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九修改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法律探讨

2016-02-05 11:58
山西青年 2016年15期
关键词:尸骨刑法典定罪

陈 悦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关于刑九修改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法律探讨

陈悦*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此次修改将原刑法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中增加了关于尸骨、骨灰入刑的规定。近年来,盗窃、毁坏尸骨、骨灰的案件层出不穷,但是每当这些案件出现时,关于其定性与解决,法律规定并不明晰,成为学界、司法界的争议。笔者从关于尸体犯罪的立法背景、必要性探讨、比较研究等方面出发,谈谈一些看法以及进一步的思考。

刑法修正案(九);盗窃;侮辱尸体罪;尸骨;骨灰

一、立法背景

2006年2月,“甘肃颅骨案”遭遇法律难题,农民乔某等人结伙在荒郊野外的无主墓穴盗挖121颗尸骨后转卖加工成工艺品。①此案虽震惊全国,但对于涉案人员盗窃行为是否应当定罪,假若定罪该如何处罚却引起法律界的争论。有学者主张应当以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定罪,有学者主张以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亦有学者主张不应定罪量刑。对于这种法律未明文加以规定的新类型违法犯罪行为,法律无法做到准确的应对。

2007年1月,农民杜某和张某挖掘坟墓并盗掘死者尸骨。②该案河南省首先由县人民检察院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认为不能认定有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杜某和张某被无罪释放后,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被害人家属也不能接受这样的法律决定,公安机关提出异议。最终,检察院撤销对二人的不批捕决定,法院一审以“盗窃尸体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及拘役六个月。

对于以上同类型的案件,司法为什么会作出完全不同的评判呢?其原因在于在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我国刑法仅有对于盗窃、侮辱尸体的规定,从语言表述上来看,其犯罪的特定对象为尸体,而对于盗窃、毁坏尸骨、骨灰的行为是否可以看做第302条规定的行为,则因不同的价值观、法律素养、理解力的不同而结果迥异,而此次刑九将原302条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将盗窃、侮辱、毁坏尸骨、骨灰的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并明确量刑档次,既有利于维护司法稳定,又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二、中外比较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仅有第一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罪”,其具体表述为“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尸体、或者采用猥亵、破坏、抛弃或者其他方法侮辱尸体的行为”。由此可见,对盗窃、侮辱骨灰和尸骨的行为并未加以规定。那么,对该罪中的尸体应当作何理解呢?何秉松教授认为:“所谓尸体,指自然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不以完整无缺为必要。”陈兴良教授认为,“如果尸体已经腐烂成为尸骨,不能认为是本罪所讲的尸体。③

我国的刑法以及司法审判主要受到大陆法系“成文法”的影响,那么在一些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尸体、尸骨以及骨灰的犯罪是如何界定的呢?

《日本刑法典》第二十四章有关礼拜场所和坟墓的犯罪中,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毁坏、遗弃或者取得尸体、遗骨、遗发或者藏置于棺内之物的,处三年以下惩役”。④日本刑法除了保护尸体、遗骨,甚至对于破坏遗发、随葬物的行为都视为犯罪并惩处,体现了日本刑法对于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护之充分。

《德国刑法典》第十一章有关宗教和世界观的犯罪中,第168条扰乱死者安宁第一款规定,“非法夺走权利人保管的尸体、尸体的一部分或者骨灰,或侮辱尸体或坟地,或破坏、毁损坟地的,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⑤德国刑法也是将尸体、骨灰并列为该罪的犯罪对象,予以保护。

《意大利刑法典》第四章侵犯宗教感情和对死者怜悯罪中,第二节第410条规定了侮辱尸体罪,即“对尸体或者骨灰实施侮辱行为的,处以1年至三年有期徒刑”;第411条毁灭、湮没或者窃取尸体罪规定,“对尸体或其一部分实行毁灭、湮没或者窃取的,或者窃取或损耗骨灰的,处以2年至7年有期徒刑;如果行为是在墓地或者其他埋葬、寄存或保管尸体或骨灰的地点实施的,刑罚予以增加;未经户籍官员批准播撒尸体骨灰的,或者采用与死者要求不同的方式播撒骨灰的,处以2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和2582至12911欧元罚金”。⑥意大利刑法除了将尸体、骨灰并列予以保护,还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对尸体、骨灰进行犯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其法律体系可谓更加完备、具体。

