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视野下的微博实名制
——以《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为例

2016-02-28 11:24代智林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比例原则合法性合理性

代智林

(重庆大学,重庆  401331)



比例原则视野下的微博实名制
——以《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为例

代智林

(重庆大学,重庆401331)

摘要:微博实名制要求微博用户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实行实名制,即在注册微博账户时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此后在使用微博时则不需要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本文以《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为例,从比例原则的视角对微博实名制进行分析和研究,其中主要从该规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分析发现微博实名制在施行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合法性上都存在争议。

关键词:微博实名制;比例原则;合理性;合法性

2016年2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责令新浪、腾讯等网站依法依规关闭任志强微博账号,并要求严格执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制度,再次强调了微博实名制的重要性。

2015年2月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账户十条》),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①

比例原则起源于19世纪初的德国警察法,简单地概括一下,“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1]

在新媒体时代,用户对网络的依赖性逐渐增强。政府对网络的管理也愈发重视,如上文提到的国家网信办推行的微博实名制规定。由此也引发了对于该规定的探讨。本文以《账户十条》为例,通过比例原则的视角对微博实名制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实名制”的必要性问题

国家网信办作为一个行政机构,在发布《账户十条》时要考虑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问题,即《账户十条》是否必须要施行,该规定是否是当前环境下达到目的的最优解。

(一)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国家网信办发言人姜军在谈到关闭任志强微博账号时强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虚拟的网络世界并不是与现实世界毫无联系。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没有一个确定的界线可以做到黑白分明、互不干涉。网民并不是虚拟的,网民也是国家的公民,需要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我国的各项公法可以对网络空间进行管理。

如果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论和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那么当事人可以直接依照我国《民法》《刑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起诉获得救济。《账户十条》中仅仅对用户和网络运营商提出了各种要求和限制,然而针对现有的网络侵权等现象没有新的具有建设性的救济途径和解决方法。

(二)入网许可制的实行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中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这表示我国实行了入网许可制。也就是说,在国内如果要办理入网手续必须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入网许可制度已经实现了“实名制”,如果网民违反了法律法规,根据追踪IP地址等信息就可以查找到此人,实行对其言论和行为的惩处。并不需要在“实名制”下,让用户冒着被运营商掌握个人信息的风险来达成对网络环境的监管和净化。

二、“实名制”的可行性

(一)运营商难以验证用户信息

微博运营商难以验证用户信息的真实性。新浪微博的用户量十分巨大,截止到2015年9月,微博月活跃人数已达到2.12亿,微博用户群逐渐稳定并保持持续增长,微博运营商无法对用户信息进行逐个的验证。

运营商在推行实名制时,大多采用了让用户绑定以真实身份购买手机号的方法。而在新技术发展的背景下,信息被盗用的事情时有发生。仅仅以绑定手机号的方式来推行实名制难以真正地实现实名制。《账户十条》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源于行政部门对目前现有的法律体系的不自信,仍然倾向于用传统的行政命令的方式来管理媒体。

(二)能否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

在网络实名制的发展历程上,不得不提到的就是韩国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尝试。2009年,韩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网络实名制。2011年7月,韩国一家著名门户网站和一家社交网站被黑客攻击,约有3500万名网民的个人信息外泄,包括名字、身份证号码、生日甚至地址。[2]

新浪微博的月活跃人数已达2.21亿,是韩国网民的7倍。庞大的用户个人信息仅仅依靠运营商来保护,十分缺乏安全保障,即使运营商有足够强大的网络技术保障信息不被黑客攻击盗取。那么,运营商能否保证不会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使用甚至出卖用户的个人信息。2亿人的个人信息数据,就直接交给了用户没有深入了解的运营商,让用户难以放心。

三、实名制的合法性

《账户十条》第一条明确指出,该规定是经过国务院授权制定的,②属于规范性文件,是非立法文件,但从广义上来讲也属于法律的范畴。《账户十条》是国务院下属的国家网信办制定并发布的。而国家网信办的主要职能是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也就是说,规定的发布者与管理者属于同一个机构,这等同于将“立法权”“行政权”集中于同一个部门。国家网信办在管理互联网信息的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曲解法律、“创造”法律来便利自身部门的管理的情况,而且在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的背景下,这将大大地提高法律的随意性,国家网信办可以随意朝着有利于言论管控的方向解释和制定法律。这样由国务院下属的行政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虽然在广义上属于法律,且适用于全国范围,但其立法层级较低,没有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走正常的立法程序,是违背立法的合法性的。

注释:①《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2月4日发布,其第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②《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2月4日发布,其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参考文献:

[1] 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42-45.

[2] 周永坤.网络实名制立法评析[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2):2.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11-03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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