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宪法”问题研究述评*

2016-02-12 20:16于之伟
中共党史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研究者

于之伟

“鞍钢宪法”问题研究述评*

于之伟

国有企业改革一直被认为是搞活经济的重要步骤,其重点则在于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使其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对于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研究因而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有些学者很重视发掘过去国企管理方法的某些“积极价值”,力图将其用于指导当今的中国改革,“鞍钢宪法”问题的研究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例如,1984年,有学者称,一些发达国家在学习借鉴1960年受到毛泽东高度肯定的中国自己的企业管理经验——“鞍钢宪法”;1996年,又有学者进一步认为,“鞍钢宪法”所体现的“经济民主”观念,是中国贡献给人类的“宝贵精神资源”①冯之浚:《科学战略与社会发展》,《学会》1984年第2、3期;崔之元:《鞍钢宪法与后福特主义》,《读书》1996年第3期。。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高度肯定“鞍钢宪法”及其意义,不能不引发国内外学术界持续、热烈的讨论。鉴于这一讨论中观点各异、看法复杂,本文拟对有关研究状况做一系统回顾与介绍,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展开更加深入的研究。

一、“鞍钢宪法”问题研究现状梳理

所谓“鞍钢宪法”,其实主要就是指1960年3月11日中共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与毛泽东3月22日的批示。相关资料文献方面,除鞍钢档案馆所藏档案外,美国洛杉矶中文出版物服务中心编印的“中共重要历史文献资料汇集”第5辑第213分册与第20辑第162分册,都收录有涉及“鞍钢宪法”问题的专题资料。此外,“文化大革命”期间亦有单位印发过名为“鞍钢宪法”的各种小册子。

据笔者目力所及,关于“鞍钢宪法”的研究成果主要以论文为主②在中国知网,以“鞍钢宪法”为主题词来搜索,至少有论文2532篇。这些论文中,绝大部分并非研究性学术论文。即使以“鞍钢宪法”为篇名来搜索,得到结果为155篇的专门探讨“鞍钢宪法”的论文中,也有不少非研究论文。以上数据系笔者2016年2月16日检索。,另有若干专题论文集与学位论文③专题论文集方面,包括林志、李秀华主编《鞍钢宪法研究》(东方出版社,1999年)、鞍山市史志办公室编《鞍钢宪法的产生及其影响》(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和李振城主编《鞍钢宪法五十年回顾》(云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学位论文方面,包括周勇“‘鞍钢宪法’的历史考察”(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年)、黄诗晓“‘鞍钢宪法’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山大学,2011年)、赵庆阳“‘鞍钢宪法’与毛泽东管理思想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师范大学,2011年)、任放“‘鞍钢宪法’对当前企业创新精神形成的借鉴意义”(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大学,2000年)、魏鑫珂“‘鞍钢宪法’与企业治理探析——基于管理经济学的视角”(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2012年)等。,迄今为止尚未见到专门的学术著作④有著作设专节对“鞍钢宪法”做出了简要讨论。参见〔英〕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著,魏海生等译:《文化大革命的起源》第2卷(1958—1960),求实出版社,1990年,第346—350页。。学界对于“鞍钢宪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什么是“鞍钢宪法”

虽然“鞍钢宪法”出现在1960年3月22日毛泽东对中共鞍山市委报告的批示中,但是毛泽东本人并未讲明何为“鞍钢宪法”,因此有学者认为鞍山市委的这个报告就是“鞍钢宪法”①《鞍钢志(1916—1985)》下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4页;蔡翔:《革命/叙述:中国社会主义文学—文化想象(1949—1966)》,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06页;陈晓刚:《论五六十年代鞍钢的群众性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鞍山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刘轩华编:《中国企业家百年档案(1912—2012)》,企业管理出版社,2012年,第48—49页。,然而对鞍山市委报告所谈到的内容是否就是毛泽东观念中的“鞍钢宪法”,研究者存在着广义与狭义的两种理解。

从广义上理解“鞍钢宪法”的观点综合起来可以分为两类:有研究者认为,“鞍钢宪法”是一个体系,含有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企业的指导思想,即政治挂帅、群众性技术革命;二是企业的领导制度,即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三是企业的管理制度,即“两参一改三结合”②戴茂林:《鞍钢宪法研究》,《中共党史研究》1999年第6期;董志凯:《毛泽东与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2期;胡国栋、韵江:《鞍钢宪法的后现代管理思想解读》,《财经科学》2011年第12期;高良谋等:《鞍钢宪法的批判与解放意蕴》,《中国工业经济》2010年第10期。。也有研究者认为,“鞍钢宪法”只包括其中两部分,它是在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的企业领导制度基础上,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的企业管理制度③李思慎:《李立三红色传奇》,中国工人出版社,2004年,第629页。。

