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合作中科技成果权利化问题研究

2016-02-13 05:25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刘明江
河南科技 2016年20期
关键词:合作项目商业秘密科研人员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刘明江

产学研合作中科技成果权利化问题研究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刘明江

产学研合作是一个国家或区域通过整合多种科技要素,发挥整体效应,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途径,更是企业加强创新产品开发、提升科技竞争实力和提高经济社会效益的必然选择。就某一项具体的产学研合作活动而言,不一定要求产(企业)学(高校)研(研究机构)完全齐备才可以称为产学研合作,企业与高校的合作以及企业与研究机构的合作都可以称为产学研合作,仅是高校与研究机构的合作则不能称为产学研合作,因此,产学研合作可以由其中的三方或者两方参与,但企业担当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美国在产学研合作方面起步较早,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取得了巨大成功,形成了多种产学研合作模式,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美国的产学研合作经验已传播到许多国家,我国也在其中之列,各级政府不遗余力推动产学研合作。在这一大的背景之下,河南省也开展了产学研合作。

一、河南省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基本情况

在河南省境内,自发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可追溯至2007年,由河南省科技厅参与并推动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可追溯至2012年。目前,仅有河南省省内高校、公益类科研院所(不含转制科研院所)和其他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

目前开展的产学研合作大部分在企业与高校之间进行,少部分在企业与科研院所之间进行。河南省科技厅推行的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可以分为四类,分别是,接受企业委托开展的研发项目,即委托开发类产学研合作项目;与企业合作进行成果转化的项目,即合作转化类产学研合作项目;面向企业开展技术转让的项目,即技术转让类产学研合作项目;实验室成果以转化应用为目标开展中试研究的项目,即成果中试类产学研合作项目。

资金是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必不可少的,也是本课题着重关注的,因为资金的来源及多寡在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权利化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产学研合作项目所需资金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协议资金,即在项目申请时或者之前合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的由企业提供的资金;第二部分是配套资金,即在项目获准立项后由财政厅下拨的用于产学研合作项目的资金;第三部分是奖补资金,即在项目结项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由财政厅发放的以奖代补的资金。

就财政厅提供的资金支持而言,对于不同类别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支持的方式有所不同,对委托开发、合作转化、技术转让类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从合作企业实际取得的研发经费为基数,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以奖代补支持,对成果中试类项目根据项目经费预算核定补助经费。

二、产学研合作中科技成果权利化路径的选择

(一)可以选择的权利化路径

产学研合作中产生的科技成果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这些科技成果转化为相应的权利,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此外还有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本课题重在关注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

1.将科技成果权利化为著作权

在产学研合作中,企业与高校合作形成的科技成果若表现为著作权法列明的作品类型(例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并且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就可以权利化为著作权。

2.将科技成果权利化为专利权

在产学研合作中,企业与高校合作形成的科技成果若表现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在此情况下,当这些科技成果具备相应的条件时,就可以权利化为专利权。

3.将科技成果权利化为商业秘密权

在产学研合作中,形成的科技成果很少表现为经营信息,其中会有一部分科技成果表现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产生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适于作为商业秘密对待,在此情况下,就可以将这类科技成果权利化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本课题姑且用之,以表达权利化之意)。

(二)权利化路径的比较分析

在产学研合作中,若作为科技成果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作品中蕴含创新性的技术信息,就不宜寻求著作权路径,而应视情况选择专利权路径或者商业秘密权路径。

从技术开发难易程度的视角来观察,至少对于下述两类科技成果来说,可考虑申请专利,第一类,比较容易通过反向工程知悉技术要点的科技成果;第二类,市场潜力巨大但创造性较低且很容易被他人开发出来的科技成果。在产学研合作中,若有这类科技成果,可选择专利权路径,而不选择著作权路径和商业秘密权路径。

鉴于商业秘密的优势和劣势,在产学研合作中,若有下述三类科技成果,则适于选择商业秘密权路径,而不选择著作权路径和专利权路径:不在专利法保护范围内的科技成果;不容易通过反向工程知悉技术要点的科技成果;从技术、市场或者经济方面分析申请专利没有多大益处的科技成果。

(三)河南高校科技创新政策中的权利化路径导向

就河南省高校的科技创新激励政策措施而言,普遍存在着以下4个问题:(1)授权专利的不可质疑性;(2)涉密技术成果的边缘化;(3)职务发明的私有化;(4)著作的功利性。为了真正促进高校科技创新,也为了满足产学研合作的需要,建议高校适时调整现行的科技创新激励政策措施。具体而言,高校应采取以下4个方面措施:(1)建立针对专利无效宣告的事后处理程序;(2)将涉密技术成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3)加强职务发明专利的日常管理;(4)在项目论文发表前进行审查。

