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驱动发展中的最优专利制度研究

2016-02-14 14:40
中国软科学 2016年1期
关键词:专利制度创新驱动

毛 昊

(1.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088;2.中国科学院 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北京 100190)



创新驱动发展中的最优专利制度研究

毛昊1,2

(1.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088;2.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北京 100190)

摘要:创新驱动发展中的最优专利制度旨在从国家制度运行、市场规律运行和政策有效性三个方面寻找最优的制度路径。其既讨论专利制度发展中的法律与政策实践,更从经济学角度解释制度运行的市场规律和最优绩效;进而为寻求建立以专利为核心要素的创新驱动战略,实现由独立专利政策向协同创新政策转变,酝酿与创新驱动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提出可能的改革举措。

关键词:创新驱动;专利制度;专利政策;专利经济学

专利制度是实现创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基础,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全面建设现代专利制度。中共十四大首次提出“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中共十七大提出“实施知识产权国家战略”,中共十八大正式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支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构成。动态发展、不断调整的专利制度对社会整体福利、国家创新体系、消费者利益均产生重要影响[1]。面对新的时代背景,专利制度构建需要在考虑法律移植和一般性规则基础上,考虑中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生需要,从制度运行和市场规律运行层面提出完善制度实践的科学方法。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提出并阐释创新驱动发展中的最优专利制度,其既讨论专利在制度适应与发展过程中法律框架构建,更侧重从经济学的角度解释制度实践运行中的具体规律;既讨论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与法律衔接的可行性,更强调从经济学角度探索政策实施的科学选择。在最优专利制度的理论框架下,法律是制度的基础,政策是法律精神的体现,而经济是制度运行规律和政策实施效果的检验。最优专利制度立足中国国情,准确把握国家战略环境,旨在提升专利制度运行效率和市场使用专利能力,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福利最大化。期待本研究能够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提出有益参考,同时为实施可能的专利改革举措提供思路借鉴。

一、最优专利制度的理论基础

理论层面的最优专利制度研究基于专利保护范围与社会福利效用的最大化。而现实运行中的专利制度则必须结合专利运行赖以生存的社会制度与宏观政策环境。从最优经济理论出发,寻找最大创新激励效用的现实基点,需要参考创新驱动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考虑最优专利制度运行的外部挑战。

(一)专利长度和宽度是最优专利制度研究的理论起点

专利制度是赋予创新者市场力量的制度安排,对于社会福利水平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专利制度使厂商能够获得知识创新的垄断利润,从而促进知识的生产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但与此同时专利制度赋予创新者的市场垄断力量扭曲了资源配置,从而导致社会福利的降低。从经济学原理出发,最优的专利制度重在讨论专利长度和宽度的理论模型设计。专利长度意味着获得技术垄断期限,长度增加会促进创新,但也可能因为市场扭曲而降低福利(Nordhaus, 1969[2]; Scherer, 1972[3])。专利宽度意味着技术垄断范围,有效的宽度需要实现在先技术和后续模仿的平衡,既要保障模仿产品能够对专利产品形成潜在威胁,又要保证专利产品能够通过取得垄断激励后续创新(潘士远,2005)[4]。当然,对于如何通过控制专利长度和宽度实现制度最优方面始终存在争论。例如,在考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Hopenhayn和Mitchell(2001)认为[5]最优的专利长度可能是无限的。在加入“产品竞争程度异质性”假设后,Denicolo(1996)指出[6],当许多厂商进行专利竞赛时,厂商的垄断利润与市场的竞争程度有关,有时比较宽的专利宽度和比较短的专利长度是最优的。而Takalo(2001)的研究表明[7],市场结构和需求条件都会影响专利政策调控功能,如果专利宽度相对于长度来说对社会收益影响更大时,缩小专利宽度、延长专利长度将会更优;如果专利宽度相对于专利长度来说对私人创新收益的影响更大时,扩大专利宽度、缩短专利长度将会最优。经济学理论为解释最优专利制度设计提供了研究参考。

