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林权现状与解决措施

2016-02-07 06:15包太山
中国农业信息 2016年8期
关键词:林权证泸溪县林权

包太山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林业局,湘西 416100)

泸溪县林权现状与解决措施

包太山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林业局,湘西 416100)

随着城镇化和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开始大量的征地补偿,再加上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林权纠纷问题凸显,严重影响了地区社会秩序稳定,阻碍了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文章主要结合泸溪县林权现状,针对林权纠纷出现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对策,以期为更好地促进林业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导。

泸溪县 林权现状 改革对策

泸溪县位于湘西州东南部,是湖南省重要的林区县之一。泸溪县全县总面积15.69万hm2,林地面积12.06万hm2,参加森林保险投保面积5.54万hm2。近年,随着泸溪县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剧,林权纠纷问题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

1 泸溪县林权现状

泸溪县在2010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发放率较低,主要存在错证漏证较多。近几年,当地林业部门一直努力对当地的林权进行纠错,现阶段处理的林权纠纷主要是以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山林权证与自留山证为依据。错证漏证多的主要原因是林改期间任务重、时间紧以及外请技术力量多造成语言交流困难等。林改发证不是重新分山或重新发证,而是依据80年代初林业“三定”时的权证为依据换发证,农户打工外流人员多,大多数的留守人员对自己的林地也仅仅知道大概的位置。在过去的30多年间,参加分山的许多知情人已去世,在家的知情人又怕得罪人、不讲真话,有些人私欲重等原因,严重影响了地区林权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因此,林权纠纷严重是泸溪县林权的主要现状。

2 林权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首先,历史遗留原因。从新中国建国,泸溪县前后进行多次山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发证,集体林权和林农对于森林、林木和林地之间的权属关系,在分离和统一、放回和收回之间经过了多次调整,造成了林权存在严重混乱现象。在三定时期,由于时间比较仓促,大部分人员没有深入到林区内进行考察和分析,而且登记人员多数为村干部,文化素质不高,发证工作比较粗糙,此外,在几次大的山林确权运动过程中,都没有使用专用的图形标注,技术手段十分落后,这也是造成山林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其次,人为因素。人为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4大方面:一是一些林农对国家林业改革的政策法规认识不清晰,分析不透彻,有些林农认为林改是可有可无的,政府和林业干部在对林业边界进行勘察过程中,林农不在现场,随意委托他人代替,再加上三定时间已经过去了30多年,林界难以确定,如果工作人员仅仅听取单方面的意见,则很容易造成农户没有核实登记,没有林权证,最终产生纠纷。二是一些农户在其他农户的林地中有小范围的耕地,耕地退耕还林之后,造成了甲农户林权证内部套有乙农户小林权证,造成纠纷。三是一些林区的干部对林改重视程度不高,不注重宣传和发动,工作存在形式主义,不深入林区实地,在办公室搞林改,造成错证,也就造成干部和村民的纠纷。四是一些村干部贪图利益,在林农不在场的情况下欺骗林农、干部,最终产生纠纷。再次,林权流转、征占用之后,没有及时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导致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出现了有林地无证、有证无林地的现象。最后,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无记录。在不同历史时期,存在谁造林,谁拥有,以及集体统一造林的现象,在不同时期,多方都对同一块林地进行造林,因为缺少详细的登记记录而出现纠纷。

3 泸溪县林权纠纷的改革对策

3.1 严格按照法规程序办事

首先,国家林业法规和中央以及各省市的相关政策是调处山林权属纠纷问题的原则和重要依据,必须严格遵守;其次,强化对调处纠纷人员的法律意识培训,提高其政治素养和法律业务,保证做到秉公执法,提高办案的合理合法性;再次,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强化执法力度。对于借助林权纠纷故意扰乱当地社会秩序的不法人员,应该按照林业法规严格惩处,对于构成犯罪的还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3.2 重视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适合大致解决,不要过分细究。由于时间比较长,有的当事人已经故去或者调离,缺少书面形式的文字记载和相应材料,无法进行准确核对,对于这种问题只能依靠协商解决。科学利用好当地的村规民约,充分发挥村集体老同志的威望作用,让老同志说服争议双方,要快刀斩乱麻,避免拖泥带水。如果一定要追究到底只会陷入永久的纠纷当中,使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

3.3 完善相关立法,出台硬性政策

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出台硬性政策,提高法律的保障能力。今后,每一次林业改革确权之后,都应该及时调解和解决其中存在的纠纷,并及时颁发新证,同时将以前的确权证收回。在解决纠纷时,以最近颁发的新证为基准,老证自动失效,这样能够有效打击一些人员唯利是图的行为,降低纠纷调解的难度。

[1] 沈文星,吕祥熙.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研究.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 34(1):117~120

[2] 肖水清,李红珍,曾正泉,等.林改后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形成与发展探索.江西林业科技, 2009, (S1):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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