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思考

2016-02-27 18:21张鉴滔
中国总会计师 2016年1期
关键词:增值税思考问题

张鉴滔

摘要:财税[2009]8号《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下发对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的征管工作起到了规范作用。本文结合油气田企业的特殊性,剖析企业在增值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以更好地促进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关键词:油气田企业 增值税 问题 思考

2009年1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和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2000]32号)进行修改和完善,下发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扩大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明确了生产性劳务的范围,从而降低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负担,保持了油气生产全过程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连续和完整,达到了规范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管工作的目的。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增值税政策执行的不断深化及“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油气田企业在增值税管理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油气产品增值税实现不均衡

油气田企业生产作业区域广,产建投资规模大,建设手续繁杂,加之受周边各类因素的影响,工程结算周期较长。对于上产油田来说,油气田企业之间提供的增值税应税生产性劳务所占比例非常大。大多数工程结算发生在11月、12月,导致进项税集中在年度后几个月取得。一是增值税实现不均衡,出现了前期增值税很大,后期无增值税的情况,导致税收入库的不确定性。二是大额度进项税在取得当年不能足额抵减,留至次年抵扣,导致当年增值税税负升高,不能准确反映油气田企业当年实际税负情况。

(二)“营改增”带来的增值税问题

一是“技术服务”增值税范围不易界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施行“营改增”政策以来,部分省份基层地方税务部门未按照“研发和技术服务”的应税服务范围对管辖范围内企业的业务进行界定,而是将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统统归入“营改增”企业,并向国税部门进行移交。“营改增”政策施行之前,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包括技术服务)主要执行营业税政策。按照“营改增”中关于“技术服务”的定义,非油气田企业向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常规技术服务,如老油田措施改造、酸化洗井、堵水调剖等常规作业均不属于“营改增”范围,仍应执行营业税政策。由于企业的常规技术服务无法提供营业税发票,只能开具6%技术服务增值税发票,给油气田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二是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未及时修订。目前,“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电信业”被纳入“营改增”范围。“营改增”中的应税劳务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17%的生产性劳务多有交叉,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这为油气田企业在日常增值税业务的判定上增添了一定难度。油气田企业目前在增值税业务的处理上,首先判定接受的劳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否则判定是否属于油气田企业;其次判定是否属于生产性劳务。涉税业务过程复杂,准确与否完全取决于税务人员政策理解水平,加大了企业涉税风险。

(三)跨省(区)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管主体不一致

财税[2009]8号《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按照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目前,跨省区油气田企业在严格按照本规定实行增值税管理的同时,具体增值税管理模式经机构所在地省级主管国税部门与其他生产经营所在地省级国税部门签订会议纪要明确。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跨省区油气田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模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存在冲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跨省区油气田企业无法实现即在其他省份生产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同时又接受跨省区油气田企业总部登记注册的主管国税部门对增值税涉税业务的日常管理。跨省区油气田企业的增值税征管模式仅仅依靠生产所在各省(区)税务机关联合签发的《增值税会议纪要》来维持,无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撑,存在法律风险。另外,现在税务登记要求三证合一,由此还会带来生产所在地的地税注册登记问题。

二、解决问题的办法

如何提高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的规范性,提升企业税务遵从度,是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增值税实现不均衡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是加快油气田企业结算。各油气田企业应优化工程项目管理,加快工程结算进度,及时取得进项税发票,合理降低增值税税负。二是扩大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期间。将全年增值税进项税与全年销项税进行匹配,即考虑到油气田企业的连续作业性质及投资弥补产量递减的特性,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允许当年取得进项在当年实现销项税额额度内抵扣,避免年末留抵过大,真实反映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三是建立增值税均衡入库机制。各月税负不均衡,导致增值税税款入库波动幅度较大,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影响。为避免该类问题,税务机关应制定合理的增值税预征率制定机制。每年初,主管省级税务机关依照上年度实际税负水平,综合考虑本年产量、价格水平,合理测算本年预征率,并经其他省份税务机关同意后,下发文件执行。年度各月严格按照预征率组织税款入库,预征率与实际税负差额税款在次年召开增值税清算会议后进行清算。

(二)“营改增”涉及增值税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是规范“营改增”范围的划分。地方税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实施“营改增”业务范围的划分,严格按照业务发生实质进行税源管理,不能以按行业整体移交方式来执行营改增政策;另一方面,涉税企业应向地方税务部门据实提供本企业经营业务实质,与付款方签订劳务合同,以便税务机关甄别。

二是加快“营改增”整体步伐。加快对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电信业以外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项目的实施进度,尽快取消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身份限制,充分体现税法公平性,维护税法统一性和严肃性。油气田企业应加强办税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充分掌握税法知识,最大限度避免因认知错误导致的增值税业务处理错误,从而更大程度地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三)跨省(区)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管主体不一致问题的解决办法

充分考虑跨省区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的特殊性,对财税[2009]8号《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中跨省区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具体管理模式进行明确,以适应特殊管理模式下的税收征管。如:对跨省区油气田企业采取总部登记,成员单位及生产地所属税务机关备案的方式,企业将实现的增值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同时,申报系统按照分税比例自动生成其他各省及县申报数据,企业按照申报表,向所涉及各省生产地税务机关交纳增值税款。

(作者单位: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财务资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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