(二)创新激励效用最大化是最优专利制度的现实基点

当从最优制度的模型理论转向制度实践时,我们发现专利制度具备“积累”而非“激变”的特点,专利制度运行效率具有缓慢发展的自适应性,其效用发挥受到经济发展、技术积累、国家战略等制度生长环境的综合作用。因此,同样的专利法律制度框架在不同的经济体和产业技术领域表现出差异性的制度效用。作为一个后发追赶的国家,经济、社会转型期需要发挥专利制度的创新激励作用。然而,制度效用在转型经济体中并不像制度设计所描述的那般完美,这主要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挑战:

首先表现为制度和政策性替代。现实生活中存在除了专利制度外的其他激励机制,这些替代机制既包括商业秘密、市场先动优势(lead time)和互补性资产(complementary asset)等企业行为选择(Teece,1986)[8];也包括政府补贴、公共基金、政府奖励和政府采购等其它正式制度安排(Gallini和Scotchmer, 2002)[9]。

其次是资源和要素性的替代。后发国家需要承担由劳动、资本转向知识驱动的必要成本。目前我国很多行业依然由垄断资源、传统商业模式和人力成本等要素驱动,专利制度效用远未发挥。在强政策的刺激下,专利制度可能会丧失创新激励的应有效果,甚至可能成为部分行业发展中的资源消耗与社会成本。对此,我们必须在现有专利制度的框架之下,借鉴专利经济学研究方法,在专利质量与价值、专利技术的溢出效用、专利技术的激励保障等方面开展研究,反思专利制度是否已经成为促进国家实现技术追赶的核心要素。上述过程注重经济规律发现与政府作用反思,体现了最优国家专利制度研究的基本出发点。

(三)创新驱动发展构成最优专利制度运行的战略环境

目前我国市场主体力量和社会大众创新迅速崛起,国家已经拥有了专利数量优势,正在实施内部结构优化,政府使用政策工具引导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意愿强烈。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曾先后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并将人才强国战略、科教兴国战略(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发展的三大战略,构成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行动纲领。其中,科技中长期规划强调国家如何集中力量,进行科学技术领域的战略部署;知识产权战略则主要从如何完善相关激励技术创新产生和应用的制度环境着手, 激励市场主体和社会大众积极进行创新[10]。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全面阐释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提出“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从科技驱动、知识产权驱动发展到创新驱动,实际上就是科技与知识产权向社会经济全面转化的进程。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既强调了技术变革,又突出了知识产权的制度性因素和商业化应用,明确了技术变革后技术成果的产权界定与价值实现,是三大国家战略的高度凝练与传承。

(四)互联网、创新动机异化和多要素融合的制度挑战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背景下,新兴技术与社会发展力量已经突破了法律规定的界限,互联网与新技术的结合、创新动机的异化以及多元融合的创新要素均对制度发展形成了新挑战。

首先是新兴技术和互联网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世界范围内,产业发展中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每一次历史性变革,都促进着专利制度进行与时俱进的适应性调整*人类产业革命的发展史是科学与产业技术交织推动的历史:第一次技术革命源于天文、航海、力学等近代科学发展,纺织机和海上贸易随之兴起。近代物理科学和电磁科学分别推动了第二次蒸汽与机械产业革命和第三次内燃机与电力产业革命的发展。第四次能源、汽车、生物产业革命则源于进化论、相对论、量子论的大科学发展。电子与信息技术科学的发展引发了电子计算机与信息网络第五次产业革命的浪潮。具体参见:马一德,《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变革》,载《现代法学》,2014年5月。。新技术革命的发展使得专利保护范畴得到扩展,生物技术、商业方法、标准等新兴保护客体影响着制度的管理机能,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中的专利丛林也对制度效用产生了影响。Lemley(2014)*在互联网与3D打印技术、生物基因、机器人技术的共同作用下,专利产品的复制成本将大大降低。 参见:Lemley M A. IP in a World without Scarcity [J]. 2014.提出互联网与新兴技术相结合可能带来“零边际成本社会”,冲击着由知识产权所引发的公共物品稀缺的价值理念。一旦创造变得足够廉价,人们就将不需要任何知识产权激励*有关内容的核心思想可以参见下文:The Danger of Underdeveloped Patent Prospects, 92 CORNELL L. REV. 1065, 1106-10 (2007).。互联网很可能会破坏知识产权作为创造激励手段,削弱了知识产权作为商业激励手段的传统逻辑。与此同时,互联网与信息时代为知识产权发展注入了活力:受网络虚拟性、开放性、线上线下交织等因素影响,互联网领域面临着“知识产权权利人、网络提供者、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网络信息传播跨国界”、“信息传播速度快、侵权证据易灭失、保护难度增大”等新挑战*第九届夏季达沃斯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申长雨局长的讲话,具体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jldzz/scy/zyhd/201509/t20150916_1176693.html.。

