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探索构建农产品质量监管新体制

2016-02-12 03:14武汉市编办
中国机构编制 2016年8期
关键词:职责技术推广街道

●武汉市编办

武汉探索构建农产品质量监管新体制

●武汉市编办

为尽快适应新形势、新要求,2014年以来,武汉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关于改革调整全市农业行政执法检验检测和涉农服务体制的通知》,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改革。通过整合职责、理顺关系、精简机构,建立了“以区为主、市级监督统筹、街道(乡镇)协助配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体制,加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提升了综合监管服务能力。

一、实行“四个统一”,明确责任分工

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力、检验检测资源分散等问题,武汉市在改革中坚持政事分开的原则,对现有涉农机构承担的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农产品准入准出、农产品质量跟踪监测等方面的职责进行分类,按照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检验检测、技术推广四大类进行整合。

(一)统一行政管理

实行“大农业”体制,组建统一的农业行政管理机构。一方面,将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及农机、扶贫、移民等职责统一整合由市农业委员会承担;将水果、茶叶、中药材、蚕桑等经济作物的生产、经营和监管职责,由林业部门划转到市农业委员会。另一方面,市农业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责,将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农民负担日常监管,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承担的渔政管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的动物卫生监督,市奶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奶业行业管理,市农村能源办公室承担的农村能源行业管理等职责,统一上收到市农业委员会机关,实现了政事分开。

各涉农区将畜牧服务中心、水产服务中心、农机服务中心等农业行业机构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移民职责以及水果、茶叶、中药材、蚕桑等经济作物的生产、经营和监管职责统一调整由区农业委员会承担。区农业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区农产品种植、畜牧、水产、农机等方面的管理。

(二)统一行政执法

整合涉农行政执法职责,实行综合执法。将分散在市农业委员会机关内设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责归并,同时将市农业委员会所属的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检疫站)、市奶业管理办公室、市种子管理站、市农产品检疫检测中心、市农药监督管理站、市肥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市农村能源管理办公室、市武湖管理站等单位承担的农产品质量监管、渔政、农药、肥料、饲料、兽(渔)药、种子、农机安全、农村能源等执法职责剥离,合并组建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受市农业部门委托,负责农业领域、农产品市场执法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承办重大案件查处等。各涉农区组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受区农业部门委托,对辖区内农药、肥料、饲料、兽(渔)药、种子等涉及农产品质量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统一检验检测

整合涉农检验检测职责,实行集中检验检测。将市农业委员会所属的市农产品检疫检测中心、市水产科技推广培训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市林业科技推广站等单位承担的种植产品检测、畜禽产品检测、生鲜乳品检测、水产品检测、农业投入品检测、农业环境检测、渔业环境监测、食用林产品检测等检验检测职责进行统一整合,组建武汉农业检测中心,承担食用农产品(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食用菌、生鲜乳、蜂产品、鲜果、茶叶、蚕桑、中药材等)质量安全监测,农业投入品(农药、肥料、种子、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检验,农业产地环境检测和渔业环境监测等的检测。各涉农区组建区农业检验检测中心,负责产地、辖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农业生产环境监测等。

(四)统一技术推广服务

根据农业行业的特点,对市农业委员会所属的9个承担技术推广服务的机构及其职责进行整合,按照种植、养殖、畜牧、农机四大类,组建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市水产技术推广指导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指导中心,形成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各涉农区将分散的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等技术推广服务职责进行整合,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辖区内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职责。

二、推进“三个下沉”,加强源头治理

针对农产品基层监管力量薄弱、职责交叉扯皮、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坚持关口前移、触角延伸,推动日常监管责任、执法力量、检验检测资源向街道(乡镇)下沉。

(一)下沉监管责任

明确各区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将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以及相关行政执法,明确由区政府及其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同时,下放农业和农产品行政管理权限,除生猪定点屠宰审批外,其他19项涉农行政许可全部下放到各区行使,相应地,行政处罚、收费、监督权限也一并下放。

强化街道(乡镇)的监管。各区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明确考核评价指标。街道(乡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区直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日常检查、应急处理、宣传教育、信息报送、事故报告、案件协查和产地农产品质量一般性检验检测服务等工作。

(二)下沉执法力量

推行行政执法向街道(乡镇)延伸。各涉农区实行以区为主的执法监管模式,加强街道(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力量。可以按照行政区划或区域配置区级农业综合执法力量,也可以将农业执法职责委托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行使,或将农业执法职责与设在街道(乡镇)的其他执法监管力量统筹整合。各行政村(社区)可聘请1名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或者由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员兼任,配合街(乡镇)承担协助执法、检测、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等任务。目前,各涉农区已在72个街道(乡镇)设立了农产品质量监管站,各行政村均聘用了1名农产品质量监管员,形成了区 、街(乡镇)、村(社区)三级监管网络。

(三)下沉检验检测资源

市级负责定量检测。重点开展产地环境检测、重金属含量检测、农产品定量检测、校正检测、监督抽查检测、风险评估检测、应急处置检测、委托检测,指导区级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

区级负责定性检测和简单的定量检测。按照“范围全覆盖,品种全覆盖”的要求,重点加强辖区内农药、兽(渔)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假劣农资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扩大例行监测、监督抽检、风险评估的品种和范围。检验检测由区农业检验检测中心承担,也可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承担。

街道(乡镇)负责简单的定性检测。将农产品质量的快速检测(定性检测)交由街道(乡镇)承担,通过筹建农产品质量监管站或采取流动检测车等方式,开展各类农产品质量的抽样检测工作。督促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检测室,履行主体责任。全市规模以上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室,开展出园(场)产品的自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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