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解释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认定

2016-02-05 09:23许林慧
法制博览 2016年3期

许林慧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浅析新解释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认定

许林慧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在强劲的市场竞争机制下,资金紧缺已经成为了企业蓬勃发展道路上的挡路者,而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正式的将企业间的借贷纳入了民间借贷的主体范畴,承认了其合同效力,这从一定的侧面提供了企业筹集资金的渠道,给其融资难寻找到了新的突破口。但是新解释在承认其效力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限定条件,首要条件就是借款的目的必须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该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是证明其合同效力的新难点。

关键词:企业间借款合同;借款目的;举证责任

一、企业融资难的环境背景

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需要以企业的运转作为能动力,而企业的良态发展进程需要资金作为强有力的支撑,资金是维持企业运转的动力,不可或缺。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企业,究其发展过程中的阻碍终是资金紧俏,资金源少,筹集渠道有限,且手续繁琐门槛较高,贷款不易,国家在财政政策扶持上也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各项基金金额有限,并且具有一定的局域性,再加上相关法律的跟进也相对滞后,调整缺失。而相对容易操作,手续简便的企业间的民间借贷却一直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二、合同效力之变迁历程

企业间的借贷合同究其法律关系,应归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其效力的认定问题应该遵循《合同法》有关规定。但又因为其主体是“企业”,在我国这种将借款合同按照主体的不同进行分类管制的体制下,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就频频受到金融法规限制。在实际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往往参考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规定来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而具体的效力裁量也根据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呈现不同的结果。历时25年之久,企业间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就先后经历了从一律无效到被部分认可再到如今的正式承认的三个阶段。

三、企业间借贷合同之有效的要件

《解释》第11条在承认了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具有有效性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限定条件,即企业间的借贷需要满足其为了用于生产、经营需要而订立的这一目的积极条件以及其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解释》第14条的规定这一消极条件。对于企业间借贷目的这一事实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该如何认定,以及证明这一目的的举证责任应当归属于哪一方暂无明确规定。下面笔者将结合诉讼法以及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这一目的认定标准以及举证责任进行探讨。

《解释》中的借款目的主要针对的是借款方对借款的使用是否符合生产经营,而生产经营的内涵本属于经济概念调整的范畴,主要是从企业产品的投入到产出再到销售和分配,以保持简单再生产或实现扩大再生产所开展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活动的总称。借款人只有将资金用于上述经营范围,才能符合借款合同的目的,构成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的积极要件。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目的的证明却难以操作,尤其是出借方。

依据《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相关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在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中由主张合同效力的一方承担证明借款目的的责任,若为借款方本身,该举证责任并无过多障碍,一旦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借款目的,自然承担着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但是,若为出借方来证明借款方的借款目的以及所借款项的资金流向,可谓是难上加难。资金本身就是企业的命脉,决定企业生存之大计,绝大数企业的资金流向都属于企业机密不予外泄,出借方想要获取这方面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在这种情形下如何保护出借方的利益呢?

在证明借款目的时,无论是借款方还是出借方主张合同的成立以及效力的时,借款目的的这一证明责任都应该由掌握资金流向的借款方承担。这样一旦借款方无法证明借款目的是符合《解释》规定的“为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就可以认定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不符合借款目的这一规定,因而属于无效合同。

四、《新解释》对其效力认定后的负效应

(一)对金融领域的影响

企业间的资本流通协议被在司法层面有效认定,直接缓解了企业在市场竞争机制下融资难的恶疾,但事物的发展始终是有其利必有其弊,以银行为典型代表的纯资本运营的金融机构可能会受到一定的负面效应。银行的主要业务来源于企业,企业间的的资本直接疏通后,银行的业务功能很可能就充当了企业间转账媒介,其存款与贷款业务大打折扣,往长远了发展很可能会直接导致一些金融机构们针对企业业务而设计出的一系列产品链的断裂,加剧金融机构的危机。

(二)对企业自身的危机

企业之所以难从金融机构借出钱来,是因为金融机构贷款一般都需要企业进行抵押担保,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后还需要受到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款额的使用情况,借款的企业还需要向其提供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等,虽然一系列的手续繁琐,但是却能确保资金的流向,较为保稳。现如今资本在企业间直接流转,避开了金融机构这座壁垒,也增加了出借企业的资金风险。另外,企业诚信机制不健全,一旦债务堆积难以清偿,双方企业可能一起面临倒闭的风险,具体的解决办法还需要相应法律法规的跟进,以及实际指导案例的参考适用。

[参考文献]

[1]刘杨,刘静.金融开放背景下企业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律师,2013(11).

[2]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J].中国法学,2011(05).

作者简介:许林慧(1991-),江苏如皋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4-02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