其次是创新动机异化对专利制度的挑战。创新驱动着技术与市场,在市场环境中,Hility(2014)[11]指出,专利已经不是传统的保护研发成果的防卫性手段,专利从一种防御性权利变成了一种商业性工具。Cohen等(2002)[12]以及Blind(2002)[13]发现,企业申请专利的目的远远超出了促进专利产品商业化和专利许可获利的范围。多途径的运用方式加速了专利流动,但是过度的专利运用和专利集中则可能降低专利的研发激励效果,传统专利保护平衡已被越来越多的专利丛林和创新动机异化所打破。

第三是创新要素融合对专利制度的挑战。在新的创新驱动发展背景下,国家经济增长突出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创新要素统筹融合。新的增长方式需要提升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效率和效益,积极面对学习型社会、创新型社会、信息社会和全球化社会的挑战。我们必须促进多元化创新要素的融合与管理,借鉴发达国家在互联网创新、金融模式创新、商业方法创新以及制造业品质管理与产品累积创新中的成功要素,实现创新驱动要素的协同发展;建立以专利为核心要素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专利制度走向与政策实施提供了新的历史选择。

二、最优专利制度的经验借鉴

我国的专利制度运行与国家技术追赶同步,是由低质量专利向高质量专利转化,离散式创新向累积创新发展的过程,更是最大程度发挥专利制度效用,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必要条件。对此,我们需要从国家专利制度、市场规律和政策有效性三个方面寻找最优的制度实践路径。

(一)国家层面最优专利制度的运行经验

一是加强符合国情的专利制度设计。我国的专利制度由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共同构成。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2002)[14]认为,实用新型更适合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条件。对比世界其它主要国家实用新型数量的下降趋势,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数量近年来得到了异常显著的增长。Kim等(2012)[15]指出,实用新型制度是技术追赶过程中有效的学习进程。Maskus和McDaniel(1999)[16]的历史研究也发现,在日本技术追赶过程中,实用新型制度带来的技术溢出作用显著。对此,我们关心中国的实用新型制度是否是国家由低质量专利向高质量专利跃升的不可避免的学习过程,是否可以借助实用新型实现专利制度的加速学习。与世界很多国家不同,我国的外观设计数据巨大,但是庞大的外观设计数量积累未能转化为实际的工业竞争力,外观设计保护客体领域正在酝酿着可能的制度变革,产业在对图形用户界面(GUI)*随着中国软件行业的迅猛发展,国内腾讯等IT企业在图形用户界面(GUI)方面具有大量的知识产权诉求,而现行外观制度却未能对这些诉求给予及时应对,制约了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产品中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为顺应国际外观设计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已经考虑将产品中的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具体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fjqssxzdscxg/xylzlfxg/201504/t20150424_1107544.html.的需求旺盛,社会对外观设计单独立法的社会声音强烈[17]。在发明制度中,国外研究表明商业方法和软件专利中的专利质量问题较为集中,增加了制度的成本与负担,但同时也为ICT和新兴技术行业提供着市场发展的巨大机遇[18]。国家选择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与国情和时代发展契合,对于商业方法,特别是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授权标准,需要密切关注发达国家最新的司法判例。此外,如何解决我国发明专利研发投入成本低、诉讼赔偿低、商业转化效能低等实际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年度开展的《中国专利调查》显示,我国发明专利的研发成本在10万元之下的比例长期超过60%,发明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显著不足。而尹志锋和梁正2015年的工作论文《探析我国专利侵权诉讼赔偿:专利类型、诉讼主体及诉讼策略的作用效果分析》的研究内容表明,我国发明专利判赔金额与实用新型并无显著差异。,也应成为制度设计的重要考虑。