对“鞍钢宪法”到底应该包含哪些基本内容,研究者提出了多种说法,但主要区别似乎只是在内容的分类上。比如,不少学者把“鞍钢宪法”概括为加强党的领导、政治挂帅、大搞群众运动,以及“两参一改三结合”四个方面④〔英〕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著,魏海生等译:《文化大革命的起源》第2卷(1958—1960),第348页;Charles Hoffmann,“The Maoist Economic Model”,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Vol.5,No.3(Sep.,1971); Peter S.H.Tang,“Mao Tsetung Thought since the Cultural Revolution”,Studies in Soviet Thought,Vol.13,No. 3/4(Sep.-Dec.,1973).。但有学者认为加强党的领导与政治挂帅实为一条⑤刘日新:《目前要为全面贯彻〈鞍钢宪法〉努力创造条件——纪念〈鞍钢宪法〉诞生50周年》,《旗帜网站专题资料》第4期,2010年6月;韩西雅:《纪念〈鞍钢宪法〉诞生五十周年推荐〈论社会主义劳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旗帜网站专题资料》第4期,2010年6月;韩西雅:《论社会主义劳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读〈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联系20世纪50年代的情况)》,《旗帜网站专题资料》第4期,2010年6月。《旗帜网站专题资料》是毛泽东旗帜网编辑的内部资料,第4期系“纪念鞍钢宪法50周年专辑”。,有人认为两者应该分开,还有人认为加强党的领导应该具体化为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⑥王珏主编:《中国经济建设小百科》,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62页;张志林、王冲编著:《劳动竞赛手册》(下),中国铁道出版社,1988年,第505页;华工编:《工矿企业职工手册》,新华出版社,1984年,第335页;王进等主编:《毛泽东大辞典》,广西人民出版社、漓江出版社,1992年,第725页。。多数学者相信,还应该加上开展技术革新、技术革命,即“鞍钢宪法”应该含有五方面内容⑦赵家驹:《关于“鞍钢宪法”问题的几点思考》,雷河清主编:《赵家驹纪念文集》,内部资料,2004年,第423页;林志、李秀华主编:《鞍钢宪法研究》,第22页;中共黑龙江省委老干部局等主编:《简明老干部工作辞典》,华龄出版社,2012年,第480页;李起民等主编:《中国当代新词语的来龙去脉》,中国文史出版社,1995年,第78页;北京师范学院政教系编写组编:《政治常识问答》,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102页;空军政治学校党史教研室编:《中共党史名词解释》上册,内部资料,第231页;Kazuma Egashira,“Chinese-Style Socialism:Some Aspects of its Origin and Structure”,Asian Survey,Vol. 15,No.11(Nov.,1975);Charles Hoffmann,“The Maoist Economic Model”,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Vol.5,No.3(Sep.,1971);Peter S.H.Tang,“Mao Tsetung Thought since the Cultural Revolution”,Studies in Soviet Thought,Vol.13,No.3/4(Sep.-Dec.,1973);Charles Hoffmann,“Worker Participation in Chinese Factories”,Modern China,Vol.3,No.3(Jul.,1977);Stephen Andors,“Factory Managementand Political Ambiguity 1961-63”,The China Quarterly,No.59 (Jul.-Sep.,1974);Paul Harper,“The Party and the Unions in Communist China”,The China Quarterly,No. 37(Jan.-Mar.,1969);Asbjørn Løvbræk,“The Chinese Model of Development”,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Vol. 13,No.3(1976).。有学者则主张要对“鞍钢宪法”的精神实质加以概括,认为其核心即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由工人阶级当家作主①李成瑞:《坚决捍卫社会主义的国家宪法和企业“宪法”——纪念毛主席批示“鞍钢宪法”50周年》,《旗帜网站专题资料》第4期,2010年6月。。

与上述解读相对应,亦有研究者认为,应该从狭义上来具体理解“鞍钢宪法”的实质内容。如有研究者就认为,“鞍钢宪法”的核心内容是“两参一改三结合”,即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干部、技术人员三结合②崔之元:《鞍钢宪法与后福特主义》,《读书》1996年第3期;宋铁春:《鞍钢宪法是这样创立的》,《东北之窗》2006年第3期;金冲及:《毛泽东工作方法的几个特点》,《人民日报》2013年12月27日;张衔、庄志晖:《“鞍钢宪法”:基于合作博弈的重新解释》,《海派经济学》2007年第19辑;陈天林:《中国社会建设中的意义和谐、政治和谐与利益和谐》,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第145页;刘青山:《“鞍钢宪法”始末》,《国企》2011年第7期;徐刚:《想象城市的方法:大陆“十七年文学”的城市表述》,新锐文创(台北),2013年,第290页;Mitch Meisner,“The Shenyang Transformer Factory——A Profile”,The China Quarterly,No.52(Oct.-Dec.,1972).。有研究者认为,“鞍钢宪法”的核心是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③林志、李秀华主编:《鞍钢宪法研究》,第1页;《鞍钢宪法的产生及其影响》,第110页;陈晓刚:《论五六十年代鞍钢的群众性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鞍山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有学者认为,“鞍钢宪法”的核心就是政治挂帅④高华:《鞍钢宪法的历史真实与“政治正确性”》,《二十一世纪》(香港)2000年4月号。。还有学者认为,政治挂帅只是“鞍钢宪法”的首要政治原则,党的领导才是核心⑤李振城主编:《鞍钢宪法五十年回顾》,第46、62页。。

