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及对策
凡明天王利军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江苏滨海224500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近年来随着各类交通工具普及,交通事故越来越多,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上升,此类案件的执行任务日益繁重。大量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很难执行到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成为社会常态。笔者从此类案件执行难的成因进行探讨,拟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对策或建议。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交通事故中双方都有过失,都是受害人,但车主或驾驶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较大
事故一旦致残致死,判决赔偿数额少则二三十万,多则五六十万。绝大部分判决确定的义务,造成义务人客观上难以按判决履行且易造成双方当事人的对立,义务人对法院判决和权利人充满不安、不满、对立和抵触,履行判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差。一些案件的赔偿标的大大超过被执行人的承受范围,使其产生无法全部履行的消极心理,不积极履行义务,消极面对执行。
(二)一次事故,终身赔偿,隐匿行踪,逃避执行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部分被执行人为实际的车辆所有人,另一部分被执行人则是车主雇佣的司机等。事故发生后,申请执行方与被执行方往往都造成了不同程度损伤,双方均有人身损害,车辆或其他财产亦均有毁损。往往被执行人既是致害人也是受害人,而法院的判决基于客观法律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义务进行评判,注重法律效果,而并不受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左右。一次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对他人造成伤害且面临巨额赔偿,导致自己成为终身赔偿的奴隶,想到最终结果,义务人干脆采取“惹不起躲得起”的方法,干脆躲到外地打工,逃避执行;很多客运公司,物流公司出事后特别是出大的交通事故后,法定代表人四处流动,只安排少数接待人员在公司应付,有工作只是靠电话单线联系,对权利人和执行人员一概谢绝造访。而法院穷尽了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法律手段后,又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遇到这种情况,法院很难或根本就无法执行下去。
(三)财产保全工作不及时、不到位
有些案件在审理中没有对义务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进行保全或者保全的方式不能保证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处置;有的审判人员在审查移送执行案件时未及时将有利的执行线索附卷,执行人员接到案件后,只能根据判决书了解案情,对被执行人的住址、财产情况、收入情况一无所知,又需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重新调查了解。
(四)部分肇事车辆无法执行且易贬值,致使受害者损失难抵偿
相当一部分从事个体运输被执行人的车辆购买方式是分期付款,出卖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在订立合同时要求购买人确认车辆所有权在付清购车款之前仍由出卖人保留。一旦法院对肇事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出卖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车辆所有权,导致法院无法对车辆强制执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残疾车、电动自行车、农用车占有一定的比例。其残存价值本身就很低,再经过漫长诉讼程序,才能执行,期间少则一月,多则数月,而被保全的车辆缺少保养,导致使用价值降低。同时因事故车辆大多长期滞留在停车场,欠下高额停车费,导致车辆的实际价值降低,而一些交通事故在处理时发生的停车费、施救费等费用接近甚至超过其本身实际价值。
(五)部分肇事车辆未购买保险
有些肇事车辆有证却无保险,有的无牌证无保险,导致受害者损失难向保险公司索赔。一些车辆无牌无证,没有办理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三责险可以理赔。还有部分车主由于种种原因,上一年的保险到期了,而这一年的保险却未办理,导致出现了保险空白期,这些都导致案件无保险公司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加大了案件执行难度。
(六)案多人少,执行力量不足
近年来执行案件大量增多,法院呈现案多人少的矛盾,尤其在执行过程中法警的辅助执行明显不足,执行法官既要当指挥员又要当战斗员,影响执行效率。另申请执行人或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线索时,由于执行用车和执行人员紧缺,通讯设备落后,往往无法及时查找与被执行人谈话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延误执行时机,而且对被执行人妨碍执行,非法转移财产等行为难以取证,不利于及时打击抗拒执行犯罪。
二、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和建议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只有从根本上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才能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权利人及时实现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缓和社会矛盾。现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建议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提升车辆投保率
因通过保险得到赔偿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减轻赔偿义务方的经济压力,也能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提供一定保障。故建议相关部门采取出台政策、加大宣传等措施,尽力促进在车辆投保交强险的同时,提高附加投保商业险的比例,减少交通事故只能赔付交强险而加重当事人赔偿压力的风险,还应采取措施杜绝出现保险空白期。
(二)执行中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多、标的大,而当事人普遍法律知识有限,当其对法院裁判案件的程序、法律依据不是全面了解,故常常认为法院判决不公,但受经济能力等因素影响,又不行使上诉权,其自觉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主动性不高。执行法官应积极宣传法律,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释明,执行过程中保持公开透明,依据实际情况合理协定履行金额、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执行程序中不受损害。另,受害方面临巨额赔偿判决,往往期望较大而忽视了其作为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线索,在执行无进展时,也会表现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满,也需执行法官向其释明法律规定,使其履行作为申请人的义务。
(三)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引导工作,尽力促进达成执行和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方当事人期望快速执行到位,另一方当事人认为赔偿过重,千方百计躲避执行,加之双方互相对立,执行和解难度较大。在审判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应尽量加大协调力度,多组织双方沟通,做好双方的引导工作,让当事人双方换位思考,了解各自处境,促使他们互相体谅,一方尽量降低赔偿数额,另一方尽量及时履行义务,力争缓和双方对立情绪,争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四)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确保生效裁判得以执行
法院应不断完善立、审、执兼顾机制,强化立案、审理、执行各阶段的配合,立案审判此类案件时一并考虑执行,使执行工作步入了良性循环,缓解执行难题。在受案审理时做好做风险告知工作及释明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一方面让当事人运用诉讼保全来维护自己的胜诉后利益;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阶段应注意核查被告的财产状况并对其相关财产及时应申请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赔偿义务人在诉讼中或判决后隐匿、转移财产,为执行打下基础。审理部门所作判决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应通过判决分期偿还等方式优先考虑执行效果。
(五)参与配合交警部门的安全宣传工作
将典型案例制作成宣传画,提高驾驶员对交通事故人身危险性和财产损失高额赔偿规定的认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放生。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因一方或双方存在违章行为而引发的,这反映出当事人的安全意识淡薄,对交通事故危害后果的认识不足。通过宣传,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使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总量得以控制甚至下降,以缓解执行压力,降低执行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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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凡明天,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员,法学学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王利军,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法警,法学学士,研究方向: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2.14;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4-015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