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文化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基石

2016-02-11 07:30上官丕亮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10期
关键词:宪法观念心理

文/上官丕亮

宪法文化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基石

文/上官丕亮

“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①宪法的实施,特别是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是法治建设的关键,是法治国家建成的标志。我国现行宪法从1982年公布施行以来,已经30多年了。然而,我国宪法实施的状况仍不尽人意。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即长期以来我国的宪法实施缺乏必要的文化保障,也就是宪法文化的缺位。

一、什么是宪法文化

所谓宪法文化,是指一国公民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主要是宪法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宪法现象并直接影响人们宪法行为的、具有普遍性并相对稳定的社会心理和观念的总称,主要表现为社会普遍存在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

宪法文化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一)宪法文化具有心理观念性

宪法文化不是指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组织等所谓物化形态的文化,宪法文化只属于人们的意识范畴。但是,宪法文化也不等于宪法意识。宪法意识包括宪法心理、宪法观念、宪法思想等,宪法意识中的宪法思想和宪法理论不属于宪法文化。宪法思想是思想家们(包括政治家、法律家)关于宪法的理性认识,宪法理论则是指宪法学者关于宪法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体系,它们只是少数人的宪法意识,它们虽然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宪法文化,但并不属于宪法文化。宪法文化只属于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的层面。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文化就是一国公民在一定时期里关于宪法的基本心理倾向。(二)宪法文化具有普遍性

我们将宪法文化界定在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层面,但并不是说宪法文化就是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宪法心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宪法现象的零星的、直观的、感性的反映,它往往以习惯、风俗等一些惯性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这一意义上讲,宪法心理具有自发性、直观感受性的特点,它是宪法意识的初级阶段。宪法观念是人们关于宪法现象的具体的、概括的、较为理性的认识,它与宪法心理相比,增添了理性的成分,但又不如宪法思想明确、鲜明、深刻,它处于逐渐脱离感性阶段而逐步理性化,即由宪法心理向宪法思想过渡的认识阶段。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既可通过社会成员个体表现出来,也可通过社会某些群体以及社会大众表现出来。也就是说,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可分为个体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群体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大众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并不是所有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都是宪法文化,只有普遍存在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即群体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大众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才是宪法文化。为此,我们说,宪法文化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宪法文化主要是指大众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②

(三)宪法文化具有相对稳定性

宪法文化是社会成员在宪法意识广泛传播和宪法实践的双重影响下,经过长期的心理积淀而形成的一种心理定式。这种心理定式的形成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但一旦形成,便不容易改变,具有相当的稳定性。然而,这种稳定性并不是绝对的。事实上,宪法文化主要是以人们的直接的宪法感受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及由此引发的宪法环境特别是宪法制度的变更,都会在社会成员的心理上有所反映,将会使社会成员的一些新的心理感受渗透进原有的宪法文化之中,不断更新原有的心理倾向,逐渐形成新的稳定结构,最终完成宪法文化的演变。当然,宪法文化的变化也是非常缓慢的。

(四)宪法文化具有民族性和国际性

宪法文化是一个国家社会成员的宪法心理和观念,因此任何国家的宪法文化都有其民族性,世界上有多少国家有宪法,就有多少种宪法文化。同样是资产阶级宪法,英国、美国、法国的宪法文化就不尽相同,差别不小,这种差别主要在于民族性的差别。值得注意的是,宪法文化同时又具有国际性,宪法文化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些共同的普遍的特征。随着立宪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宪法文化的国际性特征越来越明显。在当今世界,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结构形式已经基本相同,就证明了这一点。宪法文化的民族性特征说明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政建设都应立足于本国国情,不能完全地盲目地照搬照抄外国的做法;宪法文化的国际性又说明不同的宪法文化及宪法制度可以相互借鉴。

二、不同宪法文化决定不同宪法命运

各国宪法文化通过影响各国宪法主体的立宪和行宪等宪法行为而发挥作用,造就了各国宪法的特色,决定了各国宪法的命运。

(一)宪法文化影响着立宪的内容

一个国家制定什么样的宪法、规定什么内容、采取何种模式,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最主要的当然是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但宪法文化在宪法制度内容和模式的形成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宪法文化是影响宪法制度内容和模式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表面上,各国宪法的制定是受制宪者宪法思想的影响,但制宪者的宪法思想又是由该国的宪法文化决定的。通过宪法文化,我们可以解释为什么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当或者社会性质相同的国家所建立的宪法制度会存在明显的差异。例如,同样是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美国的总统不仅掌握着国家的行政大权,统率军队,还可以通过否决法案或任命大法官等来对国会和最高法院进行制约;而德国的总统则在国家内政外交上没有实权,是一个“虚位元首”,二者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两国总统地位的不同,主要是源于两个国家的人民特别是制宪者对于总统这一国家元首角色认识上的不同。对于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来说,一个强有力的总统是他们改变美国建国以来邦联体制下中央权力太小的状况,加强中央政府权威,保证国家统一,避免“群氓统治”和经济崩溃的必然选择。而在德国历史上魏玛宪法也曾经设置了一个与议会处于平行地位的拥有实权的民选总统,但这一体制却为后来希特勒上台实行法西斯专政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鉴于历史的教训,出于对重蹈法西斯独裁统治覆辙的恐惧,1949年波恩立宪议会的代表竭力主张削弱总统的权力,以议会内阁制取代总统制。③可见,宪法文化是决定各国宪法制度具有不同特点的重要因素。

