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6-02-05 11:58薄一凡
山西青年 2016年15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网购经营者

薄一凡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薄一凡*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因其具有快速、方便、价格优惠等特点进入千家万户,深受消费者亲睐,但网购纠纷也不断增加。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我国在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首次确立了消费者的后悔权,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但其在现实适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我们还需要对后悔权制度进行有效落实和完善。

网络购物;消费者;后悔权

一、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后悔权概述

后悔权这个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最初是为规范直销企业的销售行为而设置的。“消费者后悔权”,在国外一些国家也被称为“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指在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后,法律给予消费者一段冷静思考的时间,消费者在这段时间内可以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解除合同或者撤销合同,无条件地退货并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并获得退款的权利。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也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中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网购在国民零售业中所占比重连年上升,这大大冲击了传统的实体零售行业。与此同时,网购消费者维权事件也是不断发生,退款、网络售假、退换货等纠纷不断发生。为了更好地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切实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2014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25条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后悔权,规定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拥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且无需说明理由,自此,消费者的后悔权成为一项法定的权利,为网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依据。

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意义

(一)将后悔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可以切实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商品交易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处于一种不对等的地位,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网络购物的情况下,网络购物是一种线上交易,经营者和消费者没办法面对面地协商和议价,消费者也无法清楚地看到商品实物,往往只能通过网页上经营者自己提供的信息来了解商品的质量、性能以及品牌等信息。很多时候商家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往往会对线上商品的进行夸大宣传,这样便导致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与网页上描述的商品实际相差甚远。将后悔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一方面对经营者产生直接约束力,另一方面会使消费者及时发现信息的不对称性,进行更换合适的产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后悔权能够推动经营者的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会更加的激烈。这种竞争不仅体现在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上,也会涉及到经营者的商业信誉上。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使网络交易中出现许多有违诚信的地方,严重损害了网络购物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在网络交易中,为减少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经营者会更加如实地向消费者披露产品信息,后悔权制度在客观上会督促经营者依照诚信原则进行销售活动,有利于构建诚实信用的网购交易环境。

三、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后悔权在实际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一)认定退货商品“完好”的标准不够明确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保持完好,但法律对于“完好”的认定标准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而在实践中人们对于“完好”的标准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人认为商品本身和外包装等都应该保持完好,没有拆封和使用的痕迹。有的人认为商品应该完好,只要商品没有出现因消费者的原因使商品价值明显贬损的情况,且不影响二次销售就应认定为“商品完好”,至于包装是可以拆封的。我们到底应该采用哪个标准,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这样,消费者在行使自己的后悔权进行退货的时候,往往会和经营者发生纠纷,关于商品的完好标准各持一词。

(二)缺乏限制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规定

消费者后悔权确立的初衷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和网络上对商品描述不一致、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为消费者提供第二次选择的机会,降低网购风险。当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对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做出任何具体限制,这样后悔权制度会对消费者的“冲动性购买”形成激励并引发道德风险,最终导致市场效率低下。现实生活中,会有部分消费者滥用后悔权,恶意退货,影响恶劣。这种小市民的思想,无疑辜负了国家努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心意。这种恶意退货的行为,增加了快递员的送货负担,损害了商家的利益,并且会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这种诚信的缺失,不利于国家后悔权制度的有效落实,从长远上看,也会阻碍后悔权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四、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后悔权适用的完善措施

(一)细化后悔权的适用条件,加强规定的可操作性

细化有关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条件,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一方面可以限制网购中商家的行为,降低违法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为执法监管部门提供了详细明确的依据,避免了工作开展的盲目性。笔者认为,例如,关于“商品完好”的认定标准,应当以该商品的价值没有损耗,不得影响商家的二次销售为标准,部分商家提出的“拆封不给退”,属于霸王条款,不具备法律依据。

(二)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并设置惩罚性赔偿机制来防止后悔权的滥用

对于网络交易中出现的诚信缺失和权利滥用,我们可以将是否滥用的裁判权赋予法院,由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自由裁量消费者是否滥用后悔权,还可以设置一定的惩罚,通过严厉的惩罚措施使消费者更加理性消费,正确行使自己的后悔权。

(三)加大对后悔权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如果不能被民众所熟知、运用和拥护,成为维权的武器,那么其就形同虚设。因此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协会等各方面都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后悔权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使后悔权能有效落实到社会生活中去,成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真正发挥其存在的制度价值。

[1]杨立新.非传统销售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反悔权及其适用.法学,2014(2).

[2]王涵.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后悔权之建构.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4(4).

薄一凡(1994-),男,汉族,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D923.8

A

1006-0049-(2016)15-01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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