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时的人数之我见

2016-02-11 15:42侯国锋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1期
关键词:辩护律师会见委托

·侯国锋/文



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时的人数之我见

·侯国锋*/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452470]

辩护律师会见被羁押、被监视居住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辩护律师实施有效辩护的前提之一。随着刑事司法的改革,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就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文指被羁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必须是两人,仍然存在很大争议。

从目前各地看守所安排辩护律师会见的情况看,有些看守所不限制辩护律师人数,一人即可会见,有些看守所要求辩护律师两人以上才可会见。从法律规定看,我国刑事法律仅规定了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规定会见时的人数,这区别于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两人以上。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人数,但这并不是法律的一个疏漏,而是这个问题法律通过其他形式已经予以明确,不需要再重复规定。为什么这样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了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3款规定了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该条法律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也包含了会见时的人数要求。

从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看,双方之间属于特殊的职业关系。辩护律师对在履行辩护职责过程中所获知的资讯负有保密的义务,尤其是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的内容更应保密,即使得知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罪行,也负有保密义务。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的内容也享有作证特免权(仅在特别的情况下有例外)。

律师和辩护律师并不等同。律师指所有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人,而辩护律师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委托为其辩护的律师,也就是只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形成委托辩护关系的律师才是辩护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这有两层含义:辩护律师有会见权;仅有辩护律师有会见权。律师并没有与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的权利。因此,就辩护律师与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是否有人数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即只要是辩护律师即可会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了一名辩护律师,该辩护律师一人即可会见,如果委托了两名辩护律师,该两名辩护律师可以一同会见,也可以各自单独会见,非辩护律师不可以会见。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必须两人以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允许非辩护律师陪同辩护律师一同会见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笔者认为,按法律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委托一名辩护律师,那么只有该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并且会见时其他律师不得在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了两名辩护律师,那么该两名辩护律师既可以同时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其他律师也不得在场。

如果要求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两人,意味着辩护律师会见时必须有一名其他律师陪同,这将产生一些问题。该名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并没有委托辩护关系,其并没有权利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没有权利了解案情,其也没有保密义务,不享有作证特免权,当司法机关要求其作证时,按法律规定其有作证的义务。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与辩护律师会见的权利,也有免受其他律师打扰的权利。在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的过程中,如果有其他律师在场,也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顾虑,不敢将案件全部情况告知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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