服人。

[参考文献]

[1]宁致远.法律文书教程[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65.

[2]李道明.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探索与实践[J].法制与经济,2010(11).

作者简介:于慧媛(1988-),女,满族,辽宁凤城人,就职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4-01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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