二是加强专利制度运行绩效的讨论。我们需要从提升社会福利和促进制度效用的角度讨论专利官费与翻译费用(2009)[19]、专利审查周期(2006)[20]、专利异议程序(2002)[21]、专利延迟审查(2011)[22]、专利加速审查等制度性因素影响。近期,德国学者结合实际司法判例,分析了“无效专利仍可用于专利侵权判定”[23],此类制度冲突造成了社会资源浪费,影响了企业专利行为,而类似情况在我国的专利制度体系中同样大量存在。此外,专利无效和专利诉讼程序是否能够实现对低质量专利的有效修正[24],应如何从专利制度设计角度出发消除劣质专利,怎样通过专利授予前的审查控制(如审查员行为分析)实现改进专利质量的目的[25]。与我国的制度设计不同,美日欧的专利制度体系中均设有“授权后异议程序”,其设置初衷是提升专利质量、减少专利诉讼。美国最新的经验证据还显示这一程序有效促进了专利的投资和转让[26]。我国是否需要进一步考虑其制度设置的合理性,借助制度框架下的专利经济学研究将为中国专利制度改革提供更多学习参考。

(二)市场层面最优专利制度的运行规律

专利制度的市场运行表现为战略性专利使用、专利与金融资本、专利最优规模控制、市场专利诉讼策略等实践议题。在规律层面,中国企业需要学习如何战略性使用专利制度,尊重专利的技术、市场、信息和制度属性,学会在密集专利产业与专利丛林中控制专利数量规模,理性投入企业的创新资源。Graevenitz(2012)[27]指出,专利丛林对不同企业的行为方式存在着显著影响,尽管技术成功概率较低,但专利丛林确实增加了复杂技术领域中的专利行为。中国企业是否能够在进入专利丛林中实施理性选择?金融资本与专利的结合促进了企业专利活动与市场价值实现。我们也可以参考Hochberg等(2014)[28]和 Haeussler等(2009)[29]的研究,讨论专利金融在初创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机理,进行中国专利金融研究的理论探索。延续着国家层面对实用新型制度使用的讨论,Kim等(2012)[15]的研究同时表明,企业若想达到更高的技术能力,则需要依赖于发明专利而并非是实用新型。Beneito(2006)[30]通过对于西班牙企业的研究表明,实用新型专利通常与企业的外部研发相关,而发明专利则更多涉及到内部基础研发。当制度学习在具备专利积累的市场主体内部发生时,企业内生能力是否遵循数量增长与质量转化的路径变迁?从专利诉讼制度的市场实践角度看,专利诉讼制度在专利制度运行中的效率较低,法定赔偿占全部侵权赔偿方式的比重极高,专利价值未能得到充分体现。我国企业战略性专利诉讼动机明显,严重削弱了研发创新激励效果。讨论产业专利诉讼的异质性与产生概率[31],研究专利权利人对于专利法院的选择及其对创新的影响[32]也构成了市场中专利诉讼学习的主要内容。

随着企业战略性动机强化和对制度与市场规则的学习使用,专利价值已经突破了原有的认知藩篱。除了财产和技术属性外,专利还具备法律与制度功能[33]。通常的社会认知多从专利技术和财产角度出发,通过高水平研发后的高质量专利文书撰写,取得技术垄断权力,实现生产力转化及财富增值,表现出专利的市场价值。而专利的信息和制度属性同时也为其多重实施方式提供了有效选择:生产专利产品、取得垄断利润已经不是专利价值实现的唯一手段,专利储备、防御性公开等战略性实践被广泛运用于实现专利价值增值[34]。但这些价值往往不能以货币价值衡量,而内蕴在企业的生产实践经营活动之中。对此,Burke和Reitzig(2007)认为[35]专利质量有两个维度:由专利产生的技术经济质量和可作为实施财产而产生的法律质量。基于以上认知,需要结合企业行为提升对中国专利价值演化进程的了解。首先是制度学习和技术积累。企业对于专利制度的理解,以及对市场规则和技术方法的灵活运用。很多企业从没有专利,到掌握实用新型专利,到申请发明和PCT专利保护全球市场,专利累计以及学习效用本身发挥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其次是专利的市场控制。我们可以在企业专利战略、中介服务购买,申请动机、战略性工具使用等行为方面拓展专利价值研究视角。第三是专利研发的调查证据。尽管为研发而申请专利还是为专利而研发仍然存在争论(刘林青等,2006)[36],但是我们仍可尝试将专利研发周期和研发投入作为研究变量,寻求中国企业专利质量变化的经验解释。第四,我们也需要从发明人角度考虑怎样的团队能够有效支撑高价值专利产生,重点关注发明人的教育经历与工作流动性[37]、发明人的地理空间距离[38]、合作发明与关键发明者特征[39]、发明人发明奖励制度的创新影响[40]等。

