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刑事法律援助质效的提升

2016-02-11 14:04王友艳
中国检察官 2016年7期
关键词:在押人员刑事法律法律援助

●王友艳/文



简论刑事法律援助质效的提升

●王友艳*/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215600]

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适用范围、提前适用阶段、调整启动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在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权保障、促进程序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司法办案中,该制度在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效果,应当引起重视,并进一步加以完善。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方面:(1)经济困难标准太过严苛、覆盖面狭窄。虽然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向案件办理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但根据相关规定,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法律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很明显,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衡量经济困难的标准过于严苛。即使以经济发达的苏州为例,2015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仅为750元/月,且比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标准要高。在当前的工资和消费水平下,这意味着绝大多数低收入人群都不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实际上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也容易使案件当事人产生制度作秀的质疑。(2)在押人员申请援助程序不畅、权利难落实。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司法机关转交的法律援助申请,要在7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需要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实践中对于人身自由受限、更需法律援助的在押人员来说,该程序操作出现了严重困难。法律援助机构对于司法机关转交的申请常常不知如何处理,特别是对外地籍的在押人员,很难与其亲属取得联系,无法在7日内取得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并作出决定。有时待相关证明到位后,案件常常已经错过律师介入的最佳时机。这导致经济困难的外地籍在押人员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实质落空。(3)部分援助律师责任心不强、质量难保证。实践中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责任心不强现象较为突出,阅卷、会见等基本职责的履行常常不到位,与办案检察官的沟通不积极,对卷宗缺乏深入研究,提出的辩护意见较为简单,缺乏针对性,存在应付现象,辩护质量总体不高。(4)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力。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缺乏对律师跟踪监督的有效手段,也没有对援助案件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的有力抓手。不少强制辩护的受援对象对律师援助持无所谓的态度,且因是无偿服务,对律师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者怠于履职的行为不会向法律援助机构反映。法律援助机构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是否尽职尽责,法律援助介入是否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等事关援助质量的问题关注不够。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1)调整经济困难标准。改变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经济困难标准的做法,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使刑事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法律援助覆盖人群从低保群体向低收入群体拓展。(2)畅通申请法律援助渠道。针对当前我国人口流动性大、外地籍人员犯罪比例高的现状,建立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通过在不同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建立协作关系,在代为调取、审查申请人身份和经济困难证明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申请人及其亲属的奔波之苦,真正使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受到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3)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价机制。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对律师的跟踪,过问案件办理进展,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案件办结后,定期回访司法机关承办人员,了解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回访申请人及其亲属,了解律师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利用网络、电话等载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律师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只有综合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提升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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