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克多巴胺瘦身猪肉

2016-02-13 04:20刘少伟阮赞林
质量与标准化 2016年10期
关键词:莱克瘦肉精多巴胺

文/刘少伟 阮赞林

【食品安全系列 第63期】

莱克多巴胺瘦身猪肉

文/刘少伟 阮赞林

前一段时间,国内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我国中部地区某市超市销售的某进口猪蹄中含有莱克多巴胺成分,引起人们的关注。那么,莱克多巴胺究竟是什么物质?为什么在牲畜饲养过程中会使用该物质?食用含有此物质的肉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哪些伤害?国内外对此有哪些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走进本期的食品安全报道。

什么是莱克多巴胺?

莱克多巴胺是一种人工合成的β-肾上腺受体激动剂(俗称β-兴奋剂)类化合物,是由美国制药公司研究出的毒性小、代谢快的克伦特罗替代品,属于第二代“瘦肉精”。因其具有调节蛋白质合成的作用,国外也称为蛋白质再分配剂(Repartitioner),在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支气管哮喘、充血性心力衰竭症和肌肉萎缩症等。

提起“瘦肉精”,许多人对此类引起数次大规模中毒事件的“罪魁祸首”记忆犹新,至今仍有人谈之色变。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曾将“瘦肉精”用作牛、羊、猪、鸡、鸭等畜禽类的促生长剂和饲料添加剂,其名称就源于此类物质。它具有促进动物体内蛋白质合成和沉积、促进脂肪分解和抑制脂肪沉积的功能,可以显著提高畜禽的体重、瘦肉率和饲料转化率,曾被广泛用于我国的畜禽养殖业,尤其是生猪养殖业。

2011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规定的“瘦肉精”品种有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盐酸多巴胺等16种。也就是说,此次进口猪肉制品中检出的莱克多巴胺就是“瘦肉精”。

莱克多巴胺对人体有哪些危害?

莱克多巴胺的毒性虽远低于具有相同功能的其他瘦肉精添加物。常规剂量的瘦肉精类药物可在机体内被代谢并排出体外,不会对机体造成伤害,但过量摄入莱克多巴胺,人体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反应,其症状与动物中毒症状相似,表现为肌肉震颤、四肢麻痹、心动过速、心律失常、腹痛、肌肉疼痛、恶心眩晕等症状,重者可引发高血压、心脏病甚至死亡。

此次检出的莱克多巴胺与盐酸克仑特罗相比,有代谢快、残留小、毒副作用小等特点,美国认为其人体最低中毒剂量远高于肉产品残留量,因此认为还是安全可靠的。然而,由于上市前动物体内的莱克多巴胺残留量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对人体的毒副作用仍不可轻视。

国内对莱克多巴胺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2002年,农业部、原卫生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动物养殖中使用莱克多巴胺。2011年12月5日,工信部、农业部、商务部、原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六部委发布联合公告(2011年第41号),要求即日起在我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

国外对莱克多巴胺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目前,各国对莱克多巴胺在养殖业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当莱克多巴胺的使用量为临床使用量的5~10倍时,可以增加胴体蛋白质含量、减少脂肪组织,有效提高瘦肉率和饲料利用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莱克多巴胺在猪和牛中的最高残留量(MRL)标准均为:肌肉 10μg/kg、脂肪10 μg/kg、肝40 μg/kg、肾90 μg/kg,每日允许摄入量(ADI)为0~1 μg/ kg。在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莱克多巴胺可作为瘦肉精被允许用于畜禽养殖,以提高动物的蛋白质含量和瘦肉率;在欧盟、俄罗斯和我国等地区和国家,畜牧养殖中该类药物被全面禁止。

我们整个社会应该如何对待这一莱克多巴胺瘦身猪肉事件?

从源头上进行把控,将肉类安全风险降至最低。畜牧养殖者应在源头上严格禁止莱克多巴胺在养殖中的使用。加强对饲料生产流通过程的监控和对猪、牛、羊等养殖场的管理,推广简便、快捷、准确的检测方法。

监管部门加强对进口肉类产品的监管。鉴于近年来我国畜肉进口量逐年增加,监管部门应在严控国内肉制品质量的同时,加强对进口肉类产品药物残留的监督抽查,严禁不合格肉类产品进入我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4、2015年肉及肉制品的抽检合格率为96.6%,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特别是检出莱克多巴胺的个别批次产品,都要求有关单位及时采取下架等措施,同时进行追根溯源,严格查处。消费者应理性看待肉品安全问题,注重从正规渠道采购。同时,要关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抽检结果,不要购买监管部门公布的抽检不合格产品。

(作者单位:华东理工大学食品药品监管研究中心)

信息专递——

我国首个电梯乘用安全地方标准开始实施

9月29日,全国首个电梯乘用安全地方标准——DB33/T 2018-2016《电梯乘用安全规范》在浙江省正式开始实施。该标准以乘客视角为出发点,以乘梯安全为衡量尺,规定了乘客乘用电梯时,从呼梯、进入电梯前、进入电梯、电梯运行、走出电梯前、走出电梯、异常情况的处理等环节的50条基本要求,适用于乘用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电梯的人员。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对电梯乘客使用之外的电梯生产、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监管等环节进行了规定,但对于乘用规范,之前没有专门的标准规范。该标准制定实施后,将填补国内电梯乘用安全规范领域的空缺,在提升电梯安全规范覆盖范围、满足公共安全需要和率先试点乘客安全规范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据悉,浙江省是我国电梯制造大省和使用大省,截至2015年年底,该省拥有电梯整机制造企业109家,在用电梯量和新增量均达到全国的1/3,此次在全国率先实施电梯乘用规范,将为全国范围内应用探索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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