对于“两参一改三结合”的认识与评价,研究者中间也有不同看法。有些人认定它是一种全新的企业管理制度,是中国对人类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一种创新⑥崔之元:《鞍钢宪法与后福特主义》,《读书》1996年第3期;《陕西省志·经贸志》,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第192—193页。官方的最新观点也是如此,参见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196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09年10月9日,http://www.gov.cn/test/2009-10/ 09/content_1434259.htm。;有些人则反对把它看成是一种制度,认为它不过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正确处理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一种调节企业内部各种矛盾的有效方法。后者认为,“鞍钢宪法”是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企业管理特有的产物,与资本主义企业管理方法之间有本质区别,任何把“鞍钢宪法”说成“后福特主义”的做法,都是“以资产阶级之心度无产阶级之意”⑦李成瑞:《坚决捍卫社会主义的国家宪法和企业“宪法”——纪念毛主席批示“鞍钢宪法”50周年》,《旗帜网站专题资料》第4期,2010年6月。。

还有学者将“鞍钢宪法”放到“大跃进”运动的背景下进行考察,他们承认“两参一改三结合”是“鞍钢宪法”最重要的内容,但认为政治挂帅和群众运动才是“鞍钢宪法”的精神实质⑧高华:《鞍钢宪法的历史真实与“政治正确性”》,《二十一世纪》(香港)2000年4月号;祝灵君:《社会资本与政党领导:一个政党社会学研究框架的尝试》,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第169页。。与此接近的一种解释注意到毛泽东提“鞍钢宪法”,是对应苏联的所谓“马钢宪法”,特别是对应于苏式“一长制”的,因而认为“鞍钢宪法”本质上就是指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⑨石文玉:《透视“鞍钢宪法”》,《世纪桥》2002年第5期。。有学者尽管同样承认“鞍钢宪法”是毛泽东针对“一长制”而概括出来的,却认为这只是他习惯性的形象化比喻,任何超出毛泽东批示和鞍山市委报告本身的内容综合与归纳,都是对“鞍钢宪法”的过度解读,未必符合鞍山市委和毛泽东的原意⑩蒋一苇:《我的经济改革观》,经济管理出版社,1993年,第121—126页。。有学者明确提出,“鞍钢宪法”由于只是毛泽东的形象化比喻,后人硬要总结几条原则或内容,称之为企业管理之大法,恐怕提得过高,名不副实⑪《鞍钢宪法的产生及其影响》,第211页。。

(二)关于谁是“鞍钢宪法”的创造者

目前学界不仅对什么是“鞍钢宪法”、其核心是什么存在不同说法,而且在谁是“鞍钢宪法”的原创者方面也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鞍钢宪法”是集体智慧的结晶,鞍钢自己创造了“鞍钢宪法”⑫朱川、沈显惠主编:《当代辽宁简史》,当代中国出版社,1999年,第181页。。有研究者认为,尽管“鞍钢宪法”是以鞍钢命名的,但它实际上应被视为具体某个人的成就,至于究竟归功于何人,则存在不同看法。例如,有研究者认为,由于“鞍钢宪法”这一概念的提出者是毛泽东,因此他就是“鞍钢宪法”的创造者。①蔡翔:《革命/叙述:中国社会主义文学—文化想象(1949—1966)》,第306页;陈晓刚:《论五六十年代鞍钢的群众性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鞍山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当然,在“文化大革命”至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这段时间里,所有说法都是一致的,即毛泽东不仅是“鞍钢宪法”的缔造者,而且“鞍钢宪法”的主要内容也是其提出的②《中共党史名词解释》上册,第231页;冶金工业部写作小组、鞍山市革命委员会写作小组:《〈鞍钢宪法〉胜利万岁》,《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重要社论文章汇编》第11集(1970年3月—1970年4月),河南人民出版社,1970年,第46—48页;江西共大总校马列主义教研室编:《中国共产党历史名词解释》,内部资料,1978年,第304页;《政治常识问答》,第102页。。

改革开放后,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不少研究者认为,“鞍钢宪法”的具体创造者,应该是当年具体工作的领导者。至少有如下几种说法:

(1)“鞍钢宪法”是主管工业的相关部委领导提出。时任冶金工业部副部长、具体主管鞍钢的高扬文直言,是自己总结出了“鞍钢宪法”的具体内容,创造了“鞍钢宪法”③高扬文:《二十五年的回忆》,《中国冶金史料》1987年第1期。。而曾任李立三秘书的李思慎则认为,是李立三在担任劳动部部长及主持中央三办工作期间,领导创造了“鞍钢宪法”④李思慎:《李立三后半生》上册,大山文化出版社(香港),2009年,第386—393页。。

(2)有研究者认为,“鞍钢宪法”既然诞生在鞍钢,那么“鞍钢宪法”的创造者理当是鞍钢当时的主要领导干部。具体而言,有人认为应该是时任鞍钢党委第一书记袁振的功劳⑤《中共安徽省委原副书记袁振同志逝世》,《安徽日报》2003年8月29日。讣告中官方对他的评价是:“1954年10月,袁振同志担任鞍山钢铁公司党委第一书记兼经理,他领导创立了被称为‘鞍钢宪法’的国有大企业管理经验。”亦有研究者持此看法,参见刘轩华编:《中国企业家百年档案(1912—2012)》,第47页。;也有人认为得到毛泽东批示的报告由时任鞍钢副经理马宾执笔,因此马宾应该是“鞍钢宪法”的创造者⑥刘青山:《鞍钢宪法始末》,《国企》2011年第7期;汪静赫:《马宾和〈鞍钢宪法〉》,《中国企业报》2011年6月17日。;有人认为是在时任鞍山市委第一书记兼鞍钢党委书记杨士杰的主持下才形成了报告进而获得毛泽东批示,所以创造者应是杨士杰⑦杨荣甲:《杨士杰人生的两件大事》,《炎黄春秋》2011年第3期。另外,时任中共鞍山市委常委、书记处书记的罗定枫认为,毛泽东批示的报告是自己组织力量去鞍钢调研撰写的,因而自己才是“鞍钢宪法”的创造者。参见罗定枫:《关于“鞍钢宪法”的回忆与思考——纪念“鞍钢宪法”诞生四十周年》,《党史纵横》2000年第12期。。

(3)有人撰文指出,“鞍钢宪法”的核心内容既然是“两参一改三结合”,那么宋必达1956年在鞍钢第二初轧厂时就创造了这一经验,因而宋必达理应是“鞍钢宪法”的最初创造者⑧宋铁春:《鞍钢宪法是这样创立的》,《东北之窗》2006年第3期。。

(三)关于“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创造者

上面提到,“两参一改三结合”实际形成在“鞍钢宪法”产生之前,那么这一经验或做法最初由何而来,谁是其创造者,如今也是众说纷纭。

“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经验严格说来有一个形成过程。它最初以“两参一改”的方式形成于济南成记面粉厂。之后不久,陕西庆华工具厂在苏联专家的帮助下,对其有了进一步的完善。此后在齐齐哈尔国营建华机械厂,继而在北安庆华工具厂和长春汽车厂,进一步发展出“三结合”的内容。1958年4月18日中共中央在《对黑龙江省委〈关于企业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及实行业务改革的批复〉的指示》中,已经将“两参一改三结合”作为一种企业管理经验在全国一切具有条件的工业企业中推行了。⑨陈佳贵:《新中国管理学60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第25页。鞍钢即在此过程中,与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一起,将之引入、推广,并加以落实,最终于1960年经毛泽东指示,形成了所谓“鞍钢宪法”。正是因为在此过程中各个相关工厂起过不同的作用,因此,也就出现了不同观点:有强调庆华工具厂首创了“两参一改三结合”的①李思慎:《李立三后半生》上册,第386页。;有认为庆华和建华共同创造了这一经验的②Peter N.S.Lee,IndustrialManagement and Economic Reform in China 1949-1984,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p.62.;有认为这一经验之成为经验,应归功于鞍钢的③半月谈杂志社《时事资料手册》编辑部编:《简明中共党史辞典》,新华出版社,2012年,第108页。;当然,还有主张该经验实际形成于广大企业职工中间,汇集了劳动者的智慧,毛泽东作为广大企业职工的代表,理当将其作为该经验的创造者的④张永:《关于鞍钢宪法的热点问题研究》,《中共铜仁地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4期。。

关于毛泽东在“两参一改三结合”形成中所起的作用,还有一些学者给出了论据。比如,他们指出,早在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上,即1958年5月5日,毛泽东就提出了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而他1960年3月22日在鞍山市委报告上的批示,又特别强调了“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经验,把该经验“定为社会主义工业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这说明毛泽东的提倡对基层形成这一经验是有重要作用的。⑤张启华:《读懂毛泽东》,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06页;张静如主编:《毛泽东思想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212页。事实上,毛泽东的这类思想观点,也对其他中共高层领导人产生了影响。有著作就注意到,1958年9月19日邓小平在视察长春一汽的时候,也明确提到了“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办法,要求据此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⑥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编著:《一汽创建发展历程》,中国文史出版社,2007年,第271、273页。。还有当事人回忆称,李雪峰当年在主持中央工业交通工作部期间,也提到过“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办法问题⑦《李雪峰纪念文集》,内部资料,2007年,第39页。。