我们也需要加强市场发展专利异质性路径的讨论。Eberhardt等(2011)[41]认为,中国专利激增主要由一小部分相对年轻、规模大、R&D强度高的出口导向型企业所推动,尤其以ICT设备制造企业为代表的企业所推动。Li(2009)[42]则认为,从国家层面对中国的专利与创新活动进行分析并不恰当,需要考虑区域和产业中的差异。但是不容否认,国家在特定技术领域已经实现了关键技术突破,逐步拥有专利优势。国家技术发展也逐步由模仿转向引进与自主研发相结合的战略阶段,随之开启了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保护,从激励创造转向注重运用的新模式。对此,我们需要寻找企业如何有效适应并充分利用中国的制度优势和专利体系特点,发现中央企业、外资企业、高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市场学习与发展路径;发现资源垄断企业、代工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学习模式的异同;发现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环节中的学习差异与问题。进而从专利制度使用者、政策制定者和市场竞争者多维度提出有益参考。

(三)审视国家政策对市场规律的影响

国家政策既是政府干预性的引导,也是市场自主选择的结果。专利政策协同的根本驱动在于市场主体、地缘政治、社会大众和技术发展[43],政府作用只在于合理规制这些力量的集成和边界。这必然要求重新思考制度和环境建设的价值取向。在新的发展形势下,专利工作的专业性增强、重要性提升,但要真正成为国家创新的基础性资源,核心在于提供优质的知识产权资源和制度环境保障。对此,审视专利政策对市场规律影响需重点关注两方面内容:

第一个方面是寻找专利政策实施的制度基础。从制度理论层面而言,专利制度的核心是激励创造,而专利运用的核心是实现市场价值。当专利没有转化为价值时,市场端的知识产权对于社会和制度而言仅是成本,只有权力变现后才能转化为真正的社会福利和财产。然而当传统的技术激励被强大的市场战略性功能替代时,专利制度异化的进程不可避免,专利制度异化不可避免。近期有学者提出[44],过强的战略性专利使用和市场价值实现可能冲淡创造活动强度,对于以“新产品产值”衡量的企业创新绩效而言,专利运用活动越强,创新绩效则对应降低。在制度框架下专利产业化以及专利的转让许可或许是专利运用活动的范畴,并且这一活动具备制度层面的保障;技术层面体现在“通过对在先技术的许可”使得后续创新者实现技术改良;在市场层面表现为垄断收益和社会福利增长。问题是传统框架中专利产业化以及专利的转让许可与目前市场实践中专利运用(专利运营)的关系是什么?前者在制度框架下产生,而专利运用(专利运营)是否可以使在先专利技术得以改进。政府必须从专利制度角度寻找专利运用的理论依据,用以论证专利运用活动和创造活动间的关系,进而为理性的政策制定提供有效支撑。

第二个方面是审视政策激励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专利是一个兼具竞争产品和公共物品特征的领域。在专利具体政策层面,政府行政力量在某些领域过度干预,往往弱化了市场主体的自觉意识[45]。对此,我们迫切希望知道:我国现有环境下的专利政策是否对市场存在着扭曲,创新质量是否受到影响?专利资助、高技术补贴、市场招投标、专利金融、政府考核等政策是否干扰企业的专利活动?强政策因素叠加是否已经造成中国专利体系总体处于“制度失灵”与“市场机制失灵”阶段?我们将试图在制度与市场运行基础上,为合理使用政策激励提供研究探索,进而提出政策学习的思考:政策激励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转化为企业技术的内生能力?如何实施专利资助的结构性改变?专利行为是否因为高企认定周期而发生周期性波动,高企认定政策是否真正提升了企业核心创造力?进一步延展视角,我们能够做出更多政策选择的思索:是经济驱动了专利还是专利驱动着经济发展?传统的专利制度依然有效吗?专利政策能够有效支撑企业创新吗?企业专利技术储备是专利泡沫吗?省市县三级管理体制扭曲了专利政策初衷了吗?专利考核摊派对县域经济有多大的负向影响?专利服务市场源于政府驱动还是企业的内生需求?这些问题将使我们对专利制度和政策的认识真正深入到市场规律运行和对政策执行真实效果的论证层面。

