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自治在我国涉外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

2016-02-05 09:23项金龙
法制博览 2016年3期
关键词:意思自治

项金龙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论意思自治在我国涉外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

项金龙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的体现,目前国际上多数国家已在众多法律领域采用这一原则。顺应这一趋势,我国《法律适用法》正式赋予当事人在涉外夫妻财产及涉外协议离婚领域协议选法的自由。这也就意味着,意思自治在我国涉外民商事领域的适用是一种限制适用。

关键词:意思自治;涉外婚姻;限制适用

从全球范围看,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相比之下,在婚姻家庭领域适用意思自治要比在商业合同领域适用更为合适。毕竟婚姻家庭与当事人人身利益息息相关。当前我国涉外案件不断增加,婚姻家庭领域要求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首部《法律适用法》便应运而生,其中对涉外婚姻家庭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与我国之前的法律法规相比,可以说这部法律关于涉外婚姻家庭的规定有着巨大的进步。

一、关于意思自治

当事人意思自治学说最早由法国学者杜摩兰提出,即后人所称的“意思自治原则”。该学说认为,订立契约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有自由选择可以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的权力,但该选择必须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作为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需要在法律上的一种反映,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植根于西方的“契约自由”的思想的发展。所以,“意思自治”最初是在商业合同领域适用。但国际私法层面的意思自治与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是不一样的。意思自治在国际私法中是指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其实体权利义务之外,有权自主选择合同适用的准据法或自主选择管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随着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当今众多国家均将该原则吸收进了本国的国际私法法规当中,并在更多领域适用。我国也不例外。

在我国,于2011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首先就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条宣誓性条款规定在了总则当中,并在其分则条款中更是作了具体规定。依我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在涉外案件中,除了涉外合同、涉外侵权及涉外动产纠纷案件中允许当事人选法外,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也适用了当事人选法规则,具体体现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及涉外离婚领域。

二、意思自治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

国际上关于在婚姻财产领域适用意思自治有一个常见理论渊源,即将婚姻视作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分析意思自治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适用便类似于该原则在合同领域的适用。这样的分析通常也更容易被接受。

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法律关系适用的准据法,包括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按照该规定:首先,该适用法赋予了当事人选法的权利;其次,该法对当事人选法的范围作了限制。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不等于无条件认同当事人的任何选择的。“意思自治”原则所赋予的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当事人有通过协商一致来选择法律的自由和权力,但是这种自由和权力并非绝对,而是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夫妻财产关系本质上具有一定的契约性,所以必然有契约自由的存在。而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也并非随意的限制,其选择的范围与案件主要因素存在着密切联系。这样一方面使当事人选法的目标更加清晰,避免了滥选、错选等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该范围对准据法的适用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从而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司法效率。

在涉外婚姻当中,依据不同的法律处理夫妻财产都会得到不同的结果。法律适用的过程及结果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具有重要意义。《法律适用法》第24条对双方的选择权作了一定限制,即只能在限定范围内选择:夫妻一方经常居所国、国籍国或财产所在地国法律。这样做的意义在于“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又维护了夫妻财产制的相对稳定性,避免了当事人滥用选择权,从而可以保护商事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三、意思自治与协议离婚

既然婚姻关系可以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那么,结婚就可以视作合同的缔结,离婚即是合同的解除。我国《法律适用法》对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也作了相关规定,依据本法第26条,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准据法,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是国籍国法均为有效。该规定首先采用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尽量便利当事人离婚。但离婚自由从来就不是任意的、不受限制的,而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我国目前只在协议离婚领域适用意思自治,而诉讼离婚尚不允许当事人选法。即便是协议离婚,当事人的选择也只能是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其中之一。

婚姻关系具有社会属性,其中所牵涉的各种利益关系

和人身关系都会随着一段婚姻关系的缔结或结束而发生变化。在涉外离婚中选择适用何种法律会对这一系列变化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在解决离婚纠纷时,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就会使其离婚关系受到一种法律的完全支配,对于当事人离婚所产生的附带问题及离婚后的责任承担问题的确定也就更为简便、迅速,如子女的抚养、监护问题、财产的分割等。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世界各国在基本国情、经济状况、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均存在着巨大的不同,这必然就会导致各国对于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当发生法律冲突时,各国通常会出于保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去选择准据法的适用,其结果往往就是涉外离婚当事人的利益会受到损害。因此,适用意思自治并允许当事人选法是确保当事人利益的最佳选择。

另外,依据我国适用法的司法解释(一)的规定,连结点“经常居所”必须是“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就外出医、经劳务派遣至外地以及在外执行公务等情形除外。这就使得当事人选法的范围更加明确、具体了。除此之外,《法律适用法》的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何时选法及如何选法也作了相关规定。

四、应当如何选法及何时选法

我国《法律适用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明示选法,而不接受默示或是其他方式的选法。但在《法律适用法》的司法解释(一)中存在这样的补充规定,当事人均援引了同一国家的法律且均未对此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当事人已经选法。这是法院承认当事人默示选法的唯一情形,除此之外,必须以明示方式选法。

关于选法的时间,《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所以,无论是当事人选法,还是变更其法律选择,均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做出。另外,因为情势变更等原因,当事人也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要求变更其之前的选择。当然,变更法律也必须以明示的方式重新达成协议。

任何的自由都是有界限的,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也并不是毫无底线的。当事人的选法自由依然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包括选法的方式、时间以及选法的范围。总之,在涉外民商事交往中适用意思自治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但这种自由不可滥用,否则会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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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汪丽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二维性探析[J].法律园地,2012(8).

[4]李建省.论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J].商界论坛——政法论坛,2013(6).

作者简介:项金龙(1988-),女,安徽安庆人,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4-017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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