(四)关于对“鞍钢宪法”的评价

有学者曾经做过综述,注意到学术界在对“鞍钢宪法”的评价上分歧很大⑧张永:《关于鞍钢宪法的热点问题研究》,《中共铜仁地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4期。。笔者梳理现有研究成果后发现,这种分歧基本上是对立的。

绝大多数研究者对“鞍钢宪法”持肯定观点。一些研究者认为,“鞍钢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工业企业管理的根本大法、管理大法,是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工业企业管理的指导原则、指导方针之一⑨林志、李秀华主编:《鞍钢宪法研究》,第69页;刘日新:《目前要为全面贯彻〈鞍钢宪法〉努力创造条件——纪念〈鞍钢宪法〉诞生50周年》,《旗帜网站专题资料》第4期,2010年6月;郝贵生:《在“纪念鞍钢宪法五十周年座谈会”上发言》(2010年3月14日);《陕西省志·经贸志》,第193页;王进等主编:《毛泽东大辞典》,第725页;彭光灿:“马克思人学视野下的人本管理理论重构”,硕士学位论文,江西师范大学,2010年,第39页;黄诗晓:“‘鞍钢宪法’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山大学,2011年,“摘要”。。有研究者强调,它是新中国成立后十年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经验的总结,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企业管理和技术革新产生了积极影响⑩周勇:“‘鞍钢宪法’的历史考察”,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年,第3页。。有研究者认为,“鞍钢宪法”应该视为毛泽东和中共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原理结合中国的具体实践所做出的伟大创造,是对马列主义的继承与发展⑪奚兆永:《“鞍钢宪法”是马克思主义运用于中国实践的伟大创造》,《旗帜网站专题资料》第4期,2010年6月;赵庆阳:“‘鞍钢宪法’与毛泽东管理思想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师范大学,2011年,第27页。,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正确认识和处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特别是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的各项矛盾的思想,这是对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也是毛泽东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⑫李成瑞:《坚决捍卫社会主义的国家宪法和企业“宪法”——纪念毛主席批示“鞍钢宪法”50周年》,《旗帜网站专题资料》第4期,2010年6月;江师清:《毛泽东〈鞍钢宪法〉的现实指导性》,《湖北工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还有人认为,“鞍钢宪法”为企业中每个人提供了作主人的保障,一方面体现了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一方面也体现了工人是社会主义企业的主人这一基本性质,为人与人的劳动关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①郝贵生:《在“纪念鞍钢宪法五十周年座谈会”上发言》(2010年3月14日);陈天林:《中国社会建设中的意义和谐、政治和谐与利益和谐》,第145页。。也有研究者特别看重“两参一改三结合”和“鞍钢宪法”中关于联合起来的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管理生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本质特征,认为它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建立劳动者相互之间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创造了范例,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企业管理问题上的创造性的发展,为中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制度开辟了新纪元,并且也给予国外企业管理以重大影响②韩西雅:《论社会主义劳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读〈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联系20世纪50年代的情况)》,《旗帜网站专题资料》第4期,2010年6月;陈寒鸣、欧阳万钧:《“鞍钢宪法”与工人阶级当家作主》,求是理论网2011年12月14日,http://www.qstheory.cn/jj/xsdt/201112/t20111214_129736.htm。。

“肯定派”中的评价也有一些差异。除了前述关于“鞍钢宪法”是否具有普遍价值,是否对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企业都有重要意义这一点上有不同声音之外,对鞍钢宪法的历史功用,人们的评价也存在微妙的不同。比如,一种观点认为,“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基本精神是主张企业中工人、技术管理人员、干部都是主人,强调干部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以及工人当家作主,特别是主张“经济民主”③崔之元:《鞍钢宪法与后福特主义》,《读书》1996年第3期;张启华:《读懂毛泽东》,第307页;王绍光:《祛魅与超越:反思民主、自由、平等、公民社会》,香港三联书店,2010年,第292页;鲍振东等:《辽宁工业经济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441页;张静如主编:《毛泽东思想概论》,第212页;中共中央党校科研办公室《毛泽东思想原理讲话》编写组:《毛泽东思想原理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1983年,第165页;彭光灿:“马克思人学视野下的人本管理理论重构”,硕士学位论文,江西师范大学,2010年,第38—40页;魏鑫珂:“‘鞍钢宪法’与企业治理探析——基于管理经济学的视角”,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2012年,第55页;赵磊等:《纪念〈鞍钢宪法〉问世51周年》,《管理学刊》2012年第1期;郭松民:《“鞍钢宪法”与“经济民主”无关吗?》,《国企》2011年第11期;曾斌、赵绍成:《毛泽东人本经济思想初探——基于“鞍钢宪法”的视角》,《毛泽东思想研究》2013年第4期。。另一种观点则强调“鞍钢宪法”是“在企业内部反对官僚制的一项具体表现,力图使通过官僚制来控制官僚主义,树立平等的人际关系”,认为“这项探索对当时中国社会的企事业单位管理有深远的影响”④祝灵君:《社会资本与政党领导:一个政党社会学研究框架的尝试》,第170页;杨德山编著:《党员干部不可不知的党史常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3年,第119页;任放:“‘鞍钢宪法’对当前企业创新精神形成的借鉴意义”,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大学,2000年,第46页。。