三、最优专利制度的改革应对

作为公共政策手段,专利政策在制度框架内运行,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基本目标,具有对市场进行干预的特权[14]。然而,专利制度的内生缺陷同时在于其政策效果不但受到市场技术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更受制于国家体制机制、传统观念等深层次因素制约。因此,政策工具化属性的最大化效用需要在专利制度的基础上通过改革得以实现。

(一)建立以专利为核心要素的创新驱动战略

纵观世界科技发展的历史,英国引领了第一次科技革命,德国、美国成功抓住了第二次,日本抓住了第三次技术革命机遇,而中国缘何在明清之后与西方国家产生了巨大差距?越来越多的证据将国家兴衰、技术革命与专利制度激励联系在一起。专利对创新的激励源于在先技术,后续发明者支付许可费用后取得在先技术使用权,进而通过技术改进实现二次利润(Scotchmer,1990)[46]。Bessen和Maskin(2009)[47]指出,高质量的在先技术将持续收到来自后续创新的外溢效应,并以垄断利润方式推进技术进步。专利诉讼机制保障了在先技术不受侵权,为后续发明者提供产品生产和技术改进的空间(Lemley,2001)[48]。 对此,寇宗来和周敏(2011)[49]指出,近代中国与欧洲国家的一种重要区别就是缺乏有效的专利技术保护,而社会中的技术进步主要是由商业机密推动的。人们的技术知识无法共享,不但降低了社会的整体创新效率,也提高了技术失传的风险,专利制度在鼓励信息披露、提高技术知识累积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专利制度的确立,我国更面临着如何在更高层次中构建创新体系的时代要求。这必然需要发挥专利制度对产业创新资源、产业运行效益的支撑,发挥专利资源在产业发展格局中的影响,在实现产业价值增长的同时打造产业的竞争优势。对此,我们提出建立以专利为核心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利是链接技术和市场的纽带,也是市场实践中利益分享、商业模式、创新创业、组织重构的核心。经济与科技发展离不开专利制度,技术的核心往往以专利的形式体现。专利具有产业与创新要素全覆盖的特性,在国家金融投资贸易、文化价值重构、社会信用体系、国民素质教育、科技体制改革、市场监督监管等重要工作中,专利的作用及其必要性将愈发重要。因此,必须强化专利与产业、金融、科技、贸易发展的深度融合,将专利融入产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全过程,进一步释放专利制度红利,把产业创新能力转化为市场竞争力,把传统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市场竞争优势,充分实现市场价值,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在以专利为核心的创新驱动发展模式下,只有遵循技术和制度创新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才能使政府决策更加科学,创新驱动更具实效。

(二)从独立专利政策到协同发展的创新政策

专利制度在公共政策体系中表现为专利政策,即政府以国家的名义,通过制度配置和政策安排对于知识资源的创造、归属、利用以及管理等进行指导和规制,旨在维护知识产权的正义秩序,实施知识产权传播的效益目标[50]。在其过程中我们也必须反思以下几点基本问题:

第一是专利公共政策独立性问题。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制定阶段,部分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政策是同科技政策并列的,构成能够推进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独立力量[51]。近期还有学者参考国家创新体系、产业政策体系、贸易强国政策体系的经验,提出了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的理论框架[52]。与环保、土地、就业、教育等强制性的政策不同,专利具有较强预期性特点*这种预期性主要体现在国家旨在通过非强制性的政策引导,促进市场主体由传统贸易和代工发展的路径依赖,转而取向技术与创新驱动。在企业内生能力生长过程中,政府的作用积极但有限。,单纯的知识产权政策不可能解决企业发展所必须的金融资本、技术人才和税收政策。在复杂市场环境中实施专利运用、实现专利价值,一定要涉及信息、知识产权、技术、管理和资本等多重要素安排。知识产权政策必须顺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大势要求,与科技、教育、产业、金融、财税、对外贸易等政策相互配合。只有在协同发展的公共政策体系下,制度作用才能得到有效发挥。