(二)宪法文化决定着行宪的结果

宪法文化不仅影响宪法主体的立宪行为,决定宪法制度的内容和模式,而且还影响宪法主体的行宪行为,决定着宪法制度的实际运行状况,即行宪的结果。宪政是实施宪法所形成的民主政治体制,也就是充分行宪的结果。为什么世界上许多国家有宪法而无宪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宪法文化的支持。英、美等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可以说在宪法产生之前,就有了学者们的宪法理论和宪法文化,宪法制度确立后,又很快形成了大众的宪法文化,因此它们的宪法制度有比较成熟的宪法文化的支持,能得到较好的运行,真正实施宪政。就拿美国来说,独立之前在当时的启蒙思想家潘恩等人的影响下,北美大陆全体人民就形成了独立、自由、民主、共和、人权、法治的观念乃至文化。1776年1月10日,潘恩匿名发表了一本宣称独立、自由、民主、共和、人权、法治这些真理如常识一样自然可信的小册子——《常识》。美国开国元勋乔治·华盛顿也曾承认这本书在“很多人心里,包括他自己在内,引起了一种巨大的变化”。④正是因为北美人民形成了独立、自由、民主、共和、人权、法治的文化,有了今天称之为“宪法文化”的文化作为基础和支撑,所以美国能够产生被马克思称之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独立宣言》和世界上第一部成典宪法,所以美国宪法在制定后能够得到充分实施,进而使美国成为了一个共和制的宪政国家。

然而,后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在世界立宪潮流的影响下模仿西方制定了一部部宪法,在立宪前这些国家本身并未内生宪法文化,这样就造成有宪法制度而无宪法文化的局面,在立宪后这些国家的统治者自己又并不认真遵守和实施宪法制度,当然也不重视宪法观念的宣传等宪法文化的建设,自然未能造就本国的宪法文化特别是大众宪法文化,由此这些国家的宪法制度的实施也就没有宪法文化的支持,所以实施状况很不理想。

曾经担任英国女王法律顾问的英国学者丹尼斯·罗伊德先生指出:“‘立法’或许是非常重要的教育因素,但这并不是说只要通过一项法律就能在一夜之间造成意识形态的基本改变,或把法律当作神奇的魔杖,可以在弹指之间把一个社会的偏见或内在情绪化的态度悉数扫除。相反的,美国联邦政府行政与司法方面的经验已经痛苦地显示,在黑白分离问题的大斗争中,形式上的法律判决,即使出自最高法院,如果遭到人类意识形态的顽抗,可能会产生巨大的裂痕,因为意识形态牢固地扎根于特定社会的‘民间文化’之中。”⑤他的话很精辟,同样适用于宪法文化与宪法制定和实施的关系。没有宪法文化,所制定的宪法即使非常完善也不可能真正实施;宪法文化层次低,宪法实施状况就差,宪政程度也低;宪法文化层次高,宪法实施状况就好,宪政程度也高。所以,可以说:一个国家的宪法文化决定着一个国家宪法的命运。

回顾20世纪的中国历史,从清朝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算起,我国制定了十几部宪法、宪法性文件。

我们通常说,辛亥革命旨在推进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其实不然,民主共和的观念并没有真正实现“深入人心”。诚如张鸣教授所言:“辛亥革命给中国带来了共和制度,尽管这个制度跟君主立宪都属于代议制,但在当时的人们看来,却有先进和落后的分别。……但是,革命给了中国一个最先进的制度,却并没有像教科书里说的那样,使得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⑥甚至在今天,有许许多多的人们还不知民主是什么、共和为何物?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的观念并没有普及,社会大众尤其是政府和政党尊重和信仰宪法并且遵守和维护宪法的风气和习惯没有形成。一句话,宪法文化尚未形成。

君不见,辛亥革命后,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授意暗杀力图以多数党组织责任内阁的国民党领导人宋教仁,而后又不顾《临时约法》而取消国民党籍议员的资格、下令解散国会、扼杀《天坛宪草》,乃至废止《临时约法》、复辟称帝,等等。

在孙中山和国民党方面,也不例外。比如,在1912年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时,因总统人选将由孙中山变动为袁世凯,就匆忙把原来设置的总统制改为内阁制,明显因人设法。又如,在1913年起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时,袁世凯要派人向宪法起草委员会陈述自己关于起草宪法的意见以及要求派员列席制宪会议,但以国民党人为主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均予以拒绝,并匆匆三读通过宪法草案,交两院宪法会议审议,以造成既定事实。⑦再如,1913年宋教仁被暗杀后,当时国民党内部的黄兴等多数领导人倾向使用和平手法,在不破坏《临时约法》的前提下以法律方法抗争,但孙中山决定以武力讨伐袁世凯,故发起“二次革命”,开创了民国武力解决争端的不好先例。唐德刚先生在《袁氏当国》一书中认为,当时“宋案”人证、物证均十分完备,在全国人民众目睽睽之下,如作公开审判,对中国由专制向法制转型,实在大有裨益。不幸原告、被告两造,当时皆缺乏法治观念,思想都甚为落伍,舍法院不用,而使用枪杆,就使历史倒退,遗祸无穷了。在民国史上,“二次革命”事实上是第一次内战。坏事怕开头,打了第一次内战,以后就有第二次了。如果说第一次是偶然,第二次就是个必然了。⑧