即使是一些肯定“鞍钢宪法”“经济民主”意义的学者,多半也反对把“鞍钢宪法”与“后福特主义”相提并论。他们认为,即便说“鞍钢宪法”与后现代管理思想有相通之处,两者都批判理性工具对人的压迫,旨在实现企业管理中人的解放,“后福特制”本质上却仍旧是企业家为了提高利润对工人进行控制的一种手段⑤胡国栋、韵江:《鞍钢宪法的后现代管理思想解读》,《财经科学》2011年第12期;高良谋等:《鞍钢宪法的批判与解放意蕴》,《中国工业经济》2010年第10期。。另外一些学者的看法有所不同,他们反对将“鞍钢宪法”与后现代的管理思想相联系。他们提出,如果说“鞍钢宪法”包含着对生产关系彻底变革的革命思想,那么后现代的管理观念因为剥离了“鞍钢宪法”的政治意义,就成为了一般性的管理学,与毛泽东提出此一思想的初衷相差甚远⑥胡国栋、韵江:《鞍钢宪法的后现代管理思想解读》,《财经科学》2011年第12期。。

在对“鞍钢宪法”的整体评价方面,虽然持否定观点的研究成果不多,但是观点很鲜明,即认为“鞍钢宪法”不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有学者认为,“鞍钢宪法”并没有管理学上的积极意义,通过考察鞍钢工人在“大跃进”期间的行为表现也可以清楚看出,鞍钢工人并没有争取“经济民主”的思想意识。所谓“两参一改三结合”与“经济民主”也不搭界。“经济民主”其实只是当今学人理念世界的产物,与当年鞍钢工人自身的权利和感受并不相符。他们认为,那些肯定鞍钢宪法的“现代价值”的研究者只是以某种理想化的态度来构筑过去。①秦晖:《实践自由》,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77页;高华:《鞍钢宪法的历史真实与“政治正确性”》,《二十一世纪》(香港)2000年4月号。

实际上,有学者直截了当地批评“鞍钢宪法”的尝试与观点,认为虽经毛泽东强力推动,“两参一改三结合”在1958年后的一段时期内成为中国工业化管理的一种新方法,但其实践并不成功,没有如毛泽东所愿,创造出一种在保证党的意志全面贯彻实施的条件下,工人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亦能当家作主的高效、和谐的工业企业管理模式。该学者认为,“鞍钢宪法”和“马钢宪法”一样,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向重工业倾斜的生产管理方式,只是“鞍钢宪法”用“政治中心主义”代替了“技术中心主义”而已。②高华:《鞍钢宪法的历史真实与“政治正确性”》,《二十一世纪》(香港)2000年4月号。

二、现有“鞍钢宪法”问题研究成果评析

当今学术界对于“鞍钢宪法”的认识与研究远未达成共识,尤其对什么是“鞍钢宪法”,其核心是什么,谁才是“鞍钢宪法”的创造者,如何评价“鞍钢宪法”等问题讨论得最为激烈。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史实不清,许多关键情况缺少史料,只能靠主观推测;另一方面则源于意识形态不同所造成的观念歧异与冲突,人们在一些基本问题上看法、评价差距较大。同时,不同的人生成长经历、不同的专业倾向,都影响着研究者的研究视角和对问题的认识判断。诸如政治学与管理学领域的学者与历史学领域的学者在“鞍钢宪法”问题上即存在某种观点对立。

具体而言,现有成果的争论焦点首先在于究竟什么是“鞍钢宪法”,究竟什么是“鞍钢宪法”的核心。史料不足是造成此一争论的最主要的客观原因。“鞍钢宪法”这个名词是毛泽东提出来的,但其本人并没有具体说明“鞍钢宪法”的内容究竟是哪些,这就给予时人及后人以极大的自由想象空间。如今又有不少历史当事人或其亲属子女,由于不同的立场与感情因素,提供了不同的史料,再加上意识形态因素的影响,自然也就出现了各说各话的情况。人们往往有意无意地对“鞍钢宪法”做出符合自己需要或立场的解读,而这样的解读又没有更多可靠的史料能够证实或证伪,研究者以此为基础展开讨论,自然会产生分歧,相互之间看法对立、争论不休,也就不足为怪了。