第二是法律形态与非法律形态的公共政策问题。专利公共政策的作用发挥还取决于非法律形态下的公共政策。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形态中的公共政策,但是非法律形态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发展缓慢,特别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化、教育、信用、公民素养方面的公共政策严重滞后。对此,吴汉东(2014)[53]指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私权意识、创新意识、法治意识、市场竞争意识、诚信意识等严重滞后,使得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用大打折扣,制约了知识产权制度使用效率与价值效用。而如何干预非法律形态中的文化与意识形态恰恰成为公共政策所应重点调节的主要环节。

综合以上分析,国家专利公共政策实施的效率主要体现在促进专利的创造和运用的“国家意志”变成“创新的内生动力”[54],使企业真正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我们认为在影响市场过程中,专利政策具有预期性特点,但不具备能够促使发挥最大价值的独立公共政策属性,更需要多重政策间的协同。对此,政策思路应当做出以下三方面调整:一是将为创新主战场提供优质的专利资源,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保障作为部门角色的应有之义。继续强化专业性,做好专利审查、保护和服务,为创新主战场提供优质的专利资源和制度环境保障。二是使金融、税收等市场和政策资源向专利集聚,建立以专利为核心的政策体系,实现创新政策兼容;进而使专利政策方向从倚重资源分配供给端向影响市场主体行为需求端转化*惯有的专利工作手段与传统科技管理方式趋同,多采用项目资助和平台支持的方式为主,增强了市场供给,但未能真正影响到市场主体的需求和市场行为方式。。三是提升非法律形态的公共政策,在全社会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文化道德的新观念,有重点、有层次地在年轻一代中普及知识产权文化教育模式,加强知识产权文化教育功能,明确中小学的知识产权教育定位。逐步改变社会习俗、伦理道德、团体约定等非正式制度,使之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补充。

(三)酝酿与创新驱动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改革

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条块分割严重*目前,全世界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196个国家和地区中,美国、法国、德国等11个国家实行专利和商标“二合一”,加拿大、英国、新加坡等74个国家实行“三合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只有不到10个国家实行分散管理。参见:叶宗雄、丁海涛,《上海浦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探索与实践》,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年第3期。。近年来尽管新的管理模式在实践层面均得到了发展*深圳建立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知识产权局的牌子;苏州、长沙建立了专利、版权“二合一”的模式;2014年上海浦东建立了“三合一”的管理模式。,但专利、商标、版权“三权分立”仍然是制度体系中存在的突出难题。在新技术和市场实践发展背景下,专利已经成为市场中的战略性资产,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环节。而现行的专利行政管理体制仅局限于专利审查、行政保护和基础信息服务,远不能满足专利价值最大化等公共政策目标实现。此外,我国专利与科技的工作系统以及管理思路高度重合,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便是按照科技管理的思维方式来认识知识产权的政策延续。但是,专利连接着技术与市场,具有财产、技术、制度、信息等多重属性,涉及到复杂的专利审查技术与专利的市场价值实现。专利是科技成果、科技计划项目和市场组织模式的核心要素,是在以知识共享为利益纽带的市场环境下取得成功的核心要素[55]。

对此,我们需要从国家创新资源最优配置的高度,思考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使专利政策向知识产权政策及协同发展的创新政策积极转化,解决知识产权类型分散管理问题,围绕知识产权功能整合,最大程度地发挥创新成果的市场价值。我们迫切需要破除制约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改变传统科技管理的体制弊端*传统模式是政府大规模投入财政经费从事技术研发,然后通过政府与国企采购等方式在产业中推广应用,形成特定的主导产业部门的组织实施方式。上述模式注重科技的项目化管理,而忽略了专利产业化作用。参见:董涛:《中国知识产权政策十年反思》,载《知识产权》,2014年第3期。,探索以专利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组织和政府管理,更好贴近大众创新崛起中的利益诉求与新兴创新模式。我们也必须关注文化对专利政策实施的影响。尽管中华民族文化中具有崇尚发明创造的传统和包容特性,但社会鼓励竞争的意识不足,国家对于个体创造力的重视不够*1895年严复在《直报》中发表了《论世变之急》的文章。严复认为,“要以世界的意识和眼光看待大清国的当下和未来。中兴之路在于引入竞争、求新求变。民族的优劣关键在民德和民智。东西最大的不同在于中国人好古而忽今,而西方人主张以今胜古;中国人最重三纲,而西人首推平等;中国夸多识,西人尊新知”。。如何以历史的目光深刻反思西方在文艺复兴和工业革命后的国家强盛,学习借鉴现美国在互联网创新、金融模式创新、商业方法创新以及德国在制造业品质管理与产品累积创新中的成功要素,更是一项重要议题。