由此可见,在一些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盗窃尸骨、骨灰的行为早已列入刑法的惩治范畴,从法律层面来打击对尸骨、骨灰的犯罪行为。可见,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将盗窃、侮辱、毁坏尸骨、骨灰的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是符合国际刑法的潮流的。

三、将尸骨、骨灰纳入刑法保护对象的必要性

(一)维护社会稳定

崇宗敬祖的观念在人们心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并逐渐成为了一种信仰,对死者尸体的尊重以及对其遗骨、骨灰等保护也是缅怀死者的一种重要形式。而有的不法分子为了私利,利用刑法的漏洞,肆意毁损、侮辱尸骨、骨灰甚至利用骨灰进行敲诈勒索,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死者的亵渎,更是对亡灵和社会习俗以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扰乱和破坏,符合扰乱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理应受到刑法严厉的打击和处罚。《刑九》之前,司法机关遇到此类案件往往采取消极或者回避态度,或按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或干脆视而不见,引发社会矛盾。

刑法不仅承担着惩罚犯罪的功能,也承担保障人权的功能,这要求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以及刑罚应当与其所犯罪行为相适应。刑九将盗窃、侮辱、毁坏尸骨的行为作为明确的犯罪行为方式,有利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二)维护社会公正

从我国殡葬管理制度来看,根据现行殡葬管理条例,大部分地区火葬已经强制施行火化,而《刑九》之前的盗窃侮辱尸体罪只能在保留土葬

方式的地区适用,所以是否适用原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罪则取决于殡葬方式而非法益,很明显,这种情况下,该条文具有立法上的缺陷。如若被害人家属遵守殡葬管理规定,对死者实行火葬,而行为人对火化后的骨灰进行犯罪违法活动,刑法将不予定罪处罚;反之,违反殡葬制度对尸体实行土葬,而对行为人侮辱尸体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显然伤害死者近亲属的感情,违背了立法者目的,对我国殡葬管理制度和刑法来说都是极大的讽刺。因此,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将骨灰列入保护范畴,有利于实现刑法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目标。

(三)符合国际潮流

如上所述,世界各国的立法以及判例,都将尸骨和骨灰列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对盗窃、侮辱、毁坏尸骨或者骨灰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此次《刑九》增加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骨、骨灰的行为为犯罪,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是向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立法靠拢的表现,符合国际刑法的潮流。

(四)改变司法实践格局混乱的要求

在《刑九》颁布之前,司法实践中对盗窃、侮辱、毁坏尸骨、骨灰的行为处理的过程和结果是不一致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骨灰问题的回复,一般来说,对于实践中处理盗窃、侮辱骨灰的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但是对于盗窃、侮辱尸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的处理结果不尽一致,有的按照盗窃、侮辱尸体罪来定罪处罚,有的按照行为人的其他犯罪行为定罪处罚,有的则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判决宣告无罪。这种情

况下,同样具有盗窃、侮辱尸骨的行为,法院在认定时却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这样的司法格局不利于刑法的稳定性,更不足以使公众信服法律。而《刑九》明确了尸体、尸骨、骨灰分别作为犯罪对象,有效地解决了这种司法混乱的局面,保证了法律内在的统一性。

[注释]

①案件来源自《法律与生活》.2006(09).“甘肃颅骨案”.

②案件来源自:河南伊川两农民盗尸配阴婚 市场需求催生盗尸贼-搜狐新闻http://news.sohu.com/20080805/n258598783.shtml.

③ 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483.

④《日本刑法典》.第二版.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2006.71.

⑤《德国刑法典》(2002年修订).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89.

⑥《最新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注.法律出版社,2007:146.

[1]马克昌.《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

[2]王子今.发墓者诛——历代法律对盗墓行为的惩治.博览群书,2009.

[3]陈兴良.《刑法疏议》.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4]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实用》.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

[5]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

[6]《日本刑法典》.第二版.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2006.

[7]《德国刑法典》(2002年修订).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8]《最新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注.法律出版社,2007.

陈悦,女,上海政法学院,2015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D924.3

A

1006-0049-(2016)15-0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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