该争论出现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与“鞍钢宪法”后来的命运及其实践的局限性密切相关。作为“鞍钢宪法”的前身,“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生成原因、背景、经过,特别是毛泽东及中共意识形态、阶级观念和经验模式在其中所起作用等情况,尚未得到充分研究。少数注意到这方面问题的研究者也多只着眼于微观史实:或从济南成记面粉厂的“两参”,到陕西庆华工具厂的“两参一改”,再到1958年“两参一改三结合”提法的正式形成来展开考察③高华:《鞍钢宪法的历史真实与“政治正确性”》,《二十一世纪》(香港)2000年4月号。;或从中苏分歧的角度,强调毛泽东以“鞍钢宪法”对抗“马钢宪法”的道路考量④马宾:《学习〈鞍钢宪法〉点滴认识》,《纪念毛泽东——马宾主要思想汇编》,内部资料,2007年,第37页;秦晖:《实践自由》,第78页。;或从“大跃进”背景下毛泽东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过程来考察他为什么会提出“鞍钢宪法”的概念⑤戴茂林:《鞍钢宪法研究》,《中共党史研究》1999年第6期;Peter N.S.Lee,Industrial Management and Economic Reform in China 1949-1984,pp.62-68.;或着眼于“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方法,相信毛泽东旨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独特方法⑥魏鑫珂:“‘鞍钢宪法’与企业治理探析——基于管理经济学的视角”,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2012年,第16—20页;高良谋等:《鞍钢宪法的批判与解放意蕴》,《中国工业经济》2010年第10期。。

暂且不论毛泽东出于何种原因提出“鞍钢宪法”,既然它业已成为许多人心目中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模式,何以在毛泽东批示提出“鞍钢宪法”后却不见大张旗鼓的学习贯彻呢?有研究者联系当年的历史提出,“鞍钢宪法”未被宣传,应该主要是因为两个原因:一是毛泽东批示后不久中苏关系就出了大问题,苏联顾问全部撤退,当时不适宜再拿“鞍钢宪法”去批“马钢宪法”了;二是毛泽东批示时恰好是“大跃进”变成大饥荒、经济形势十分严重之际,不适宜大幅改变企业管理制度①林志、李秀华主编:《“鞍钢宪法”研究》,第102—103页;周勇:“‘鞍钢宪法’的历史考察”,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年,第123页;《鞍钢宪法的产生及其影响》,第216页;〔英〕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著,魏海生等译:《文化大革命的起源》第2卷(1958—1960),第349页; Peter N.S.Lee,Industrial Management and Economic Reform in China 1949-1984,pp.68,349.另外,有人根据自身在宣传部门的经历回忆称,当时不宣传主要是文章“题目太大”,主管经济工作的李富春没让发表。这种解释显然不大有说服力。参见袁晞:《社论串起来的历史:从范荣康先生的讲述中回首往事》,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97页。。

“鞍钢宪法”没有得到宣传和推广,与之相关的思想、原则有没有得到推行呢?研究者几乎都注意到1961年7月中共中央根据毛泽东提议搞的《国营工业管理工作条例(草案)》。为什么舍弃“鞍钢宪法”,另外专门搞一个工业管理条例,并于1962年正式通过下发,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现象,可惜迄今尚无研究加以说明。研究者目前仅仅着眼于后来下发试行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七十条”)的具体内容,展开了不同的解读。有人认为“工业七十条”是对“鞍钢宪法”的肯定、展开与细化,理由是文件吸收并肯定了“两参一改三结合”的主要内容,并且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定期举行职工代表大会,明确写进了文件。②林志、李秀华主编:《鞍钢宪法研究》,第92页;费利群:《毛泽东邓小平经济理论比较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01页;陈天林:《中国社会建设中的意义和谐、政治和谐与利益和谐》,第145页;刘轩华编:《中国企业家百年档案(1912—2012)》,第49页;周勇:“‘鞍钢宪法’的历史考察”,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年,第132页。

对此,也有学者持怀疑态度,认为“工业七十条”只是对“鞍钢宪法”提出的领导体制和管理模式基本上予以肯定,但就其主要内容来讲,则是制定了一系列更严格的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如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等等。这实际上是对“鞍钢宪法”不足之处的有力纠正和补充。③《鞍钢宪法的产生及其影响》,第133页。还有学者提出,中央1961年初宣布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紧接着又下发“工业七十条”,将一大批“大跃进”中上马的无效企业停产下马,其实是对“鞍钢宪法”的一种纠正与否定。文件虽然保留了“两参一改三结合”的重要内容,实际其基本精神已大不同于“鞍钢宪法”所提倡的精神了。④高华:《鞍钢宪法的历史真实与“政治正确性”》,《二十一世纪》(香港)2000年4月号。