国家创新与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根植于社会系统,要重点打破部门利益分割局面,根源在破除利益共享模式和传统观念文化。从改革方向和最优政策目标看,知识产权体系建设需要与国家创新和科技体系融合发展,与国家产业和工业化进程融合发展,与国家海外竞争力提升和国内市场经济秩序整顿规范融合发展,与国家知识产权公民文化素养和下一代知识产权教育融合发展,与国家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项目投资与基础设施建设融合发展。知识产权的功能优化、资源整合任重而道远。知识产权的体制机制改革需要考虑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因素的协同发展,将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体系改革、社会改革同步进行。在具体思路上,可以考虑首先实现专利与商标行政管理体制融合,进而考虑科技与知识产权资源的深度融合,从创新驱动的高度思考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最大化。

四、结语

最优专利制度注重实践基础上的经验积累与行为改良,扎根于专利制度的中国化进程,探究了专利制度运行和市场使用规律,动态总结检讨了中国专利制度法律和政策实践。我们迫切需要从专利制度、市场和政策三个层面寻找专利制度的有效路径。其中,国家制度层面集中在掌握、活用专利制度本身,既包括了专利的制度、法律、政策,也包括了文化等非法律制度因素。市场规律研究则需在尊重专利制度属性前提下回归制度激励基础,考虑专利价值的市场实现。而专利政策研究的核心在于专利制度建设、保护环境建设和优质专利产出,关键是提升正向创新激励效能,消除专利政策对于市场可能的负面影响。专利制度能否充分发挥其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知识创新的功能,不仅取决于立法完善,更决定于政策成效。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度,重新审视知识产权战略走向,确立协同发展的创新政策;理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回归技术激励的制度属性;以国家创新效率和激励效用最大化为基本出发点,谋划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专利制度研究的过程与国家创新发展的过程同步,是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根本要求,是中国特色知识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基础。创新驱动发展中的专利制度研究是法律、政策、经济学科的交融,应当在制度和法律框架下进行,体现了法学与经济学研究的重要性。我们完全有能力做好对于专利制度的研究工作:国家快速发展的经济和巨大市场为我们提供了多维研究视角;强有力的政府提供了潜在的、能够高度整合的数据资源;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反思,大量经济规律与源源不断的新政策议题的出现,为理论的深化和拓展提供了重大机遇。相信我们一定能从学习角度发现更多的经济规律与制度规律,而这些将为我们在不远的将来引领世界专利制度走向,建立强大的创新型国家提供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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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辛城)

Research on the Optimal Patent System in the Strategy of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

MAO Hao1, 2

(1.IntellectualPropertyDevelopment&ResearchCenterofSIPOofChina,Beijing100083,China;

2.InstituteofPolicyandManagement,ChineseAcademyofScience,Beijing100190,China)

Abstract:The optimal patent system is aimed to find the optimal path for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 from three aspects, which are the operation of the state patent system, the operation of the market principle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patent policy. The optimal patent system not only discusses the legal and policy practice, but explains the optimal market rule and perform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s. And then, to seek how to establish patent as core elements in the innovation driven strategy, how to prompt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independent patent policy to cooperative innovation policy, and how to propose the possible reform initiatives of the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which is suitable to innovation driven strategy in China.

Key words:innovation driven; patent system; patent policy; patent economics

作者简介:毛昊( 1981-) ,男,河北沧州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博士后, 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创新与知识产权政策、专利经济学、知识产权战略管理。

基金项目:第56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中国专利增长与创新能力提升:结构与策略视角”(2014M560121)。

收稿日期:2015-07-24修回日期:2015-12-26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9753(2016)01-00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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