三、产学研合作中科技成果权利归属的确定

产学研合作中科技成果的产出有赖于企业与高校的密切合作,更有赖于科研人员的辛勤付出。因此,一方面,要在企业与高校之间确定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另一方面,还要看到科研人员属于企业或者高校在职员工的事实,需要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是职务科技成果还是非职务科技成果。

(一)基于约定确定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不管选择什么样的权利化路径,法律均允许企业与高校就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进行约定,可以约定企业或者高校独有,也可以约定企业与高校共同所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科技成果归属于完成该项科技成果的企业或者高校。

基于约定确定科技成果权利归属不但适用于委托开发类产学研合作项目,而且也适用于合作转化类产学研合作项目、技术转让类产学研合作项目和成果中试类产学研合作项目。在后三类产学研合作项目中,高校与企业可以就后续产生的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对于后续产生的科技成果,由高校和企业共同拥有。

(二)基于任务确定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在选择著作权路径的情况下,科研人员为了完成企业或者高校交付的产学研合作任务所创作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该科研人员,企业或者高校享有优先使用权。对于科研人员开发出的计算机软件,企业或者高校享有著作权,科研人员有获得奖励的权利。

在选择专利权路径和商业秘密权路径的情况下,科研人员在执行企业或者高校交付的产学研合作任务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商业秘密,其中,相应的专利权或者商业秘密权归属于该科研人员所在的企业或者高校。

(三)基于条件确定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不管选择什么样的权利化路径,科研人员主要是利用了企业或者高校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其权利归属于该科研人员所在的企业或者高校。对于不是主要利用了企业或者高校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企业或者高校可以就该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进行约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科技成果归属于完成该项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

四、产学研合作中科技成果权利行使的规制

为了尽快将产学研合作中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为社会创造价值,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及早将其科技成果付诸实施,这些措施有引入政府介入权、推行专利当然许可和提倡知识产权托管。

(一)引入政府介入权

在产学研合作中取得知识产权的企业或者高校,要在合理期限内实施其享有的知识产权,若逾越合理期限仍未实施,政府就可以无偿实施这些知识产权,也可以许可其他的企业或者高校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除此之外,政府也可以基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就企业或者高校取的知识产权,无偿实施,或者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政府介入权的存在好似达摩克利斯之剑,可促使企业或者高校尽快实施知识产权,给社会带来收益。

(二)推行专利当然许可

专利当然许可作为一种新的专利许可方式,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供需双方的对接,尤其是高校、科研院所专利的传播和运用,既为专利权人和公众搭建专利转化或推广应用平台,也可以有效降低专利交易中与专利状态相关的法律风险,从而实现资金与技术的结合,加快专利的转化。在产学研合作中的科技成果权利化为专利权之后,为了发挥专利的价值,建议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当然许可,做出对任何人给予公平许可的承诺。

(三)提倡知识产权托管

知识产权托管实质上是一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托管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管理成本,同时为知识产权的管理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服务,以达到最大程度保护知识产权、实现知识产权权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对于产学研合作中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经过权利化之后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建议权利人积极运用,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当权利人无暇运用这些科技成果以及知识产权时,可敦促权利人借助于知识产权托管的力量。

五、产学研合作中科技成果权利化的前瞻

(一)政府主导型产学研合作仍将持续

我国的产学研合作仍处在初期发展阶段,产学研各方尚未形成可持续的合力,技术创新要素存在分散、交叉及重复的问题,仅靠市场机制尚不能有效推动产学研合作。为了产学研合作的顺利开展,政府应当有所作为。由政府出面进行宏观规划与资金支持,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可促进产学研合作的顺利实施。所以,在一定长的时期内,政府主导型产学研合作将持续开展下去,直至被市场机制取代。

(二)合同约定发挥主要作用

有关产学研合作中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法律允许有关各方进行约定,不仅企业与高校可以约定,科研人员与企业或者高校也可以约定,仅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的权利归属规则。随着企业、高校和科研人员的权利意识的增强,可以预料,未来的产学研合作中,企业、高校以及科研人员必将重视科技成果的权属约定,且在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中,合同约定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科研人员权益保障愈受重视

在产学研合作中,科研人员往往受制于薪资、晋升等诸多因素,缺乏与企业或者高校平等协商的客观条件,若企业或者高校与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有明确约定时,权利人往往是企业或者高校,一般不会是科研人员。尽管如此,科研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产出人的身份是不会改变的,在法律上也会得到保障的。随着权利意识的增强,在保护企业和高校对于产学研科技成果享有权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更应重视科研人员的权益保障。这也是产学研合作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本文系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部分成果,项目编号:16240041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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