由此可知,今天的研究不仅还没有能够清楚回答“鞍钢宪法”究竟是何内容的问题,而且也还没有弄清楚毛泽东到底是基于怎样的背景和想法提出“鞍钢宪法”这一概念来的。正因为上述史实没有弄清,所以毛泽东批示发出后为什么没有像类似批示、谈话那样迅速在全党全国得到反响并宣传贯彻的问题,也没有弄清。至于“鞍钢宪法”提出一年以后,中共中央为什么会搞出一个只吸收了其中某些内容、主要精神却是在强化和规范制度管理的“工业七十条”,更是得不到深入和准确的剖析与解读。有外国学者将其归结为党内路线斗争的结果,这种观点当然是不正确的,但退一步说,即便当真如此,它也无法解释毛泽东当时为什么妥协,为什么之后哪怕是“文化大革命”中再也没提过“鞍钢宪法”问题⑤Peter N.S.Lee,Industrial Managementand Economic Reform in China 1949-1984,pp.73-96.。在前述种种问题尚未得到完整解答的情况下,要想对“鞍钢宪法”的意义、作用及其价值做出比较准确的和实事求是的评价,显然是不可能的。

不过,已经有研究者开始尝试对“鞍钢宪法”做较为深入的研究⑥参见周勇:“‘鞍钢宪法’的历史考察”,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年。。该研究从企业管理发展史的角度追溯“鞍钢宪法”的由来及其贯彻与结局,对“鞍钢宪法”的历史背景、形成过程、历史影响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研究者指出,“鞍钢宪法”既是新中国成立后在企业管理方法方面长期摸索的结果,又是企业管理经验的一种总结,它对于当时企业管理和技术革新产生了重要影响。与此同时,由于受社会历史条件和政治环境的影响与制约,“鞍钢宪法”不可避免地带有很大的局限性,并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一论著对继续研究“鞍钢宪法”具有推动与启发意义,但由于缺乏史料,仍未厘清一些重要史实。

三、关于如何研究“鞍钢宪法”的管见

现有对“鞍钢宪法”的研究存在不少争论,其中既有大观点相同之下的小分歧,又有观点完全不同的针锋相对。虽然少数学者已经初步做了研究,颇具启发意义,但是对于“鞍钢宪法”而言,还存在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由于现有成果在史料的掌握与运用以及研究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尽管关于“鞍钢宪法”的研究取得一定成绩,但是总的来看,此课题尚属于起步阶段,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进一步深入探讨的空间。要想在“鞍钢宪法”的研究中取得实质性的突破,至少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方面,要着眼于还原史实。通过上述梳理与分析可以看出,“鞍钢宪法”的研究之所以会严重对立、众说纷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没有弄清史实。这就意味着应先还原史实,然后再来探讨目前研究中所讨论的问题。还原史实要注意结合当时国内外的历史背景去讨论问题。因为任何事物都存在于一定的时间与空间中,离开了特定的时空,就无法认识真实的历史,对“鞍钢宪法”的研究也应如此。研究者应搜集、利用原始档案资料还原历史,回归历史现场。原始档案尤其是鞍钢本身的档案、当事人的回忆录和日记、领袖年谱、各种资料汇编等,都需要研究者花大力气搜集整理。只有如此,才能将“鞍钢宪法”的史实还原成为一个历史场域中长时段的动态的图景。诸如什么是“鞍钢宪法”、“鞍钢宪法”是如何产生的、“鞍钢宪法”是否存在核心问题、“鞍钢宪法”的创造者是谁、毛泽东为何要提出“鞍钢宪法”、“鞍钢宪法”为何没有被广泛学习、“鞍钢宪法”与“工业七十条”关系如何、怎样评价“鞍钢宪法”等等,才有可能真正地得到解答。

另一方面,要改变现有的研究思路,运用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开展研究。既然关于“鞍钢宪法”至今存在诸多史实不清之处,那么无疑只有运用历史学的研究方法才能推进研究。由于现有论著大多没有使用历史学的方法去研究“鞍钢宪法”这一历史名词和历史现象,因而在史实梳理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虽有成果进行了初步的尝试,但其所用档案不多,建构出来的史实也是粗线条的,仍有许多问题亟待厘清。现有成果最为宝贵之处,就在于提醒我们要从历史真实的角度去探求历史的真相及意义,不能利用历史名词而脱离历史融入后人的现代价值。

总之,“鞍钢宪法”的研究仍然存在着广阔的探索空间与研究前景,利用原始档案将其置于历史学的研究路径之上,必然会对进一步推动该领域的研究产生积极意义,将研究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

(本文作者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2011级博士研究生、辽宁社会科学院地方党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上海200241)

(责任编辑赵鹏)

*本文是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术新人奖项目“名实异同与历史真实:鞍钢宪法再研究”(XRZZ201201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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