可以说,自清末以来,我国的宪法之所以统统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文化基础,虽制定了宪法典,但一直没有形成宪法文化!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主席在1954年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时强调“搞宪法是搞科学”、“这个宪法草案是完全可以实行的,是必须实行的。……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⑨。彭真在1982年11月26日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强调了宪法实施的重要性,并在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并在很大程度上认识到了宪法文化对宪法实施的重要性:“宪法通过以后,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地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十亿人民养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我们高兴地看到,这些年来不仅学者们越来越关注宪法问题,而且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宪法的实施,“权力制约”、“保障人权”、“民主”、“自由”、“法治”、“依法治国”、“宪法法律至上”等这些与宪法文化密切相关的概念已经成为党和国家领导人经常性的讲话用语,不时出现在党和国家的正式文件之中,有的已成为宪法的明文规定,同时越来越多的普通公民开始关注宪法乃至应用宪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自由、民主、人权、法治仍未成为广大公民的普遍观念,强调主权在民、权力制约、人权保障、宪法至上的宪法文化尚未在全社会形成,正如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所指出的:“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由此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仍不容乐观。

三、培育宪法文化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既然宪法文化的缺乏是20世纪以来我国宪法包括现行宪法尚未得到很好实施的重要原因,那么我们也可得出这样的判断:我们中国宪法实施的未来命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文化的养成。显然,大力培育宪法文化,推进宪法的实施,理应成为目前及今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笔者认为,在大力培育宪法文化,推进宪法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我们要重视宪法文化的养成,而不要过分苛求宪法文本的完美。

长期以来,人们包括我们的宪法学者一谈到宪法的实施,就强调修改宪法甚至建议制定一部新宪法,我们太注重宪法文本的完善,而不太关注宪法文化的建设。

《联合国宪章》的中译者杨兆龙先生早在1944年发表的《宪政之道》一文中就明确指出,中国过去几十年来宪政实际发展的进度何以如此慢?其主要原因就是:我们一向太偏重抽象的宪法原则,即“死宪法”,而没有把精力集中到“活宪法”的培养工作方面去。“法律虽不完美,只要有适当的知法的人去解释运用它,使它合理化,仍旧可以在实际政治或生活上发生良好的作用;反之,如果不能养成一种重法的风气,则虽有完善的法律,亦等于零。”⑩杨兆龙先生的上述观点在今天仍不失为一针清醒剂!宪法文化的培养比修宪更重要!我们务必进一步重视宪法文化的作用及其培养。有了宪法文化作支撑,不仅宪法可以得到真正的实施,而且宪法文本的不完美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加以弥补。

第二,党和政府要带头养成守宪护宪的风气,同时每个公民也应做出贡献。

已故的著名宪法学家龚祥瑞先生曾经指出:“宪法拥有权威的关键不在于公民是否服从它,恰恰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从它。”⑪在宪法文化的培育过程中,国家机关和政党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养成在一切工作和生活中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风气和习惯,这既是宪法文化培育的重点,也是依宪治国实现的关键。让人高兴的是,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强调:“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我们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同时,宪法文化的普遍性和大众化特点要求我们每个公民都应当作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只有宪法的规则和精神成为广大公民公认的、共同遵守的常识和习惯,宪法文化才能形成。所以,我们每个公民都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每时每刻都尽可能按照宪法的精神去生活和工作,养成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风气和习惯,成为一个真心诚意信仰宪法、身体力行实施宪法的“宪法人”。

第三,我们既要充分认识到宪法文化形成的长期性,又要对未来充满信心。

文化形成的缓慢性和形成后的稳定性特征告诉我们,宪法文化的培育与形成不是一日之功,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对此我们要有心理准备,不能急于求成,要作长远打算。但是,我们还要对宪法文化的培育与形成以及宪法的充分实施与宪政的实现充满信心。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中国人都作出自己的努力,我们中国的宪法文化就一定会形成,我国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就一定会变成现实!

(本文作者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宪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② 上官丕亮:《宪法命运的文化建构》,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5期。

③ 杨光斌:《政治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④ 朱学勤:《两个世界的英雄——托马斯·潘恩》,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1期。

⑤ [英]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270页。

⑥ 张鸣:《革命:摇晃的中国》,载《读书》2011年第1期,第9页。

⑦ 殷啸虎:《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43页。

⑧ 唐德刚:《袁氏当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0页、83页。

⑨《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10页、713页。

⑩ 杨兆龙:《杨兆龙法学文选》,郝铁川、陆锦碧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页、45页、55页。

⑪ 龚祥瑞:《论宪法的权威性》,载刘军宁、王焱、贺卫方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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